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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兩道經濟法的題,求大神解答!在線等!
第一題,銀行作為經濟法主體中的公司企業主體,是上市,運行,繳稅,被處罰。,。。。等多種商事行為的承擔著。大意如此
第二題,張某以勞動者、股東、買受人、旅客的身份成為經濟法主體
⑶ 請教一道金融法律題
C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⑷ 張某分別在某金融集團旗下的A銀行開立了信用卡賬戶和儲蓄賬戶,B信託公司開立信託賬戶,C財產保險公司投
abcd,abc,ac,ab都是錯的
⑸ 05年卷四第二題 的 問題
雖然題目中沒有明確標明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從案情來看,丁某明知沒有償還能力而虛構事實騙取銀行貸款,最終企業虧損無力歸還,應推定丁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 《 刑法 》 第 193 條第 3 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但是,丁某以東郊電器廠的名義進行貸款詐騙,大家知道單位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 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可見,沒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是不能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所以,丁某構成貸款詐騙罪。從本案來看,其情節更符合193條的情形,所以應定為貸款詐騙罪更恰當!
⑹ 張某分別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經查其行為構成重復保險。保險金額分別
分別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構成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6)張某分別在某金融公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⑺ 中國公民張某在國內某公司任職,每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23500元,由任職單位扣
是的,由任職單位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
⑻ 公司法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張李趙三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所欠債務只能是以公司的財產去償還,至於股東個人的財產沒有法律義務去償還公司的債務。甲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⑼ 張某分別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經查其行為構成重復保險。
一、張復某行為構成重製復投保。但是重復保險並不能導致兩份保險合同無效。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無效的法律根據主要是《保險法》和《合同法》。《保險法》規定的財產保險合同無效主要有一種情形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有5種: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眾利益;5、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確定張某的三份合同都有效的情況下,討論賠償才是有意義的。
二、你只是說了財產實際損失,沒有說投保時的財產總額。比如,財產總額是100萬,投保50萬,實際損失就賠1/2。
如果總財產在18萬一下,3家各賠5萬。
總財產高於18萬,不足額保險的公司按照比例賠償。又分幾種情況:
3家按比例算出後數額後相加,小於15萬,按照原數額賠償即可。
3家按比例算出後數額後相加,大於15萬,則涉及重復保險合同的分攤
a.比例責任b.限額責任c.順序責任
限額責任。這是指假定在沒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各家保險公司按單獨應負的最高賠款限額與各家保險公司應負最高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分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