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眾籌這個行業國家會支持嗎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5-2020年 中國眾籌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國家正在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但同時也在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規范,自去年底以來,國家出台了較多的關於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監管措施。對於股權眾籌方面的監管法規,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相關重要的法律法規作相應梳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在2014年底發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這是官方第一次出台針對股權眾籌的法規。此文件的起草說明提到「由於缺乏必要的管理規范,眾籌融資活動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風險: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確,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業務邊界模糊,容易演化為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三是眾籌平台良莠不齊,潛在的資金欺詐等風險不容忽視。」但是試行辦法出台後,正式版卻遲遲沒有出台,因為裡面所涉及一些關於股權眾籌安排,包括投資者的門檻、眾籌平台的門檻等,還存在方向性的爭議。其中最主要的爭議在於對合格投資人的認定,業界普遍認為門檻過高,有悖眾籌普惠金融的本質。
中國證券業協會在2014年底發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這是官方第一次出台針對股權眾籌的法規。此文件的起草說明提到「由於缺乏必要的管理規范,眾籌融資活動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風險: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確,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業務邊界模糊,容易演化為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三是眾籌平台良莠不齊,潛在的資金欺詐等風險不容忽視。」但是試行辦法出台後,正式版卻遲遲沒有出台,因為裡面所涉及一些關於股權眾籌安排,包括投資者的門檻、眾籌平台的門檻等,還存在方向性的爭議。其中最主要的爭議在於對合格投資人的認定,業界普遍認為門檻過高,有悖眾籌普惠金融的本質。
2015年4月2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推出《證券法》修訂草案,正式提出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同時,允許互聯網等眾籌方式公開發行模式亦被草案所提議。草案提出,在相關要素滿足一定條件的發行事項,可豁免注冊或核准。新《證券法》按原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訂草案的二審是在今年8月進行,但股市波動使得有關方面要更多研究經驗教訓,所以整個進程向後推遲,所以對於股權眾籌能否最終進入《證券法》,還未最終落定。
Ⅱ 眾籌用於其他地方,會構成犯法嗎
根據目前國內的線上眾籌(眾籌平台)及線下眾籌(無眾籌平台)的內模式,結合國容內現行的法律法規,眾籌可能面臨諸多法律風險。這正如一位前央行退休高官所說,「對於傳統互聯網創業者來說,如果失敗了可以從頭再來,最多是面臨巨大經濟損失甚至於破產,而對於互聯網金融創業者而言,如果逾越了法律紅線,則可能進去出不來了。」這充分說明了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而目前眾籌又是互聯網金融模式中存在法律風險最大的一種模式。
但是具體會不會構成違法還要參照具體的法律法規和用於哪些地方。
希望可以幫到你~解決問題的好麻煩幫我採納~謝謝
Ⅲ 「全國首例眾籌融資案」宣判,眾籌真的合法了嗎
海淀法院指出,本案雖系個案,但對於中國發展迅猛的眾籌行業,此案具有積極意義:內
一是從判決書內容來看,法容院對本案涉及的眾籌融資交易整體上持支持和鼓勵的態度,認定涉案合同有效,這與《指導意見》鼓勵和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指導思想相符,為眾籌融資行業在中國的健康規范發展留下了空間。
二是系統地將當前眾籌融資領域內的一些問題進行梳理評述,也呈現出眾籌融資行業具體交易的細節問題。就社會最為關注的交易合法性問題,法院從裁判角度進行了具體分析和梳理,認為案中交易不屬於「公開發行證券」。
三、法院對案件所涉問題設置了判後答疑階段。其中法官講到,該案裁判結論是在客觀把握個案案情、適度結合當下眾籌行業發展現狀的情況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所做的裁判。
當前,包括眾籌交易在內的互聯網金融交易仍在快速發展變化當中,規則的形成也並非一蹴而就,有待於實踐的進一步發展和檢驗。
Ⅳ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眾籌的法律屬性
作為與行業相關,回一下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投資人參與度、目的、風險和運作方式都不同。
1、投資人參與度不同。
眾籌是將產品和更多的人連接,眾籌強調的是一種參與感,這種參與是全方位的。集資則是籌資人通過資金的聚集去做一個實業項目或進行資本的營運,在借貸中追求的是資金的回報,基本不參與項目的管理。
2、目的不同。
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
3、風險不同。
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項目而言資金壓力較小。
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是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來提供回報,因此對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
4、運作方式不同。
米小粒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
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
拓展資料:
眾籌,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准。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Ⅳ 眾籌屬於互聯網金融產品嗎
一般是不屬於的 眾籌是指一個項目多方投資的現象。而金融產品就是理財產品。
Ⅵ 電子商務 互聯網眾籌是否合法
互聯網眾籌潛在的刑事風險:
1、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不管是以實物產品形式回報給投資者之 眾籌,還是在為投資人提供目標公司的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商業信息,幫助投資人成為股東並以持有股權獲取回報之眾籌,其運營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 款罪。因為眾籌具有投資(對出資人而言)和融資(對項目發起人而言)之本質,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眾籌模式,其均向出資人承諾回報,且回報的額度與出資金額成正比,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涉嫌集資詐騙罪。就實物回報型眾籌模式而言,盡 管其聲稱性質為「預購十團購」,但事實上其與通常的預購或團購有重大區別。團購的標的大多已製造成形,實物回報型眾籌涉及的項目在發布時通常未生產成品, 其最後是否能必然按期生產並且及時交付給投資人,存在諸多變數。因此,一旦實物回報型眾籌的項目發起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報項目並發布欺騙性信息,騙取 投資人數額較大資金,則會構成集資詐騙罪。另外,不論是實物回報型眾籌,還是股權回報型眾籌,它們的平台在運營時,投資人的資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設賬戶, 即便有些網站聲稱投資人注入的資金由第三方賬戶(銀行或其他支付機構)存管,但現實是第三方賬戶存管制度並不健全,此類賬戶並未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督,而是 多由眾籌平台自身掌控,一旦眾籌平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獲得批准從事吸收資金的資格,設置「資金池」匯聚資金,騙取投資人數額較大的資金後捲款跑 路,則眾籌平台實際控制人將面臨涉嫌集資詐騙罪之風險。
2、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
以互聯網技術平台為依託的眾籌,其主要行為模式就是 向社會大眾在介紹資金項目的基礎上獲得不特定社會對象的投資,因而股權類眾籌很容易觸及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法律紅線。即便是眾籌發起人採取向社 會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模式開展眾籌業務,投資人數往往也難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數內。因為依照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 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向社會特定對象變相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發行條件、程序、內容等事項方面,沒有獲得國務 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也沒有達到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的,該行為將涉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經營罪
事實上,不論是非法 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還是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均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 結算業務的行為;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的行為(至少股權回報型眾籌模式會符合這一點)。雖然在互聯網 2.0時代作為互聯網金融創新類型的眾籌模式具有一定的虛擬性、隱蔽性及迷惑性,將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擅自發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難度,但筆者認 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罪與非法經營罪是法條競合關系,即特殊罪名與普通罪名的關系,如果將眾籌模式認定為特殊罪名有困難,則完全有可能將 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更何況,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作為兜底條款是一種概括性規定,本身就賦予了司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 權。
Ⅶ 中普互聯網金融合法嗎
合法。只要有營業執照就合法。而中普互聯網金融有限公司於2015年08月28日在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等。
中普互聯網金融有限公司屬於互聯網金融公司,主要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
中普互聯網金融公司的發展:
目前,中普旗下公司注冊資金3.2億元人民幣,與國內多家大型企業、金融機構達成擔保協議,由第三方提供超過1億元的擔保。中普以其誠信、透明、公平、高效、創新的優勢贏得了良好的口碑。
中普互聯網金融是公司響應國家金融創新號召,引進先進的P2P網路金融服務技術,結合多年資本運營經驗和風險防控體系,建立的大型互聯網金融服務平台。
平台集P2P借貸、個人債權轉讓、資產抵押融資、項目眾籌融資於一體,通過互聯網技術推進民間金融改革創新,以大數據為基礎、通過系統的篩選,為客戶提供專業的財富增值信息服務、個人信用評估、管理服務。
中普互聯網金融堅持科技創新、模式創新和服務創新三大核心競爭力,為客戶及合作機構提供最專業的金融信息咨詢、財富管理等服務。
Ⅷ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Ⅸ 眾籌平台國家支持么
在這個大眾創業的時代下,Z府對於眾籌這塊還是有好多政策支持的!就像現在消費眾籌,
Ⅹ 眾籌合法嗎
眾籌必須是正規的大型平台,國家認可的才行,比如像阿里這樣的,網路等,像私人或小平台那就不好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