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列舉出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分別說出收購那些國有銀行不良資產
我國於1999年先後設立了華融、長城、信達、東方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部分不良資產,共接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1.4萬億元不良資產。在這過去的10年裡,4家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完成政策性不良資產收購任務,並為國有商業銀行的成功改造和上市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有效化解了金融風險。本文主要通過闡述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狀況和資產管理公司運作情況來分析資產管理公司在我國國有銀行改制中的重要作用。2010年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關鍵年,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年限是10年,2010年到期,改革方案已經報到國務院,正在等待批復。國新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無疑對市場有會有巨大影響。國新資產管理公司將更偏重政策性國有資產的有關處置,而原有的4家資產管理公司將更趨向商業化運作。
關鍵詞 資產管理 不良貸款
進入21世紀,金融全球化趨勢愈加明顯,一方面使全球金融市場的效率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使風險隨之加大。20世紀90年代後期,一些國家和地區相繼爆發金融危機,特別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後,給中國政府和金融界極大地警示。中國政府審時度勢,在1999年先後成立了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其職責是接受、管理和處置從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金融資產,任務是「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國有企業改革」。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對經濟和金融的影響
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金融,穩定幣值是十分重要的貨幣政策目標,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又是金融改革的關鍵。在我國還未加入WTO之前,國企高負債和銀行不良資產,使銀行市場化、商業化和國際化面臨最大障礙,是威脅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隱患,也是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危及國民經濟正常進行的一個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1.國企的高負債與銀行貸款回收困難惡心循環,使按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提高效率的目的難以實現,也制約著國民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規范的債權債務硬約束機制的建立。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宏觀經濟環境又是不良資產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歷史原因,一些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債務負擔過重,這不僅使銀行承擔著潛在的風險,而且還成為國企發展的嚴重障礙。由於企業負債累累,對銀行貸款依存度太高,甚至趟在銀行身上過日子。企業債務越滾越多,相當部分企業面對債台高築的局面已沒有還款的積極性;部分企業借轉制之機,以分立、合資、改組成立新公司「金蟬脫殼」,以承包租賃為名懸空銀行
債務,以破產方式「重債纏身,舢板逃命」;部分企業先分立後破產,破產時不通知銀行,破產前轉移資產,使銀行的債務懸空。
2.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資產業務、債務業務、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資產質量好壞舉足輕重,大量的不良資產使銀行經營狀況惡化;資本金逐年下降,銀行實力被削弱,商業化改革受到很大影響,生存發展受到很大制約。不良資產問題,把銀行壓得喘不過氣,有的銀行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用以貸還息的辦法,雖然可以暫時掩蓋矛盾,但卻更增加了不良資產,日積月累,變成惡心循環。
3.銀行的信用度降低,形象變差,資信已受到日益嚴重的沖擊。由於銀行的不良資產質量差,國際化程度低,國際上的信譽也受到影響,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使我國幾大商業銀行在國際上信譽程度受到極大地影響,銀行的實力和形象變差,加之一些別有用心的國際上銀行的評級機構在利用我國這兩個問題大做文章,使我們的信用等級評級低,特別是在加入WTO前夕,國有商業銀行必須有較強的競爭力,否則就有被淘汰的危險,加之不良資產產生隱藏著銀行體系的資產流動與支持問題,那種靠國家信用支持而掩蓋的這一問題只會帶來潛在的銀行信譽危機,迫使銀行增發票子,如果不採取措施只會使銀行資金循環停滯,應變能力被削弱和企業債務負擔增加更快,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矛盾會不斷加深。
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方法
不良貸款是影響中國金融系統安全運行之大敵,始終是金融業的一塊心病。不良貸款問題直接影響到商業銀行安全性、流動性及盈利性,所以不良貸款的處置成為銀行業面臨的首要問題,關於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置方法,國內主要採取以下三種:一是銀行自行處置。一般通過協議清收、訴訟清收等方式,取得借款企業資產,然後再處置「抵債資產」;二是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將一系列未來收入的現金流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按照協商確定的價格出售給實施證券化的特設機構(SPV),該應收賬款經過證券包裝後,由SPV據此發行有較高投資級別的證券來進行籌資的過程;三是政府參與不良貸款的剝離。1999年到2000年,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根據國務院、財政部有關規定,將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財政部之要求收回貸款本金部分即可。
『貳』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怎樣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
一般都是以打包的形式處理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一個資產包里大概有幾百家公司,有回的情況好一答些,有的是已經破產的企業,一點兒回收希望都沒有。然後總體做盡職調查,總體做評估。最後給出一個大概的價值,4大資產管理公司給錢之後換取對方銀行的債權憑證和一些相關的檔案,如果有的不良資產已經訴訟,他們還會取得相關的訴訟材料,判決書等。
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這些債權後,可以自己回收或者轉手賣給其他的買家,從中取得利潤。
自從2008年以後,國家對不良資產清收的監管越來越嚴,法律也越來越嚴格,如果缺少一點兒東西,或者未按規定時間催收都可能導致不良資產顆粒無收,另外,訴訟過程中,即使勝訴得到的錢也不一定真的能達到預期的債務+利息那麼多,法院會酌情宣判,酌情執行,要以經濟發展為大方向,債權人的利益只能做到相對保護。
『叄』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流程
1、由銀行將需轉讓的不良貸款進行組包(也就是批量轉讓)。
2、然後走內部程序(一般就是上報總行、銀監等批復)。
3、走完程序後會向四大AMC以及地方AMC發出邀請函,然後帶著AMC去做盡職調查。(只能是上述的持牌AMC,銀行不能直接轉讓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
4、然後AMC了解項目後回去寫報告上方案討論價格。
5、最後銀行會以公開競標方式讓幾家AMC投標,價高者得。
6、收購非金融機構不良就簡單得多,兩家公司談妥就行,不走公開流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擴展閱讀: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要求:
(依據:《不良資產處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對、債權擔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
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准確性以及移送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並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的調查工作。
(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工作職責,並按許可權進行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
(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徵得收購方同意並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行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並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調查可以採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
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許可權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並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肆』 中國除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再有沒有可以收購銀行不良貸款的公司
有的,比如早年的德來隆系,4大資產管理源公司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產物,專門清理國有資產成立了,任務完成以後,4家公司都開始轉也成正常的金融資產公司了,其他企業也允許參與不良資產的處置了,不在是4大一家獨大了,當初成立他們,是實在不良資產數量大的驚人,根本不可能通過市場,自行消化。
『伍』 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
第一種模式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 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
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
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模式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 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按原價收購銀行不良資產嗎例如信達收購工行100億不良資產,信達是給工行100億嗎
原價收購。。。他們腦子進水了么?一般來說,一年的應收賬款在會計可以9折計提,一年內到三年的可以8折乃容至7折計提。這還是認為可收回的,那些企業自身償付能力值得懷疑的,已經被認定是不良資產的壞賬折扣率恐怕更低。
『柒』 資產管理公司為什麼不收購小額的不良資產項目
資產管理公司屬於NPL中的中游,上游主要是銀行這樣的金融中介機構,出售不良資產,下游主要是外資、民間投資者(個人、或者小范圍內的利益相關者)。通常整個市場的利益分配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個人=3:3:4,但因為純在很多關聯交易等,這個投資回報比例是不準確的。
銀行通常以本金的10-40%打包出售,但具體也得看項目的質量。
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後自己處置,通過挖掘資產等手段增加債權價值,轉讓給個人或者更小的地域性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是賺差價和處置回現。
而一些個人投資者,或者某筆債權相關利益者,就會購買其中一筆,或者某小地區范圍的債權,這就是小額的交易。(做得好回報率驚人,一筆債權能達到回報率1000%,這也是越來越多的民間個人或機構參與的原因)
處置現狀:這個領域是知識與資本高度集中,是對信息流的投資。NPL是個長期投資和一定的概率性,單筆債權回收現金短的幾個月,長的可能需要好幾年,甚至十幾年,有的債權因債權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價值就需要通過其他方式體現,引發的是處置成本(時間、資金、人力等)增加,為了分攤抵消這種成本,需要以量來取勝,雞蛋不放在一個籃子,以低價處置收購很多筆債權的大包。
行業從業人員、未來發展:外資、國內民間投資機構進入NPL領域,大部分都是早期從四大AMC出來的那幫人,外資大部分也是這樣的人在做處置工作,還有些早期接觸到不良資產司法系統里的人、律師等,整個市場屬於初期,近幾年地方政府的債務、房地產行業等的危機,這個市場越來越活躍。
至於王二說的限制,可能是早期國家的四大AMC對接固定的銀行的不良資產,對處置轉讓等中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有些涉及國有資產等債權在處置時不能轉讓給外資等政策性要求,此後對資產包的額度是沒有限制的。
————點金人轉載
『捌』 請列舉出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分別說出收購那些國有銀行不良資產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 中國銀行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中國農業銀行
『玖』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來稅務總局自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文件的規定「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徵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徵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拾』 求《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不良債權有關外債管理問題的通知》法規全文或地址!
目前,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跨國收購主要是在中國境內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完成的,相關行為基本都要求適用中國法律,相關法律規范包括:合同法、擔保法、招標投標法、拍賣法、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信託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產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以及各種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值得說明的是,以債權出資在境內組建合資公司暫時缺少法律依據,目前主要通過政策解決,而在境外以債權出資設立公司或將債權設立信託,不適用中國法。
(二)部門規章
2001年10月16日,原外經貿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為外資收購不良資產提供了一般性規章基礎和政策保障。
此外,中央有關部委還發布了一系列相關的行政規章。例如,2003年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外資收購不良資產應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事項進行了規定。2004年10月29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發了《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不良債權有關外債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外資收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的外債管理事項進行了規定。2004年12月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外資收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的外匯管理事項進行了規定。2005年4月29日商務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處置不良資產審批管理的通知》,對外資參與中國不良資產重組與處置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