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部法律法規對「關聯企業」作出了明確的認定標准具體是哪一條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九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第十條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網路
2. 關聯企業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定義: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二、關聯企業表現形式大多不一致。從企業發展史上看 ,曾經出現過各種各樣形式的商事聯合 ,如卡特爾 (Carter)、辛迪加 (Syn dicate)、托拉斯 (Trust)、康采恩 (Konzern)企業集團 (GroupsofEnterprises)和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Companies)等等。
在國內的表現形式多為企業集團和境內外實際控制者。分述如下:
1.關聯企業與企業集團
在一定意義上講 ,關聯企業就是企業集團 ,或者說 ,企業集團是關聯企業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那麼 ,什麼是企業集團呢 ? 1 987年 12月國家體改委和原國家經委聯合頒發的《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下稱《意見》)對企業集團的定義為 :「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於企業集團的組成 ,該《意見》指出 :「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 ,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的重大產品為龍頭 ,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 ,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
眾所周知 ,現代生產力 (即勞動力、資本、生產資料、技術、信息等 )集中到一定程度或達到一定規模 ,才能達到成本低、效益好的效果。這樣的經濟就是規模經濟。一定規模的經濟所產生的效應就叫做規模效應。而企業集團正是為了適應這種規模經濟的要求而產生的一種企業聯合組織形式。盡管企業集團的組織形式不盡相同 ,但它們還是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徵。主要表現為 :第一 ,它是由若干獨立企業組合的聯合體。企業集團是由若干獨立法人組成的功能單位 ( tities)。第二 ,它往往以一家巨型企業 (工業企業或銀行 )為核心 ;第三 ,通過控股、參股等所有權手段或其它手段等外部擴展 (externalextension)的方式將若干企業聯合起來。第四 ,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生產經營的集中化管理 (uniformmanagement)。
2.關聯企業與康采恩
康采恩一詞來源於德語Konzern ,原義為多種企業集團
康采恩汽車
,是一種最為典型的企業集團 ,同時也是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康采恩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 ,它比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的出現為晚 ,在德國最為流行和普遍。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的規定 ,從康采恩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關系來看 ,其康采恩存在著兩種類型 :一是合同型康采恩 ;二是事實型康采恩。前者是指通過合同手段建立起來的康采恩組織。在德國 ,涉及企業之間組織關系的企業合同有很多種 ,與康采恩企業集團有關的企業合同主要有「控制合同」和「利潤移轉合同」。這種類型的康采恩的特點是 :所有企業必須置於一個統一領導之下。這意味著從屬企業將喪失經營自主權。同時 ,締結控制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如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為之 ,必須有關企業股東大會至少 3/ 4以上的多數同意 ,最後還需要商業登記確認才能生效。後者則是指某一企業的多數股權為另一企業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形態的康采恩企業集團。這種事實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過控制所屬企業的多數股權 ,藉助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對從屬企業的經營政策施加決定性影響。因而 ,對事實型康采恩來說 ,其法律後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業對從屬公司的損害予以補償、制定關聯報告和審計等問題 。除上述二種重要類型的康采恩之外 ,如果不是一個企業從屬於另一個企業 ,而是法律上獨立的企業合並到統一領導之下 ,那麼 ,它們也構成一個康采恩。顯然 ,康采恩屬於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形態。
3.關聯企業與卡特爾
卡特爾一詞源於法語Cartel,意為協定或同盟。卡特爾是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一種重要組成形式。卡特爾是指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 ,為了獲得高額利潤 ,在劃分銷售市場、規定商品質量、確定商品價格等方面達成協議 ,形成一個壟斷聯合組織。但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和法律上都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如果違背共同協議的規定 ,則要受到罰款、撤銷其所享有的特權等處罰。在成立協議時 ,一般都通過正式的書面手續 ,但也有的只是通過口頭的協議。在卡特爾內部 ,由參加者共同選出一個委員會 ,其職權是監督協議的執行 ,保管和使用卡特爾共同基金。由於競爭、兼並、經濟危機和違反協議原因 ,卡特爾這種聯合並不穩固 ,卡特爾協定持續時間也就很短 (一股不超過 5至 1 0年 )。卡特爾的類型主要有 :規定銷售價格的卡特爾 ;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 ;規定產量的卡特爾以及規定利潤分配的卡特爾等。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 ,在法律上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所以 ,卡特爾亦是一種廣義的關聯企業形態 ,屬於合同型關聯企業。但另一方面 ,雖然卡特爾協議的形成仍在於壟斷和控制 ,但由於這種協議並無實質上改變參加卡特爾集團權力結構的變化 ,所以 ,這種關聯企業不具有典型性。
4.關聯企業與辛迪加
辛迪加一詞源於法語Syndicate ,原義「組合」 ,它是又一種企業聯合形式。辛迪加是指同一生產部門的少數大企業為獲取高額利潤 ,通過簽訂共同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料的協定而設立的壟斷組織。辛迪加也是一種合同型關聯企業。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著獨立的地位 ,但在商業上已失去了獨立性。它們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料的業務都由辛迪加的總辦事處統一辦理 ,然後再在參加者之間按照協議規定的份額進行分配。這種在流通領域的集中和壟斷導致辛迪加可以按抬高的價格銷售產品 ,按壓低的價格收購原料。由於這種統一經營辛迪加的成員不再與市場發生聯系。這樣就使辛迪加成員很難脫離辛迪加。如果它要退出 ,它就必須建立自己的購銷機構 ,開辟市場 ,建立供應原材料的渠道。這樣卻又很容易遭到辛迪加的排擠。因此 ,同卡特爾相比 ,辛迪加是較為穩定的一種壟斷組織形式。
5.關聯企業與托拉斯
托拉斯一詞源於英語Trust,意為「信託」 ,「託管」 ,是又一種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它是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關系的企業 ,為了壟斷某些商品的產銷 ,以獲取高額利潤而組成的大型壟斷企業。托拉斯主要有兩種不同的類型 :一是以金融控制為基礎的托拉斯 ,實際上完全屬於母公司 ,母公司的權力以擁有托拉斯的股票為基礎 ,實質上是一種控股公司。托拉斯的大股東通過掌握足以對整個企業組織進行控制的股票來實行金融控制。二是以完全合並為基礎的托拉斯。它們是由同類企業合並所組成 ,或由強大的企業兼並實力較弱的同類企業而組成。這種類型的托拉斯的總公司是直接掌握產銷的業務公司。其特徵是 ,托拉斯是一個獨立的法人 ,參加者在法律上和業務上完全喪失了其獨立性 ,而由托拉斯的董事會控制所屬企業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活動。原來的業主成為托拉斯股東 ,按照股權的多少分得利潤。
6.關聯企業與跨國公司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 ,很少有像跨國企業那樣成為人們爭論焦點的 ,無論在母國還是在東道國 ,跨國企業一直是人們廣泛爭論的中心。在世界各地 ,跨國企業有時受歡迎 ,有時被驅趕 ;有時受贊揚 ,有時遭詆毀 ;有時被控制 ,有時不受控制」,有人認為 ,「跨國企業的擴展毫無疑問地可同蒸汽機、電力、汽車的發明相媲美 ,成為現代經濟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 。也有人認為 ,「它在希臘、伊朗、黎巴嫩、剛果和古巴等地的軍事干涉 ,它在遍及自由世界各國的軍事派遣活動以及它對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控制等。這些事實已經給除了那些最頑固的觀察家以外的所有人留下一個深刻的印象 ,即美國一直是戰後可怕的帝國主義力量」。
3. 關聯企業的問題
你兩個個人出資,是抄哪個企業和哪個企業關聯啊?
兩個股東和所投資的企業當然都屬於關聯方,但兩個股東之間不屬於關聯方。
如果兩個股東是企業,則佔60%股權的企業要編制合並報表,佔40%股權的企業無需就該企業編制合並報表,但要作為關聯方在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4. 關聯企業的判定標准有哪些
關 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 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 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 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 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 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 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 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 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 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 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 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 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 親屬關系等。
5. 什麼是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版企業。相互之間具權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關聯企業的特質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系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5)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擴展閱讀:
從表面上看,關聯公司中,各成員公司仍然具有自己獨立人格,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從現有法律規定的角度透視,各成員公司的性質並未發生任何實質性的改變。實際上,關聯公司中各成員公司間這種法律上的獨立性和平等性只是形式上的。
正是由於關聯公司內部成員之間這種法律上的平等性和事實上的不平等性,使得我們研究關聯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有了基礎和前提。 通過對控制因素的研究,可以使我們對關聯公司內部成員公司之間的不平等性有一個更深入、更清晰的認識。
6. 什麼叫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專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屬。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
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以下企業認定為關聯企業:
1、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2、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3、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4、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5、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6、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網路-關聯企業
7. 什麼是關聯企業業務往來
關聯業務往來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經內濟業務事項。容關聯關系是指具有關系之一的企業或者個人。
關聯企業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有下列之一關系的: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委派的。
(7)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擴展閱讀
其中,關聯關系是指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企業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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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相當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風險評估要素及其風險子項是金融機構全面科學評估洗錢風險的參考指標,為金融機構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供依據。
(二)本指引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機構科學整合內部各類資源,特別是發揮業務條線了解客戶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評估、管理洗錢風險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於指導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
三、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支付機構及其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一次性交易客戶。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本指引進一步制定分行業的指引。
第二章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概述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風險評估指標。例如,金融機構可區分新客戶和既有客戶、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等不同群體的風險狀況,設置差異化的風險評級標准。
二、風險子項
(一)客戶特性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客戶信.息公開程度越高,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成本越低,風險越可控。例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在規范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低,風險評級可相應調低。
2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渠道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例如,在客戶直接與金融機構見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更能全面了解客戶,其盡職調查成果比來源於間接渠道的成果更為有效。不同類的間接渠道風險也不盡相同,例如,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比通過中介機構更能便捷准確地取得客戶盡職調查結果。
3 .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越難以查驗,客戶身份越難以核實,風險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審查,有助於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可對客戶的大額交易進行回溯性審查。
5 .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股權或控制權關系的復雜程度及其可辨識度,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家族企業、合夥企業、存在隱名股東或匿名股東公司的盡職調查難度通常會高於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金融機構如發現,客戶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評論的,可適當調高其風險評級。
7 .自然人客戶年齡。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與客戶的財富狀況、社會經濟活動范圍、風險偏好等有較高關聯度。
8 .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客戶存續時間越長,關於其社會經濟活動的記錄可能越完整,越便於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將存續時間的長度作為衡量客戶風險程度的參考因素。
(二)地域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衡量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營所在地與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並適當考慮客戶主要交易對手方及境外參與交易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傳導問題。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某國(地區)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金融機構既要考慮我國的反洗錢監控要求,又要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還要考慮對該業務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
2 .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3 .國家(地區)的上游犯罪狀況。金融機構可參考我國有關部門以及 FATF 等國際權威組織發布的信息,重點關注存在較嚴重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組織犯罪、腐敗、金融詐騙、人口販運、海盜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地區) , 以及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犯罪的國家(地區)。對於我國境內或外國局部區域存在的嚴重犯罪,金融機構應參考有權部門的要求或風險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該區域的客戶風險評級。
4 .特殊的金融監管風險。例如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對於其住所、注冊地、經營所在地與本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相距很遠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酌情提高其風險評級。
(三)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金融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高風險業務列表,並對該列表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時,不僅要考慮金融業務的固有風險,而且應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與現金的關聯程度。現金業務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於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現金交易或易於讓客戶取得現金的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具有較高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現狀和居民的現金交易偏好,現金及其關聯業務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重點關注客戶在單位時間內累計發生的金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情況或是具有某些異常特徵的大額現金交易情況。此項標准如能結合客戶行業或職業特性一並考慮將更為合理。
2 .非面對面交易。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金融機構在關注此類交易方式固有風險的同時,需酌情考慮客戶選擇或偏好此類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現實合理性,特別是在以互聯網為主要交易平台的細分金融領域(如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交易),要結合反洗錢資金監測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情況,靈活設定風險評級指標。例如,可重點審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數人操作不同客戶的金融賬戶進行網上交易;
( 2 )網上金融交易頻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開戶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進行多筆不同客戶賬戶的網銀交易;
( 4 )金額特別巨大的網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發生的頻繁或大額交易;
( 6 )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異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又可能直接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金融機構可重點結合地域風險,關注客戶是否存在單位時間內多次涉及跨境異常交易報告等情況。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職業性中介)代辦業務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鑒於代理交易在現實中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將關注點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戶的賬戶是由經常代理他人開戶人員或經常代理他人轉賬人員代為開立的;
( 2 )客戶由他人代辦的業務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 3 )同一代辦人同時或分多次代理多個賬戶開立;
( 4 )客戶信.息顯示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或者多個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等異常情況。
5 .特殊業務類型的交易頻率。對於頻繁進行異常交易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提高風險評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關注開(銷)戶數量、非自然人與自然人大額轉賬匯款頻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匯款頻率等。
證券業金融機構可關注交易所預警交易、大宗交易、轉託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單客戶多銀行業務而形成的資金跨銀行或跨地區劃轉等。
期貨業金融機構可關注盜碼交易、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對倒、對敲等異常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關注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團險投保人數明顯與企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團險保全業務發生率、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單借款)金額或頻率、生存保險受益人變更頻率、萬能險追加保費金額或頻率等。
信託公司可關注客戶購買、轉讓信託產品的頻率或金額等。
在業務關系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准確預估出客戶使用的全部業務品種,但可在重新審核客戶風險等級時審查客戶曾選擇過的金融業務類別。
(四)行業(含職業)風險子項。
金融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本指引對此基本要素不再細分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1 .公認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原則上,按照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及 FATF 建議等反洗錢國際標准應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的行業(職業),其洗錢風險通常較高。
2 .與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例如,客戶或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親屬、關系密切人等屬於外國政要。
3 .行業現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戶從事廢品收購、旅遊、餐飲、零售、藝術品收藏、拍賣、娛樂場所、博彩、影視娛樂等行業。
三、指標使用方法
本指引運用權重法,以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計量風險、評估等級。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其他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機構自主研發的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應能全面覆蓋本指引所列風險子項,並有書面文件對其設計原理和使用方法進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應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各項權重均大於 0 ,總和等於 100 。對於風險控制效果影響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賦值相應越高。對於經評估後決定不採納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無需賦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所概括的風險事件,在不同的細分金融領域內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危害性後果發生。即使是處於同一細分金融領域內的不同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客戶來源、銷售渠道、經營規模、合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同一風險事件的風險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每個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情況,合理確定個性化的權重賦值。
(二)金融機構應逐一對照每個風險子項進行評估。例如,金融機構採用五級分類法時,最高風險評分為 5 ,較高風險評分為 4 ,一般風險評分為 3 ,較低風險評分為 2 ,低風險評分為 1 。金融機構應根據各風險子項評分及權重賦值計算客戶風險等級總分,計算公式為 Pi:,其中 a 代表風險子項評分, p 代表權重, m 代表金融機構所選取的風險分級數(例如三級分類、五級分類等) , n 代表風險子項數量。客戶風險等級.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總分(區間)與風險等級之間的映射規則,以確定每個客戶具體的風險評級,引導資源配置。金融機構確定的風險評級不得少於三級。從有利於運用評級結果配置反洗錢資源角度考慮,金融機構可設置較多的風險評級等次,以增強反洗錢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對於風險程度顯著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其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不按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評定風險,直接將其定級為低風險,但此類客戶不應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20 萬元人民幣,非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或壽險保單年繳保費超過 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1000 美元,以及非現金夏交保費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2 萬美元;
2 .與金融機構建立或開展了代理行、信託等高風險業務關系;
3 .客戶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由非職業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6 .拒絕配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二)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而無需逐一對照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評級:
1 .客戶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2 .客戶為外國政要或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3 .客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兩項所述人員;
4 .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6 .金融機構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認定為高風險客戶的標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高風險。
第三章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操作流程
一、時機
(一)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二)對於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於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後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三)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金融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金融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二、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四章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管理與保障措施
一、風險管理政策金融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基本政策,並在各分支機構、各條線(部門)執行。
客戶風險管理政策應經金融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並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准。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金融業務及其營銷渠道,特別是在推出新金融業務、採用新營銷渠道、運用新技術前,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二、組織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應完善風險評估流程,指定適當的條線(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條線(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術保障措施
金融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於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受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委託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由委託機構對受託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應建立專門機制,審核受託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等級。
9. 關聯企業之間能互相拆借資金么
關聯企業之間不能互相拆借資金,防止舞弊。
上市公司會採用以下幾種關聯交易來虛構利潤。
1、關聯購銷舞弊
關聯購銷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購銷活動進行的舞弊。根據我國會計准則的規定,當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當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
需在合並報表中予以抵消發生購銷往來時,由於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單個報表,而非合並報表,因此無法抵消,但需在附註中詳細披露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的內容。
2、受託經營舞弊
受託經營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我國目前缺乏受託經營法規的制度缺陷,採用託管經營的方式以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它是報表欺詐的一種新方法。
在實務中,上市公司往往將不良資產委託給關聯方經營,按雙方協議價收取高額回報。這樣就不僅避免了不良資產生成的虧損,還憑空獲得一塊利潤,而這筆回報又常常是掛在往來賬上的,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種虛假的「報表利潤」。
3、資金往來舞弊
盡管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資金沒有好的投資項目,就拆借給母公司或其他不納入合並報表的關聯方,並按約定的高額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以此虛增利潤。
4、費用分擔舞弊
費用分擔舞弊即上市公司通過操縱與關聯方之間應各自分攤的銷售和管理費用,實現調節利潤的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之間常常存在著關於費用支付和分攤的協議,這就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一種手段。
(9)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擴展閱讀
參加拆借活動的企業和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拆出拆入的企業必須是一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種經濟活動,並在社會上享有良好的信譽;
2、資金拆入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實的償還能力,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拆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1)局內各處室、各公司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而當年未用的各項專用基金:
(4)從各種渠道籌集起來的暫時閑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進行拆出。
4、企業拆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准貸款的技術改造、立項工程,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用拆款暫時補充;
(2)企業貸款所需的10%至30%自籌資金,在企業一次籌足困難時,可暫用拆借資金補足;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4)一些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企業使用拆款,應按上述范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能搞轉貸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