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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某金融機構在收到公安機關發布

發布時間:2021-01-23 17:20:34

⑴ 某日前是否包括當日在內。比如「務必於8月10日前提交報告」,包括8月10日嗎。法律依據呢

某日前不包括當天。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1)某日某金融機構在收到公安機關發布擴展閱讀:

《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第24條中關於期間的規定如下:

24、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

規范年齡、期限、尺度、重量等數量關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的規定時,「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示例1:盜竊、作騙、哄搶、搶奪、敲作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示例2: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示例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⑵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四章 刑事訴訟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對於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託同一名辯護律師的,或者兩名以上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委託同一名辯護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其更換辯護律師。
第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律師的請求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第四十三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託辯護律師要求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給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僅提出委託辯護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無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
第四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指派辯護律師: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其申請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並通知申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地址不詳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並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作為辯護人或者自行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後,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四十七條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託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在案。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
第四十九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應當在送交執行時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前款規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出申請。
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當在查驗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還應當查驗偵查機關的許可決定文書。
第五十一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的,應當經公安機關審查。對於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許可;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及時通知其更換。
翻譯人員參與會見的,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查驗公安機關的許可決定文書。
第五十二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會見順利進行,並告知其遵守會見的有關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不得監聽,不得派員在場。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的規定的,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制止。對於嚴重違反規定或者不聽勸阻的,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並及時通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五十三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干擾訴訟活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辯護人實施干擾訴訟活動行為,涉嫌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得指定原承辦案件公安機關的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辯護人是律師的,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五十四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五十五條 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根據情況進行核實,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對辯護律師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有關證據應當附卷。

⑶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3)某日某金融機構在收到公安機關發布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⑷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的第三章

  1. 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確有必要繼續盤問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立即帶回,並製作《當場盤問、檢查筆錄》、填寫《繼續盤問審批表》報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審批決定繼續盤問12小時。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將《繼續盤問審批表》復印、傳真或者通過計算機網路報所屬縣、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門備案。

  2. 縣、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辦案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應當依法直接適用傳喚、拘傳、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得適用繼續盤問;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確有必要繼續盤問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帶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規定適用繼續盤問。

  3.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批准繼續盤問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填寫《繼續盤問通知書》,送達被盤問人,並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未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

  4. 對被盤問人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和單位而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繼續盤問通知書》上註明,並由被盤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但是,對因身份不明而無法通知的,在繼續盤問期間查明身份後,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

  5. 被盤問人的家屬為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機關實施繼續盤問而使被盤問人的家屬無人照顧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其親友予以照顧或者採取其他適當辦法妥善安排,並將安排情況及時告知被盤問人。

  6.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批准繼續盤問後,應當立即結合當場盤問、檢查的情況繼續對其進行盤問,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

⑸ 公安機關傳嫌疑人和嫌疑車輛規定

該問題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第二百零三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前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二百零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採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並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⑹ 公安局什麼情況下需要你做筆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版者向他宣讀。
如記錄有權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捺指印。
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
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
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

第一百八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
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
筆供詞的末頁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
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因此,口供筆錄必須交由犯罪嫌疑人看,如記錄有錯誤,可以修正後簽名。

⑺ 公安局是怎麼審問犯人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章 偵 查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第二百零三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前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二百零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採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並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⑻ 收到公安機關的詢問通知書應該怎麼辦

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協助公安機關盡快破案。

⑼ 公安局怎麼審犯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

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第二百零三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9)某日某金融機構在收到公安機關發布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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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日某金融機構在收到公安機關發布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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