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件條例
監事會應當加強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回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答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主席一人、監事若幹人組成。
監事分為專職監事與兼職監事:從有關部門和單位選任的監事,為專職;監事會中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派出代表擔任的監事,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的經過資格認證的專業會計公司的專家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由國務院任命。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為專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
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任命。專職監事由司(局)、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其中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主席應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
B.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管理關系條例
監事會與國有金融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參與、不幹預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有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
(四)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七條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國有金融機構定期檢查兩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第八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國有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財務、資金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國有金融機構召開有關監督檢查事項的會議;
(二)查閱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國有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調查了解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C.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所規定的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1)檢查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2)檢查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它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3)檢查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4)檢查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董事、行長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D. 如何加強監事會的建設
銀監會黨委書記閻海旺在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人員培訓班上強調以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 加強監事會監督能力建設最新國內·國際金融焦點和專家分析請查閱中國金融網《行長經理內參》
日前,銀監會黨委書記閻海旺在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人員培訓班上強調,監事會要以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充分認識監事會工作的重大責任和光榮使命,加強監督能力建設,全面推進各項工作。近日,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人員培訓班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舉辦,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和工作人員共70多人參加了培訓。培訓班以學習貫徹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國有商業銀行改革與監管以及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為主線,邀請有關領導和專家授課。銀監會黨委書記閻海旺在培訓班上就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監事會監督能力建設作了重要講話;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就國有銀行改革與監管等有關問題作了專題報告。閻海旺指出,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專題研究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會議,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對加強黨執政能力建設提出了全面要求,目標非常明確,任務非常具體。監事會要切實把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要注重把學習全會精神與更新監督理念、創新工作機制、提高監事會工作水平結合起來;與圍繞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和任務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結合起來;與支持和推進金融改革開放,不斷提高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力結合起來;與促進金融機構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起來。閻海旺強調,監事會要從自身監督檢查工作實際出發,深刻領會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加強監督能力建設。重點要加強監事會科學判斷經濟金融形勢的能力建設,准確把握工作方向和思路,突出監督檢查重點;加強監事會依法監督、規范檢查的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監督檢查工作質量和水平;加強監事會識別、分析金融風險能力的建設,督促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樹立科學的可持續發展觀;加強監事會對金融機構存在的重大問題、典型問題分析研究能力的建設,為金融機構改進和加強經營管理提出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建議和對策;加強監事會指導金融機構完善內控機制能力的建設,促進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加強監事會廉潔從政能力的建設,進一步增強監事會為黨和人民用好權力的自覺性。閻海旺要求,監事會貫徹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偉大工程,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保持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提高凝聚力和戰鬥力。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進一步加強廉政教育和紀律教育,促進監事會黨員幹部進一步發揚愛崗敬業的精神,廉潔奉公,嚴明紀律,樹立監事會的良好形象。要加強幹部隊伍的素質建設,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現代經濟金融知識,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提高監督檢查能力。閻海旺強調,監事會要以加強監督能力建設為契機,不斷推進監事會工作向前發展。一是要進一步加大現場檢查力度。繼續緊緊圍繞宏觀調控目標和任務,加大對國有銀行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情況的檢查力度;密切關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實施後國有銀行的風險狀況;切實抓住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中的「重大風險點」,深入開展專項檢查。二是要針對監事會以往檢查發現的問題,加強後續追蹤檢查和持續檢查。通過檢查,督促金融機構加強整改,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督促金融機構舉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三是要繼續加強對金融機構內部監督部門的工作指導。要督促金融機構針對薄弱環節完善內控制度、逐步構建科學合理的內控體系;要充分運用內部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成果,最大限度地提高監督效率。四是要繼續加強與銀監會有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溝通協作,切實發揮銀監會強化監管和監事會外部監督的兩大優勢,努力形成監督合力。查閱最全面的金融信息和最有價值的金融資源請登陸中國金融資源總庫
閻海旺指出,建立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決策。今年以來,監事會圍繞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和任務,深入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這些成績來之不易。隨著中國銀行業的進一步開放、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逐步深入,監事會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和新的任務。監事會要進一步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振奮精神,嚴格管理、扎實工作,努力為金融改革發展穩定做出更大貢獻。
E. 銀監會的具體作用和職責
一、銀監會的具體作用
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二、銀監會的具體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要求擴展閱讀:
銀行監管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架構的安排既要與金融業的總體發展和監管安排相適應,又要與市場約束、銀行內部管理相協調,事實上是一個權衡監管成本和效益安排的結果。銀監會的設立向外界顯示了政府以加強監管建設為引領,提升行業發展水平的改革意圖。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F.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是隸屬銀監會么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屬司、保險公司等。向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派出監事會,目的是為了健全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督機制,加強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它的管理機構是中央金融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在具體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時,可以使用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辦公室的名義,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G.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代表條例
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金融機構名單,由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事會權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及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H.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違法違紀條例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專家監事不得接受國有金融機構的任何報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國有金融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成員必須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並不得泄露國有金融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成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國有金融機構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國有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有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國有金融機構發現監事會成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時,有權向監事會管理機構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1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I. 全國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 是什麼性質的機構
第三條 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貴。
第五條 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及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國有金融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參與、不幹預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有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
(四)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七條 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國有金融機構定期檢查兩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國有金融機構送行專項檢查。
第十六條 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由國務院任命。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為專職,年齡一殷在60周歲以下。
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任命。專職監事由司(局)、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其中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連任。
J. 銀監會是個什麼樣的單位
「銀監會」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簡稱。
銀監會主要職責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銀監會監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經驗
必須堅持法人監管,重視對每個金融機構總體風險的把握、防範和化解;
必須堅持以風險為主的監管內容,努力提高金融監管的水平,改進監管的方法和手段;
必須注意促進金融機構風險內控機制形成和內控效果的不斷提高:
必須按照國際准則和要求,逐步提高監管的透明度。
銀監會監管工作目的
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銀監會監管工作標准
良好監管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要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對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要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