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數額攀升得益我國實施哪些經濟政策
人民幣不自由流通!
B. 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問題和對策
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存在的問題
雖然中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有了較大發展,並為國民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但與美歐等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水平與中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地位還極不相符,企業在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還面臨著諸多問題。
一是在國內環境方面,中國的經濟環境發展還不夠完善,存在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的問題。強國戰略中對外直接投資戰略並不佔據主要地位,企業的對外投資經驗少,規模較小,這導致海外並購並不順利。目前中國的企業投資區域存在分布不均衡問題,雖然覆蓋面較廣,但投資層次較低。在諸多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主體中,國企占據較大部分,存在投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
二是政府與社會對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支持力度不足。政府在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夠明晰,且沒有充分發揮政府的服務功能,民營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缺乏政策性支持。中國有關對外直接投資的立法也不完善,缺少統一的規范。在由對外直接投資引起的國際糾紛中,中國外交參與深度不足,國際多邊協調能力不強,這也不利於保護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的利益。在社會支持方面,中國沒有專門服務於對外直接投資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企業、行業協會以及政府之間溝通不暢、信息不共享,難以為對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幫助和支持。
三是國內財政金融體系不完善。中國對進入對外直接投資領域的資金有較為嚴格的審查和管理,這使得企業對外投資程序復雜,弱化了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積極性、打擊了企業的投資熱情。中國的金融機構也沒有針對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而開發金融產品和服務,不能滿足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需求;政府缺乏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對外直接投資領域的政策,也使得民營資產在對外直接投資中佔比較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民間金融機構合法性存疑,阻塞了民間資本進入對外直接投資的渠道。國家並沒有針對對外直接投資企業進行稅費減免等政策,這也削減了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積極性。中國的保險機構也沒有推出針對對外投資項目的保險種類,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缺乏利益保障。
四是企業自身對外投資能力不強。中國企業缺乏明確的對外直接投資規劃,在國際上競爭力不強,在對外投資過程中缺乏議價能力,不適應國際競爭規則。中國企業在管理體制與財務管理上都存在不規范問題,這也導致企業融資能力差,缺乏對外直接投資的資本能力。中國企業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核心技術,因此在對外直接投資中的風險預警能力不足,對投資目的地的法律政策了解不足,很難在當地展現企業社會責任感。而且在對外投資企業中,中小企業缺乏融資能力,民營企業抗風險能力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壯大。
·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對策建議
·
第一,政府要為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提供良好的環境。應該充分認識到對外直接投資戰略對於國家綜合國力提升的重要意義,並制定有利於海外直接投資的戰略計劃。如中國的「絲綢之路」經濟帶與「海上絲綢之路」戰略構想便能夠為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帶來很多機遇。中國經濟發展建設的積極轉型也有利於提升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水平和質量。目前在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中,資源類投資占據了主要部分,但隨著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對外直接投資也將更多轉向服務業投資和高端製造業投資。
第二,成立統一的管理機構,為對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服務。目前美歐等國為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發展都成立專門的獨立機構,而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管理依然存在機構不統一、職能分散的問題,這降低了對外直接投資活動的管理效率。中國可以效仿美歐國家設立「對外投資管理委員會」,由該機構統領對外直接投資事務,協調涉及對外直接投資的各個部門,提升為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的服務效率。這一機構應為對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咨詢服務、項目管理、風險評估、協調管理等服務,並積極參與有關對外直接投資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
第三,完善財稅、金融體制,為對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首先,應設立支持對外直接投資的基金,資金來源由政府財政承擔,該基金主要是資助對外直接投資企業;其次,對對外直接投資企業實施進一步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有利於增加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積累能力,在鼓勵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活動的同時還提升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最後,還要建立針對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的金融機構與保險機構,提升企業的融資能力,並為其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提供保險服務。
第四,提升企業自身能力,增強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國際競爭力。美歐國家的企業都有明確的對外投資戰略計劃,並深入了解投資目的地的政策環境,積極承擔企業責任。因此,要想提高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成功率,關鍵在於提升企業自身能力。企業應有明確的對外直接投資規劃,避免盲目沖動性投資。在具體對外直接投資活動中,要積極實施本土化策略,如充分利用當地的人才、技術、資源、管理制度等,提升投資目的地對中國企業的好感度。此外,中國企業應該注重承擔起社會責任,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帶動當地就業、提升生產技術、進行人才培訓等。
C.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什麼條件
①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②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回2個會計年度連答續盈利。③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④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⑤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⑥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⑦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⑧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D. 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繼續完善財稅、信貸、外匯、保險等政內策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容各種所有制企業國際化經營。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意見》,等等;積極穩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中標的境外經貿合作區陸續啟動,合作區工作總體進展順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規模等。
2、海外投資,即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E.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F.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G. 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出台什麼新政策
放寬對來民間資本投資設立中小商業源銀行的限制,扶持農村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允許農村承包用地產權入股、抵押、貸款等。各行各業面臨資金流轉壓力,貨幣政策在審慎穩健中適度寬松,防止流動性牟利資本轉向海外,激活存量資本的效用......
H. 法律環境如何影響企業開展國際業務
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政策環境及其改進
一、「走出去」政策環境現狀
我國關於「走出去」的政策環境,主要包括政府管理體制、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和有關政策三個方面。
(一)政府管理體制
從管理體制看,歸口管理部門是外經貿部,其主要職能包括:研究、制定推動企業「走出去」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與國別導向,對各類境外企業和經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等。專業性管理部門則包括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它們分別從不同環節或層面參與對我國企業「走出去」的監督、管理。此外,各級地方政府也相應出台了適用於各地的若干管理辦法或相關政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經濟商務參贊處則具有協調我國跨國投資企業與所在國關系的功能。這種多頭、分散的管理體制,必然導致審批手續繁瑣、效率低下、周期長的不利局面。
(二)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
我國對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從現行法規看主要集中在對境外貿易公司或代表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等兩種類型企業的審批上。
1.設立貿易公司與貿易代表處的審批
在《境外企業管理條例》(由外經貿部起草,會簽國務院有關部委後正在國務院待批)出台並生效之前,國內仍按外經貿部(1997)外經貿政發第229號文《關於加強境外企業管理事項的通知》和(1997)外經貿政發第230號文《關於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暫行規定》對在境外(台、港、澳除外)成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進行審批。
2.設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審批
為鼓勵我國輕工、紡織、家電等機電以及服裝加工等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千方百計擴大出口,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2月14日轉發了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
(三)政府政策法規
中央各部委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政策包括綜合性政策法規和專項政策法規兩大類。其中,前者指具有全面指導意義的政策法規,後者則是國家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部委針對企業財務管理、外匯管理、境外上市等方面分別或聯合發布的一系列專項的政策法規。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如下:
1.產業政策方面,主要鼓勵境外資源開發和境外加工貿易方面的投資,具體包括能源、原材料、林業、農業、機電輕紡、高新技術、工程承包等領域。
2.外匯管理方面,境外投資按照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境外投資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應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調回境內,禁止購匯用於境外股權(包括境外直接投資、購買外資股票及向境外企業增資等)、債權投資;對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同時放寬對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國家對外戰略性投資項目(經國務院批準的項目)、境外帶料加工項目及援外項目可以購匯投資;適當延長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3.稅收政策方面,境外投資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對境外已納稅部分或境外優惠部分予以扣除;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4.融資貸款方面,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境外投資,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給予資金支持,優先提供出口信貸。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給予境外企業周轉外匯貸款,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為了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國家設立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內容為: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的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議)標等方面。
5.外貿政策方面,對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生產企業,優先賦予其自營進出口權,優先安排企業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出口許可證或配額。
6.人事政策方面,對境外企業實行工資總額控制,並鼓勵採用年薪制,對境外工作人員實施社會統籌保險,簡化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
二、企業對目前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反映
(一)企業走出國門時的主要問題
1.審批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過長。目前政府對企業對外投資的審批部門至少包括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匯管理局四家,地方初審後須要報中央審批;具體項目的審批程序是審批立項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3000萬美元以下國家計委審批→3000萬美元以上國務院審批。整個過程下來,審批所需時間至少半年,多則一年到兩年。而在海外開發項目需要投資者反應快速,國際投資的慣例是研究時間長、決策迅速,一般決策時間往往只有1個月時間。由於審批手續復雜,審批時間過長,很多企業為不失商機,只能規避審批走偏門,或先斬後奏,先「走出去」再補辦手續,以免貽誤商機。
2.政策引導、協調不利。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海外投資的整體戰略和行業規劃,也沒有明確的產業政策和行業導向等。由於對境外投資缺乏統一的導向、協調,各部門各地區之間以及企業之間各自為政,對外投資隨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復投資,惡性競爭,影響我國境外投資的整體效益。
3.民營企業走出國門無法可依。現行法律法規基本上是從國有企業的管理出發制定的,重視對國有企業海外投資的調整,忽略了對非國有企業的法律規范,造成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無法可依。
(二)企業走出國門後的主要問題
1.企業境外投資的信息、知識、經驗不足。企業對投資國的市場狀況、投資環境、風土習俗、合作夥伴缺乏了解,不熟悉國際投資的運行規則、法律制度,沒有國際投資經驗,也是影響企業成功進行對外投資的一個障礙。三九集團1993年投資馬來西亞建立葯品加工廠,就是由於不了解該國葯品生產、銷售要經伊斯蘭組織認可,導致投資失敗。康佳境外投資的第一次嘗試在印尼投資辦廠,因缺乏經驗而未獲成功。江蘇小天鵝電器公司、開源機床集團等都有過因合作夥伴選擇不當而影響投資成功和效率的教訓。
2.我國的海外企業往往孤軍作戰、勢單力薄。一是大多數企業規模偏小,二是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技術含量低,三是這些企業大多採取生產系統全部進入的跳躍式投資,孤軍深入,缺乏全球戰略,四是許多海外企業只有生產或銷售功能,五是中國海外企業呈現同質化趨勢而且各自為政,甚至無謂競爭自相殘殺。
3.海外企業往往因管理不善而導致經營業績不佳。有關統計數字表明,中國海外企業盈利的佔55%,虧損的佔17%,盈虧持平的佔28%。海外企業也存在國內國有企業的弊端,由於國有企業產權不明晰,沒有人格化,造成在海外的部分國有資產缺乏監管,出現比國內國有企業更嚴重的「窮廟富方丈」現象。多年來海外投資經濟效益較低、國有資產流失較為嚴重,正是管理落後的直接反映。
4.中方派駐人員的素質相對較低,不適應國際化經營需要。據外經貿系統對外派人員文化程度的調查表明:在海外企業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中,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只佔43.7%,而中專以下的卻佔22.6%。
5.企業資金來源單一,融資困難。調查表明,在解決境外項目的外匯來源問題時,有48.5%的企業是通過國內銀行貸款來解決,而33.1%的企業則自己籌集,購匯的企業佔11.5%,通過境外銀行貸款的僅為6.9%。統計結果還表明,從事境外加工貿易的企業首選中國在當地的銀行為自己服務,所佔比重高達69.6%,選當地其它外國銀行的佔18.5%,而僅有11.9%的企業願意選用當地銀行。這說明在解決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用匯問題上,主要還是倚重國內金融機構或自籌,渠道比較單一。同時,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對資金的尋求非常迫切,希望政府通過各種渠道,以各種方式給予有力的支持。企業希望國家能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資金問題:出口優惠貸款、中央專項外貿發展基金、出口信貸保險,進出口銀行的支持,加大出口退稅力度,援外優惠貸款以及設立國家投資風險基金等。
6.企業境外投資難以得到有力保障。由於我國缺乏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沒能提供充分的保護,使一些投資政治風險較大國家的企業,遭受經濟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如中興通訊在剛果(金)投資一項目,合同簽訂後剛果(金)發生政變,致使項目兩年沒有結果,由於沒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該損失得不到補償。另外,企業反映,尚有近30%的境外市場沒有與我國簽訂貿易投資保護及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這就直接加大了我國企業的境外投資風險。
三、重構我國海外投資政策體系的戰略思考
前文分析表明,從國內來看有必要重構我國海外投資政策體系,而從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勢和隱含在跨國資本後面的國家利益分析,重構我國海外投資政策體系不僅應從企業的微觀層面考慮,更應從國家層面進行戰略思考,還應從我國轉軌的現實出發。
我國在對外開放的20年中主要是著眼於「引進來」。從制度設計上看,更多的是考慮打破舊體制對「引進來」的障礙,而對於「走出去」則缺乏必須的體制和制度考慮。因此,企業要「走出去」,與現行管理制度和政策發生碰撞和摩擦的概率要遠大於「引進來」,必然會遭遇一般企業在國內未曾遇到的、更多的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大致來自三個方面:首先是「走出去」中政府和企業的角色定位和動力機制。從本質上講,應該是企業要出去,而不是政府要企業出去。政府所應做的事情,是創造環境和條件激發企業「走出去」的積極性,引導企業「走出去」的方向,使之符合國家的戰略意圖。其次是要建立政府與企業新的協調配合關系。在全球化的今天,「走出去」對政企關系要求更高,僅僅做到「政企分開」還不足以適應全球競爭的需要。政府對企業的支持,以及與企業的聯合和協調行動同樣是必不可少的。第三是改善國家對企業的支持方式。企業「走出去」離不開政府的支持,但政府如何支持企業,比「支持」本身更為重要。要處理好政府用什麼手段支持,在哪些領域支持,什麼時候支持和支持什麼等問題。
從這三方面問題看,政府在「走出去」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加快政府職能的轉換,建立新的政企關系和新的管理機制,對於企業「走出去」至關重要。因為,今日世界的競爭已不僅是企業間的競爭,也是國家間的競爭,是政府和企業聯合力量間的競爭,並且從全球范圍看,國家給予企業以商業的、政治的、外交的支持已成為通行的行為方式和司空見慣的行為准則。顯然,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的世界,面對這樣的「國際慣例」,我國企業想「走出去」,沒有政府的支持和協調行動,要在全球站穩腳跟並奪取競爭的勝利將是困難的。但是,由於境外企業所處的特殊環境和特殊要求,承受著特殊的經營風險和競爭壓力,這就決定了我們絕不能把境外企業看做是國內企業在境外的分廠,用管理國內企業的思維和辦法管理境外投資企業;更不能把境外企業辦成傳統體制下的國有企業,用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辦法管理境外投資企業。要「走出去」,就必須加快制度創新,創造全新的、適應全球化形勢的管理體制和制度,而不能是原有的「政企不分」在新形勢下的復歸。
從單向的「引進來」到雙向的「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這樣的戰略轉變,必然要伴隨著相應的政策和體制調整。在國內體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情況下,進行這樣的調整無疑有相當的難度。而且涉及這么多的領域和范圍,進行系統的制度和政策設計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課題。但從「走出去」的目標和全球化的慣例,把握「走出去」的政策取向以及管理思路和機制卻是可能的。世界銀行指出:要扭轉這種狀況,中國需要「明確的規則,特別是管理的透明度、會計責任和信息,改進所有權結構和國有企業的控制和管理,確定監管或篩選機制(或兩者兼而有之)以避免較大風險,消除稅收、匯率和信用市場的扭曲。但需要避免中央指定的投資,因為它們不能解決業績問題,並有可能使投資進一步扭曲。實際上,要實施「走出去」涉及的問題比世界銀行所提到的還要廣泛。「走出去」作為國家的一個重大戰略決策,既需要有積極的緊迫感,更需要扎實有效的准備和基礎工作。
用「走出去」的戰略觀點審視20年的對外投資,最主要的缺陷恐怕是缺乏國家戰略意識和戰略的指導。20年的對外投資整體上仍屬於部門和企業個別的行為,缺乏自覺的、有長遠打算的國家層次上的整體運作;在目標上則局限於擴大貿易,獲取原料和技術,增加出口等企業微觀層次上,缺乏明確的國家戰略目標的引導。今天,「走出去」作為一個應對全球化的國家戰略提出來,要保證「走出去」成為長遠的國家行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在國家的目標引導下積極「走出去」,就需要制定「走出去」的具體目標模式和戰略規劃,進行相應的政策調整和體制調整,這是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前提條件和制度基礎。制定「走出去」戰略規劃的主要目的,一是明確「走出去」戰略的目標,二是提出動員和協調全國資源和力量的政策和措施,三是保證「走出去」戰略長期穩定的實施。「走出去」戰略規劃涉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目標市場的選定、投資的目標產業、跨國企業的培育、相關戰略的協調、法律法規的調整、管理體制和政策的調整、鼓勵措施、實施的階段劃分和重點以及國家協調機制和程序等。有了明確的規劃指導和有力的政策保障,才可能使「走出去」戰略避免「一窩蜂」和「一陣風」的干擾,使「走出去」戰略真正建立在穩固的基石上。
四、政策改進建議
基於上述理解認識,我們提出在「統一管制、服務扶持、保護保障」三個方面共計20條具體建議,以期改進和完善「走出去」戰略的政策體系。
(一)管制體系統一:體制重構、管制簡化、戰略規劃、突破國有限制
1.設立國務院直屬的國家海外投資管理局,改變海外投資多頭管理現狀,統一事權。其他政府部門僅參與政策制定,而將相關審批許可權統一於海外投資管理局,從而有利於在國家層面上統一領導、管理和協調全國各部門、各行業的對外投資活動。
2.加快海外投資的立法進度,完善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資的立法仍然滯後,應加快《海外直接投資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等相關法規的制定速度,統一和規范對國有企業、民營、私營和合資等各類性質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標准、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以法律形式公布,規范其境外投資行為。
3.改革境外投資審批制度。政府要創造有利於企業「走出去」的寬松環境,減少和消除阻礙企業直接進入國際市場的因素。要合理縮小審批范圍,適當放寬審批條件。審批中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所有審批均集中於海外投資管理局,避免審批的多部門;海外投資管理局在各省設立辦事處,避免審批的多層次;科學設計審批程序,加強部門間的協調,提高管制效率。
4.加快研究出台海外並購政策。跨國並購已經成為國際投資的普遍形式,而我國現行政策依然基於新建投資項目,從而忽略了並購形式對資金、外匯、產權管理等方面對政府管制的特殊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加快研究出台有關海外並購方面的具體管理政策。
5.加強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總體規劃。通過制定有關規劃、政策,確定投資行業、投資地區、投資主體、投資方式重點,明確發展目標和重點,要定期選定和公布海外投資的鼓勵行業,引導企業進行正確選擇。處理好與國家實施的其他發展戰略的銜接問題。「走出去」戰略是國家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它的實施必須與其他戰略有機地結合起來。
6.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改變對境外投資重審批、輕管理、審批管理脫節的狀況,加強投資後的監督管理。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要對所有境外投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包括加強財務監督、稅收管制、外匯管制等。同時,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要探索加強對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這主要是指國家通過管理境內投資主體來間接實施對境外國有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境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境外企業經營者的任免與監督獎懲;經營、財務審計監管;行使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權;決定收益分配,獲取投資收益。
7.不論何種形式所有制的企業一律平等。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將獲得國民待遇。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應該立即給予國內的民營企業平等待遇,為各種類型的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為民營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供良好的環境。民營企業與其他類型企業的政治和經濟待遇平等了,「身份」問題也就解決了。「身份」問題解決了,民營企業就可以放開手腳更大膽地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積極地開展海外投資活動。
8.向國內企業下放涉外經營權。涉外經營權主要包括進出口經營權、海外投資與融資權和外經業務經營權等。這些經營權外國企業都有,所以進入中國很方便。但這些經營權中國企業不是都有,手腳被我們自己捆住了,錯過了許多寶貴的商業機會,不利於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不利於實施「走出去」戰略。所以,要向企業放權,使所有的企業都具有「走出去」的權力,盡快實現涉外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轉變。完全放權後,要加強法律監督,要強化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
9.要進一步放寬對經商人員的出國外事管制。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已有20多年的歷史,各類企業經營人員和外派勞務人員的出國管理制度改動卻較小。公有制企業司局級領導出國須組織部門和上級主管領導的審批,手續繁雜,審批時間也較長。近來,一些地方對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審查不僅沒有放寬,反而增加難度,搞預政審,耗費了外派勞務業務的時間。一些地方對企業駐外人員和臨時出國人員只發放一年有效護照,致使企業成本增加,影響了業務發展。建議簡化經商人員的出國出境審批手續,對外派勞務僅由公安部門進行犯罪記錄審查,免除政審程序。
10.在國家總體戰略下,推動資本項目自由化進程,逐步取消外匯管制。很明顯,目前的外匯管制特別是資本項目不能自由化的政策與鼓勵企業「走出去」的政策是相互掣肘的。但是,根據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狀況,我們依然應堅持對實行人民幣資本項目自由化持謹慎的態度。這就要求必須在國家總體戰略下,安排資本項目自由化的具體進程,並採取變通措施減少其對海外投資的影響。
(二)服務扶持功能:金融扶持、情報提供
1.建立國家對外投資信用機構,提供政策金融支持。對外投資信用機構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政策導向。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對本國鼓勵的對外投資領域予以重點扶持,起到以國家資本帶動和引導私人資本輸出的導向作用。二是資金支持。利用出口信貸、政府優惠貸款、海外投資基金等政策性資金,通過直接貸款或參股等形式,為國內企業在海外的獨資或合資企業提供融資。三是風險管理。為本國企業提供境外投資保險,主要承保境外投資的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徵用、國有化及外匯管制等給投資企業造成的損失。
2.擴大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的商業信貸資源。目前,國內提供的海外投資信貸資源遠遠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國內商業銀行必須盡快建立我國企業海外投資風險評估體系,幫助企業分析風險,並以此作為提供信貸的依據。另一方面,伴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業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應能夠利用外國在華投資銀行以及國際資本市場的信貸資源,為擴大海外投資的規模、提高效益服務。
3.進一步完善為企業跨國經營提供的信用擔保制度。目前,企業拓展國際市場需要國內政策銀行或商業銀行開具的各類保函規模越來越大,數量急劇增加,但由於種種原因,信用擔保已經成為阻礙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重大因素之一。盡管國家進出口銀行可根據國家最新政策降低擔保抵押比例,但審批時間過長,手續繁瑣,必須在北京審批,不僅企業成本加大,而且嚴重影響了中國企業的國際信譽和形象,容易貽誤商機。
4.改善買方信貸政策,使境外投資和其他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與傳統外貿出口享有同等的信貸政策待遇。長期以來,出口信貸政策為我國外貿出口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在發展境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各項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當中,我國進出口銀行作為國家專業政策銀行,沒有考慮這些業務的特殊性,只習慣於採用賣方信貸,基本上不鼓勵採用買方信貸。一方面,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資與一般貿易相比,資金佔用額度大,還款周期長,採用賣方信貸使我方企業資產負債率高,融資成本加大,不利於開拓市場和業務發展。另一方面,目前國內的買方信貸手續繁瑣,且買方信貸信用風險擔保保費過高,達到5%~6%,使買方負擔過重,嚴重製約了買方信貸作為出口信貸的另一驅動器的重要作用。美國進出口銀行實行的出口信貸政策恰恰與我國相反,銀行基本上採用買方信貸,尤其是當買方國家政府出具償還擔保的時候,基本不考慮用賣方信貸。例如在美中貿易當中,對於中資企業和中方控股的合資企業從美國進口機電設備或其他產品,只要中國政府或中國銀行出具償還擔保,美國進出口銀行基本上予以信貸支持;而基本不向美資企業提供出口中國的賣方信貸。這種政策傾向值得我們思考。
5.接受實物支付。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國內外匯短缺,與我國之間長期存在貿易逆差,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和境外工程承包活動中不能接受實物支付,有礙於雙邊關系的健康發展。建議對國內經濟發展急需的戰略物資如石油、木材、化肥和食用油的進口在必要時可考慮接受實物支付,擴大我國商品和服務出口,增加國內短缺資源的進口,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取消對我國海外企業生產的國內戰略資源和稀缺資源的進口限制。走出去戰略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源。因此,我們在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去利用國際資源進行生產的同時,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進口取消進口限制,尤其是那些國民經濟發展急需的稀缺資源和國家戰略資源。
7.簡化退稅程序,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改「先征後退」為「免、抵、退」能夠減少國家及出口企業退稅資金流量,有利於解決征退稅分離問題,促進征退一體化,有效防範出口騙稅,有利於減輕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而且「免、抵、退」稅辦法是當今國際上流行的一種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有利於我國稅收政策與國際接軌。另外,由於按照生產企業的進項發票所列稅款計算退稅,在退稅企業和退稅業務面廣、量大的情況下,可能會造成出口退稅的復雜化由外貿企業轉至生產企業。現行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出口退稅的辦法,不利於保證出口退稅資金和有效抑制出口騙稅,退稅由地方政府承擔一部分,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打擊出口騙稅積極性,並有利於保證出口退稅資金,減少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資金占壓,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出口。
8.收集全球信息,建立免費的可快速檢索的資料資料庫。網路時代使無形市場點對點的信息溝通成為現實,誰掌握的信息多和快,誰就能搶先攻佔國際市場,在競爭中占據主動,因此建立全球性的信息網路對企業走國際化道路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感受國際信息沖擊的時間普遍比西方國家晚3個月~6個月,使我國企業一直處於追趕狀態,難以開拓自己的領先領域。為此,國家不僅要加快信息產業的建設,通過我國駐外機構,利用當地的各種商情渠道收集各種信息,包括擬輸入國與境外投資有關的宏觀經濟情況、市場情況、投資機會、投資環境、優惠政策、行政程序、法律框架等;還要降低信息使用成本,採用國家補貼,使企業能夠以最低成本獲取全球市場信息。
(三)保護保障功能
1.參加有關國際投資的公約,擴大簽署雙邊投資保護協議的國家范圍。由政府與東道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規避政治風險、進行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這是國內企業獲得海外投資保障的根本和基礎。
2.成立全國性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專門負責為中國的海外投資企業提供政治和經濟等類別的保險。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保證,各國均有特設機構,如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日本的「通產省企業局長期輸出保險課」等。其承保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其承保對象限於本國人對境外的直接投資。據此制度,投資者投保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害,則由保險機構補償損失,保險機構則可取得代位求償權,依據與輸入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向東道國索賠。
I. 金融機構加大金融支持的特性是什麼
農業產業化發展離不開金融部門的資金支持,當前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方面還存在農業的歷代特性,影響農業產業化金融支持企業自身存在不足,影響到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機構功能不健全,營養的金融支持。
農業產業化等難題可以通過創新金融部門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提升農業產業化企業獲取。手機上支持的類生命為農業產業化提供專業化的擔保服務等措施予以解決。
(9)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海外投資擴展閱讀:
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1)銀行的支持作用。各商業銀行向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的出發點應是:以效益為中心,加大信貸投入,健全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支持科技進步的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完善企業內部運行機制,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改變傳統信用抵押擔保模式,重視人才資本、知識資本在高科技企業中佔有較大份額的客觀實際,創新形式多樣的貸款擔保方式,滿足高科技企業的融資需求。如一些高科技上市公司中,科技人員的個人股份的市值數額較大。
所以科技上市公司股權抵押應是一種值得商業銀行考慮的科技企業融資的新渠道。要發揮銀行的網點優勢,可以嘗試高新技術企業債券,開辟民間投資資金進入高新技術產業的渠道。
(2)建立風險投資機制。建立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風險投資體系,培育和發展促進資本與高新技術相結合的一套新的金融機制和模式,不僅對提高經濟競爭力的長遠戰略目標會起到積極的作用,也是調整全社會的融資、投資布局,改善金融結構、機制的重要舉措。
J. 金融機構進行海外投資面臨的風險有哪些/
政治風險,政局動盪,
行業風險,貿易保護和壁壘,准入政策
外匯風險,匯率大幅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