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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和戰略合作協議

發布時間:2021-02-06 14:22:21

A.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戰略合作協議,適合什麼時候簽署實質性合作前能簽嗎

戰略合作可以在進行實質性合作後,認為應該把實質性合作提升到戰略合作,簽訂了戰略合作協回議;也可以在簽答訂了戰略合作協議,再進行實質性合作.顯然前者與後者比,實質性合作內涵和外延層次要低.一般戰略合作協議的簽訂要經過以下程序.
戰略合作是出於長期共贏考慮,通過合作實現雙方利益的最佳化。
戰略合作應該共同對合作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確認合作企業長期規劃中共同有關內容,探索實現相關項目和目標的的互補的措施和方案,並進行財務的預測和提出風險評估的應急方案。在保證各方自身利益基礎上,使整體的利益最大化。
在雙方通過可行性研究評估後,才草擬戰略合作協議(草案),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合作各方根據各自章程規定,通過雙方戰略合作協議(草案)
根據各方公司授權簽署戰略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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