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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金融消費的公平

發布時間:2021-02-28 00:29:07

⑴ 請問如何在市場經濟中實現公平

一、問題可以把經濟機制分成兩部分來探討,一是社會稟賦資源(無論人力資本還是非人力資本)並將其用於生產的過程,二是分配這些資源收益的方法。我們感興趣的問題是在收入分配動態有效率前提下,在一個總資本量和人力資本分配已知的社會,是否存在收入分配的自由度,也就是通過收入分配來實現收入平等。在這里對兩種收入分配效率做出如下定義,在給定社會稟賦資源條件下,兩種不同的收入分配,如果人們平均收入相等就是靜態效率相等;如果收入增長率相等,就是動態效率相等。新自由主義者認為,只有一種動態有效的收入分配製度,那就是所有資產私有,市場不受限制和通過稅收實現社會所能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收入再分配。社會主義者或社會民主主義者認為,在動態有效率的前提下,存在兩個自由度,一是怎樣把資產的產權分配給社會成員,第二個是怎樣通過稅收重新分配收益。社會民主主義者認為只存在第二個自由度,如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企業產權極度私有化,產權是很不平等的,但是收入再分配是非常可觀的。有些人覺得只要證明再分配的第二個自由度的存在就可以了。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經驗顯示,只要通過稅收實現再分配,美妙的收入平等就可以實現了。但是兩個自由度都需要考察,因為在某些社會資產所有權的再分配比收入的再分配更容易實施。這不只是一個單純的學術問題,舉一個例子,在中國,如果稅收制度不完善,也許通過稅收實現再分配不是很容易的。二、協調、激勵與市場社會主義很多人認為,20世紀歐洲計劃經濟失敗證明了資產所有權不能社會化。但從計劃經濟失敗的事實,我們只能推論出以下三種制度結合是不可行的:(1)國家擁有資產;(2)非市場形式分配資源和商品;(3)政治專政。假如做一個思想實驗,設想一個擁有多個企業的社會,所有社會成員平等持有這些企業的股份,它的市場是有競爭性的,另外有歸因於民主制度的政治問責機制。這樣一個社會制度如果要長期穩定,就必須保持股份所有權的大致平等。這種系統是可以設計出來的,並且是有效率的。我把它稱為市場社會主義,以區別於社會民主主義,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不對資產所有權做特別的限制。為什麼這種制度在經濟上是可行的和有效的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先思考市場制度的基本功能。市場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協調經濟活動,二是為人們提供訓練自己和創新的動力。在這里不精確闡述這兩個功能之間的區別,但是這兩種功能的確是存在區別的。那麼這兩種功能哪一種更重要呢?在談論蘇聯的歷史時,我們經常講起巨大的協調失靈,工廠經理們必須想方設法找到原料,企業之間安排各種復雜的以物易物的交易,買消費品需要排長隊等等。關於激勵機制失靈也有不少故事。近年有人對在蘇聯激勵失靈說法表示懷疑,計劃經濟下的工人是把廢物做成有用商品的高手。但是不管當時激勵是否失靈,一個簡單事實是,國民教育水平並沒有因為缺乏市場機制而降低。古巴也是這樣,其文盲率是全拉丁美洲最低的。總體來說,受教育的低回報沒有使年輕人放棄學業。甚至哈耶克在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關於市場社會主義和中央計劃深有見解的討論,也基本上沒有涉及激勵問題。哈耶克假設蘇聯企業管理者是忠誠能乾的,問題是這些人沒有真實的價格指導,無法知道生產成本,因此也無法降低生產成本,這是一個協調的問題。哈耶克也談到了市場提供了創業的機會,因而利用了人們希望致富的動力。但是即使在談論這一點時,我們也要把市場的協調功能,即市場把分散的信息集中在一起的特點,和市場的激勵功能,即市場動員人們為致富而創新的特點區分開來。二戰後西方反蘇聯宣傳都沒有宣稱計劃經濟不能調動個人的積極性,而著重攻擊其缺乏民主和自由。在蘇聯,就經濟學家Yevsei Liberman關於引進價格機制觀點的爭論,都沒有討論激勵問題,而只談及合理計算成本問題。János Kornai講預算軟約束才是一個真正的激勵問題。委託—代理問題直到1970年代以後才進入經濟學詞彙,此後計劃經濟在西方才被視為同時受協調失靈和激勵失靈之禍而有缺陷。在1960年,英國保守黨首相Harold Macmillan聲稱,蘇聯不會害怕西方,他們有同西方同樣強大的核武器,有內部交通網路,有繁榮的經濟,而且在創造物質財富的競爭上很快就可以超過資本主義國家。當時有很多資深觀察家都持有這種觀點。所以用在價格缺失的情況下協調一個日益復雜的經濟體制導致的越來越多的問題來解釋後來蘇聯經濟衰退比用激勵失靈更合理。1970年代以後,這種看法在西方很快就變了,計劃經濟激勵機制失敗被當作罪魁禍首。但是我們還沒有一部好的蘇聯經濟史,把計劃經濟體制失敗中協調失靈和激勵失靈的相對重要性做出評價。如果市場機制主要的功能在於協調而不在於激勵,那麼就有可能在保持市場機制的同時,重新分配企業股份而不對經濟產量有任何傷害。哈耶克認為,資本主義的活力是它鼓勵企業家思想,可以說資本主義制度的英雄是企業家。但後來在很大程度上,創業家的企業已被領取薪水的管理人員管理的大型公司所取代,創新也主要由學校和公司里領取薪水的研究人員來完成。70年代西方經濟問題要點是有效的監督管理人員,資本主義的英雄也相應變成了監督管理人員的大股東,激勵也變成了對管理者進行監督的激勵,以及能夠購買比較差的公司控制性股權,解僱公司管理人員,對公司重組的公司突襲者,而並非企業家。對市場研究的注意力也從其發掘創業家的角色,轉向它通過公司控制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角色。近年來的諸多醜聞,比如安然事件說明市場監督公司及其管理人員的效果遠不是完美的,除了英國和美國,其他發達國家的企業,不是由大的私人股東監督,而是由各種機構控制。在這些國家,公司收入的主要獲得者,並不直接參與監督,至少在德國和日本,所有權和控制權是分開的。如果這種機制不影響效率,進一步把對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的機制和企業收入分配分開,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那麼我所稱的市場社會主義,既不犧牲有效的管理監督,又把資產收益較平均地分配的體制就成為一種可能。三、收入再分配、收入平等與教育假定在一個國家,企業的利潤相對均等地分配給公民們,並且建立機制以防止演變出非常不平等的股權控制。怎樣設計這樣的機制是一個大課題,我不確定它是否一定能夠實現,但是這種機制的存在完全是可能的。經濟學這個行業肯定沒有對這個問題像研究拍賣那樣絞盡腦汁。但不管怎樣,這種機制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實際上不像社會主義者和平等主義者所稱道的那樣。大規模的收入再分配,在經濟上是可行的,這里有歐洲的例子,特別是歐洲北部,而以北歐五國為最。某些保守派聲稱福利國家正在滅絕,但事實不是這樣。這些國家的福利制度,由於人口和移民的變化而無關宏旨地改變,而不是在消失。經濟學家Peter Linder最近甚至主張,由於採用了聰明的稅收制度,通過稅收進行收入再分配對北歐國家的經濟效率的損害基本不存在。而且基本上沒有證據說明較大的福利國家經濟增長速度比其他國家低。許多歐洲國家的人均收入水平比美國的低,但原因是歐洲人比美國人有更多的休閑時間,工作更少,而他們的生產率並不低。我猜想,北歐國家收入再分配製度成功的秘密是他們的社會成員具有同種性。這個看法並不新穎,但是我的論點與同種性帶來團結那種慣常的說法不同。我認為在福利經濟歷史的早期階段,重要的是成員的風險同一性,而這是由教育同一性造成的。這里的風險同一性,不意味著每個人的風險是相互關聯的,而是每個人發生惡劣情況比如殘廢和疾病的機率都差不多。因為風險是同一的,勞動者彼此保險是理性的,相反如果在保險費相同的情況下,一個高風險的群體和一個低風險的群體彼此互保是不理性的。所以勞動者同種性導致了北歐出現了最早的社會保險體制。而且我猜想,這種制度建立之後,人們開始喜歡這個制度,疾病保險和養老福利帶來了一種愉快的社會。這種狀態,也開始為人們所珍視,於是那裡的公民進一步推廣福利社會的范疇。當今的北歐國家的福利水平超出了從個人利益出發做理性的保險所需要的水平。原因是早期的保險制度使人們養成了對平等的喜愛。不能忽視的是,北歐國家有另外一個因素,即團結工資政策。50年代這些國家的工會和僱主們同謀使同一行業的所有企業實行同樣的工資。這種做法不是由於什麼道德觀念,而是為了淘汰缺乏競爭力的企業,而且當時被人認為是保持國際競爭力的必需。後來團結工資延伸到企業之內,導致北歐國家不僅有財政分配後的收入平等,而且有財政分配前的收入平等。北歐國家給我們提供了一種頗有價值的例子,雖然這種例子不是能夠廣泛復制的。社會保險帶來人們對平等的喜愛,而社會成員的同一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前提。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除了社會成員的同一性,還有另外一個因素,即對出口市場的依賴使工資平等成為理性的選擇。所以北歐模式不一定可以模仿。但是它的價值在於反駁政治右派的中心論點,即大規模的收入分配會摧毀人們的動力因而降低經濟發展速度。在這里,我們不談論選擇與資本主義不同的體制(比如上述重新分配資本所有權的市場社會主義)的政治可能性,我們關注的只是這種體制的經濟可行性。這種體制即使經濟上可行,由於勞動收入的極大差異,也不能帶來平等主義者所期望的收入分配。消除絕對的貧困當然是很有意義的,但由於人力資本和勞動收入的不平等,家庭收入還會是極不平等的。利潤、利息和租金收入,只佔一般發達市場經濟產出的25%,剩下的都是勞動收入。最近兩個經濟學家的研究表明,最近一個世紀,美國發生了一個重大變化,收入最高的0.1%的人都是以勞動而不是資本獲取所得。今天美國的富豪多數都是電影明星、超級球星或者公司總裁,不像一個世紀以前是資本家或者收利息的債主。如果這些高收入者的收入是在競爭機制下取得的,而且這是很有可能的,那麼正統馬克思主義對資本主義的批判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義。很明顯,即使沒有上述的高收入人物,平等分配企業股權,也不能導致很多人所想要的收入分配平等。事實上,勞動的異質性至關重要,盡管馬克思的著作,尤其是他最重要的作品資本論第一卷,沒有提及這一點。我曾經計算過,如果美國的資本全是公共所有,而產品按照勞動價值分配,美國的基尼系數會是0.28。這種平等程度,不需要改變現有的資本所有權分配,只需要把稅率提高5%就可以實現。這個結果戲劇性地顯示出,起碼在美國,現在的不平等,原因在於能力不平等,而不在於資本所有權不平等。雖然在斯堪的納維亞國家,公共收入占國家總收入的50%,但是社會成員的同種性不是通過稅收進行收入深度再分配的必要條件。實際上即使在美國公共收入也占國家中收入的30%。然而在人口異質性的國家,教育作為另外一種糾正不平等的方法必須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對於教育,我們必須提出兩個問題,第一,教育投資能在多大程度上使人力資本也就是獲取薪酬的能力平等化。第二,我們能否期待民主制度在異質性國家帶來必要的教育財政支持。這兩個問題分別涉及通過教育改革達到平等的經濟上和政治上的可行性。首先,我們要把經濟可行性這個問題講清楚。在市場經濟下,人們本領的不同,總會帶來獲取收益能力的不同。以為通過教育可以完全消滅這方面的不同是烏托邦的想法。更為合理的問題是能否在平均水平上消除父母收入和孩子收入之間的關聯。機會平等的一個確定的表現是一個勞動者群體的收入分布與他們母親的教育無關。有一項研究,將美國男性勞動者分成三類,母親沒有受過高中教育的,母親只受過高中教育的,母親至少受過一些高等教育的。90年代初,這三類人的收入隨母親受教育程度增加而增加,很明顯孩子的前途和母親受教育程度有很大關系。雖然這項研究不足以讓我們了解這三類人收入不同的具體原因,但是可以想像,不僅僅是基因,社會因素,比如家庭的文化環境和家庭給孩子提供的機會,對孩子將來的收入有很大的影響。作為對比,對丹麥做同樣的研究,這三類人的收入隨母親受教育程度增加而增加。但是收入差距比美國的要小。上面美國與丹麥的差別,不完全是教育財政政策的緣故,文化同質和團結工資政策也是重要的因素。但是教育財政政策肯定有一定的影響。在丹麥,國家對所有孩子的投資都是等同的,而且沒有私立學校。在美國,由於學校財政依賴於地方政府地產稅的徵收,教育投資在不同地方有很大的差別,富人的孩子比窮人的孩子得到更多的投資,更不用說私立學校了。考慮下面的問題,假設我們可以對美國教育預算重新分配,對社會背景不同的孩子做不同數額的投資,什麼樣的預算分配可以將上述不同背景的人們的收入的不同極小化?要做這樣的計算,必須估算不同社會背景的人們的工資和教育支出間的彈性系數。在美國,不同市區可以觀察到的學校支出差別很大,這種計算是可以做的,美國勞動經濟學家Julian Betts和我用局部均衡模型算過。按照母親教育程度將美國孩子分為四類,母親教育程度<8年 ,8年<母親教育程度<12年,母親教育程度=12年,母親教育程度>12年。計算結果表明,要達到這種平等,對母親教育程度最低兒童的投資大約應該是母親教育程度最高的兒童的5倍。根據我們的計量經濟模型,我們認為,即使在教育技術給定條件下,教育支出徹底地再分配也可以很大程度上縮小不同社會經濟階層的兒童未來可預期收入的差別。教育技術給定,指有關彈性系數都是從現有數據計算出來的,因而反映了當前的教育技術。四、教育財政政策的政治可行性探尋通過教育財政政策消除因為不同社會經濟背景造成的兒童將來獲取薪酬能力的不同,是否政治上可行,則是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我們想研究的問題是,在一個民主制度下,不同的政黨代表不同的階層的人,通過民主的政治競爭,是否能夠創造出一個教育財政政策,能夠達到不同的階層的人獲取薪酬能力的平等。我最近的研究提出了一個模型,在這個模型中,社會由家庭組成,每個家庭有一父一母,一父或一母,和一個孩子組成,家長按照獲取薪酬能力來分類。教育生產函數,也就是孩子未來薪酬函數是家長薪資和學校教育對孩子投資的函數。也就是說,孩子將來的收入由家庭環境和學校教育決定。假設所有的孩子的天賦和能力沒有差別,因為我想著重考察社會對孩子將來收入的影響,而不是基因對孩子將來收入的影響。在模型中,家長們組成政黨,就收入再分配和教育預算進行政治競爭。競爭的結果會產生不同的均衡政策,這種政策需要制定稅收制度,進行收入再分配,收繳教育預算金額,然後把預算分配到學校,預算分配嚴格按照學生經濟地位的不同也就是家長薪酬的不同來進行。我們把模型簡化,假定一代人只有一次選舉,獲勝的政黨實施教育財政政策,通過教育技術決定下一代的薪酬分配。下一代人進行同樣的政治競爭,決定第三代人的薪酬分配。這種進程永遠持續下去。下一個問題是,薪酬的分布會發生什麼變化?如果方差趨向於零,那麼從長遠來看,下面意義上的平等就會實現了,人們的薪酬與年代久遠的祖先的薪酬無關。但是模型的結果顯示,此分布的方差會不會趨向於零。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民主從來不能保證能夠消除家庭背景對孩子薪酬的影響,最多隻能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消滅這種影響的可能性。上面的結果說明從平等主義的角度看,民主的價值是有限的。但是家庭只追求自己利益的前提是有爭議的,因為在很多國家,不同家族間的相互團結是很一個真實而重要的現象,在這些國家,上述的悲觀分析的前提是不正確的。當然,不同家族的相互團結在一個種族、民族、宗教不同的人口中發展出來的可能性比較小。也就是這個原因,只有在種族同一性比較高的北歐國家才出現了上述的團結工資政策。五、總結市場社會主義也許是可行的,但是只要教育政策沒有改變,這個制度不會帶來劇烈的收入再分配,原因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收入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工資收入的不平等,而不是資本收入的不平等。對於民主制度通過教育財政政策的實施消除不同家庭擁有不同人力資本可能性,如果各個家庭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即使在一個良好政體下,也就是一個不為腐敗所擾,衷心代表選民利益的各政黨進行有效競爭的民主制度下,機會不平等的消除也是得不到保障的。並且,起碼在美國,要把處於最不利地位的兒童獲取薪酬的能力提高到地位較高的兒童的水平要做出較大數額的投資。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里實現平等的前景是不樂觀的。解決這個問題最有效的方式是實行社會團結,就是要說服處於有利地位的社會成員為處於不利地位的同胞做出一定的犧牲。美國著名學者John Rawls最重要的貢獻就是為這一道德信條提供了精深的哲學依據,使以下說法成為值得尊敬的說法:出生於好的家庭或者擁有聰明的大腦不過是一件僥幸的事情,不應使獲得高收入成為天經地義的事情。而在過去35年裡,美國右派意識形態甚囂塵上最有危害的後果是對博愛這個道德信條的否認。美國右派意識形態使只考慮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變成是體面和正常的事情。經常有人提出左派也就是平等主義者需要對現實世界提出新的政策,新的想法。創新當然是對的,但是缺乏新想法不是左派的問題,團結這個舊想法依然很好,社會保險這個舊政策也依然很好。鼓吹新想法的重要性的人往往是這個意思:我們需要有新的手段來說服那些已經被右派教導認為自私是好事的選民選擇進步政策。如果我們採取這樣的戰略,的確需要一些新的手段,但這個戰略本身是錯誤的。左派應該開展的是意識形態教育運動,教給民眾什麼是公平,教給民眾博愛是公平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多數人都支持機會平等觀念的社會里,這樣做是有基礎的。美國右派智囊團,僱傭一些學者來鼓吹他們的思想。這些組織包括胡佛研究院等等,每年總共有5億美元的支出。他們已經用了35年的時間向民眾灌輸他們的觀點,比如反社會團結的觀點,貪婪是正確的,激勵只能利用人們貪婪的動機,或者社會保險會降低整個經濟的總產值和社會財富。在布希領導下的美國共和黨,對這種社會再分配和社會團結的意識進行了打擊,他們使大家認為人們貪婪,只考慮自己的家庭是體面的事情,結果造成了美國一百年來最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美國最富的1%的家庭擁有40%社會財富,最富的0.1%的家庭擁有30%的社會財富。我認為中國有可能避免這種很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的發生,但是這不會自動發生,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提問:問:如果把您所說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模式推廣,會面臨更大的人與人之間異質性,我想,一個簡單的辦法就是將保險金和人們的風險特徵聯系起來,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即使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人與人之間也是有異質性的。我們已經看到,在人壽保險中,人的保險金和他的風險是聯系起來的。在銀行的管理方面,資本充足和它的風險是聯系起來的。這在金融市場是很自然的,我想問羅默教授,在社會保險方面,對這種建議有什麼看法?羅默教授:各個國家社會保險機制是不同的,尤其是您所說的保險是否反映人們風險特徵。我認為多數的社會保險不反映人們的風險特徵。有一些例外,比如說退休金,保險費和一個人的收入是有關的,但是其它保險比如醫療保險,收入越高的人,醫療保險費越高,可能他們使用醫療保險業越多,但是他們得病的概率比較小。總體來講,多數的社會保險是有重新分配性質的,而不是一種從個人利益出發的理性的個人選擇,所以一種團結的社會精神是必不可少的。問:您的報告是這樣的一種思路,人力資本決定收入,如果要實現公平必須從教育公平入手。但是這有一個前提:人力資本是非常稀缺的。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人力資本相對不稀缺。在一個人力資本相對不那麼稀缺的國家中,怎麼實現公平呢?羅默教授:首先,我不確定在中國人力資本是否是不稀缺的,我從報紙上看到中國缺少很多有技術的工人。在中國現在經濟迅速發展的情況下,高素質的人會越來越稀缺。總體上,在中國的工資是要上漲的,但是起碼根據美國的經驗,很多來自窮人家庭的孩子將來的工資很難有很大提高。家庭對孩子的收入有很大的影響,問題是怎樣防止這種情況在中國的出現。由於家庭背景不同帶來收入不同,這是發達國家的問題,不一定是中國的問題。據我觀察,在中國,最大的不平等是城市和農村的差距,中國需要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找出它自己的解決方式。問:您剛才提到,在過去的35年,西方國家教育人們要貪婪,要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在全球化的今天,這種觀點在全世界被廣泛接受。在中國,我們被教育,我們也教育人們要自私,要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怎麼才能改變這種趨勢,使人們犧牲一點自己的利益,對此您有什麼建議?羅默教授:我的顧慮是右派觀點現在美國占上風,這也對世界其他國家帶來了不好的影響。也許中國一些人因為受美國右派影響才變得意識形態比較偏右。我並沒有這個問題的答案,但是我覺得自己的任務是對右派的這種人本性貪婪,只顧自己的說法做出挑戰。我認為社會上很多人追求的是一個被人尊敬的社會成員,他們願意為社會創造價值。我們通過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到,收入重新分配會傷害經濟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社會的風氣和社會制度是相關的,通過有效的社會制度,可以改變人們的消費行為。在北歐,人們消費更多的休閑,工作更少,這種選擇是無可非議的,他們工作的效率同樣很高,他們的經濟在全球也是有競爭力的。我想要說的,一個國家的成功,並不需要很大的不平等,而且稅收很低。經濟學不會教給我們這個結論,壞的經濟學才教給我們這個結論。問:您認為激勵和人們的貪婪聯系在一起,通過市場機制不能達到公平。通過教育人們,我們可以將激勵和社會團結聯系起來,然後我們可以達到社會公平,而不需要太多的市場力量。這是您的意思嗎?羅默教授:不是。我想說的是即使在一個完美的民主政體,有完善的市場機制條件下,只要家庭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即使很好的民主制度也不能帶來平等主義者想要的平等。如果家庭只關心他們自己的利益,在民主政體下不會產生達到平等所必需的教育財政政策。只有在人們不僅僅考慮他們自己的利益才有可能實現,但是我認為人們不可能做到這一點。為什麼要做這方面的研究?在20世紀早期,一些知識分子,將社會主義看作是實現平等的希望,後來,社會主義被證明是失敗了,20世紀後期,一些知識分子將民主制度看成是實現平等希望,就像當初看待社會主義那樣,我認為對這種看法不是理性的,對它持懷疑態度。要達到這種平等,在民主政體下,人們必須有社會團結的精神。問:我看到有資料表示您在年輕的時候曾經因為信仰影響過自己的事業。剛才林老師稱您為一個馬克思主義者,現在中國還宣稱自己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馬克思主義從19世紀經歷了從興起到走下坡路的過程。這么多年以後,您對於馬克思主義以及馬克思本人是怎麼看待的?羅默教授:我不知道中國是不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就我自己的判斷,中國不是社會主義,也不是資本主義,而是快速向資本主義發展,而且是向不好的資本主義發展。當然,中國幾十年來的經濟發展是不可否認的,它的成就使很多人脫離貧困,這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我認為,對中國經濟發展推動最大的,改革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市場機制。資本主義最好的地方是它利用市場機制,而不是它的私有產權。市場機制在中國幾十年來的發展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我過去稱自己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但是現在我認為自己是一個平等主義者。我從來都認為馬克思思想上有一些重要錯誤,尤其是他對市場的很低評價。我認為市場是一個復雜社會中必要的一部分,而且現代經濟的發展使馬克思過去的錯誤越來越突出。就是因為我和馬克思在這方面的不同,在講自己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的時候我越來越感到自己言不達意,所以我不再自稱是馬克思主義者。現在的社會現實和19世紀的有很大不同,考慮現在的社會問題,馬克思不會有什麼高見。在70年代末,我和西方一些學者,用現代的研究方法研究馬克思主義。研究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有什麼假設,可以得出什麼結論,哪些假設,哪些結論是對的,哪些假設,哪些結論是錯的。我們這個群體的很多成員,80年代在西方都是很有影響力的,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我們中的所有人,都逐漸對馬克思主義失去了興趣。首先,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已經作了足夠的探討,其次,馬克思主義離現實社會也越來越遠。 (李中海、盧鋒整理)

⑵ 怎樣構建金融穩定,金融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當前金融亂象頻生,局部金融風險頻發,金融監管風暴頻繁,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牽動著各方神經。面對如此錯綜復雜的形勢,加快金融業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顧過往,拋開部門本位主義,加強頂層設計,才能切實推進國家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縱觀當前金融業的矛盾與問題,建議從以下四大問題入手,全面規劃和設計金融體系和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目標問題

近現代金融發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機史,每一次危機,都使政府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是雙目標: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金融穩定是國際慣例和共識,金融發展則是我國作為後發展國家特殊的國情需要。圍繞著雙目標,各金融監管機構在不同時期各有側重,特別是維護金融穩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規上,還是機構設置上都予以了重點鋪陳。
然而,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的積累,銀行、證券和保險業機構紛紛下大氣力挺進到針對個人財富管理的爭奪中,以股票、債券、基金、私募股權等基礎金融產品為標的,加上互聯網金融助力,個人面對強勢的金融機構和復雜的金融產品,往往淪為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違規理財的受害者,並引發局部金融風險。目前中國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預計到2020年突破1萬美元,家庭和個人將有更大比例的財富從存款和房地產轉向復雜多樣的金融產品,對消費者的金融保護將越發突顯。
借鑒國際經驗,著眼於金融業發展趨勢,應將維護個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公平交易、防範金融欺詐,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第三極,構建穩定、發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標,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機構設置和金融市場秩序維護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體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監管體制問題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場暴跌,將中國分業監管的痛點進行了全方位曝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監管,既不能總攬金融市場的全貌,也不能適應洶涌擴張的混業經營現實。綜合而言,當前以機構主體為監管邊界的分業體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監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劇膨脹的資產管理業務為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針對實質相同或一致的業務,在合格投資者人數、投資門檻、募集方式、風險資本、投資范圍等方面,標准不一,約束不同,導致市場參與者廣泛借道監管偏松的機構或設計多層嵌套的產品實現跨部門、跨市場、跨機構套利。
二是監管真空。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資產證券化和私人財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強勢挺進中國金融業,四大新金融、新業態都橫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面對如此混業態勢,銀、證、保三會心態復雜,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後的集體選擇是紮好自己邊界籬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帶。由於監管空白,導致新金融野蠻生長,局部風險頻發。
三是監管盲區。現在對於2015年A股巨挫的一個共識是:場外資金利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各自規則,打通了監管壁壘,而監管部門又都是信息孤島,沒有一個監管部門能夠全流程、全鏈條地掌握入市資金的來源與集聚動態。這種監管盲區在「一行三會」以及外匯局之間的業務接頭地帶大量存在。
四是監管逆勢。上世紀80年代以來,英、德、法、日等主要經濟體全面走向混業經營與混業監管,1999年美國柯林頓政府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全面結束對混業經營的限制。而當主要經濟大國從分業轉向混業時,我國卻於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繼成立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隨著金融深化,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已不合時宜。
五是割裂市場。建設統一大市場一直是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目標和方向。然而,分業監管體制把分機構監管自動延伸為分市場監管,規則競爭、審批競爭,但又不互聯互通。
針對分業監管的不足,國內各界進行了廣泛討論。對此,筆者建議在體制改革設計上明確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權力制衡原則,不允許任何一家監管機構權力過大;二是混業監管原則,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監管體制需要順應發展趨勢;三是金融生產者和金融消費者雙保護原則,保護金融生產者穩定經營,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參與交易。
依據上述原則,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借鑒次貸危機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可供選擇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實央行兩項職能,即宏觀審慎管理職能、金融信息統計職能。為此,在央行內部增設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局,專司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監測與應對預案,制定逆周期資本、行業資本等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指標等;充實金融信息統計職能,明確所有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都有向央行報送金融信息的義務,明確央行統一制定金融行業的統計標准,明確央行是國家金融信息的統計歸口部門。
二是合並「三會」為「二會」,即調整合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金融機構和所有場內外、本外幣金融市場。可按五大板塊設置業務司局,即系統重要性金控集團監管板塊、銀行業監管板塊、證券業板塊、保險業板塊、金融市場板塊。金融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監管范圍涵蓋所有與消費者發生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款、銀行卡、支付、理財等,都同時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功能性監管。將現行「一行三會」內部的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打擊非法集資局等並入,從保護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財產安全、自主選擇、受教知情等權益出發,分清職責,並將信用評級機構和個人財富管理規劃咨詢服務納入監管范圍,成立金融消費者協會和財富管理行業協會。
金融法律問題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載體和保證。金融制度先進與否與金融立法密切相關,所謂國家金融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實質是金融法律的現代化。目前我國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問題:
一是法律線條粗獷。即使將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計入,我國金融法律法規與美、日、德等金融發達國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貨、外匯、金融衍生品等基礎性法律我國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規內容不細致,實踐操作性不強。很多法律法規變成了監管部門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過多體現監管部門的意志。由於金融業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立法部門在權力邊界、法條表述粗細等方面常常擺脫不了監管部門的影響,甚至淪為權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遲緩。由於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規常常顯著滯後於金融發展現實,其結果要麼是抑制金融創新與發展,要麼是市場參與者不斷試探或挑戰法律與監管的底線。
解決金融法律問題需要納入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統籌考慮,包括立法機構人才的職業化、專業化等。當前為規范混業經營,亟待優先解決《證券法》和《信託法》的修訂與完善。
目前《證券法》修改在即,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強投資者保護等都為修法之必要,但更為迫切的是擴展「證券」的定義。近年來所謂的混業經營,除了金融機構跨部門持牌、跨行業經營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場投融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圍繞理財業務,突入對方市場,開展全面競爭。業務類似,但依據的監管規則卻不同,導致監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國《證券法》的修訂正在加快進行中,建議為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奠定法理基礎,至少將各類資產管理集合資金計劃列入「證券」定義。
《信託法》是另一部管理混業經營的基本大法,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2001年10月我國《信託法》正式實施。目前《信託法》在內容和實踐上面臨幾大問題:一是將《信託法》狹義地局限為信託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閣,法院判例少,證監會、保監會怕引入《信託法》而踩了銀監會的「腳」,選擇視而不見,三是內容不適應金融業發展變化。
從國外經驗看,《信託法》規范的是財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類公司業務,更沒有信託公司這種類型金融機構,各國通過《信託法》將「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各方當事人的權責利進行了法律規范,尤其是對信託財產的隔離、受託人的義務進行了細致明確。當前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亂象叢生,根本原因是《信託法》虛弱、虛置。
因此,建議盡快啟動《信託法》修改,將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管理的各類資產管理業務全部納入《信託法》的規范之下。著重完善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委託人忠義制度、公益信託制度等。
國有金融問題
目前,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無論是規模佔比,還是影響力,國有經濟在金融業中的統領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業中,銀行業的國有經濟成分尤為突出,總資產佔比超過60%。
國有經濟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有利於宏觀調控,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有利於化解局部金融風險,有利於配合國家重大經濟戰略部署。然而,在獲得上述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集中可歸結為低效率。由於國有經濟銀行在法人治理結構上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導致其在資金投向上偏好國有經濟、在經營風格上過於強調穩健,在考核機制上缺乏長效激勵,其結果是銀行將大量低成本資金投向低效的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這些年融資難、融資貴主要體現在民營企業,資產管理市場上混亂的通道業務和嵌套業務,其根源也是民營企業通過正規渠道難以獲得低成本資金。
過去的改革實踐證明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並不能解決國企效率低下問題,說到底,國企本質上是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國有大銀行之所以能從十幾年前「技術上破產」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頭,成功的秘訣是:政府剝離不良資產+政府注資+政府傾斜上市融資+政府長期高利差保護,政府的扶持發揮了主要作用,市場化能力有限。為此,建議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和推動國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銀行業國有經濟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將幾家國有大銀行逐漸改造成國有資本佔主導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漸進、有序地將中投公司或匯金公司的注資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置換為民營資本,國有資本佔比降至50%以下、控股權以上的第一大股東。
二是將中、農、工、建、交、郵儲六大銀行之外的國有股份制銀行改造成以民營資本為主、國有資本為輔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僅是重要大股東,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現為戰略性財務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審核步伐。中小銀行的市場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發放貸款,類似於美國的社區銀行。政府對民間資本開設中小銀行的政策要透明、簡潔、便利化,門檻要求應僅限於:按照相對規范的股份制建立,產權清晰;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參加存款保險體系;市場定位明確。只要發起成立的企業符合上述要求,就應盡快批准從事銀行業。
四是深化國有大銀行企業制度改革。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場化的管理層選拔方式,銀行董事會主席和銀行行長均應由董事會選聘產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層激勵,確保高級管理人員以股東利益為主要目標。在市場化選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應完全市場化。
(作者系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客座教授)

⑶ 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金融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大動脈。隨著國內居民金融財富不斷增加,消費者與金融機構聯系日趨緊密。然而,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權益及其保護卻一直被社會各界包括金融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所忽視。
目前還尚未有文獻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有下定義的,有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是有第三方力量干預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在金融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的消費者得到利益上的上升,從而實現金融消費的公平和公正。定義中的第三方力量主要指政府,因為金融業所具有的影響社會利益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公共產品」的特點和巨大外溢效果使得它不同於其他行業。 1,實體權利的保護
實體權利是有各類相關法律,包括一級立法和二級立法界定的, 影響消費者在金融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權利。消費者獲得金融服務的性質分為兩類:一類是基本金融服務即消費者作為社會成員應當享有賬戶服務、基本保險服務、消費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務,術語消費者福利;另一類是風險性的金融服務,消費者購買具有一定風險的金融服務以獲得資產增值,例如購買股票或者其他理財產品,體現了消費者的公平發展權。
在不同的類型中權利保護是不一樣的,在基本金融領域,監管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金融交易權和教育權以避免金融排斥,即為消費者的基礎性權利;在購買風險性的金融服務是,監管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安全權、隱私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以體現監管安全與公平的價值取向。
2,程序保護
在金融領域,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力量失衡,當事人的實質法律地位不平等,為此從廉價正義的角度,程序保護是保障實體權利保護的必要環節。程序保護分為訴訟保護和非訴救濟兩類,訴訟成為糾紛解決和對當事人進行權利救濟的最終和最高位階的保護手段。
於199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基本法律,為普通消費市場的消費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卻無法對「金融消費」這一類特殊的消費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 。

⑷ 中國人民銀行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原則

B屬地管理,C客觀公正,D便民高效

⑸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⑹ 如何實現經濟增長的效率和公平雙目標

一、在初次分配中兼顧效率與公平,讓各種要素遵循市場原則取得收益,並加強對不合理因素的調節。一是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宏觀調控指導體系,充分發揮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的調節作用。逐步在各類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健全並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完善勞動定額管理體制,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二是加快推進壟斷行業改革,加強對壟斷行業收入分配的調控。通過市場准入引入新的競爭因素,創造平等競爭環境。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壟斷行業特別收益金制度。加強對壟斷行業單位內部收入分配的制度約束,建立根據經營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確定經營者與職工收入的合理比例,限制各種不合理的高收入和職務消費。加強對壟斷行業產品和服務的價格管理,進一步完善價格聽證制度,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漲價行為。三是完善資源產品定價機制。建立健全土地、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交易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障所有者權益和經營者的合理收入。
二、在再分配中更加註重公平,以提高居民收入為重點,加快完善財稅體制。要通過完善體制機制,逐步扭轉稅收增長快於經濟增長、政府支出偏重生產性投資的趨勢,避免財政收入增長擠壓居民收入增長空間,解決政府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支出不足影響居民消費傾向的問題。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盡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合理調整稅率級距和水平,加強稅源監控和稅收征管,加大對高收入調節力度。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加強對財產性收入的調節,適時開征統一的物業稅。另外,加快慈善事業發展,用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扶持公益性、慈善性基金發展,發揮「第三次分配」對緩解收入差距擴大的作用。
三、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解決公共服務領域的機會公平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受教育機會的公平。提高全民族受教育水平,是縮小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徑。政府要加大對基礎教育的投入,特別是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保障不同家庭的孩子有公平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要向困難群體傾斜。二是就業機會的公平。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打破城鄉、地區以及所有制等方面的市場分割,讓勞動者在平等競爭中得到合理的報酬,以過程公平促進勞動者發展機會的公平。三是享受基本醫療服務和社會保障機會的公平。要重點加強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網路建設。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著力解決社會保障待遇差別過大的問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以縮小城鄉差距為重點,發揮城鎮化在縮小收入差距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支撐作用。從根本上解決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問題,取決於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化進程。我們要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防止城鎮化異化為簡單的城鎮擴大以及對農村資源的擠占,促進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良性互動。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有計劃地解決好農民工在城鎮的就業和生活問題,逐步實現農民工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以及社會保障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政策措施,不僅要做到公共投入和公共服務真正向「三農」傾斜,加快農村各項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而且要加快探索完善農村宅基地置換、土地自願有償合理流轉的辦法。
五、繼續抓好農村扶貧工作。必須加大扶貧工作力度,堅持開發式扶貧,從根本上提高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把扶貧開發的重點放在貧困程度較深的集中連片貧困地區和特殊類型貧困地區。對一些生態環境脆弱、不適合人類生活居住地區的居民,要逐步遷移到發展條件較好的地區,實行生態移民、異地扶貧。繼續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扶持力度。不斷完善勞動力轉移培訓、產業化扶貧等政策。逐步提高扶貧標准,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實現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
六、健全收入分配調節的工作體系和監測體系建設。要加強對收入分配調節的規劃和領導,建立健全收入分配調節工作機制。研究提出收入分配調節的階段性工作目標,統籌中長期規劃安排,綜合制定政策,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要完善職工工資統計調查制度,建立有關的信息發布和共享制度,健全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申報制度。加強大額資金流動的金融監控,規范各種報酬的支付方式,逐步減少市場交易過程中現金支付的比例。

⑺ 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知多少

淺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隨著金融理財產品的推陳出新和金融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也不斷創新。《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2013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2013年11月1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5章39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個人金融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在慚慚地引起人們的重視。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特別化, 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 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例如, 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或自用房產而接受貸款的個人貸款者、為進行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為避免人身或家庭財產遭受未來不可知的風險而購買保險的投保人等。基於金融業的特殊性及消費者法保護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個人投資者通常也被視為金融消費者。
二、金融消費者的權力
(一)金融獲知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消費者有權根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的價格標准和依據、計息罰息政策、運作方式、風險程度,或者金融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准和依據等信息。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對出售金融產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說明。
(二)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公平消費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有獲得自願交易、收費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權利。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四)金融資產保密權與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個人隱私和消費信息受保護的權利。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系方式、健康狀況、家庭情況、財產狀況、消費信息、信用信息等與金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依法受保護。
(五)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有向金融經營者提出請求賠償的權利。只有這項權利最終得到了實現,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得到了真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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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所面臨著的問題
(一)自由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受到侵犯。
銀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地位不對等也是近年來投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當中僅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明確了保護條款。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個人客戶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時,借款人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客戶在與銀行簽訂制式合同時,由於所處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無法針對某些不滿意條款與銀行協商,也就是說客戶既無法自主選擇接,也無權拒絕。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自定規避風險和違反自由選擇的條款。一些基層銀行在貸款時要求金融消費者同時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貸款利率一浮到頂等,完全不給金融消費者留任何協商餘地。
(二)知情權受到侵犯。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中,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所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但個別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往往忽視甚至不向消費者進行相關提示。例如一些銀行人員在營銷保險產品時將紅利解釋成利息,將理財產品定義成定期存款,沒有將風險如悉告知客戶等。
(三)已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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