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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1-02-01 08:19:45

⑴ 刑法中的金融機構指哪些

我國的金融機構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獲得銀行監督部門的批准才能成立。所以擔保、投資公司是不屬於金融機構的。

⑵ 刑法中的金融機構指哪些是否包括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

我國的金融機構來,按地位和功能可源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獲得銀行監督部門的批准才能成立。所以擔保、投資公司是不屬於金融機構的。

⑶ 《刑法》中適用信貸業務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以下內容轉自《刑法》《刑法》中信貸業務犯罪的有關規定
表現形式及法律責任
一、商業受賄罪
商業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主管、經管、負責或參與某項工作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許可權;(2)利用、憑借自已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許可權,為行賄人謀取利益;(3)利用、憑借許可權、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有求於己的人員職務上的許可權,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索取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在他人有求於己或者困難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公開或暗示的手法,主動向對方索取財物,並以此作為替他人謀取利益的交換條件,不論行為人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行為。
「非法接受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權力,被動地接受他人主動給予的財物,這些財物不論是行為人本人接受的,還是由其親屬或他人代為接受的,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知道此事,均視同為行為人本人接受。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合法的、正當的利益和他人不應當得到的非法的、不正當的利益,也包括已為他人謀取的利益和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的利益。
吃請受禮,請客送禮人提出為其謀取非法利益,而受禮者利用職務之便答應或積極為之活動的,且在數額和情節上已具備了受賄的要件,按受賄論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象徵性只付少量現金收受禮品或接受他人旅遊邀請等,認定為受賄。
在農村信用社,「商業受賄」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以貸受賄、挪用資金(包括貸款)給他人使用接受賄賂、利用拆出拆入資金收受賄賂等。
《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184條第1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商業受賄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行為人需要具備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財物這一特定身份。
在農村信用社,職務侵佔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採用收貸收息不入賬方式侵佔貸款本息(含收回已核銷呆賬貸款本息)、監守自盜、私自動用庫款、空存實取、侵吞長款、侵吞業務或服務性收入、偷支睡眠戶存款、現金抽頭(從整把或整捆現金中抽出幾張占為己有)、虛報費用、採用頂冒名等違法方式將貸款占為己有等。
《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侵佔本單位財物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本單位財物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職務侵佔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在農村信用社,挪用資金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發放頂名冒名假名貸款、挪用收儲收貸收息資金、截留貸款、偷支單位(個人)存款等。
《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

⑷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答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⑸ 刑法中關於金融證券犯罪規定有哪些

在金融證券犯罪類型中也是有多個罪名的。根據不同犯罪行為構成不同罪名。

例如《刑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⑹ 常見的金融犯罪都有哪些

在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六個方面的具體修正。

——草案增加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將罰金數額改為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草案增加規定: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託或者信託財產,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保險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違規為他人出具信用證等金融票證,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受刑事處罰。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

在關於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兩方面的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佔用或者明顯不允許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刑事責任。

⑺ 什麼是金融法金融又包括哪些法律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版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權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

⑻ 關於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比如: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6.基金會管理辦法
17.儲蓄管理條例
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
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
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
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
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
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
20.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
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貸款通則
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
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4.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
1.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於規則
(四)現金管理
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
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
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八)內部控制及監督檢查
l.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
2.非現場稽核監督管行規定
3.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規程(試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規則
1.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
3.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4.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出處:http://ke..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⑼ 按照我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哪些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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