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聯網金融風險防範 國外文獻綜述
。。。老娘忙得要死還要來回答你問題!!!你找抽啊!!!( ̄ε(# ̄)☆╰╮o( ̄皿 ̄///)
2. 國際公約法對互聯網金融怎樣規定的
互聯網金融是指依託於互聯網而開展的各種金融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網上銀行、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路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以及金融機構的網路創新平台和基於網路的金融服務平台等。全球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不僅對國際經濟和金融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對國際金融秩序和法律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國際金融法律體系是由一系列規范國際金融秩序和國際金融交易行為的國際金融條約、國際金融規則、國際金融慣例、涉外金融立法等法律文件所構成的一個系統,其所涵蓋的范圍主要包括國際商業銀行、國際貨幣、國際借貸及擔保、國際結算與國際貿易融資、國際證券融資以及國際金融組織法律制度等內容。在國際社會各方主體的參與和努力下,國際金融領域法律制度建設已現端倪:銀行法、票據法、金融支付與結演算法、金融擔保法、證券發行與交易法等領域,先後出現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和涉外立法。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改變了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傳統格局。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無任何分支機構的純網路銀行——美國第一安全網路銀行產生,由此開啟了網上銀行的金融創新模式;1998年建立的PayPal網路服務商依託eBay龐大的市場份額,開始了全球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新模式,目前PayPal在全球擁有超過1.5億個賬戶,成為全球最大的網上支付公司之一;2005年誕生的首個依託於WEB2.0的P2P網路眾籌融資模式,為借款需求者和有閑置資金者創建自行配對交易的網路借貸平台。互聯網金融具有空間的虛擬性、金融交易行為的自由性、信息流通的交互性、網路空間的開放性、參與主體的全球性。這些形態各異、功能廣泛的互聯網金融新形態和新模式,超越了傳統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調整范圍,亟須新的國際金融條約、新的國際金融規則、新的國際金融慣例和涉外金融立法予以規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在客觀上將大大拓展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外延。
隨著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普及和推廣,傳統國際金融法律規范在調整國際互聯網金融新秩序方面,表現出許多新的盲點和空缺,傳統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這種局限性與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亟須法律規范調整需求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將越來越突出。一些現行的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和規則,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尤其是面對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路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等的興起,亟須更新、修訂與增補。國際社會一直在不懈努力促進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國際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也一直在不斷地進行改革。如針對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所出現的新問題,國際銀行業監管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修訂,目前所適用的是經過修訂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即《巴塞爾III》)。《巴塞爾III》中建立了有關提高核心資本充足率、控制杠桿比率以及強化流動性監管等新規則,強化了對銀行的國際監管。但是面對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路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等金融互聯網新模式,《巴塞爾III》所確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顯得有些捉襟見肘,如從事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大多以商業公司,而非以銀行的身份開展業務,他們的行為規范並不受《巴塞爾III》中有關核心資本充足率、控制杠桿比率以及強化流動性監管等新規則的約束。在這樣的國際金融法律環境下,勢必造成銀行與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導致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手腳被束縛。又如1996年12月聯合國第51次大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雖然對於網路市場中的數據電文、網上合同成立及生效條件、運輸等專項領域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都做了十分具體的規范。但是,對於「數宇簽名認證機構」這樣的法律問題,尚付闕如。因此,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今天,亟須制定一些專門用於調整互聯網金融的國際金融法新規則。
傳統國際金融法的保護重點往往放在市場強勢主體之上。跨國商業銀行、跨國保險公司、跨國投資銀行和跨國基金等金融市場的主體,常常利用其強勢地位,制定有利的行業規則,或者通過霸王條款,獲得有利的交易地位。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由於參與主體分布地域廣泛,類型眾多,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設計者和國際金融規范的制定者,必須將法律保護的重點,由市場強勢地位的主體轉為弱勢地位的主體即金融消費者之上。可以說,建立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國際金融秩序,成功的關鍵在於法律的這種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認同和發揮。由於互聯網金融空間的虛擬性,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沒有機會與交易對方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只能通過網路傳遞信息。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交易對手的商業誠實性問題,均可能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產生影響,影響到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他們參與互聯網金融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性。要鼓勵全球大眾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活動,必須將維護全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國際金融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大環境下,只有將維護全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到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原則的高度,才能真正促進全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維護國際社會秩序、促進國際經濟繁榮和國際社會進步。
3. 國外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發展狀況是怎樣的
1、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化
國外金融業在互聯網出現不久就開始了將業務實回現方式向網路方向延伸拓展。答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化即金融互聯網服務,互聯網與金融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以互聯網為代表的多種信息技術手段對傳統金融服務的推動作用,即傳統金融業務通過互聯網手段實現了服務
的延伸,是一個互聯網化的過程。主要表現在國外商業銀行傳統業務通過互聯網、手機、
PDA
等終端設備實現銀行業務功能;券商建立互聯網平台以實現讓客戶通過網路完成證券
交易;
保險公司依託互聯網交易平台實現保單出單和在線理賠;
還有諸如通過互聯網平台實
現資產管理等業務。
這些業務的本質是技術創新帶來的銀行傳統業務渠道的信息化升級。
2、第三方支付
國外第三方支付的概念類似於國內同類型三方支付產品,
但從出現的先後順序來看,
國
外三方支付的起步時間和發展遠遠領先於國內。
4. 國內外關於研究互聯網金融有哪些好的學者或論文推薦
按議論的性質不同可以把畢業論文分為立論文和駁論文。立論性的畢業論文是指回從正答面闡述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一篇論文側重於以立論為主,就屬於立論性論文。立論文要求論點鮮明,論據充分,論證嚴密,以理和事實服人。駁論性畢業論文是指通過反駁別人的論點來樹立自己的論點和主張。如果畢業論文側重於以駁論為主,批駁某些錯誤的觀點、見解、理論,就屬於駁論性畢業論文。駁論文除按立論文對論點、論據、論證的要求以外,還要求針鋒相對,據理力爭。
按研究問題的大小不同可以把畢業論文分為宏觀論文和微觀論文。凡屆國家全局性、帶有普遍性並對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導意義的論文,稱為宏觀論文。它研究的面比較寬廣,具有較大范圍的影響。反之,研究局部性、具體問題的論文,是微觀論文。它對具體工作有指導意義,影響的面窄一些。
5. 國外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研究的人有哪些叫什麼
美國互聯網金融的發生發展,是兩大決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是傭金自由化和金融混業經營放開,促進了競爭機制活化和金融創新;二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成熟,並投入商業化應用。
1975年,美國開始傭金自由化,證券經紀業務競爭加劇,1990年代互聯網技術大發展使高效、低成本的網路證券經紀服務競爭優勢凸顯,從而誕生了純網路經紀商E—Trade,嘉信理財也由折扣經紀商轉型為網路經紀商。自此,美國證券業拉開了證券電子商務發展的序幕,也是美國互聯網金融的開端。此後,銀行、保險、理財服務也逐步「互聯網化」。
1999年美國頒布實施《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經營業務范圍的嚴格界限,對於互聯網金融業態和產品創新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000年以後,除了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化」以外,網路支付(移動支付)、網路借貸、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創新模式不斷涌現,並獲得大眾的青睞。目前,「移動支付」成為全球互聯網金融的寵兒,美國發展相對滯後,但是2010年以後,競爭也日趨白熱化。
盡管美國是世界上互聯網和金融都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的互聯網巨頭公司Google、Amazon、Facebook並沒有像國內的BAT那樣,大舉進軍互聯網金融領域,對以銀行為首的傳統金融體系業務沖擊都比較小。美國為什麼沒有產生互聯網金融巨頭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美國市場化的機制使得軍事、科技、金融、教育四大支柱產業,在相對自由的體制中均衡發展,難以滲透到對方核心領域。
第二,美國的金融體制完善,利率市場化完成近三十年,產品和服務都接近完善。金融行業競爭非常激烈,也使得金融機構積極擁抱互聯網,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由於競爭激烈壓低盈利,互聯網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
第三,美國的信用卡體系已相當發達,沒有為第三方支付留下發展空間。2012年開始,美國移動信用卡、手機銀行也有了較快的發展,增速分別為24%和20%,但這並沒有削弱信用卡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其信息化水平。
日本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美國類似,也是金融自由化與網路信息技術發展共同作用的結果。與美國「群雄並起」的模式不同,日本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壯大依循其慣有的集團化模式,重視集團內部互聯網金融產業鏈的打造,發揮「利益共同體」的業務協同優勢,這種模式促進了互聯網金融巨頭的產生,具有代表性的是SBI集團、樂天集團、Monex證券。
SBI控股公司作為日本網上金融服務的先驅企業於1999年成立,建立了全球獨具特色的「網路金融企業集團體制」。SBI集團目前有金融服務、基於創投的資產管理和生物科技相關業務。其中金融服務業務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望採納,謝謝
6. 為什麼美國並沒有出現所謂「互聯網金融」或者「金融互聯網」的概念
這個問題有意思,我來回答一下。
中國人喜歡標記,說這話可能有點言重了,但是這個定義是中性的。標簽最大好處是高效率,分類處理,以提高商業價值。但缺點是它是片面的,容易成為空洞的口號。
在第二代金融行業中,社會的形象越來越差,反華爾街的反華爾街趨勢在美國興起,公眾肯定會渴望有人來對待這個瘋狂的第二代。互聯網行業是一代人,衣服是平等的,開放的,自由的,所以互聯網不僅是一大筆錢,也是一個救世主。
簡單拋磚引玉一下,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7. 國內外學者對農村金融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寧波大學商學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論文《農村金融與農村金金融發展:基於交易視角的概念重構》(《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年第2期,P8-13;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農業經濟導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轉載)中,針對既有農村金融定義的缺陷,重新定義了農村金融概念與農村金融發展的概念,並基於該定義,形成了系統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理論,構建了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與模式,並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該概念及其基礎上的成果,值得農村金融理論研究、政策制定和實際部門借鑒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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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農村金融
農村金融准確定義
農村金融准確定義i是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首要前提。文獻分析發現,雖然,農村金融在我國歷史悠久,但「『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概念被廣泛運用,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並且,長期以來,在「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觀[i]基礎上,「農村金融」的內涵似乎只要給「金融」冠以「農村」就能自然地被定義出來。事實上,我國既有「農村金融」概念就是這樣生成的[ii],即「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金融」(見編者注)這種看似簡單明了,實際卻是望文生義、同意反復的定義,不僅掩蓋了農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為獨立範疇存在的邏輯基礎,而且,存在兩個明顯問題
二「農村金融」問題
一是「農村的」指向不明
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還是存在於農村地理空間的?還是從屬於農村經濟主體的?還是冠以「農」字招牌的?還是在農村從事業務活動的?還是其他兼而有之的?等等這些,其內涵含糊不清。
二是對「金融」的理解流於形式
不僅忽視了「對金融的定義,傳統金融理論和現代金融理論是有區別的」,「存在從不同視角對『金融』所進行的規范性的論證」,其表述粼粼種種,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無普遍被接受的統一的理論界定」的事實。而且,沿襲了主流金融觀—「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動的外表,卻將其本質隱藏起來的形式化定義。「有『望文生義』之嫌」,沒有深刻地認識到:「金融的實質其實並不是資金的借貸」,而是「財產(Property)的借貸或財產的跨時(Intertemporal)交易活動」,「『金融』就是信用轉讓」的金融本質屬性。顯然,僅依此形式化的定義,難以把握「農村金融」的內涵,更難以進一步透視出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和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