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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每月上繳

發布時間:2021-01-29 23:09:43

㈠ 單位繳納社保費用必須每個月網上申報到地稅局 具體怎麼網上操作

1、首先,網路搜索「電子稅務局」,如下圖所示。

(1)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每月上繳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㈡ 下級黨委每月黨費應按多少比例上交上級黨委

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中組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
經黨中央批准,現將《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08年2月4日

(此件發至基層黨組織,可登黨刊)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關於對黨費收繳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問答

中央組織部印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以下簡稱《黨費收繳管理規定》)之後,一些地方和單位黨委組織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條款如何理解進行詢問,經研究,現就幾個具體問題答復如下:
1、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幹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於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2、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稅後」應如何計算?
答: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稅後」是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余額。
例如,某省市機關單位的黨員,某月單位為其發放的工資和各項津貼補貼的項目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資改革保留補貼、規范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以及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醫療補貼、住房公積金等。按照《黨費收繳管理規定》第一條和問答第一條規定的口徑,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資改革保留補貼、規范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其他收入項目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上述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該黨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後的余額,即為其稅後交納黨費的基數。
3、在企業,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項目?
答:目前,由於企業人員工資項目沒有統一規定,對同類性質的工資項目在不同的企業叫法也不盡相同,因此,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收入項目,應當按照是否符合「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的原則來確定。根據多數企業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普遍發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活的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對於只有特殊崗位發放的津貼補貼(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高空、高溫作業和有害、有毒等崗位發放的保健類補貼),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住房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表彰獎勵完成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等,不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4、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主要指什麼?
答: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范津貼補貼)。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5、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答:對於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黨費收繳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例如:某實行年薪制人員黨員年薪(稅後)30萬元,其中,基本薪酬為6萬元,與績效掛鉤的薪酬為24萬元。基本薪酬每月領取5000元,屬於月收入3000—5000元的檔次,1—11月份應按1%交納黨費,每月交納黨費50元;12月份兌現與績效掛鉤那部分薪酬時領取的薪酬和按月領取的薪酬之和為24.5萬元,屬於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檔次,應按2%交納黨費,本月需交納黨費4900元(24.5萬元×2%)。
6、農民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是否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加以區分?
答:考慮到不同地區農民收入存在較大的差異,《黨費收繳管理規定》對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標准提出0.2元—1元的彈性要求。對農民黨員交納黨費的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根據本地農民收入的實際情況確定。
農民黨員交納黨費0.2元—1元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在農村中從事普通農牧漁業生產的農民黨員。對於外出務工經商和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等經營項目的農民黨員,由本人申報月平均收入,自覺參照《黨費收繳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對於領取定額補貼的村幹部黨員,參照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交納黨費。
7、流動黨員外出期間如何交納黨費?
答: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交納黨費的標准,對在流入地就業的流動黨員,參照《黨費收繳管理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對未就業的流動黨員,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納黨費的標准執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於0.2元的標准交納黨費。
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在流入地建立黨組織並進行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在流入地建立的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委託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而未能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的流動黨員,未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期間,可向流出地黨組織交納黨費,也可在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後,向流入地黨組織補交黨費。對於尚未落實就業去向,按有關規定將黨員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就讀學校黨組織的學生黨員,仍向原就讀學校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交納黨費的數額,按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標准執行。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黨員主要包括哪些?這部分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黨員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領取薪酬的黨員,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人、自由職業者等人員中的黨員。
對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要按照自覺、主動的原則辦理。這些黨員能否自覺、主動交納黨費,是衡量他們黨員意識和黨性強弱的一個重要標志。黨員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首先要把黨員交納黨費的相關規定向黨員本人講清楚,然後,由黨員本人主動申報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覺參照《黨費收繳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主題詞:黨費 收繳 使用 管理 轉發 通知

中共海淀區委組織部 2008年4月14日印發
(共印150份,政府OA網普發)

㈢ 銀監會對個人賬戶怎樣監管

准確的說銀復監會是制國務院的一個事務部門,地方上是它的派出機構,銀行內部對應的是監察、審計跟風險管理部門,主要任務就是管銀行、管業務、管高管,幫助銀行管風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依據。

(3)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每月上繳擴展閱讀

國家應當為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提供保證。積累制下的個人賬戶,其利率主要由實際運營結果決定,但國家應當根據通貨膨脹率、工資增長率等指標保證一定的增值水平。

《社會保險法》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第十四條規定,定期存款利率」,但是由於經常存在定期存款利率顯著低於通貨膨脹率的情形,需要將通脹因素考慮在內,以保障老年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㈣ 銀監會到底是一個什麼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

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在全國306個地區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每月上繳擴展閱讀

截至 2015 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 3 家政策性銀行、5 家大型商業銀行、12 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33家城市商業銀行、5家民營銀行、859家農村商業銀行、71家農村合作銀行、1,373家農村信用社、1 家郵政儲蓄銀行、4 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40 家外資法人金融機構、1 家中德住房儲蓄銀行、68家信託公司、224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47家金融租賃公司、5家貨幣經紀公司、 25 家汽車金融公司

12 家消費金融公司、1,311 家村鎮銀行、14 家貸款公司以及 48 家農村資金互助社。截至 2015 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法人機構 4,262 家,從業人員 380 萬人。

截至 2015 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 199.3 萬億元,比年初增加 27 萬億元,同比增長 15.7%;負債總額 184.1 萬億元,比年初增加 24.1 萬億元,同比增長 15.1%。

從機構類型看,資產規模較大的依次為: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和城市商業銀行,占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的份額分別為 39.2%、18.6%、12.9%和 11.4%。

㈤ 中國銀監會是什麼待遇怎麼樣

中國銀監會招聘在國家公務員考試中屬於熱門職位,今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中國銀監會是什麼?他的薪資待遇又是怎樣的呢?

一、中國銀監會是什麼?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二、中國銀監會的主要職責是:

制定有關銀行業的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審批銀行業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的范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句話總結銀監會就是直屬於國務院,監管著銀行金融機構正常運行的工作。

三、那麼,社會地位如此之高,銀監會的待遇薪資又是什麼樣的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銀監會就編制上來說屬於國務院直屬領導的事業部門,是事業編制。

小編將從三個方面解答下銀監會的薪資福利和發展前途。

1、中國銀監會(證監會)的薪酬待遇怎麼樣?

銀監會(證監會)薪酬管理規定是參照公務員待遇進行的。公務員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補貼+獎金。基本工資也就是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補貼分為車補,取暖補助,出勤補助,山區補助,地區差別補助等。具體的享受類型根據所在地區盡心劃分。比如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獎金工資對每年考核合格的人發放。

2、中國銀監會(證監會)的福利待遇怎麼樣?

銀監會(證監會)的薪酬管理與公務員一樣,那麼福利待遇當然也相同。公務員福利繳納包括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3、中國銀監會(證監會)的發展前途怎麼樣?

銀監會(證監會)發展的空間並非一定的,地域不同職位不同情況就會有所不同。總體來說,省級機構發展空間較市級更大一些,但市級機構屬於基層,更鍛煉人。

㈥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㈦ 金融監管部門有哪些

金融監管部門包括「一行兩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

金融監管版也被權稱作為金融監管治理。該提法在國際學術界和監管實踐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治理水平、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是決定金融體系穩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漸採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共同的責任,監管機構始終採取良好的治理結構,是其監管對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條件。

(7)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每月上繳擴展閱讀:

公共監管理論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是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諸如監管法規的滯後性、監管彈性不足等,從而使有效監管受到限制。

㈧ 銀監會,證監會,明明是監管金融的政府行政機關,咋成了事業單位了,誰知道為什麼

銀監會,證監會屬於事業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監會、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

(8)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每月上繳擴展閱讀

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

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2]

㈨ 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上總部的分工為

負責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的監督管理。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授權法人金融機構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代行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名單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調整。名單之外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該機構所在地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代行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明確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分工,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監管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同一上級機構確定。

(9)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每月上繳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直接對其下級機構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機構檢查由上級機構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下級機構認為其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情況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涉及跨轄區實施現場檢查的,可以建議上級機構統一安排。

㈩ 個人每月所需上繳的社保金是怎樣計算的

社保資金是社會勞動保障資金的簡稱,也簡稱為「社保金」,是由國家和地方社會勞動保障局統籌的,通過國家、地方、單位集體和個人多渠道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參與社保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是為參保人員的未來生活提供最基本保障的「養老金」和未來生命意外搶救或醫治的「救命錢」。

社保資金被國家和地方的相關管理部門按照規范許可的操作程序而進行投資增值的活動,即轉化為投資資金,也稱為「社保基金」。社保資金不同於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來源於社保資金。

對於在職職工個人而言,社保繳費基數的確定:

根據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

若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則按下限為繳費基數,若高於則按上限為繳費基數。

對於參加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的個人而言,根據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選擇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可按月、按季繳費,也可按半年、年度繳費。

在未公布全省城鎮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前,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按照上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後,按規定標准予以補齊;也可自願選擇待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一並繳納。

社保繳納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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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每月上繳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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