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第幾條規定有低保的殘疾人不能當農村合作社法人
你所說復的是當農村專業合製作社的成員吧?
農村專業合作社的股東如是自然人,需符合兩個最基本的條件:一是須為中國公民,;二是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符合法定條件,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經營業務情況和自身的實際需要,對成員的民事行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另外,還須滿足以下條件:還須滿足以下條件:1.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2.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3.履行章程規定的人社手續。
根據以上規定,說明了不是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最低條件就可以成為合作社成員,還需要滿足合作社內部的具體規定。成為合作社成員不僅僅是享受組織提供的方便,同時還要為組織作出貢獻。有低保有殘疾,很可能就無法履行成員義務或提供服務。
對你所說的殘疾程度是怎麼樣的,不是很清楚,這要結合你個人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低保是對經濟困難、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者的經濟支助,如你是一個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本說明你的經濟狀況和你通過勞動滿足你的生活基本需要的能力是可以的,不滿足享受低保的條件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你,謝謝!
祝你好運!
B. 縣級城市的農商行行長由誰任命
農商行(農村商業銀行)行長的任命一般是由金融機構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或選聘並報送中國銀監會批準的。
根據中國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章 任職資格審查與核準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2)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擴展閱讀:
監管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行長)的審查方式:
一、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二、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1、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2、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3、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4、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5、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C. 銀監會近期是否出台了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相關文件有的話請詳細寫出,領導著急要呢謝謝!!
首先要看抄你們是什麼類型襲的金融機構:
1、外資金融機構適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4號)
2、中資商業銀行適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2號)
3、農村信用社適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3號)
——————————————————————————
2008年五月左右銀監會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文號是2008年3號令,涉及高管主要是在學歷和工作經驗方面要求做了相應的提高。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主席令2008年第3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3月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7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理事長以及委員,可不可以認命
請問沒股份的可以參選經聯社理事長嗎
E. 理事長跟董事長有什麼不同
董事長一般是私企的實際擁有者。理事長通常都是國企、國家事業單位、行業協會、行業學會、國際組織、民間團體、科研機構……的最高領導者。
F. 誰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電子文本啊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33號)
G. 執行長、理事長、董事長的區別
這就好比一個大家庭。董事長就是一家之長,執行長就是處理家庭一切事務的;理事長就是協調家庭各種關系的。
從大的方面來說:
執行長:是施行執行職責的最高首長.他只對董事長負責。
理事長:是理事會的召集人,公司股東之間的協調人。
董事長:是責任股份制公司董事會的最高首長,也是公司的最大股東.更是公司最高權利決策者。
H.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和法人代表必須是一個人嗎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即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兩者必須為同一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8)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擴展閱讀: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定義: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
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從概念上規定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另一方面,從服務對象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直至網上交易等服務。
產生背景:合作經濟是一個全球性的概念和時間活動。早在19世紀,西方一些國家就開始了合作經濟的探索。國際合作經濟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大階段:
1、啟蒙階段
19世紀初,以歐文、傅立葉為代表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開始進行合作經濟的探索,成立了一些生產、生活高度集中統一的合作社,由於脫離實際,都以失敗告終。
2、起步階段
1844年,為了應對零售商的盤剝,英國羅虛代爾鎮28名紡織工人組建了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標志著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的誕生。
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每個人出1英鎊股金,同意采購麵包等生活必需品,為大家提供服務。到20世紀30年代,羅虛代爾先鋒社社員發展到4萬多人,創辦了屠宰場、加工廠,擁有上百家分店。
羅虛代爾先鋒社的成功主要歸功於其章程規定的社員入社、退社自由,管理充分民主,按社員的交易額分配盈餘等原則,同時也激發了歐美其他地區勞動者創辦合作社的積極性,羅虛代爾原則也被各國合作社所採納,形成了國際公認的合作社原則。
3、穩步發展階段
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之間也有分散走向聯合,並從局部地區聯合發展到國內乃至國際間的聯合。如法國的合作社聯盟,日本、韓國的全國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等。
18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在英國倫敦成立,標志著合作經濟已進入穩步發展階段。1946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為獲得聯合國咨詢地位的非政府性機構,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享有第一咨詢地位。
目前國際合作社聯盟有來自120多個國家的240多個成員組織,代表著7億多合作社社員,社員遍布全世界。
I. 理事長與董事長的區別是什麼
這就好比復一個大家庭。
董事長就制是一家之長;理事長就是協調家庭各種關系的。
從大的方面來說:
理事長:是理事會的召集人,公司股東之間的協調人。
董事長:是責任股份制公司董事會的最高首長,也是公司的最大股東.更是公司最高權利決策者。
拓展知識:
1、董事長
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董事會。
直接上級:董事會
下屬崗位: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
崗位性質: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重大事項的決策人
2、理事長
理事:代表團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務的人員。
理事長為該類人員的代表者或是該類組織的領導者。
理事長在日本動漫中也包含校長,校管理員一類意思。
J. 銀監會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服務指南》的標准:
1、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銀行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2、具體范圍:
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10)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申請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核、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銀保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受理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城市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
3、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所在地銀保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