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的款項借給公司使用,公司需支付利息給個人,個人需要到地稅代開費用票,需要交納什麼稅
1、營業稅
關於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根據這.法規,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
個人將資金借與企業使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對納稅人的界定也包括個人。因此,個人收取資金佔用費也應當適用於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
2、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屬於企業取得的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稅前扣除問題,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扣除。由於本條只列舉了企業向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沒有列舉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處理,因此,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無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在稅收方面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
個人取得貸款利息則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全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對征稅范圍的列舉,以及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1]155號)對「其他金融組織」的解釋,對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對既不是銀行又不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企業向借款人的借款,無論是否簽訂借款合同(或協議),或者出具其他憑據,均無須按「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⑵ 金融貸款轉貸
哪怕是轉貸的,他犯了事,將來你也得還,跟他沒關系,最多沒有利息。另外一般金融公司的貸款不像銀行,沒有那麼多的限制。
⑶ 個人轉貸犯法嗎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⑷ 在銀行貸款的錢,大量在放貸款給個人和企業,但是不超法定利率百分之24,請問放貸人是否違法
一年以內的短期貸款,在貸款期間,如遇人民銀行法定利率調整,貸款利率不做調整。一年以上的中長期貸款,按合同約定方式調整,大部分是次年1月1日調整的,少數是滿一年調整。
⑸ 金融術語解釋——墊資轉貸過橋擺帳
墊資,是指按照工程項目的資金情況,工程項目對外付款大於項目已收款或者應收款合計所形成的代墊支出的資金。
轉貸是指金融機構吸收了存款後再貸給企業。 轉貸的主體必須是是金融機構,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轉貸業務一般在房地產交易中出現。
過橋,是指金融機構A拿到貸款項目之後,本身由於暫時缺乏資金沒有能力運作,於是找金融機構B商量,讓它幫忙發放資金,等A金融機構資金到位後,B則退出 過橋貸款。
擺帳,銀主、借款方 銀主將資金存入雙方協商好的某個賬戶,此賬戶只作借款方的資金證明之用,不得作其它用途。雙方協定日期到期時,銀主將所存資金收回。
⑹ 什麼是轉貸,高利轉貸構成要件
轉貸是指金融機構吸收了存款後再貸給企業。 轉貸的主體必須是是金融機構,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轉貸業務一般在房地產交易中出現。
如果您想賣掉貸款所購房屋,但因貸款沒還完拿不到房產證賣不了時,您可與買家共同到銀行辦理「貸轉貸」業務,把您名下的貸款轉到已向您交付了首付款的買家名下。
辦理住房貸款的轉貸業務的過程是:提出申請、房產評估、銀行審批、簽署合同、注銷原抵押、交易過戶、抵押備案、發放貸款。
如果您的房產抵押尚沒有辦理,則首先要和開發商(擔保人)進行協商,由開發商為受讓方提供新擔保,同時要和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將免除擔保責任,而貸款銀行也會因此而拒絕為其轉貸。因為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一定辦理抵押登記,而購房人一般購買的都為期房,在辦理購房與貸款時,尚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其抵押登記,因此個人購房貸款一般都採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形式,即在抵押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其擔保,待抵押登記辦理完畢之後,開發商擔保終止,購房人以所購房產作為其抵押物。
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您則無需和開發商協商,在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後即可進行轉貸。
2法律法規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外匯管理分局,各有關項目單位: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項下外匯管理、便利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辦理外債轉貸款登記、開戶和償還等業務,特重申並補充規定如下:
一、辦理登記:所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均應由各級債務人在轉貸協議簽定後10日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轉)貸款登記。但轉貸協議中規定以人民幣償還的除外。
二、開立專戶:由於財政部逐步將所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專用帳戶的管理許可權下放,將地方的出國團組的審批和提款工作交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各省級財政廳局可以憑財政部授權文件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協定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項目報
帳的專用帳戶,並可從此類帳戶中按有關規定提取外匯現鈔用於支付貸款項目執行中出國培訓和考察費用。
三、還款: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的償還須由債務人報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各級債務人在申請購匯償還貸款時,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轉貸協議、外匯(轉)貸款登記憑證和上一級財政部門的還款通知書。
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償還時,各級債務人應首先以自有外匯支付。無自有外匯收入時方可購匯。自有外匯不足時,不足部分可以購匯。
2、對下轉貸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償還,各級債務人中,只能有一級債務人購匯,不得重復購匯。各級財政部門應採取措施配合外匯管理部門健全管理,防止以對外還款的名義重復購匯。
國家統借統還、各級轉貸協議中規定以人民幣償還的,由財政部統一購匯;其它情況根據轉貸協議規定內容辦理。下級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上級債務人只有在自有外匯收入不足時方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以自有人民幣購匯。上級債務人如以自有外匯收入墊款,下級債務人在償還墊
款時可以申請購匯。上級債務人如以人民幣購匯墊款,下級債務人在償還墊款時不再購匯。
3、鑒於農業、扶貧、教育、衛生、環保類項目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涉及面廣,轉貸層次多,為簡化購匯手續,避免多主體購匯,以上項目(項目清單附後)自2000年1月1日起,試行由財政部統一辦理對外還款購匯手續,具體做法為:為維持轉貸關系、記帳貨幣、匯率風險承
擔責任不變的前提下,上述項目每期需對外還款時,由財政部對轉貸部門按應計的外幣金額和即期人民幣匯率收取相應的人民幣,然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購匯。各級轉貸單位不再就此類項目還款辦理購匯,但仍可選擇以自有外匯對上還款。本辦法如行之有效,將推廣至所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附件:項目清單
農業:種子一期、農業教育二、淡水養魚、新疆農業、紅壤一、二、林業發展、國家造林、黑龍江農墾、農村信貸一、二、三、四、甘肅綜合開發、江浙灘塗、陝西農業、河北農業、河南農業、廣東農業、江西農業、山東農業、四川農業、長江中上游、塔里木盆地一、二期、加強農業
灌溉、北方灌溉、淠史杭、農業支持服務項目、糧食流通項目、松遼平原農業開發項目、甘肅河西走廓項目、種子商業化項目、安寧河流域農業開發項目、飼料項目、黑龍江農業開發項目、農墾商業化項目、黃土高原、長江水資源、長江水災緊急恢復、沿海資源可持續開發項目、黃土高原
二期項目
扶貧:西南扶貧、秦巴扶貧、山西扶貧、西部扶貧
教育:電大短大、地方大學、職業教育、教材開發、大學發展二、重點學科、師資培訓、貧困省教育發展項目、師范教育發展項目、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教育項目、第二個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第三個基礎教育發展、第四個基礎教育發展
衛生:衛生一、衛生二、衛生三、農業供水一、傳染病與地方病控制項目、農村供水與環境衛生項目、農村衛生人力開發項目、綜合性婦幼衛生項目、疾病預防項目、基本衛生服務項目、農村供水ⅲ項目、衛生九項目
環保:環境技援、北京環境項目、湖北環保項目、蘇南環保項目、上海環境項目、遼寧環境項目、第二個上海污水項目、船舶廢棄物處理項目、重慶工業污染控制與改革項目、第三期農村供水與環境衛生項目、雲南環境項目、山東環境項目、天津城市發展和環境項目、長春供水與環境.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謂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銀行主要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也包括若干投資主體合資設立的股份制銀行,如交通銀行、投資銀行、光大銀行、發展銀行、民生銀行等;此外還包括屬集體經濟性質的城市合作制銀行等。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貸款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單位,如信託投資部門、保險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有關貸款方針、政策,用於發放農村、城市貸款的資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構成:
(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單位的公營存款。這是信貸資金的主體部分;
(2)國家財政撥發給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貸資金中占極小比例;
(3)由資金市場拆借而入的資金。包括從人民銀行貸入的短期貸款;本行內部上、下系統內的借款;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款。此類資金原則上不能安排長期貸款。
根據我國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對此用作發放貸款的信貸資金,貸款申請人必須述明貸款的合法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原則上還應提供擔保人或質押、不動產抵押等,經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審查、評估後,方能確認是否貸款。凡通過編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擔保套取信貸資金者,本身即屬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規的金融不法行為;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有關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任何單位不得在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幅度以上發放貸款,否則,亦屬違背我國信貸資金發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轉貸行為。
高利轉貸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 (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之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七、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⑺ 金融企業續貸與轉貸區別
「轉貸和續貸的區別在於兩者性質不同。轉貸分為兩種,一種是將本人名下未還清的貸內款轉到別人名容下,另一種是借款人在貸款到期之前和貸款機構達成協議,借新貸款來還舊的貸款。而續貸指的是原來在貸款機構有貸款,在全部或部分歸還原貸款情況下,憑借良好的信用或相應的擔保將原貸款延期或重新發放,一般情況下續貸後需壓縮本金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