㈠ 民間金融領域老闆們的聚集地,典當、小貸、擔保、投資公司加上企業老闆們交流的地方在哪裡
一般來說他們沒有準確的聚集地 包括向你說的 典當小貸、擔保、投資公司 只能說這些老闆不會在自己單位相互見面而是普遍 都有第二產業 ,一般聚集地點為 會館、行業協會、工商聯會議、青聯、僑聯等等 就是眾企業家聚集的地方。
㈡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在每筆業務開展過程中必須引入擔保公司作為擔保嗎
民間融資登記機構是各地政府為規范民間借貸,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利,規范版借貸行為,而牽頭成立或委託行權業協會牽頭成立或經審查同意具有相應資格的企業,成立的,專門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登記/指導的一個中介服務機構,它主要是撮合和發布相關金融需求信息(借款金額/利率/擔保方式等信息),也求滿足和保護借貸雙方權益,它是一個中介登記機構,不是交易的一方,因此它不需要擔保公司介入,所以不存在必須引入擔保公司的說法。
㈢ 投資擔保公司可以民間融資嗎
原則上是不合法的,而且銀行也不會和這些擔保公司合作,註定了他們無法做銀行貸款擔保業務。基本上這些擔保公司都在從事民間借貸業務。就連融資性擔保公司中,絕大多數也很難獲得與銀行合作的機會。
㈣ 民間的投資擔保公司是否合法
合法的!擔保公司已是金融機構,在金融中擔任著連接銀行和中小企業的橋梁的重要角色內。解決中容小企業的融資難的問題。國家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范了擔保公司在市場的運作,同時依法成立的擔保公司也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在湛江就有廣東偉信擔保公司和廣東恆福擔保有限公司。
㈤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是不能夠吸收存款和受託發放貸款及投資的嗎怎麼可以從民間進行融資呢
對的,如果其直接進行了你所說的上述業務,就是違規經營。
但是,其可以參與民間融資,擔任擔保人或者中介。
㈥ 幾個人出資成立民間投資擔保公司需不需要銀監會批准經營范圍有哪些
既然是公司抄,就要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冊,以取得合法身份。目前國內擔保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有: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信貸擔保、項目投資、投資管理、擔保服務等等。國內眾多擔保公司還在開展融資業務。也受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的監管。
尤其2010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對擔保公司規范經營和監控都得到了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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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本律師認為,可為民間借貸擔保,也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擔保公司涉法較多,為防範法律風險,建議聘請律師做法律顧問。
㈧ 投資擔保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吸收民間資金
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吸收民間資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第5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4、《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有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第4條第二款: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96年9月23日)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