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金融服務應急預案

金融服務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1-03-19 09:02:33

① 誰有金融資金安全應急預案

我有,詳情找我,教你吧。

② 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五條人民銀行及其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在依法行政或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突發事件可能形成下列一個或多個風險的必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無法正常、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職責或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二)人員傷亡;
(三)較大財產損失或依法須由本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他人較大財產損失;
(四)危害縣(市)以上區域的經濟正常運行、金融穩定;
(五)危害人民銀行的公共關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需要,責成相關部門或單位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可以實際需要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或將其應急處置納入適當的應急預案中。
第六條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定期或實時評估突發事件風險,提出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
各司局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分支行、企事業單位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領導機構審核認定,並報上級單位或歸口司局備案。
第七條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的定期報告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二年。
各司局報告周期,由各司局提出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確定。
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本著及時、有效和簡便的原則,自行確定報告周期。
與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相關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報告周期不得超過一年,也可以根據技術進步、系統升級、應對風險變化等情況,採取實時評估的方式。
第八條定期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起止期及完成日期;
(二)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變化情況;
(三)對下一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預測分析
(四)關於現有應急預案有效性的評估;
(五)關於是否需要修訂現有應急預案或制定新應急預案的明確意見,以及修訂內容或新應急預案的框架;
(六)報告期內與應急預案相關的演練、宣傳和培訓情況及下一報告期內的演練、宣傳和培訓計劃;
(七)報告單位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八)報告參與人員名單及其簽章。
第九條各級應急預案領導機構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研究確定本單位應急預案的修訂和應急預案起草任務,並責成相關單位落實完成。
第十條人民銀行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五個層次:
(一)總體應急預案,確定人民銀行應急處置的指揮體系、操作指南以及與應急處置相關的主要原則、標准和程序等。
(二)部門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並列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和《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三)專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不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針對人民銀行依法行政所必需的重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所面臨的突發事件風險,列入《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四)內部應急預案,針對各自機關內部工作制定的應急預案,包括為確保機關正常工作而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而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
(五)分支機構預案,各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應急處置機制建設的需要,制定的與上級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的上級單位預案的分預案、子預案及次級預案等。
第十一條總體應急預案由辦公廳起草,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施行。
總體應急預案修訂,由辦公廳根據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內部應急預案的調整等情況適時提出修訂意見,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二條部門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完成徵求意見稿,以人民銀行辦公廳發文徵求其他部門、單位意見,協商一致並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並向國務院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三條專項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徵求相關司局、單位意見,報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四條內部應急預案由各職能部門或單位自行制定施行,報本單位辦公廳(室)備案,修訂和解釋亦同。
第十五條分支機構應急預案由各分支機構、企事業單位按照上級單位要求,自行制定和確定發文形式,報上一級單位相關部門和辦公廳(室)備案。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起草、修訂和評估可根據需要聘請外部專家、咨詢或研究機構參與。

③ 誰有金融資金安全應急預案

為了處置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以及突發社會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由此而引發區域性的金融風險突發事件,防止風險的擴散和蔓延,保障全區國有資產安全,保證區金融業的持續穩定、健康、有序發展,特製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單位,因下列事件的發生而導致部門無法正常運轉:
1、水災、火災、地震及重大疫情等事件的突然發生;
2、突生社會動亂或者恐怖襲擊等危害公眾安全事件;
3、各預算單位領導人員攜巨款潛逃或單位突發被盜、被搶事件;
4、區本級「銀—財—庫」計算機網路系統突遭病毒或者黑客侵襲造成預算撥付癱瘓;
5、區本級銀行賬戶遭上級或外地法院查封,影響到全區的正常運轉;
6、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或危機。
二、組織體系
1、區人民政府成立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經濟金融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財政局局長、區政府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財政局國庫處、市人民銀行國庫處,區公、檢、法、工商、稅務、宣傳及轄區內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2、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風險處置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地點設在區財政局,由分管預算、國庫的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全區各預算單位的財務負責人組成。
三、職責分工
1、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在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和領導下,負責對全區突發金融風險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召開緊急會議;研究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原則、處置方式;提出處置方案;向區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
2、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接收、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向領導小組匯報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相關情況;負責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負責對突發金融風險的處置提出具體建議並具體實施;負責檔案管理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風險報告的基本原則
總體原則:迅速、及時、准確。即最先接到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報告的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報告的渠道要暢通,不得延誤、截留。
五、報告的程序及內容
1、發生金融風險事件時,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向辦公室報告;
2、辦公室在接到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後半小時內電話報告給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並應於當天遞交書面報告,同時應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
3、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等級、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擬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
4、領導小組獲悉後,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向區政府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六、突發事件的等級及處置
1、一級事件:涉及金額不大及公眾人數不多的,由辦公室會同事件發生單位直接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上報領導小組。
2、二級事件:涉及金額較大及公眾人數較多的,由辦公室向領導小組匯報,在取得領導小組的處置建議之後,立即付諸實施。並將處置結果上報領導小組。
3、三級事件:突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事件,立即向領導小組及區政府匯報,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由領導小組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緊急會議共同商討處置方案,並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處置。
七、分析與總結
1、突發事件處置完畢之後,負責處置的有關部門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交由辦公室統一歸檔。與此同時,各部門還應當針對事件暴露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措施、預警體系、防範手段。
2、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分析總結會,利用處置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採取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業務培訓,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斷提高幹部的監管水平。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④ 金融機構代理養老工資應急預案

第三方第三方

⑤ 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應急計劃和電子銀行應急預案的區別是什麼謝謝你的回答

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應急預案是還沒有確定下來的,是預備狀態,應急計劃是當出現緊急情況時需要用此計劃方案是已經確定了的

⑥ 金融機構風險為本管理原則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效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工作機制防範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貫徹執行家關信息系統管理律、規技術標准落實銀監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析及向本機構專門委員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相關管理信息;
(四)及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告本機構發重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審查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度報告;
(六)做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及其派機構做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業員進行信息系統關業務、技術安全培訓;
(九)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其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或其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戰略規劃、重項目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風險管理委員或其負責風險監督專業委員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定代表或主要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提供科技服務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合格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員應符合要求:
()具備良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專業知識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合格者崗;經考核適宜工作員應及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專業隊伍建設建立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關律規及規范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指信息系統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面影響全局或共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敏程度各集要素進行析評估並實施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員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授權
第十八條 境外設立我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境內設立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關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評估測試及進行修補更新保證信息系統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機房應符合家關計算機場、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性數據至少應達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C類機房標准數據機房應實行嚴格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自主知識產權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自主知識產權信息系統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電設備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設備應經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家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錯特性並配置適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網路應參照相關標准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產品熟性;網路設備線路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網管監測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產網路與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標准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領取、使用、修改、保管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效管理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資料庫採用適數據加密技術保護敏數據傳輸存取保證數據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程度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式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修訂省域數據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保存省域數據至少實現異數據實備份全性數據實現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存放按規定限保存調用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程形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及產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能影響客戶服務應適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指信息系統研發程組織、規劃、需求、析、設計、編程、測試投產等環節產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立項目工作組重項目應立項目領導組並指定負責項目領導組負責項目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組由業務員、技術員管理員組具體負責整項目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組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組負責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充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析基礎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測試環境保證測試完整性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直接使用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修補系統功能缺陷提高系統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員、技術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條 發程所涉及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員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具由相關負責簽字項目驗收報告驗收合格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指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程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環節產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離運行員應實行專職由其員兼任運行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操作維護員應按授權維護規程要求產狀態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維護應非工作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應符合要求:
()制定詳細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間操作范圍、內容、辦、命令及負責員等信息;
(二)提供見簡便操作菜單或命令信息系統啟或停止、運行志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程所現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維護應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統設備系統環境維護外軟體或數據維護必須通特定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修改數據應通櫃員終端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審計志等便維護審計;
(三)提供維護統計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變更應符合要求:
()制訂嚴密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各崗位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退案授權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確性、安全性合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真實位置內容形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效、全面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應保留初始版本所歷史版本保留所歷史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投產定期內應組織系統評價並根據評價及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機房環境設施實行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現故障應急處理流程預案實交易服務數據應實行24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信息系統造重經濟、聲譽損失重影響事件應即報並處理必要啟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條 外包風險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形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應根據風險控制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原則范圍認真析評估外包存潛風險建立健全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評估機制充審查、評估承包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委託經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相關專業經驗獨立機構完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承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識產權面義務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認識外包服務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直接間接影響並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風險控制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風險提高本機構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符合風險管理標准策略並應建立針外包風險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建立效聯絡、溝通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意外情況能夠實現承包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間斷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敏信息系統及其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客戶隱私數據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應遵守家關律規符合銀監關規定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批准並實施外包前報銀監及其派機構律規規定需要報告機構備案

⑦ 新版人民幣發行後後應急預案

發行庫、發行基金調運和供應危機處置預案

第一條為保證在特殊情況下發行基金的及時供應,滿足人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現金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特製定本預案。

第二條 庫門無法開啟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一)管庫員生病,或攜款潛逃、忘記密碼等原因發行庫主門無法開啟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及時報告庫主任,說明原因。

2、經庫主任批准,啟封備用門密碼

3、在庫主任督導下,副主任、監庫員、發行負責人及另一個管庫員(或庫主任指定人員)共同開啟備用門。

4、監庫員帶領至少兩人進入庫房,打開庫門。

5、由庫主任帶領內審、保衛、會計部門人員入庫進行檢查,核對發行基金和其他實物。

6、經查發行基金實物和其他實物,帳實、帳款、帳簿核對准確後,在庫主任監督下由二線管庫員接替職責,保證出入庫業務正常進行。

7、按程序設置主門、備用門密碼,並封閉備用門密碼後交庫主任和副主任分別保管。

8、如發現庫款出現差錯,要及時查明原因、損失數量,保護現場,並上報上級行,根據上級行指示處理相關問題。

9、按規定同步登記各項登記簿。

(二)因庫門損壞,無法正常開啟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及時報告庫主任,說明原因。

2、經庫主任批准,啟封備用門密碼。

3、在庫主任督導下,監庫員、管庫員共同開啟備用門。

4、經庫主任批准,監庫員帶領管庫員,陪同維修人員進入庫房,登記《組合鎖使用管理登記簿》、《非管庫人員入庫登記簿》。

5、通過維修能夠正常開啟後,方可變更密碼,關閉庫門。

6、按規定,由庫主任和副主任指定專人設置備用門密碼,並密封交庫主任、副主任分別保管,並登記《組合鎖使用管理登記簿》。

(三)主門和備用門同時不能開啟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以最快方式聯系和找到管碼人,確保第一時間開啟庫門。

2、在確定暫時不能開啟庫門和備用門的情況下,要及時報告上級發行庫,說明情況,根據上級庫指示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一是根據地區現金需求情況,組織人員從臨近發行庫調撥發行基金,保證轄區現金需要。

二是如持續時間較長,採取將開戶單位轉移到臨近人民銀行開戶,確保現金供應。

第三條 發行庫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在遭受自然災害時,一是採取縮短營業時間、整箱整袋出入庫等措施保證現金供應;二是採取必要的防災措施,確保發行庫安全;三是增加值班,守押人員,應對特殊情況;四是在發行庫出現險情的情況下,及時上報上級發行庫,根據上級發行庫命令將發行基金調出到臨近比較安全的發行庫,確保發行基金安全。

第四條 庫內發行基金不足,不能保證現金供應情況的應急措施

(一)緊急上報發行基金調撥計劃,根據上級庫調撥命令調入發行基金,確保現金供應。

(二)緊急控制金融機構現金投放。即:保證儲蓄存款支付,控制其他支出。

閱讀全文

與金融服務應急預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投資2萬億美元 瀏覽:409
長信基金總經理 瀏覽:753
白領投資攻略 瀏覽:438
境外匯款不到賬 瀏覽:59
期貨財經要聞 瀏覽:954
天齊鋰業貸款利息 瀏覽:750
期貨鐵礦投 瀏覽:749
君弘一戶通怎麼買股票 瀏覽:151
60元理財卡 瀏覽:517
股票不分紅價格也不漲 瀏覽:788
蘇交科股票千股千評 瀏覽:327
期貨從業人員可以炒外匯 瀏覽:893
每日股票直播 瀏覽:701
海聯訊是只什麼股票 瀏覽:639
外匯委託騙局 瀏覽:399
應收賬款融資包括什麼 瀏覽:838
山東藍色經濟區產業投資基金 瀏覽:579
信託pj證券 瀏覽:938
中國銀行香港人民幣匯率今日 瀏覽:944
嘉富誠資金 瀏覽: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