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助:金融企業表外應收利息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
一、表外利息的核算規則
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
1、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內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繼續計入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在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
2、對已經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以後,金融企業要相應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
3、貸款本金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作為呆滯貸款。五級分類辦法實施後,貸款按新的辦法進行分類。
二、營業稅下表外利息稅費成本的扣除
比如表外利息涉及的營業稅及附加是1000萬元,企業在繳納之後,是列支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那這個利潤表中扣除的1000萬元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
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那這里的規定是相當於這種自己處理的「壞賬」,就認了,不需要銀行提供什麼專項申報了,但是不能說人家沒有收入就不讓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因為人家是有收入,只是相當於壞賬國家有特殊政策扣除了的概念理解,並不是簡單的不確認收入不配比之類的因素影響所得稅的扣除。
三、營改增之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用如何認定
雖然都是交流轉稅的概念,但是如果從增值稅價外稅的角度,這個問題就有點復雜了。如何呢?
如果表外利息是106萬元(含增值稅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6萬元(若6%稅率),對應的附加稅費0.72萬元(附加稅費並不是價外稅的組成部分)。若進項少未形成留抵,附加稅費部分入利潤表並稅前扣除沒有問題,但是增值稅卻是應收借款人的概念,核算上也不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表內為了平賬(對應銷項稅額),自然需要找到一個科目,比如形成應收款項6萬元,這相當於6萬元部分回到表內來了,不是很通順的處理。
如果作為應收了,明顯收不回來,那就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或者是還套用23號公告走沖減的處理?後者還是比較現實的方法,實際上表外利息沒有相應增加此部分,仍是原來記錄的那麼多(含銷項稅額在內)。
四、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Ⅱ 哪些金融業務不徵收營業稅
1.非金融機構和個人金融商品轉讓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的行為以及金融買賣版業務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權構貸款業務
4.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5.對金融機構出納長款收入
6.取得的追償款不徵收營業稅
7.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徵收營業稅。
Ⅲ 金融業的營業稅是由國稅管還是由地稅管
國家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種的徵收和管理: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和增值稅,對台貿易調節稅(委託海關代征);
(4)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從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冊登記的企業,企業所得稅一律由國家稅務局徵收管理);
(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目前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徵收印花稅);
(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
(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13)按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14)車輛購置稅
二、地方稅務局系統的徵收范圍
地方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種的徵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的地方稅部分):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
(5)車船使用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地方企業所得稅;
(11)印花稅;
(12)筵席稅;
(13)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
(14)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Ⅳ 關於金融債券利息收入的疑問,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征營業稅嗎
是不征的抄。
《關於金襲融機構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巢地稅〔2004〕173號)。
一、省地稅局《關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1998〕269號)中「國家發行的各種債券」,是指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債券,不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對金融機構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金融機構購買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但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規定,免徵營業稅。
Ⅳ 2016年金融企業營改增5月份實施,那麼4月份的營業稅還是上交給地稅嗎
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
1、繳交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回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答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產稅,
7、車船稅,
8、印花稅,
9、農牧業稅,
10、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1、耕地佔用稅,
12、契稅,
13、土地增值稅,
14、地方教育附加稅。
Ⅵ 金融保險業如何計算營業稅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濟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 ◎ 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 金融保險業的適用稅率是5%。 ◎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額,一般是指從事金融保險業的納稅義務人取得的經營收入額。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包括貸款(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金融機構按規定存入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以及保險公司按規定存入各專業銀行的款項所得的利息,中國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和接受外貿、合資銀行轉收資本和營運資金的存款,轉存到國外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 2、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企業的貸款不徵收營業稅。但對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貸款或委託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徵收營業稅。 3、利差補貼不徵收營業稅,金融企業銷售支票等金融物品應徵收營業稅。 金融業的計稅依據如下: 1、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發放貸款取得的收入全額; 2、轉貸業務的營業額,是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 3、融資租賃業務,以租賃費及設備殘值扣除設備價款為營業額; 4、買賣外匯的營業額,是以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 所得的收益; 5、買賣證券的營業額,是經營者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證券所得的收益,即證券買進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6、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是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保險業的征稅規定: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幾種,征稅范圍是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的單位經營的保險業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業務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取得的收入。保險公司無賠款獎勵支出,在計征營業稅時,不得從保費收入中扣除。 典當業的征稅規定: 典當業是指以實物為抵押的放款業務,它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價值打折扣,貸放現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典當業的征稅范圍是經營者從事抵押貸款的行為,但典當物品的銷售繳納增值稅,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典當業的計稅依據為經營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種名目(如保管費)的收入。 例:取得的利息收入為200萬元,則應繳納的營業稅款為:
Ⅶ 金融企業的利息收入稅收中,中央級的營業稅和地方級的營業稅稅率各為多少
(一)1997年月1日以前,金融業營業稅稅率為5%。
(二)1997年1月1日起,稅率調整為8%,除各銀行總行交納的營業稅仍全部歸中央財政外,其餘金融企業交納的營業稅,按原5%稅率征稅的部分,歸地方財政,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按提高3%稅率徵收的部分,歸中央財政收入,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國家政策性銀行減按5%稅率徵收。此外,提高的3%稅率免徵附征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三)從2001年起,營業稅率每年下調一個百分點,分三年將稅率從8%降低到5%,即從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6%;從2003年1月1日起,為5%。因稅率降低而減少的營業稅收入,全部為各地國家稅務局所屬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的中央財政收入。
(四)對農村信用社,營業稅稅率另有規定,即在1998年1月1日以前,按5%徵收;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按6%稅率徵收,其中按照5%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地方稅務局徵收,按照另外1%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國家稅務局徵收,同時,隨同營業稅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仍按營業稅應交稅額中按5%稅率徵收的部分計征;從2001年10月1日起,減按5%的稅率計征,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其收入全部歸地方。
Ⅷ 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在什麼情況下要繳納營業稅其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interest revenue) 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專外單位欠款付給屬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包括: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如購買國庫券,重點企業建設債券、國家保值公債以及政府部門和企業發放的各類有價證券;企業各項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外單位欠本企業款而取得的利息;其他利息收入等。
繳納營業稅的項目
1)企業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應繳納營業稅(金融保險業)及附加稅費,稅率5%;
2)企業購買的非存款形式的理財產品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3)鐵路債券的利息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征企業所得稅,但其他債券的利息應當納稅。因此,企業購買鐵路債券的利息所得,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現在人民幣貶值太厲害了,我一直在用優財島,對我幫助很大。
Ⅸ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應收未收的利息應該在什麼時候繳納營業稅稅率是多少先謝謝了。
應該按照權責發生制,在應收的時候就繳納營業稅。除非該應收未收款過了應收期超過90天,則可以在實際收到時再繳納。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一律為5%
Ⅹ 讓股票如何繳納營業稅
1、營業稅(現改為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應按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和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以此作為計繳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營業稅,並可以與其他金融商品盈虧相抵。但對股票賣出價和買入價如何確定,目前總局僅對金融企業做出相關規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股票轉讓,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因此,股票賣出價為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股票買入價為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同時要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收入,並可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進行核算。對於原始股份,如何確定買入價,總局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第三條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的購入價減去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解讀第二條關於股票買入價的規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實際購買成交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三)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納稅人取得的無論何種形式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包括已宣告尚未發放的股息、紅利,從買入價中減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間是指從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日至轉讓日。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上市公司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
(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的購入價減去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因此,按照青島市口徑,母公司轉讓原始股的,應按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扣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日至轉讓日取得的分紅收入作為買入價,而按照海南省口徑,按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作為買入價。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四條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