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在湖北省注冊金融擔保公司需要那些手續和流程是什麼謝謝。
擔保業務的操作流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擔保業務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 擔保業務的程序
第三條:擔保業務程序如下:
(一) 企業申請
(二) 擔保受理
(三) 項目初審
(四) 項目評審
(五) 簽訂合同
(六) 抵押登記
(七) 擔保收費
(八) 發放貸款
(九) 保後管理
(十) 代償和追償
(十一) 擔保中介
擔保業務程序細化列示:企業申請《信用擔保項目申報書》;企業提供擔保申請材料;擔保受理《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項目初審確定第一調查人、第二調查人;項目初審基本內容,實地調查,擔保調查報告;《擔保項目處理表》;項目評審部門評審;申保會評審、《擔保項目評審書》;復議項目評審,簽訂合同;《同意擔保通知函》;准備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審核空白合同文本(擔保部、綜合部、律師、總經理)《合同審核表》;正式簽訂合同《合同登記表》;《擔保費認繳單》抵押登記准備抵(質)押登記資料:主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其他資料;他項權利證書或抵(質)押登記表(登記機關簽章)發放貸款《擔保貸款業務聯系單》復印借款借據;擔保收費;保後管理日常檢查,重點檢查:《擔保項目檢查表》保後檢查報告《擔保到期通知函》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業務檔案管理;代償和追償方案;提起法律訴訟;擔保終結還貸收據復印件;注銷抵(質)押登記;退還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
第三章 擔保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企業申請擔保需填寫《信用擔保申報書》,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 借款人(擔保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1. 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 法人代表證明書
3. 法人代表授權書
4. 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6. 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 資信證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借款申請書
10. 申請借款和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11. 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經合法機構出具的審計報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2. 與借款用途有關的資料:購銷協議、合作協議等。
13. 項目可行性報告及主管部門批件
14. 生產經營情況表
15. 其他有關材料
(二) 反擔保第三人應提供的材料
1. 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法人代表證明書
3.法人代表授權書
4.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6.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資信證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經合法機構出具的審計報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0.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齡分析表和有負債情況表
11.其他有關材料
(三) 反擔保方式為抵押或質押應提供的材料
1. 抵押物、質物清單
2. 抵押物、質物權利憑證
3. 抵押物、質物評估資料
4. 保險單
5. 董事會同意抵押、質押的決議
6. 抵押物、質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聲明
7. 抵押物、質物為海關監管的,提供海關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聲明
8. 抵押物、質物為公有企業,提供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9. 其他有關材料
(四) 注意事項
1. 提供的材料除復印件外,同時應提供原件備驗
2. 提供的材料復印件要加蓋公章
3. 法人代表授權委託須法人代表親筆簽字授予
4. 公司受理人可根據擔保項目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刪選和添加
第五條:公司擔保部顧客服務值班人員負責項目受理,核實顧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對符合擔保條件的正式受理,建立顧客檔案及檔案編號,登記《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擔保申請人材料清單》,《反擔保人材料清單》及按材料清單提供的材料作為《信用擔保申報書》的附件,經公司擔保受理人和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歸檔。
第六條:擔保受理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並已通過年檢
(二) 依法經營,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政策
(三) 基本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並能提供反擔保措施
(四) 對單個企業的擔保金額不超過我公司自身實收資本的10%
(五) 申請擔保額不超過該企業有效凈資產的70%
(六) 該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第四章 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
第七條:公司擔保部根據人員和業務量的實際情況,確定第一調查人和第二調查人,第一調查人為項目負責人,負主要調查責任,第二調查人協辦。
第八條:項目初審主要是通過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獲取擔保項目,項目承擔企業及反擔保人真實、全面的信息,通過綜合分析、比較、評價,形成最後綜合性的評定和結論即《擔保調查報告》。
第九條:資料審核是項目初審的開始階段,是對申請擔保企業提供的資料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和審核,以確定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實性。信息不僅來源於企業,還應從其他途徑,如與企業和項目有關的管理部門、金融部門、財稅部門、供應商、用戶等處獲取。對上述資料,信息審核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補充,核實之處以及發現的漏洞、疑點即是下一步進行實地調查的重點。
第十條:資料審核重點
(一) 按「清單」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為原件,復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復印材料是否加蓋公章。各種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應年檢的是否以辦理手續。
(二) 有關個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邏輯關系要正確,通過對企業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立項批文、可研、資信等級、環保及市場准入等具體文件的審核,了解借款人(擔保申請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合法合規。
(三) 財稅報表是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是無保留意見報告,初步分析財務狀況,記錄疑點,以便實地調查核實。
(四) 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審核與以上三項基本相同。重點是審核反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措施是否符合《擔保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如房地產、土地、海商)及有關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物、質物的權屬(權利憑證)是否明晰。
第十一條:項目初審過程中,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協辦人(至少雙人下戶)應到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及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進行實地調查前,要列出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目標,以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二條:實地調查要點
(一) 訪問企業,會見有關當事人,了解企業和項目背景、市場競爭范圍、銷售和利潤、資源的供應情況,弄清借款內容和還款來源,考察企業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文化程度、主要經歷、技術專長、經營決策、市場開拓、遵紀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
(二) 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材料,要求企業提供原件核對。
(三) 考察主要生產、經營場所,通過走、看、問,判斷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印證有關資料記載和有關當事人介紹的情況。
(四) 對財務報表的調查審核,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調查核實以下內容:
1. 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准則計帳。
2. 企業的財務內容控制制度是否完備並有效執行。
3. 通過採用抽查大項的方式,審核企業是否做到了帳表、帳帳、帳證、帳實四相符,核實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
4. 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保留意見部分
5. 企業的或有損失和或有負債情況。
(五) 查看抵押物、質物。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積、用途,抵押物、質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等。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出質的,要查看權利憑證原件,辨別真偽,必要時請有關部門鑒定。
第十三條:綜合分析是在核實資料和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分析、比較和評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分析、判斷借款人(擔保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清償債務意願及是否能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二) 分析經濟環境對擔保項目和項目承擔企業的影響,主要包括:項目產品在行業中的地位,產品經濟壽命期,技術、工藝先進程度、市場結構和市場競爭能力,市場風險程度及政府的管理制度等。
(三) 分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通過財務分析和現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預測借款人的未來發展趨勢。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
1. 償債能力(財務杠桿比率、流動比率)
2. 盈利能力(盈利比例)
3. 營運能力(效率比列)
4. 資產質量
5. 資金結構
6. 預測近三年的發展趨勢。現金流量分析是要預計在未來的還款期間內,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償還銀行借款。
(四) 粉絲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重點分析擔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質押是否合法合規,與抵押物、質物的流動性相關的預期變現難易程度、交易成本和價格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五) 基本分限度分析
第十四條:項目初審結束,項目負責人須向評審會提交《擔保調查報告》,《擔保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 借款人背景情況
(二) 項目基本情況
(三) 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
(四) 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
(五) 借款用途及還款資金來源
(六) 反擔保情況
(七) 與銀行往來及或有負債情況
(八) 綜合分析該項目風險程度
(九)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十) 調查結論
第十五條:項目初審過程中發現企業有不良信用記錄、出具虛假資料、違法違規等問題,或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致使初審工作不能進行時,項目負責人應在《擔保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填報《擔保項目處理表》,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公司負責人審批,項目負責人將處理結果告知企業。因企業材料提供不全或企業要求暫緩處理影響項目初審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項目初審工作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如超過5個工作日,項目負責人應向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部門負責人向總經理報告。
第五章 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
第十七條:擔保項目的評審(詳細評審)包括兩個環節,即部門審核和會議評審。
第十八條:項目初審工作結束後,項目負責人將企業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提交擔保部,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對上述資料進行評審。部門評審的重點是項目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部門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 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
(二) 對反擔保措施提出意見
(三) 對企業的報審資料從法律角度加以審核
(四) 對項目的風險度進行評價
(五) 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價。評審意見和結論填寫《擔保項目評審書》的一至八項。部門評審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條:部門評審完畢後,將《擔保項目評審書》連同其他資料一並提交會議評審。
第二十條: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評審委員會由擔保業務部負責,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 評委會全體成員
(二) 項目負責人和協辦人
(三) 評委會認為需參加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會議評審工作程序
(一) 評委會至少在會議召開前2天,將會議內容(在檔案和微機內)通知參加會議成員
(二) 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必須事先向評委會主任請假,若參加會議人員未達應參加會議人數的半數,則會議改期進行
(三) 項目責任人報告項目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協辦人作補充說明
(四) 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審核意見
(五) 評審委員會和參加委員會質疑,調查責任人和協辦人答疑
(六) 參加會議人員從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具體評審意見
(七) 評審委員會主任綜合與會大多數人的意見後提出總結性評審意見
(八) 會議評審採用簽字表決制,參加會議評審人員須在《擔保項目評審書》的第九項明確填寫「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字,不得棄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人員同意視為項目評審通過
(九) 按照公司決策許可權劃分的規定報公司決策機構(決策人)審批,審批意見填列《擔保項目評審書》第十項
第二十二條:擔保審批許可權(包括擔保額度、擔保展期、擔保逾期、撤保的審批)
(一) 擔保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 擔保額在100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對部門審核、會議評審被否決的項目,決策機構(決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擔保」或「進行復議的決定」,而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會議由評委會指定專人記錄,內容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意見及最後綜合意見。會議形成的文書、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發生以下情形的項目需進行復議
(一) 公司評審委員會否決(三分之一以上評審人員不同意),但決策機構(決策人)決定復議的項目
(二) 多數評審人員質疑,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調查的項目
(三) 自公司批准擔保之日起3個月後辦理手續的項目,復議僅限一次,對復議的項目,自項目初審程序開始辦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確定第一調查人
第六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六條:項目正式批准後,由擔保部發函通知項目承擔企業辦理擔保手續,通知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同意擔保的決定、繳納費用的金額、付款期限和方式、辦理擔保手續應備資料和其他准備工作,發函前項目責任人要確認貸款銀行的承貸情況。
第二十七條:擔保部安排專人經辦擔保合同簽約手續,一般情況下項目負責人為合同經辦人,簽約程序如下:
(一) 准備(或擬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及其他須准備的法律文書。
(二) 由擔保部、綜合部、法律顧問審核上述合同文本,對需要調整和修改的合同條款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談判,將修改意見填寫在《合同審核表》中,報總經理審定。
(三) 公司經辦人登記《合同登記表》,確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編號,填寫合同內容並在經辦人處簽字,須注意的事項:
(1) 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得「其他約定」要註明「俟本合同的保證人與借款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保證人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收到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後,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 與抵(質)押人簽訂的《反擔保抵(質)押合同》一般情況下,抵質押期限要長於借款期限6個月,保險期限要長於借款期限3個月,投保總值不得低於抵押物,質物總值,保單要註明我公司為保險賠償第一受益人,保單正本須存放我公司。
(四) 對填寫完內容的合同文本再進行一次審核,方法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五) 涉及到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共有人、反擔保人(自然人)等簽字蓋章的情況,當事人必須當面簽字、蓋章,我公司至少有二人在現場。
(六) 企業簽署《擔保費認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財務部門。
(七) 法人代表、公司蓋章。
第二十八條:辦理完簽約手續的項目資料移交擔保部檔案管理員統一管理,重要合同和證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等須單獨管理。
第七章 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必須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力質押、保證金、企業的保證反擔保等,公司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借證措施。公司原則上不接受保證反擔保。
第三十條:企業提供抵押物、質押物的范圍,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項目負責人准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和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抵(質)押登記資料包括:主合同、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登記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辦理完抵(質)押登記手續後,應取得抵(質)押登記部門發放的《他項權力證書》或經抵(質)押部門簽章的《抵(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70%;動產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動產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股權、債券等權利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計算)不高於70%。
第三十三條:採用保證反擔保措施的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 必須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二) 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三) 連續2年盈利
(四) 企業資信和經濟實力要優於借款企業
(五) 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保險
第三十四條: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後,經辦人填寫一式二份《擔保貸款聯系單》,聯系單上註明「已經與借款人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請承貸銀行見此通知後為借款人放款」字樣,報總經理簽批後送承貸銀行,銀行經辦人簽章後可為企業放款,督促企業繳納擔保費。經辦人將一份《擔保貸款業務聯系單》(銀行經辦人蓋章)和銀行借款借據的復印件存檔。
第八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五條:擔保收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標准,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優惠費率。
第三十六條:公司擔保費率(年率)按擔保額度劃分3檔:擔保額度在500萬元下(含500萬元),擔保費率為2%;擔保額度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部分,擔保費率為1.5%;擔保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擔保費率為1%;每宗擔保收費按上述費率計算低於2000元時,應按不低於2000元收取。
第三十七條:擔保費原則上應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擔保額度超過1000萬元,並且擔保時間超過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費。若逾期支付,按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簽署《擔保費認繳單》時,要讓企業確認擔保費率和擔保費金額。擔保費由擔保部負責計算和催繳,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核實贊嘆不已收款。公司財務部門收到款項並在《擔保費認繳單》上簽字後,將《擔保費認繳單》退擔保部存檔。應繳擔保費當日,擔保部和公司財務部門有關人員須填制《擔保費收繳確認表》,將繳費情況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
第九章 擔保項目管理
第三十九條:擔保項目後期管理(保後管理),是指自承貸銀行向企業放款到擔保終結的過程的管理,包括擔保項目檢查、展期項目和逾期項目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
第四十條:擔保項目的檢查由擔保部負責。檢查前要制定檢查計劃,報總經理審批。保後檢查分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日常檢查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反擔保措施、風險等級等確定檢查頻率,日常檢查至少每個季度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是對借款封閉管理的項目,認為風險較大的項目及其他需特別關注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全程跟蹤。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須填寫《擔保項目檢查表》並附檢查報告和企業及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完整,報總經理簽批意見後與有關資料一並存檔。
第四十一條:保後檢查的內容
(一) 企業是否按借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
(二) 債務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 反擔保措施中是否發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 風險計量和總結(貸款的五級分類)
(五) 其他須說明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部門負責人口頭報告。部門應在2日內將存在的問題和處理意見書面報告總經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題討論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第四十三條:對所有擔保項目在擔保到期之前30日,由擔保部填制《擔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項目承擔企業。
第四十四條:第月月末前,擔保部應向總經理提交當月《逾期項目統計表》和《擔保項目檢查表》。
第四十五條:需要展期的擔保項目,企業須在擔保項目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擔保展期書面申請。擔保部負責調查擔保展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表》,報總經理審批。對展期項目的擔保須按照新項目的擔保程序辦理。
第四十六條:對逾期的擔保項目,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表》,報總經理審批。對逾期擔保項目的處理意見包括:
(一) 採用更為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二) 建議撤保.對逾期的擔保項目按會議評審及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四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主動撤保:
(一) 擔保貸款未按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
(二) 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
(三) 公司認為項目承提企業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較大潛在風險
第四十八條:項目撤保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撤保)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對項目撤保按會議評審及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四十九條:已經結束的擔保項目,應及時辦理項目終結手續。擔保貸款到期後,擔保部負責核實貸款本息確已歸還,並留存一份放款收回憑證復印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將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資料退還企業,填寫《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報總經理核准。擔保部將部門管理的檔案移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
第五十條:項目責任人在辦理擔保業務過程中,應根據業務進度將完成內容及時錄入微機,包括:擔保業務動態表、擔保項目檢查一覽表等。
第十章 債的追償
第五十一條:主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我公司代為清償後,應依法進行追償及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代償和追償方案由擔保部負責制訂並報總經理審定,項目責任人為具體經辦人。對主債務人與我公司簽訂抵押或質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質押財產折價或以其拍賣。變賣後的價值沖抵債務,對設定反擔保人的,應依法向反擔保人追償,反擔保人拒絕清償的,應依法對主債務人及反擔保人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責任和罰責
第五十三條:項目負責人,部門審核人員、會議評審人員按公司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比重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因具體原因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求有關人員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五條:擔保部高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自擔保業務受理至債務追償完畢整個過程有關文件、資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條:擔保業務流程中所有有關的文書和資料都在歸檔范圍。歸檔的案卷要編排次序系統,卷內首頁要有材料目錄。借閱檔案要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表》/部門內部人員之間及部門與部門之間移交檔案時要有
移交記錄,填寫《檔案移交登記表》。
第五十七條:擔保項目終止後,擔保部將檔案移交給公司檔案管理部門。
『貳』 擔保公司操作流程是什麼
擔保業務的操作流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擔保業務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 擔保業務的程序
第三條:擔保業務程序如下:
(一) 企業申請
(二) 擔保受理
(三) 項目初審
(四) 項目評審
(五) 簽訂合同
(六) 抵押登記
(七) 擔保收費
(八) 發放貸款
(九) 保後管理
(十) 代償和追償
(十一) 擔保中介
擔保業務程序細化列示:企業申請《信用擔保項目申報書》;企業提供擔保申請材料;擔保受理《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項目初審確定第一調查人、第二調查人;項目初審基本內容,實地調查,擔保調查報告;《擔保項目處理表》;項目評審部門評審;申保會評審、《擔保項目評審書》;復議項目評審,簽訂合同;《同意擔保通知函》;准備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審核空白合同文本(擔保部、綜合部、律師、總經理)《合同審核表》;正式簽訂合同《合同登記表》;《擔保費認繳單》抵押登記准備抵(質)押登記資料:主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其他資料;他項權利證書或抵(質)押登記表(登記機關簽章)發放貸款《擔保貸款業務聯系單》復印借款借據;擔保收費;保後管理日常檢查,重點檢查:《擔保項目檢查表》保後檢查報告《擔保到期通知函》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業務檔案管理;代償和追償方案;提起法律訴訟;擔保終結還貸收據復印件;注銷抵(質)押登記;退還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
第三章 擔保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企業申請擔保需填寫《信用擔保申報書》,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 借款人(擔保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1. 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 法人代表證明書
3. 法人代表授權書
4. 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6. 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 資信證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借款申請書
10. 申請借款和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11. 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經合法機構出具的審計報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2. 與借款用途有關的資料:購銷協議、合作協議等。
13. 項目可行性報告及主管部門批件
14. 生產經營情況表
15. 其他有關材料
(二) 反擔保第三人應提供的材料
1. 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法人代表證明書
3.法人代表授權書
4.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6.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資信證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經合法機構出具的審計報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0.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齡分析表和有負債情況表
11.其他有關材料
(三) 反擔保方式為抵押或質押應提供的材料
1. 抵押物、質物清單
2. 抵押物、質物權利憑證
3. 抵押物、質物評估資料
4. 保險單
5. 董事會同意抵押、質押的決議
6. 抵押物、質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聲明
7. 抵押物、質物為海關監管的,提供海關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聲明
8. 抵押物、質物為公有企業,提供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9. 其他有關材料
(四) 注意事項
1. 提供的材料除復印件外,同時應提供原件備驗
2. 提供的材料復印件要加蓋公章
3. 法人代表授權委託須法人代表親筆簽字授予
4. 公司受理人可根據擔保項目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刪選和添加
第五條:公司擔保部顧客服務值班人員負責項目受理,核實顧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對符合擔保條件的正式受理,建立顧客檔案及檔案編號,登記《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擔保申請人材料清單》,《反擔保人材料清單》及按材料清單提供的材料作為《信用擔保申報書》的附件,經公司擔保受理人和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歸檔。
第六條:擔保受理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並已通過年檢
(二) 依法經營,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政策
(三) 基本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並能提供反擔保措施
(四) 對單個企業的擔保金額不超過我公司自身實收資本的10%
(五) 申請擔保額不超過該企業有效凈資產的70%
(六) 該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第四章 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
第七條:公司擔保部根據人員和業務量的實際情況,確定第一調查人和第二調查人,第一調查人為項目負責人,負主要調查責任,第二調查人協辦。
第八條:項目初審主要是通過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獲取擔保項目,項目承擔企業及反擔保人真實、全面的信息,通過綜合分析、比較、評價,形成最後綜合性的評定和結論即《擔保調查報告》。
第九條:資料審核是項目初審的開始階段,是對申請擔保企業提供的資料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和審核,以確定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實性。信息不僅來源於企業,還應從其他途徑,如與企業和項目有關的管理部門、金融部門、財稅部門、供應商、用戶等處獲取。對上述資料,信息審核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補充,核實之處以及發現的漏洞、疑點即是下一步進行實地調查的重點。
第十條:資料審核重點
(一) 按「清單」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為原件,復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復印材料是否加蓋公章。各種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應年檢的是否以辦理手續。
(二) 有關個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邏輯關系要正確,通過對企業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立項批文、可研、資信等級、環保及市場准入等具體文件的審核,了解借款人(擔保申請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合法合規。
(三) 財稅報表是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是無保留意見報告,初步分析財務狀況,記錄疑點,以便實地調查核實。
(四) 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審核與以上三項基本相同。重點是審核反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措施是否符合《擔保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如房地產、土地、海商)及有關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物、質物的權屬(權利憑證)是否明晰。
第十一條:項目初審過程中,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協辦人(至少雙人下戶)應到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及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進行實地調查前,要列出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目標,以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二條:實地調查要點
(一) 訪問企業,會見有關當事人,了解企業和項目背景、市場競爭范圍、銷售和利潤、資源的供應情況,弄清借款內容和還款來源,考察企業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文化程度、主要經歷、技術專長、經營決策、市場開拓、遵紀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
(二) 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材料,要求企業提供原件核對。
(三) 考察主要生產、經營場所,通過走、看、問,判斷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印證有關資料記載和有關當事人介紹的情況。
(四) 對財務報表的調查審核,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調查核實以下內容:
1. 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准則計帳。
2. 企業的財務內容控制制度是否完備並有效執行。
3. 通過採用抽查大項的方式,審核企業是否做到了帳表、帳帳、帳證、帳實四相符,核實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
4. 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保留意見部分
5. 企業的或有損失和或有負債情況。
(五) 查看抵押物、質物。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積、用途,抵押物、質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等。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出質的,要查看權利憑證原件,辨別真偽,必要時請有關部門鑒定。
第十三條:綜合分析是在核實資料和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分析、比較和評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分析、判斷借款人(擔保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清償債務意願及是否能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二) 分析經濟環境對擔保項目和項目承擔企業的影響,主要包括:項目產品在行業中的地位,產品經濟壽命期,技術、工藝先進程度、市場結構和市場競爭能力,市場風險程度及政府的管理制度等。
(三) 分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通過財務分析和現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預測借款人的未來發展趨勢。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
1. 償債能力(財務杠桿比率、流動比率)
2. 盈利能力(盈利比例)
3. 營運能力(效率比列)
4. 資產質量
5. 資金結構
6. 預測近三年的發展趨勢。現金流量分析是要預計在未來的還款期間內,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償還銀行借款。
(四) 粉絲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重點分析擔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質押是否合法合規,與抵押物、質物的流動性相關的預期變現難易程度、交易成本和價格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五) 基本分限度分析
第十四條:項目初審結束,項目負責人須向評審會提交《擔保調查報告》,《擔保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 借款人背景情況
(二) 項目基本情況
(三) 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
(四) 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
(五) 借款用途及還款資金來源
(六) 反擔保情況
(七) 與銀行往來及或有負債情況
(八) 綜合分析該項目風險程度
(九)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十) 調查結論
第十五條:項目初審過程中發現企業有不良信用記錄、出具虛假資料、違法違規等問題,或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致使初審工作不能進行時,項目負責人應在《擔保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填報《擔保項目處理表》,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公司負責人審批,項目負責人將處理結果告知企業。因企業材料提供不全或企業要求暫緩處理影響項目初審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項目初審工作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如超過5個工作日,項目負責人應向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部門負責人向總經理報告。
第五章 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
第十七條:擔保項目的評審(詳細評審)包括兩個環節,即部門審核和會議評審。
第十八條:項目初審工作結束後,項目負責人將企業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提交擔保部,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對上述資料進行評審。部門評審的重點是項目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部門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 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
(二) 對反擔保措施提出意見
(三) 對企業的報審資料從法律角度加以審核
(四) 對項目的風險度進行評價
(五) 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價。評審意見和結論填寫《擔保項目評審書》的一至八項。部門評審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條:部門評審完畢後,將《擔保項目評審書》連同其他資料一並提交會議評審。
第二十條: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評審委員會由擔保業務部負責,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 評委會全體成員
(二) 項目負責人和協辦人
(三) 評委會認為需參加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會議評審工作程序
(一) 評委會至少在會議召開前2天,將會議內容(在檔案和微機內)通知參加會議成員
(二) 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必須事先向評委會主任請假,若參加會議人員未達應參加會議人數的半數,則會議改期進行
(三) 項目責任人報告項目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協辦人作補充說明
(四) 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審核意見
(五) 評審委員會和參加委員會質疑,調查責任人和協辦人答疑
(六) 參加會議人員從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具體評審意見
(七) 評審委員會主任綜合與會大多數人的意見後提出總結性評審意見
(八) 會議評審採用簽字表決制,參加會議評審人員須在《擔保項目評審書》的第九項明確填寫「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字,不得棄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人員同意視為項目評審通過
(九) 按照公司決策許可權劃分的規定報公司決策機構(決策人)審批,審批意見填列《擔保項目評審書》第十項
第二十二條:擔保審批許可權(包括擔保額度、擔保展期、擔保逾期、撤保的審批)
(一) 擔保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 擔保額在100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對部門審核、會議評審被否決的項目,決策機構(決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擔保」或「進行復議的決定」,而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會議由評委會指定專人記錄,內容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意見及最後綜合意見。會議形成的文書、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發生以下情形的項目需進行復議
(一) 公司評審委員會否決(三分之一以上評審人員不同意),但決策機構(決策人)決定復議的項目
(二) 多數評審人員質疑,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調查的項目
(三) 自公司批准擔保之日起3個月後辦理手續的項目,復議僅限一次,對復議的項目,自項目初審程序開始辦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確定第一調查人
第六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六條:項目正式批准後,由擔保部發函通知項目承擔企業辦理擔保手續,通知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同意擔保的決定、繳納費用的金額、付款期限和方式、辦理擔保手續應備資料和其他准備工作,發函前項目責任人要確認貸款銀行的承貸情況。
第二十七條:擔保部安排專人經辦擔保合同簽約手續,一般情況下項目負責人為合同經辦人,簽約程序如下:
(一) 准備(或擬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及其他須准備的法律文書。
(二) 由擔保部、綜合部、法律顧問審核上述合同文本,對需要調整和修改的合同條款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談判,將修改意見填寫在《合同審核表》中,報總經理審定。
(三) 公司經辦人登記《合同登記表》,確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編號,填寫合同內容並在經辦人處簽字,須注意的事項:
(1) 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得「其他約定」要註明「俟本合同的保證人與借款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保證人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收到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後,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 與抵(質)押人簽訂的《反擔保抵(質)押合同》一般情況下,抵質押期限要長於借款期限6個月,保險期限要長於借款期限3個月,投保總值不得低於抵押物,質物總值,保單要註明我公司為保險賠償第一受益人,保單正本須存放我公司。
(四) 對填寫完內容的合同文本再進行一次審核,方法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五) 涉及到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共有人、反擔保人(自然人)等簽字蓋章的情況,當事人必須當面簽字、蓋章,我公司至少有二人在現場。
(六) 企業簽署《擔保費認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財務部門。
(七) 法人代表、公司蓋章。
第二十八條:辦理完簽約手續的項目資料移交擔保部檔案管理員統一管理,重要合同和證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等須單獨管理。
第七章 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必須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力質押、保證金、企業的保證反擔保等,公司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借證措施。公司原則上不接受保證反擔保。
第三十條:企業提供抵押物、質押物的范圍,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項目負責人准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和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抵(質)押登記資料包括:主合同、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登記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辦理完抵(質)押登記手續後,應取得抵(質)押登記部門發放的《他項權力證書》或經抵(質)押部門簽章的《抵(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70%;動產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動產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股權、債券等權利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計算)不高於70%。
第三十三條:採用保證反擔保措施的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 必須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二) 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三) 連續2年盈利
(四) 企業資信和經濟實力要優於借款企業
(五) 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保險
第三十四條: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後,經辦人填寫一式二份《擔保貸款聯系單》,聯系單上註明「已經與借款人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請承貸銀行見此通知後為借款人放款」字樣,報總經理簽批後送承貸銀行,銀行經辦人簽章後可為企業放款,督促企業繳納擔保費。經辦人將一份《擔保貸款業務聯系單》(銀行經辦人蓋章)和銀行借款借據的復印件存檔。
第八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五條:擔保收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標准,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優惠費率。
第三十六條:公司擔保費率(年率)按擔保額度劃分3檔:擔保額度在500萬元下(含500萬元),擔保費率為2%;擔保額度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部分,擔保費率為1.5%;擔保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擔保費率為1%;每宗擔保收費按上述費率計算低於2000元時,應按不低於2000元收取。
第三十七條:擔保費原則上應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擔保額度超過1000萬元,並且擔保時間超過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費。若逾期支付,按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簽署《擔保費認繳單》時,要讓企業確認擔保費率和擔保費金額。擔保費由擔保部負責計算和催繳,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核實贊嘆不已收款。公司財務部門收到款項並在《擔保費認繳單》上簽字後,將《擔保費認繳單》退擔保部存檔。應繳擔保費當日,擔保部和公司財務部門有關人員須填制《擔保費收繳確認表》,將繳費情況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
第九章 擔保項目管理
第三十九條:擔保項目後期管理(保後管理),是指自承貸銀行向企業放款到擔保終結的過程的管理,包括擔保項目檢查、展期項目和逾期項目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
第四十條:擔保項目的檢查由擔保部負責。檢查前要制定檢查計劃,報總經理審批。保後檢查分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日常檢查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反擔保措施、風險等級等確定檢查頻率,日常檢查至少每個季度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是對借款封閉管理的項目,認為風險較大的項目及其他需特別關注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全程跟蹤。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須填寫《擔保項目檢查表》並附檢查報告和企業及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完整,報總經理簽批意見後與有關資料一並存檔。
第四十一條:保後檢查的內容
(一) 企業是否按借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
(二) 債務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 反擔保措施中是否發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 風險計量和總結(貸款的五級分類)
(五) 其他須說明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部門負責人口頭報告。部門應在2日內將存在的問題和處理意見書面報告總經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題討論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第四十三條:對所有擔保項目在擔保到期之前30日,由擔保部填制《擔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項目承擔企業。
第四十四條:第月月末前,擔保部應向總經理提交當月《逾期項目統計表》和《擔保項目檢查表》。
第四十五條:需要展期的擔保項目,企業須在擔保項目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擔保展期書面申請。擔保部負責調查擔保展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表》,報總經理審批。對展期項目的擔保須按照新項目的擔保程序辦理。
第四十六條:對逾期的擔保項目,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表》,報總經理審批。對逾期擔保項目的處理意見包括:
(一) 採用更為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二) 建議撤保.對逾期的擔保項目按會議評審及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四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主動撤保:
(一) 擔保貸款未按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
(二) 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
(三) 公司認為項目承提企業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較大潛在風險
第四十八條:項目撤保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撤保)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對項目撤保按會議評審及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四十九條:已經結束的擔保項目,應及時辦理項目終結手續。擔保貸款到期後,擔保部負責核實貸款本息確已歸還,並留存一份放款收回憑證復印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將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資料退還企業,填寫《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報總經理核准。擔保部將部門管理的檔案移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
第五十條:項目責任人在辦理擔保業務過程中,應根據業務進度將完成內容及時錄入微機,包括:擔保業務動態表、擔保項目檢查一覽表等。
第十章 債的追償
第五十一條:主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我公司代為清償後,應依法進行追償及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代償和追償方案由擔保部負責制訂並報總經理審定,項目責任人為具體經辦人。對主債務人與我公司簽訂抵押或質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質押財產折價或以其拍賣。變賣後的價值沖抵債務,對設定反擔保人的,應依法向反擔保人追償,反擔保人拒絕清償的,應依法對主債務人及反擔保人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責任和罰責
第五十三條:項目負責人,部門審核人員、會議評審人員按公司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比重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因具體原因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求有關人員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五條:擔保部高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自擔保業務受理至債務追償完畢整個過程有關文件、資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條:擔保業務流程中所有有關的文書和資料都在歸檔范圍。歸檔的案卷要編排次序系統,卷內首頁要有材料目錄。借閱檔案要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表》/部門內部人員之間及部門與部門之間移交檔案時要有
移交記錄,填寫《檔案移交登記表》。
第五十七條:擔保項目終止後,擔保部將檔案移交給公司檔案管理部門
『叄』 武漢鯨孚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鯨孚融金控,全稱武漢鯨孚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是2015年8月向武漢工商局申請在武漢注冊成立的一家網路金融信息服務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整。公司旗下建有「鯨孚融」P2P網路金融信息服務平台,採用抵押公證+風險准備金+擔保保證金+企業三方聯保的運作模式,平台內資金由中國最早成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通聯支付」進行全程託管。平台上的融資項目由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提供本息保障,逾期、壞賬的融資項目由對應的金融機構全額墊付,同時「鯨孚融」風控團隊實地核查融資項目及抵押、公證等真實性,確保全程無憂理財。鯨孚融旨在打造安全、高效、透明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平台,為投資人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優質高收益融資項目,實現投融需求兩端的無縫對接,使客戶之間的投融行為更加專業和規范,創造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雙重回報。鯨孚融金控榮獲「2015年度最具成長價值50強」。證明材料來自騰訊大楚網。
法定代表人:蔡寧
成立時間:2015-08-31
注冊資本:2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2010000053913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大園路88號武大科技園一號樓生產樓1樓2-2號
『肆』 關於金融機構抵押房產證的問題
您好!根據《物權法》中擔保物權的規定,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專押權自登記屬時設立。因此,您和信用社的抵押合同,不產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是說,您和信用社的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您違法該合同約定內容,應該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而不是由《物權法》、《擔保法》來調整。信用社只能以《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追究您的違約責任,而不能主張抵押權。不明之處,請發問。
不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根據擔保法抵押權沒有生效
『伍』 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業務應注意哪些經營要點
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必須具備一定條件,不論是銀行還是其他各金融機構要求完全相同。具體要求如下:
1、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2、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願意並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房產抵押;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所抵押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並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5、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6、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業務辦理所需的材料較多且缺一不可,具體需提供材料如下:
1、借款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其復印件;
3、抵押房屋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含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4、與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或合同;
5、房屋產權證
6、職業和經濟收入證明,以及家庭基本狀況;
7、抵押保險
8、房屋評估證明
9、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陸』 我剛貸款買套房,銀行說擔保公司會實地核查,都會查什麼內容呢知道的朋友告訴我,謝謝了,我很著急!
1、核查房屋地址
2、了解房屋所在地理、環境、和基礎設施。給房屋做價格評估。
『柒』 貸款合同審查要點有哪些
一、主體是否合格
1、主體真實性審查
如果是企業類借款人,要審查該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文件;審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的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要注意審查部分企業「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以及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形。如果是個人借款,要審查個人身份證原件以及借款申請書上是否是本人的簽字或蓋章。
2、主體合法性審查
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夥組織是否有各合夥人簽字蓋章等。
3、主體資信程度審查
審查企業(或個人)、關聯企業、公司股東及其配偶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以親朋名義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對外擔保情況,有無不良信用記錄,有無大額或有負債或重大涉訟案件等;審查公司法人代表或個人有無賭博、吸毒、賴賬不還等劣跡,有無道德風險等。審查報告中要對以上情況作專門介紹,並在徵信系統中查詢記錄附後佐證。
二、利息約定是否合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因此,合同中利息必須明示,且不能違反前述規定,否則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同時,也應在合同中約定逾期還款的利息和遲延履行判決書的利息計算方式。
三、擔保是否有效
1、擔保是否有效審查
審查保證擔保貸款時,必須以審慎性原則考察保證人的經濟實力、資產負債情況和資信程度以及有無實際代償能力。此外,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保無效;醫院、學校、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擔保無效;國家機關,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擔保無效;法律、法規規定對外保證合同應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未批准擔保無效。
2、公司擔保審查
首先審查公司提供擔保行為是否符合該公司章程規定;審查被擔保人與擔保人關系,被擔保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其次審查公司章程對擔保額度的限制以及簽訂擔保合同的簽訂人有無該公司的法定授權。最後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擔保時,要審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行為是否依照規定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如不履行審慎注意義務可能要承擔擔保債權落空的法律後果。
3、抵押貸款審查
首先,審查抵押物權利證書真實性。其次,審查抵押物詳細清單。包括:產權人、抵押物名稱、用途、建造年份、房產證號、土地證號、購置價、賬面價、評估價、抵押價等。 最後,審查抵押物的價值依據。現實中,特別要關注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經濟環境、土地市場發育狀況、土地的未來用途及有關規劃、計劃等方面的政策,實時了解土地價值狀況,避免因土地價值虛增或其他情況而導致的貸款風險。
四、法律文書是否規范嚴謹
1、要約和承諾
要約、承諾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所謂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希望對方接受並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借款申請的行為,即為要約。所謂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受約方)同意接受要約內容,決定與要約方就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要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的答復都不是承諾,而是一種反要約或新要約。實踐中,借款合同的訂立往往是要約、反要約直到最後承諾,是反復蹉商的過程。
2、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
(2)借款的幣種,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圍,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款數量、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據,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並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6)借款的期限,借款期限是指貸款人同意讓借款人使用用借款的期限。當事人雙方一般根據借款的種類、用途、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借給能力等因素商議確定借款期限。
(7)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是一次性償還借款,還是分期償還借款,是本息一次性償還,還是本息分別償還。
(8)保證條款,保證條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因此,擔保貸款的種類有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借款合同的擔保,當事人既可以採用由借、貸、擔保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簽訂擔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採用由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並同時向貸款方出具書面還款保證書的形式。
(9)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10)其他條款,除上述主要合同條款外,借款合同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通知和送達條款以及當事人雙方商訂的其他條款等。
3、借款合同的簽訂與生效
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的方式有: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自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條件(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自辦妥批准或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4、借款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借款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合同內容的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內容,將構成違約,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如果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捌』 貸款抵押物選擇原則
有點長,耐心點看:
〈1〉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債權人多次抵押;〈2〉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債權人分別抵押;〈3〉因償還債權所帶來的抵押物的余額部分進行的復合抵押。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債權人多次抵押或向多個債權人抵押後,抵押人償還了一部分債權,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額部分,這部分可以再進行復合抵押。
對於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擔保法》做出如下規定:
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的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同一財產以登記抵押方式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擔保抵押的,作為第一順序抵押登記的被擔保的債權,就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清償,順序排在第二的,只能就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剩餘部分受償,依此類推。如幾個抵押人進行抵押物登記的時間相同,即抵押物的登記順序無前後之分,那麼就按照被抵押擔保的各債權的比例來清償。注意,在同一抵押物上設有多個抵押權的情況下,惟有第一順序的債權人行使抵押權,其他抵押權人無權直接行使,只能就第一順序債權的余額滿足自己的債權。估價機構在接受委託方委託對一房地產其餘未抵押部分進行抵押目的估價時,一定要考慮上述法律規定對該部分房地產抵押價值的影響。房地產估價人員應詳細解讀委估房地產權屬證書中所記載的抵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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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很明顯,登記是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則其不發生效力,抵押權人也無從取得有效的抵押權。因此,在房地產抵押合同已登記的情況下,即使抵押合同缺乏書面形式要件,該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成立並生效,抵押權人有效取得抵押權。在房地產抵押合同未辦理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之間已就房地產抵押合同訂立書面形式,根據《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並不生效。所以,房地產設立抵押權時,抵押合同的書面形式要求並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機關包括: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我國《土地管理法》第5條、第11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根據《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為基礎,並遵循登記機關一致的原則,異地抵押的,必須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登記工作。
2.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城市房地產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調整的對象,該法的第6條、第59條、第61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負責全國的房地產管理工作。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因此,無論是從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議定或是房地產估價來講,確定權屬情況及其性質是關鍵的環節,其直接規范著經濟以及估價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於從估價角度講確權之後的重要問題是確定在該權屬上的經濟利益。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主要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抵押登記程序可細分為兩部分: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序
(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並經抵押權人認可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咨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3、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並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然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終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
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的授權委託文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5、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6、以房屋及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8、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9、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10、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
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並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取得的法律證明文件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人以任何形式佔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其未來實現其抵押權不會產生任何有利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的分割劃分權只能屬於土地管理部門。
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二、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其具體程序為:
(一)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以下文件: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材料;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登記審核與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的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三) 登記的變更與注銷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擔保法》就與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問題有其相關的規定,對其深化了解,不僅對估價人員正確的估價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而且對金融機構防範房地產信貸風險也是非常重要的。
考慮抵押權實現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抵押的效力,《擔保法》第46條規定: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范圍是指抵押權在其所擔保的債權屆期未能清償實行後,抵押物拍賣或者變賣的價金可以用來清償的相應的債權,而這個范圍是抵押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加以約定的。但在此應加以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三人為借款人做抵押擔保人而以第三人的房地產進行抵押的,在抵押權實現時,即便抵押物房地產由於受市場價格的影響已經跌價,其價值不足以抵償原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抵押人(第三人)對不足部分也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因此,房地產估價師執業的基本要求是正直、公正、客觀、中立、科學,房地產估價師不僅要為估價業務的委託方負責,而且也要為潛在的報告使用者負責,在債權擔保估價中尤其應注意不應剝奪潛在債權人的債權安全權
對於房地產租賃對房地產抵押影響的問題,《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已將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權對房地產權實現的影響,一般來說是負面的,例如,在拍賣抵押物房地產時,買受人顧慮標的物房地產上有租賃權的存在不願意出高價,致使其實現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因此,無論房地產估價人員或金融機構決策人員在進行未來變現風險預測時,對此都應加以重點考慮。
《擔保法》第53條對抵押權的實現規定如下: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如前所述,除評估行業規范及相關法律對估價人員及估價機構的較重的處罰外,對於抵押權實現時未獲清償的情況,各個法律對估價人員及估價機構未做出直接賠償的規定。在出現估價不實的情況時,往往由於估價技術規定的靈活性,即便是涉及到訴訟,由於難度大,一般也是以抵押權人的撤訴告終。未經清償的部分債權,此時以普通債權的形式存在,金融機構的這部分信貸風險加大,因此,選擇信譽較高的估價機構對於金融機構來講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向當地的房地產行業管理機構或上網查詢。對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實現,我國也有相關法律予以規范
。
『玖』 海關減免稅抵押。要重新辦理抵押。是不是要先去海關注銷注銷時需不需要提供銀行的還款證明
當然需要銀行的還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