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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非金融業務取締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0 01:15:25

A.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回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答 第二十八條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國務院商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機構,超越國家政策范圍,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限期清理整頓。超過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照本辦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背景

1998年前後,我國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十分活躍,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版秩序,權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有的主管部門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機構,有的個人非法集資,甚至有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傾家盪產、血本無歸 。
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投資者。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

C. 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非法資金拆借……

1.是的。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釋有對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融資有特殊規定的(如對存單借貸),按特殊規定處理。
根據《貸款通則》第74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對借入方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不過,最近兩年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司法解釋中援用已經出現重大的變化,有關非法借貸約定利息的處理和處罰辦法不少情形已不適用,實踐中多判無效(有的甚至對效力不做正面的評價),但多判令歸還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繳,對另一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2.雖然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不是法律不保護,不發生一點效力,而是不發生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效力。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3.審判實踐中對這類合同的處理是這樣的
(1)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處理有詳細的規定,返還原物或資金,都有過錯的,各自負責。
(2)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利潤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可見,對於出借方來說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同時對出借方處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而對於借入方則相當於按約定利息( 被收繳)使用了一筆資金。

D.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央行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辦法》的出台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隨著網路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支付服務的不斷分工細化,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手機等信息技術廣泛參與支付業務。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與銀行業既合作又競爭,已經成為一支重要的力量。傳統的支付服務一般由銀行部門承擔,如現金服務、票據交換服務、直接轉賬服務等,而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到支付服務體系,運用電子化手段為市場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後台操作服務,因而往往被稱作「第三方支付機構」。實踐證明,非金融機構利用信息技術、通過電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務,大大豐富了服務方式,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有效緩解了因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不足等產生的排隊等待、找零難等社會問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領域,其業務量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量相比還很小,但其服務對象非常多,主要是網路用戶、手機用戶、銀行卡和預付卡持卡人等,其影響非常廣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范圍、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廣,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這個領域一些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如客戶備付金的權益保障問題、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問題、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安全問題,以及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無序從事支付服務問題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解決,必須通過必要的法規制度和監管措施及時加以預防和糾正。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支付體系的法定監督管理者,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金融市場,鼓勵金融創新」、「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勵各類支付服務主體通過業務創新不斷豐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務效率、順應社會公眾不斷發展變化的支付服務需求的同時,大力推進支付服務市場相關制度建設,強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防範各類金融風險。在組織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登記、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了本《辦法》。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以科學發展觀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支付體系的重要實踐,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順應社會公眾意願的一項重要舉措。《辦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機構在遵循平等競爭規則基礎上規范有序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保障資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國家關於鼓勵金融創新、發展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要求的需要,必將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產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
2.問:《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銀行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明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思路為「結合國情、促進創新、市場主導、規范發展」,並據此確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規范發展與促進創新並重」。
「規范發展」,主要是指建立統一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准入制度和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保證不同機構從事相同業務時遵循相同的規則,防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穩定運行。
「促進創新」,主要是指堅持支付服務的市場化發展方向,鼓勵非金融機構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場為主導,不斷創新,更好地滿足社會經濟活動對支付服務的需求。
3. 問:國際上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如何進行監管的,《辦法》是否借鑒了國際經驗?
答:國際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較早、較快的一些國家,政府對這類市場的監管逐步從偏向於「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強制的監督管理」轉變。美國、歐盟等多數經濟體從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具有資質的機構有序、規范從事支付服務。具體措施包括實行有針對性的業務許可、設置必要的准入門檻、建立檢查和報告制度、通過資產擔保等方式保護客戶權益、加強機構終止退出及撤銷等管理。
美國將類似機構(包括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界定為貨幣服務機構。美國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制定法律對貨幣服務進行監管。這些法律普遍強調以發放執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從事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從事貨幣服務的機構必須獲得專項業務經營許可,並符合關於投資主體、營業場所、資金實力、財務狀況、從業經驗等相關資質要求。貨幣服務機構應保持交易資金的高度流動性和安全性等,不得從事類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戶交易資金。這類機構還應符合有關反洗錢的監管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等。
歐盟就從事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的機構先後制定了《電子貨幣指令》和《內部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並於2009年再次對《電子貨幣指令》進行修訂。這些法律強調歐盟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只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支付機構應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並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或類似保證;電子貨幣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用於活期存款及具備足夠流動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20倍。與之類似,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並且電子貨幣機構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流動資產為客戶預付價值提供擔保,且客戶預付價值總額不得高於其自有資金的8倍。
韓國、馬來西來、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泰國等亞洲經濟體先後頒布法律規章,要求電子貨幣發行人必須預先得到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的授權或許可,並對儲值卡設置金額上限等。
我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相關問題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而逐步顯現。人民銀行在全面客觀地分析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發展趨勢、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思路。
4.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五章五十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的立法依據、立法宗旨、立法調整對象、支付業務申請與許可、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以及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的總體經營原則等。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主要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准入條件和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兩級審批程序。市場准入條件主要強調申請人的機構性質、注冊資本、反洗錢措施、支付業務設施、資信狀況及主要出資人等應符合的資質要求等。此外,明確了支付機構變更等事項的審批要求。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主要規定支付機構在規范經營、資金安全、系統運行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規范經營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按核准范圍從事支付業務、報備與披露業務收費情況、制定並披露服務協議、核對客戶身份信息、保守客戶商業秘密、保管業務及會計檔案等資料、規范開具發票等。資金安全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在同一商業銀行專戶存放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戶的要求使用。系統運行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及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機構還需配合人民銀行的依法監督檢查等。
第四章罰則,主要明確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各責任主體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第五章附則,主要明確《辦法》的過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5. 問:非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務?
答:《辦法》明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以及銀行卡收單等。
(1)網路支付業務。《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2)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3)銀行卡收單業務。《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4)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服務市場的發展趨勢等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6. 問:為什麼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行業務許可制度?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服務業准入制度,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等工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經國家行政審批部門認定,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行支付業務許可制度。無論是國有資本還是民營資本的非金融機構,只要符合《辦法》的規定,都可以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辦法》旨在通過嚴格的資質條件要求,遴選具備良好資信水平、較強盈利能力和一定從業經驗的非金融機構進入支付服務市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下規范從事支付業務,切實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做數量限制,鼓勵所有具有資質的非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市場中平等競爭,促進支付服務市場資源優化配置。
7. 問: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以此建立統一規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准入秩序,強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持續發展能力。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
(1)商業存在。申請人必須是在我國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資本實力。申請人申請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1億元;申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3千萬元人民幣,且均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出資人。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其實際控制權和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均應符合關於公司制企業法人性質、相關領域從業經驗、一定盈利能力等相關資質的要求。
(4)反洗錢措施。申請人應具備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反洗錢措施,並於申請時提交相應的驗收材料。
(5)支付業務設施。申請人應在申請時提交必要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6)資信要求。申請人及其高管人員和主要出資人應具備良好的資信狀況,並出具相應的無犯罪證明材料。
考慮支付服務的專業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請人還應符合組織機構、內控制度、風控措施、營業場所等方面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在《辦法》實施細則中細化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和無犯罪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
8. 問:《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等,《辦法》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審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請人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申請資料。《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2)申請符合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予以受理,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3)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各分支機構的審查意見及社會監督反饋信息等,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准予成為支付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9.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保護客戶備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機構可以自主確定其所從事的支付業務是否接受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是指客戶自願委託支付機構保管的、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的貨幣資金。
《辦法》在客戶備付金保護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規定:
(1)明確備付金的性質。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2)限定備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機構必須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專戶存放接受的客戶備付金。第二,支付機構只能在同一家商業銀行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第三,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能自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3)強調商業銀行的協作監督責任。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有權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支付機構擬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時,必須經其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進行復核。
(4)突出人民銀行的法定監管職責。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存管銀行應分別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對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等進行現場檢查。
10. 問:如何處理虛假申請行為?
答:《辦法》強調申請行為必須真實、可信。區分申請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請人是否已經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等情形,《辦法》對申請人的虛假申請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1)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2)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11. 問:擅自提供支付服務將受到怎樣的懲罰?
答:《辦法》規定: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或者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均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問:《辦法》實施後有哪些過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辦法》平等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包括《辦法》實施前未經批准但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和擬於《辦法》實施後申請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前者可以自主決定退出市場或者在《辦法》實施後1年內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能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將抓緊擬定《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業務辦法。實施細則主要對《辦法》中有關申請人的資質條件、相關申請資料的內容以及有關責任主體的義務等條款進行細化與說明。相關業務辦法主要是指導支付機構規范開展各類業務的具體辦法(或指引),特別是有關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的業務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還將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檢查,形成合力,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施有效監管,切實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E.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簡介

【法規標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頒布單位】國務院
【發文字型大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
【頒布時間】1998-7-13
【生效時間】1998-7-13
【失效時間】

F.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票據貼現 什麼意思

把持有的票據背書給其他企業,其他企業會收取利息

G.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推出的

2010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版法》全文,辦法規定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憲法第90條第二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H.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 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內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容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6月1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法共有七章一百四十三條。

I. 國家對非金融機構不得進行資產管理工作的規定啥時候發啊

你好,這個央行發這個還是有很多‏需要待改‏進的,畢竟對‏資產管理‏工作的‏金融‏機構回‏既不能‏一刀切,又答不能不‏監管,畢竟市場‏有需求嘛。
現在也有許多的大型‏單位比如‏陸金所‏、‏宜人貸‏這樣的不知道算不算是‏金融‏機構‏的企業‏在從事這方面的‏資產‏管理‏業務。
畢竟在市場方面,老百姓‏也確實有‏金融‏投入的‏需求。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J.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10)非金融機構非金融業務取締辦法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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