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辦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會有關的法律法規:
可以在國家民政部或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網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會管理條例》。
2、基金會成立的文件准備
①設立申請書
②基金會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驗資證明、基金會住所證明
④理事名單、身份證明
⑤擬任正副理事長簡歷
⑥擬任秘書長簡歷
⑦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文件
3、基金會成立需要省級以上的民政部門批准。
4、細節的問題會出現很多,我們可以在網路上繼續交流。 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金融信託機構接受公益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機構的委託,對各項公益基金進行營運,並將所得收益或約定的款項轉移給指定的公益項目或受益人的業務,稱「公益基金信託」。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明顯的好處。 目錄 [隱藏]
1 基本簡介
2 優勢
3 特點
4 類型
5 設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資渠道
8 參考資料
公益基金信託-基本簡介 公益基金信託制約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信託是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行為,信託人(如基金理事會)出於某種目的(信託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或產權(信託財產)交給信託公司(受託人),信託公司嚴格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實施投資或管理,並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把信託財產或收益分配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託方式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會與信託公司簽定基金管理信託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嚴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要求來實施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資。如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某個項目進行事前的調查、研究,提交調查報告;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向某個指定的對象發放基金;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限期收迴向某個對象發放的基金(可能的話,還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基金的使用情況作跟蹤、調查,提交必要的調查報告。在基金閑置時,由信託公司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選取適當的投資方式,盡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託-優勢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以下明顯的好處:
一是專業化管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託公司將忠實地遵守設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實地執行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不影響基金的正常運作。
三是信託公司可以承擔基金管理中的許多瑣碎的管理、服務工作,減輕目前基金管理辦公室的負擔,或避免「有事無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託公司可以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託公司執行對基金的發放有事前調查報告、事中審查報告、事後檢查報告的嚴密程序。對於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託公司還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單位提供抵押或擔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對於出現回收問題的基金,信託公司可以通過各種有效的途徑包括法律訴訟來追收。對於閑置的基金,信託公司憑借其專業優勢,可以採取多種有效的手段,使這些基金不斷增值。如果每年為各類基金提高5%的收益,設定深圳市有20個億的基金,那麼,深圳市每年可以額外增加1億元的基金收益。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
五是減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個別單位或個人以基金謀取私利,產生腐敗行為的情況。
公益基金信託-特點
1、 信託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 信託設立除了必要的信託契約之外,還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的批准,未經許可不許私自設立公益信託;
4、 公益信託必須設立信託監察人制度;
5、 公益信託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監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益基金信託-類型 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1、公積金信託是住房貨幣化改革的產物。各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按每個職工工資總額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積金,然後在整個社會范圍內統一起來集中交存銀行,委託銀行代為經營管理。
2、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環節,由所有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月共同出資統一交存銀行,由銀行集中經營管理。
公益基金信託-設立方式
公益信託的設立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委託人將捐贈財產交予信託公司設立信託,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圍,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並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另一種是由信託公司基於某種公益目的,通過募捐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為使社會公眾或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以所募集資金進行投資,並將投資收益全部用於募捐時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公益目的。
這兩種方式均可以是開放式的,即在信託期限內開放捐贈。對於特定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公益信託,開放捐贈的對象可以是原委託人本人,在原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捐贈;對於信託公司募捐設立的公益信託,應該自始至終向社會公眾開放捐贈。
特定委託人發起的公益信託的設立,依照《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通知》的規定進行。特別注意,不論委託人是一個還是多個,一定不能限於《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桎梏;信託公司募捐的公益信託的設立,在遵守上述信託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公益信託的要素特徵,借鑒《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募捐代理機構的選定;募捐宣傳推介材料的編寫和發布;《招募說明書》和《信託合同》的製作;開放募捐的登記等。
公益基金信託-做法 公益基金信託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其業務做法是:
1、辦理公益基金信託時要注意審查委託方機構、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2、開戶。公益基金信託的開戶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由委託方在金融信託機構開立代理收付帳戶和公益基金信託帳戶,並將金融信託機構的帳號向捐贈、贊助和資助者公布,由他們直接向受託的金融信託機構匯款,金融信託機構將它收入委託方的代理帳戶;當款項積聚到商定的額度時,轉入其公益基金帳戶,並開始計付收益。
這種做法適用於資助、贊助或捐贈者都是單位,時間比較集中,而且是有組織地籌集資金的情況。
第二種做法是,委託方將籌集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營運,其做法與單位資金信託相同。這種作法適用於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較零散的資助、贊助和捐贈款項的籌集。
3、營運資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託向受益人支付的僅是營運收益,基金本身長期不用、則受託金融信託機構選定資金用途時,主要要求經濟效益高、承擔能力強、安全穩妥即可,期限可相對長一些。假如除收益外,還要支付基金本身,則應按協議約定的期限保證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則可相對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託在支付時,可以由金融信託機構先從公益基金帳戶劃到代收付帳戶。然後付給委託方指定的用款單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將款項劃回委託方的銀行帳戶,由委託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託-投資渠道
《通知》規定:「信託公司管理的公益信託財產及其收益,只能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信託公司運用公益信託資金進行投資可以自主投資也應該被允許委託投資。
(1)自主投資
信託公司可以將公益信託資金用於直接購買「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也可以投資於投資方向十分近似的債券基金或是貨幣市場基金。《通知》並未限定死公益信託的投資方向,所謂「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應該是指信託公司自主研發的各種風險可控、高流動性、收益穩定的創新產品。
另外,公益信託的投資應嚴格遵守信託資金的保管制度,信託公司應選擇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資金保管人,資金保管人應嚴格履行保管職責。甚至,中國銀監會應當為公益信託制訂類似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制度。
(2)委託投資
《通知》要求公益信託投資於「金融產品」,而中國金融產品投資的專業機構為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還包括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他們有相對健全的法規和制度以及專業的研發和管理團隊,應當允許信託公司在不增加信託財產承擔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將公益信託資金委託給他們投資於《通知》要求的投資方向。基金會管理條例》經過多年反復的徵求意見、討論和修改,終於在3月18日公布。該條例的出台不僅透視出政府更加開放、自信與成熟,同時也預示著中國基金會、乃至整個民間社會和中國公益慈善事業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舊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1988年頒布的。由於當時人們對基金會這類民間組織及其運行、管理規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經驗,舊的管理辦法存在許多弊端。例如,根據舊《辦法》,基金會幾乎只能由政府發起成立,而且這類基金會實際上都是勸募機構(即一手從民間募集資金,一手從事資助活動),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基金會(即利用自己的基金從事資助活動);又比如,改革開放以來,境外基金會大量進入中國,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境外基金會無法在中國登記注冊為民間組織,不僅不利於境外基金會在國內開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動,而且也不利於國家對境外基金會的規范管理。而由於原有制度設計不完善,基金會違規、黑箱操作、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聞不絕於耳,極大影響了公眾的信心和基金會的整體形象。
與舊的《辦法》相比,新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有許多突破,其中有兩點特別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辦法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基本上與過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會相似,而非公募基金會實際上就是允許民間成立私立基金會,而這類基金會與國際上的基金會更為相似。這預示著中國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基金會、社區基金會、個人基金會成立,同時也為今後實施遺產稅制度奠定了基礎;二是允許境外基金會登記注冊,給予境外基金會合法身份。這將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境外無償援助資金在中國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另外,新的《辦法》強調基金會的公開透明和接受捐贈者、公眾和政府的監督也有助於幫助基金會樹立社會公信度。
當然,與預期的相比,新《辦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辦法》規定非公募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也實行雙重管理(即業務部門和登記部門的雙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這會限制民間私立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的成立。而基金會注冊資金門檻的提高也會直接影響到新的基金會的成立。另外,新《辦法》實際上限制了民間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勸募,甚至接受捐贈的資格,也就是說勸募市場在較長時期內仍然將被官辦基金會所壟斷,這可能也會影響到整個基金會和勸募市場的發展。而新《辦法》對基金會資金運營規定過於抽象籠統可能也會使一些基金會無所適從,從而影響到基金會,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而這些問題還有待於通過實施細則進一步明晰,或者隨著政府規制能力提高和基金會公信度的提高,再適時對《辦法》進行修訂。
⑵ 金融企業可以從哪些方面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承擔消費者教育的責任,積極開展金融知專識普及教育屬活動,引導和培育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為提高社會公眾財產性收入貢獻力量。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主動承擔信用體系建設的責任,積極開展誠實守信的社會宣傳,引導和培育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努力促進行業間的協調和合作,加強銀行業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穩步推進我國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倡以人為本,重視員工健康和安全,關心員工生活,改善人力資源管理;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職業素質,提升員工職業價值;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培養金融人才,創建健康發展、積極和諧的職業環境。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支持社區經濟發展,為社區提供金融服務便利,積極開展金融教育宣傳、扶貧幫困等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社區服務活動,努力為社區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關心社會發展,熱心慈善捐贈、志願者活動,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活動,通過發揮金融杠桿的作用,努力構建社會和諧,促進社會進步。
⑶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⑷ 慈善基金會屬於金融機構嗎
慈善基金會只是一個名號,具體得看它的活動內容,如果它從事融資投資那內就屬於金融機構,容如果完全不進行資產自增值的投資活動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地直接的吸納捐款從事民間公益活動,並且不在政府行政體系內運營,那麼就可以劃為民間組織或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NGO or NPO)
⑸ 金融機構的公共關系有哪些特點
對於人員推銷和廣來告促銷源來說,公共關系對於金融產品銷售是一種間接營銷的方式,其特點是:(1)傳達力強。很多潛在客戶能接受宣傳,但迴避推銷人員和廣告,因此,金融企業可以用新聞、公益活動等方式將信息傳播給購買者。
(2)可信度高。作為公共關系重要手段的新聞報道及特寫看上去比廣告更真實、可信。
(3)間接性、持久性。金融機構採用公共關系手段不直接要求產生經濟效益,但良好的公共關系會持久、間接地作用於消費者,使其對機構產生信任,並產生購買意願。
⑹ 金融機構公共關系的內容有哪幾種形式
公共關系的內容十分豐富,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新聞媒體宣傳:這是一種重內要的公共關系活動容。金融機構通過與新聞界建立良好關系,將有關信息通過新聞媒體傳播出去,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
2.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或慈善事業:它是金融機構樹立良好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徑。金融機構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或慈善事業,一方面能為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做廣告宣傳,另一方面藉助這種平台可以樹立金融機構正面的社會形象。
3.社交活動:金融機構通過社交活動,如邀請相關公眾參觀,向公眾徵求意見和建議,舉辦酒會、宴會、文藝晚會等廣交朋友,維系關系。
4.與客戶保持聯系:由於金融產品具有特殊性,金融機構需要主動與客戶保持溝通聯系,通過如個別訪談、講演、信息發布會、座談會、客戶聯誼會、通信、郵寄宣傳品、禮品等方法,促進客戶對機構的了解,從而使企業形象長期保留在客戶的記憶中。
⑺ 社會公益基金的資金來源
社會公益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企事業單位自願捐資; (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回資;答 (三)社會公益組織、民間團體的捐助; (四)政府資助; (五)民政部門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⑻ 銀保監局如何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好的服務
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保障基本金融服務和關鍵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對於臨時調整停業網點情況,應提前做好宣傳說明及客戶分流,並向我局對口監管處室進行報備。轄內機構總、分行(司)相關管理部門及業務條線應實行假期關鍵崗位帶班值班機制,確保及時響應並有效滿足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等領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強對醫療及科研機構、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和一線醫護人員等方面的各項金融服務,積極主動對接,開通綠色通道,全力支持抗擊疫情。要高度重視因疫情暫時受困的行業、企業和人群,調整完善相關信貸、理賠政策,支持其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三、加強場所與員工管理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落實上海市「三個覆蓋」「三個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員工健康監測和相關信息申報。要配置必要的衛生防疫設備,為大堂、櫃台、安保等一線崗位服務人員提供相關防護用品,落實辦公場所和營業網點的消毒、通風、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要推動科技賦能,加大自助設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服務渠道的宣傳力度,提升銀行保險服務的便捷性和可得性,減少人員聚集。要通過減少現場會議,鼓勵電話及線上溝通等各種方式,有效降低人員交叉流動帶來的疫情防控壓力。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按照要求迅速採取相應防控措施。
四、推動形成行業合力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保險同業公會要結合地方實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通過官網、官微加強防疫知識教育,做好政策宣傳,積極倡議和組織會員單位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嚴禁借機炒作、曲解政策、誤導銷售、同業詆毀、哄抬金融產品定價等行為,為本市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放心、衛生的金融消費環境
⑼ 償債基金的公益項目
基於上述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結合項目融資的特質,筆者認為推動微利公益性項目的項目融資是現實可行的選擇,具體分析如下。 國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很大一部分是採用項目融資的形式。項目融資作為一個專業金融術語有如下特點:
(1)項目融資指的是融資者對特定項目的貸款,提供貸款的投資者可以是股權投資者,也可以是獨立於股權投資者的貸款人;
(2)項目融資依賴於項目本身產生的未來收益作為其還款保障,這是區別於金融機構一般性貸款融資的最根本之處。此外,典型意義上的項目融資並不依賴於所在國家的政府或其他部門機構的擔保,其債權人對未履行擔保義務的所在國政府及其金融機構無追索權。因此,項目融資也被稱為「無追索權融資」;
(3)項目融資通過一系列的合同、協議將風險分散到與項目有關的各方。投資者對項目貸款人的責任只以其出資額(股本)為限。換言之,項目融資的貸款者對項目所有者(項目的股權投資者)投入項目之外的資產及其他收益無追索權,因此,項目融資又稱為「有限追索權融資」。
因此,真正意義上的項目融資,其性質與目前我國專業投資公司所籌措主體城市建設信貸資金有著本質的區別。
後者基本上是政策性資金,這部分資金的使用雖然採用商業化運作,但其投資與償還仍納入專業投資公司「統借統還」的模式中,由公司的資產加以擔保,其債務風險無法分散。而項目融資的投資及還貸機制則較好地平衡了項目與項目各投資主體之間在項目收益、資金風險及金融信用之間的利益關系。與此同時,項目融資本身也有如下要求:項目融資所針對的項目主要是可以產生投資收益的項目(但其中不排除其適用於微利公益性項目的可能性);由於項目公司承擔了項目建設及項目未來運作及管理的主要成本與風險,項目融資的成本、費用一般情況下高於其它方式的融資,至少在項目投資的初始階段如此。 基於以上思路,設計如下方案:
(1)專業投資公司資產重組與分立。藉助資本市場,推動專業投資公司的資產重組,將公司的存量資產剝離為收益性和非收益性(又稱為微利性)兩大類,並分立。收益性資產並入專業投資公司所擁有的上市公司為核心的資產板塊,對於原來沒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專業投資公司可以以這部分優質資產為核心組建股份制公司或參股、控股上市公司,然後通過控股公司進行資金籌措與經營運作,獨立承擔風險;而微利性資產則以政策扶持為主進行投融資,並力爭最大限度的商業化運作;
(2)採取「政府為主,社會為輔,多元募集」的方法解決資金問題,構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新的投融資格局。廣開微利項目的籌資渠道,包括:政府投入、國際資助、受益單位支持、受保企業風險保證、專業公司投資、經營收益補充。
(3)設立償債基金支持微利公益投資項目。償債基金的最初目的是為了保證債務資金的及時償還,從而提升債務人的金融信用,降低財務風險;同時,償債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政府部門的財政性補貼、稅收返還及土地批租收入等資金,是爭取政府部門對城建政策優惠與金融扶持的重要渠道之一;
(4)償債基金注入微利公益性投資項目,實現項目投資收益重組。由於項目融資的信貸方式與融資的資產組織形式(項目公司)兩者是不可分割的,從金融角度而言,如果項目公司本身的資產(包括未來的項目資產和項目建設所投入的股權資產)能夠解決投資回報問題,項目融資的信貸資金來源問題便有了保障。 償債基金注入微利公益性項目不只是簡單地解決資金和信用的問題,而是構造政府基礎設施建設新機制的問題。它不僅僅是政府行為,而是政府扶持下建設項目的市場化行為。建立的償債基金必須規范運作。專業投資公司必須有充分且清醒的理解,不能盲目擴大償債基金的金融和信用擔保功能。擬定了償債基金注入微利項目的基本框架:根據實際情況,
(1)償債基金為獨立法人,按市場原則規范運作,在確保基金流動性的前提下,投資貨幣、資本市場以獲取有限風險下的投資收益;
(2)償債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為非債務性資金收入,包括財政撥款、稅收返還、土地批租收入、投資收益等。
(3)償債基金以提供信用擔保、貼息的方式選擇有良好社會效益及增值潛力的微利項目為其提供金融支持。
(4)償債基金採取新型的銀企合作方式,即與商業銀行達成協議,根據微利項目的具體情況,將一筆特定數額的資金以保證金的形式存入銀行專門賬戶,協議銀行按協議規定的擔保放大倍數向微利項目提供貸款。該保證金將作為償債基金對微利項目的金融支持,為其提供貼息及信用擔保,並同時限定專業投資公司的最高風險額度。
(5)由政府協調,聯合金融機構與建設單位組建區域性、專業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信用再擔保機構(或信用保險機構),為微利公益性投資項目提供再擔保服務,實施擔保風險控制。 根據我國的城建水平和發展規劃,微利公益性的基建項目在今後若干年還會大量出現,其資金問題的解決已成為當務之急。目前我國的一些城建項目(還有其它基建項目)已在部分投資項目中實施了項目融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這些基本都是收益性項目,同時都是在有擔保的情況下完成的。從這一意義上說,微利公益性項目利用項目融資進行建設尚無先例。
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點是業內人士囿於項目融資的靜態內涵,缺乏從動態角度及從與資本市場相關聯的金融理論方面剖析項目融資各方的風險——收益機制。通過設立償債基金的方式,進行項目融資從而引進社會資金及外資投入城市基建項目是一條可行、至少是值得探索的思路之一。
⑽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何創建文明城市
一、讓利於客戶,減少客戶的利息支出,減少手續費收入
二、經常上門走訪,了解版客戶的需求,同權時也能宣傳自己
三、利用一切機會改進自己的服務
四、利用一切機會改進自己的金融產品
五、經常開展一些公益性質的理財講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