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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混業

發布時間:2021-03-19 18:34:28

互聯網金融協會成立,會對行業有何影響

1.可以在全國層面逐步建立和統一信息披露的標准,平台數據的分享等。
2.從中國互金協會由央行、保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均派員參加,互金領域成為監管探索混業監管的試點和突破口。

② 互聯網金融都包括什麼具體分幾類

當前國內主要互聯網金融模式:

第一是傳統的金融藉助互聯網渠道為大家提供服務。這個是大家熟悉的網銀。互聯網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應該是渠道的作用。



第二種模式,類似阿里金融,由於它具有電商的平台,為它提供信貸服務創造的優於其他放貸人的條件。互聯網在里邊發揮的作用是依據大數據收集和分析進而得到信用支持,創富商城理財模式通過創富商城消費會員了解到創富通寶理財模式。



第三種模式,大家經常談到的P2P的模式,這種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務,這種中介把資金出借方需求方結合在一起。[5]發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經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國網路借貸平台已經超過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類:

一、擔保機構擔保交易模式,這也是相對安全的P2P模式。此類平台作為中介,平台不吸儲,不放貸,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由合作的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提供雙重擔保。此模式首先在創富貸平台創立,由創富貸與中安信業共同推出產品「機構擔保標」。此類平台的交易模式多為「1對多」,即一筆借款需求由多個投資人投資。此種模式的優勢是可以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中安信業、證大速貸、金融聯等國內大型擔保機構均介入到此模式中。

二、「P2P平台下的債權合同轉讓模式」的眾籌創富通寶模式。可以稱之為「多對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資都是打散組合的,甚至有由創富通寶負責人喬星燕自己作為最大債權人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然後獲取債權對其分割,通過債權轉讓形式將債權轉移給其他投資人,獲得借貸資金。宜信也因其特殊的借貸模式,制定了「雙向散打」風險控制,通過個人發放貸款的形式,獲得一年期的債權,創富通寶將這筆債權進行金額及期限的同時拆分,這樣一來,創富通寶利用資金和期限的交錯配比,不斷吸引資金,一邊發放貸款獲取債權,一邊不斷將金額與期限的錯配,不斷進行拆分轉讓,創富通寶模式的特點是可復制性強,發展快。其構架體系可以看作是左邊對接資產,右邊對接債權,創富通寶的平衡系數是對外放貸金額必須大於或等於轉讓債權,如果放貸金額實際小於轉讓債權,等於轉讓不存在的債權,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屬於非法集資范疇。從短期來看,金融的互聯網化將占據主要地位,但是只需10~20年,直接融資模式下的P2P與眾籌模式將會取代傳統金融模式。屆時必定將升級為互聯網金融的高級階段。[6]

三、大型金融集團推出的互聯網服務平台。與其他平台僅僅幾百萬的注冊資金相比,陸金所4個億的注冊資本顯得尤其亮眼。此類平台有大集團的背景,且是由傳統金融行業向互聯網布局,因此在業務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濃,更「科班」,還拿風險控制來說,陸金所的P2P業務依然採用線下的借款人審核,並與平安集團旗下的擔保公司合作進行業務擔保,還從境外挖了專業團隊來做風控。線下審核、全額擔保雖然是最靠譜的手段,但成本並非所有的網貸平台都能負擔,無法作為行業標配進行推廣。值得一提的陸金所採用的是「1對1」模式,1筆借款只有1個投資人,需要投資人自行在網上操作投資,而且投資期限為1-3年,所以在剛推出時天天被抱怨買不到,而且流動性不高。但由於1對1模式債權清晰,因此陸金所在2012年底推出了債權轉讓服務,緩解了供應不足和流動性差的問題。

四、以交易參數為基點,結合O2O(Online to Offline,將線下商務的機會與互聯網結合)的綜合交易模式。例如阿里小額貸款為電商加入授信審核體系,對貸款信息進行整合處理。這種小貸模式創建的P2P小額貸款業務憑借其客戶資源、電商交易數據及產品結構佔得優勢,其線下成立的兩家小額貸款公司對其平台客戶進行服務。線下商務的機會與互聯網結合在了一起,讓互聯網成為線下交易的前台。

五、以P2P網貸模式為代表的創新理財方式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認可,與傳統金融理財服務相比,P2P的借款人主體是個人,以信用借款為主,愛投資P2C借貸,在借款來源一端被嚴格限制為有著良好實體經營、能提供固定資產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依託愛投資搭建的線下多金融擔保體系,從結構上徹底解決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讓安全保障更實際且更有力度。



第四種模式,通過互動式營銷,充分藉助互聯網手段,把傳統營銷渠道和網路營銷渠道緊密結合;將金融業實現由「產品中心主義」向「客戶中心主義」的轉變;調整金融業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共建開放共享的互聯網金融平台。由於此模式發展時間較短,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大類:

一、專業P2P(Professional to Professional)模式。在專業的金融服務人員之間建立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的平台,在中間從事信息匹配和精準推薦,促進線上信任的建立和交易的慾望。專業P2P模式遠非市場上泛濫的P2P貸款模式可比,其從本質上才是符合金融監管的規則,符合當前金融機構自身發展的需求,也更符合互聯網精神與特質。

二、金融混業經營模式。通過互聯網平台對所有金融機構開放共享資源,為金融產品銷售人員發布各種金融理財產品、項目信息,為客戶打造和定製金融理財產品。在金融混業經營中使用的互聯網平台則定位於服務500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客戶經理,並將囊括房產、汽車、奢侈品銷售人員,提供一個開放共享、進行綜合開拓交叉銷售的平台,懸賞、交易、展示、學習、以及管理和服務自己的客戶。

三、金融交叉銷售模式。打破理財行業的機構壁壘,通過平台上各類理財產品的展賣聚攏投資人資源,促進金融產品銷售人員產品的銷售。金融產品銷售人員們可以在平台上進行內部的交流溝通和資源置換,在不同產品領域尋找並組建自己的合作團隊,達成利益分享規則後,團隊內共享投資人資源,為投資人推介團隊內部產品進行資產配置,從而實現金融產品銷售人員間的交叉銷售合作,取得共贏。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技,特別是移動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和搜索引擎等,將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20年後,可能形成一個既不同於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於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運行機制,可稱之為「互聯網直接融資市場」或「互聯網金融模式」。


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因為有搜索引擎、大數據、社交網路和雲計算,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交易雙方在資金期限匹配、風險分擔的成本非常低,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貸款、股票、債券等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網上進行,這個市場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


在這種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網路降低信息處理成本,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可達到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和銀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並在促進經濟增長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

③ 跟互聯網金融體制有關的主題

一、要用法治的思維看待互聯網技術在金融領域的發展
應當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發,並運用法治的思維對互聯網金融業發展進行頂層規劃。一定要清楚地認識到,互聯網金融一定是在合規有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才能得以健康發展,打著「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旗號無規則的發展和叢林式的競爭違背創新的基本准則,過度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是一種潛在的金融法律風險,必須依法予以矯正和規制。
以第三方支付為例來說,起初是作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額支付,國家當初給第三方支付頒發牌照的初衷也是為了滿足一種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變為截留資金或是資金對資金的純粹劃轉,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錢。
這就是為什麼央行發布的《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手機支付業務發展指導意見》(草案)要限制個人支付賬戶轉賬單筆不超過1000元,年累計不能超過1萬元以及個人單筆消費不得超過5000元,月累計不能超過1萬元的原因。
再如P2P網貸平台,不少網貸平台不僅沒有採取第三方資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動用投資人的資金,特別是一些網貸平台出現管理者隨意從平台借款幾千萬,用於企業經營,達到自借自用,風險無人控制也無人承擔,其背後隱藏著巨大的資金風險,這也是為什麼不少平台出現跑路的原因。還有些網貸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資和放高利貸,比如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在此類模式下,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有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
因此,P2P平台必須依法規制其運營模式和控制其運營風險,建立統一強制性的第三方平台託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進行資金監管,將平台自有資金和貸款人資金相互隔離;平台還要建立嚴格、規范、專業的風險管理體系和業務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務,不得提供擔保和變相的攬儲,更不能直接參與借貸行為,必須讓P2P網路借貸平台回歸其中介本質。
針對民間借貸的泛濫和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無序狀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4年3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互聯網金融中眾籌模式大致有4種,即股權類、債權類、回報類和捐贈類。其中,股權類眾籌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風險是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非法集資罪有一條紅線不能碰,那就是向社會公開宣傳。《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做出擴充解釋,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見》還明確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也就是說,金融主管機關的認定意見將是司法機關的重要參考意見,這已經是司法機關第三次專門針對非法集資做出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
國家應當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合規、風險、創新的邊界中尋找監管的最佳路徑。在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領域創新的前提下,應當在政策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同時控制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法律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積極推進金融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以便在新一輪的國際化競爭中佔得先機,預防國家金融風險,保障國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應當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互聯網金融進行規制,使其有序健康發展
應當提高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層級,建議以完善和修訂我國現行的金融基本法為主線,不要就互聯網金融監管出台若干個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我國現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領域,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券法》都是基於傳統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業務的立法,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不但無法規制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業務和行為,而且還會造成一定的法律沖突,致使互聯網金融企業遊走於法律盲區和監管漏洞之間。
以第三方支付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及其法律性質,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確的界定。從第三方支付業務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項支付服務,但是這個平台卻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已經具備了商業銀行的性質,但是卻又不受相關商業銀行法律法規的規制,其業務明顯存在吸納儲蓄的嫌疑,用戶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息)已近成為其主要的利潤來源,這顯然涉及到基本金融業務的范疇。因此,國家應當盡快完善現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關互聯網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認證、監管、退出、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法律責任等規定,尤其是要規制網路安全給互聯網金融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同時要提高互聯網金融違法的成本。
要清楚認識到網路安全事關國家安全,網路安全是國家政治穩定、社會安全、經濟有序運行的全局性問題。建立完善的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是互聯網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礎。互聯網金融伴隨網路經濟的發展不斷成長,是網路經濟的產物,運行高度依賴計算機系統、網路通信技術和交易軟體,互聯網金融因此具有高虛擬性特徵,各互聯網金融企業具有廣泛的物理關聯特性,極易爆發系統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圍攻擊。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只帶來局部損失,而在互聯網金融中,安全風險能造成整個網路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會導致嚴重的客戶資料泄露、交易記錄損失、流失大量客戶、損害互聯網金融聲譽。
三、實現金融業的混業經營,並設立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
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互聯網金融浪潮的極速推進,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和日本,都實行了混業經營。在互聯網金融飛速發展的國際大環境下,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應該成為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我建議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進行「三會合一」,成立一個國家層面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將互聯網金融納入重點監管范疇,明確監管部門及其職責界定。根據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不同,監管部門的選擇也應有所側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監管的混亂現象發生。要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的歸屬,監管部門還應充分尊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自身規律,尊重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的開拓創新精神,讓市場在互聯網金融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引導和支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通過行業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經營,實現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依法經營、控制風險,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理性發展。
四、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採取寬松審慎的態度
從金融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整體性評價,目前尚缺乏足夠的時間和數據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觀察期。對互聯網金融的全面、客觀評價,仍有待於時間來證實。我以為,目前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企業的沖擊不僅僅是來自余額寶,而是來自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事實上,互聯網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場化進程,倒逼著銀行等傳統金融企業加快變革,積極參與互聯網時代的競爭。比如在互聯網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銀行推出了隨時贖回、隨時變現的貨幣市場基金,而此前銀行是不做這種難賺錢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銀行開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還有許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斷降低基金的管理費、託管費和傭金,同時開始謀求與互聯網企業進行協同合作,不斷關注市場的長尾效益,重點關注客戶體驗等等。
對此,我建議在誠信合規和系統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互聯網金融採取包容性的監管策略,一切有利於包容性增長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金融活動和金融服務,都應該受到尊重和鼓勵。現階段,在互聯網金融合規與風險的監管前提下,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發展,包容失誤和非系統性風險的出現,為行業發展預留一定空間,有必要對前期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行審慎寬松的監管政策,這樣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監管政策時做到有所為和有所不為。制定互聯網金融法規和監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開和透明,不但要考慮金融監管的需求,也要兼顧和平衡管理相對人的利益,為金融機構進行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創新提供一定的空間。特別是要引導互聯網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④ 國外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研究的人有哪些叫什麼

美國互聯網金融的發生發展,是兩大決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是傭金自由化和金融混業經營放開,促進了競爭機制活化和金融創新;二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成熟,並投入商業化應用。
1975年,美國開始傭金自由化,證券經紀業務競爭加劇,1990年代互聯網技術大發展使高效、低成本的網路證券經紀服務競爭優勢凸顯,從而誕生了純網路經紀商E—Trade,嘉信理財也由折扣經紀商轉型為網路經紀商。自此,美國證券業拉開了證券電子商務發展的序幕,也是美國互聯網金融的開端。此後,銀行、保險、理財服務也逐步「互聯網化」。
1999年美國頒布實施《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經營業務范圍的嚴格界限,對於互聯網金融業態和產品創新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000年以後,除了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化」以外,網路支付(移動支付)、網路借貸、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創新模式不斷涌現,並獲得大眾的青睞。目前,「移動支付」成為全球互聯網金融的寵兒,美國發展相對滯後,但是2010年以後,競爭也日趨白熱化。
盡管美國是世界上互聯網和金融都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的互聯網巨頭公司Google、Amazon、Facebook並沒有像國內的BAT那樣,大舉進軍互聯網金融領域,對以銀行為首的傳統金融體系業務沖擊都比較小。美國為什麼沒有產生互聯網金融巨頭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美國市場化的機制使得軍事、科技、金融、教育四大支柱產業,在相對自由的體制中均衡發展,難以滲透到對方核心領域。
第二,美國的金融體制完善,利率市場化完成近三十年,產品和服務都接近完善。金融行業競爭非常激烈,也使得金融機構積極擁抱互聯網,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由於競爭激烈壓低盈利,互聯網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
第三,美國的信用卡體系已相當發達,沒有為第三方支付留下發展空間。2012年開始,美國移動信用卡、手機銀行也有了較快的發展,增速分別為24%和20%,但這並沒有削弱信用卡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其信息化水平。
日本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美國類似,也是金融自由化與網路信息技術發展共同作用的結果。與美國「群雄並起」的模式不同,日本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壯大依循其慣有的集團化模式,重視集團內部互聯網金融產業鏈的打造,發揮「利益共同體」的業務協同優勢,這種模式促進了互聯網金融巨頭的產生,具有代表性的是SBI集團、樂天集團、Monex證券。
SBI控股公司作為日本網上金融服務的先驅企業於1999年成立,建立了全球獨具特色的「網路金融企業集團體制」。SBI集團目前有金融服務、基於創投的資產管理和生物科技相關業務。其中金融服務業務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望採納,謝謝

⑤ 互聯網金融的概述

本書分為三篇,共十二章。第一篇為互聯網金融概述,主要對互聯網金融的定義、特點、概況等進行闡述;第二篇為互聯網金融六大模式,逐一分析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大數據金融、眾籌、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等互聯網金融六大模式;第三篇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考,包括相關風險分析、金融監管以及互聯網金融業發展環境分析。
《互聯網金融》目錄
前 言 VIII
第一篇 互聯網金融概述
第一章 · 互聯網金融概況 3
1.1 互聯網金融概述 3
1.1.1 互聯網金融定義 3
1.1.2 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5
1.1.3 互聯網金融六大模式概述 7
1.1.4 互聯網貨幣代表——比特幣 10
1.2 互聯網金融發展概況 15
1.2.1 國外互聯網金融發展概況 15
1.2.2 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概況 17
第二章 · 金融業的發展與變革 24
2.1 金融業的基本概述 24
2.1.1 金融的含義 24
2.1.2 金融業的定義 24
2.2 傳統金融業的發展 25
2.2.1 商業銀行的產生 25
2.2.2 商業銀行的職能 25
2.3 現代金融業的興起 26
2.3.1 金融機構變革 26
2.3.2 現代金融業的定位 31
2.3.3 現代金融業戰略地位極大提升 32
2.4 金融創新與金融業變革 33
2.4.1 金融創新的含義 33
2.4.2 金融創新的動因 33
2.4.3 金融創新的發展階段 35
2.4.4 金融創新對金融業的影響 37
2.5 我國金融體系現狀與未來 40
2.5.1 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歷程 40
2.5.2 我國目前金融體系結構 45
2.5.3 我國金融體系面臨的問題 49
2.5.4 我國金融業未來的發展趨勢 50
第三章 · 互聯網發展引發的金融變革 52
3.1 互聯網發展狀況 52
3.1.1 互聯網定義 52
3.1.2 我國互聯網發展現狀 52
3.2 互聯網引發的社會變革 54
3.2.1 互聯網引發的生活變革 55
3.2.2 互聯網引發的商業變革 58
3.3 互聯網引發的金融業變革 60
第二篇 互聯網金融六大模式
第四章 · 第三方支付 65
4.1 第三方支付概況 65
4.1.1 第三方支付定義 65
4.1.2 第三方支付業務流程 65
4.1.3 第三方支付的價值 67
4.1.4 第三方支付發展歷程 68
4.1.5 第三方支付行業規模 70
4.2 第三方支付運營模式 72
4.2.1 獨立第三方支付模式 73
4.2.2 有交易平台的擔保支付模式 79
4.2.3 兩種模式的對比分析 85
4.3 第三方支付對金融業發展態勢的影響 86
4.3.1 促進金融行業服務變革 87
4.3.2 蠶食銀行中間業務 88
4.3.3 開創新的融資方式 89
4.4 第三方支付風險分析 92
4.4.1 操作風險 92
4.4.2 法律風險 93
4.5 第三方支付風險防範建議 95
4.5.1 開展第三方支付平台評級工作 95
4.5.2 推進立法,加強監管 96
4.5.3 將第三方支付平台納入反洗錢監控范圍 96
4.5.4 依靠高科技手段加強信息系統安全 96
4.5.5 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管理 97
4.6 發展趨勢 98
4.6.1 市場競爭日趨激烈 98
4.6.2 應用領域不斷拓展 98
4.6.3 支付方式不斷創新 99
4.6.4 業務模式多元化 99
第五章 · P2P 網貸 100
5.1 P2P 網貸概況 100
5.1.1 P2P 網貸定義 100
5.1.2 P2P 網貸交易流程 100
5.1.3 P2P 網貸國外發展概況 101
5.1.4 P2P 網貸國內發展概況 104
5.2 P2P 網貸模式分析 110
5.2.1 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 110
5.2.2 純線上模式和線上線下相結合模式 113
5.2.3 無擔保模式和有擔保模式 119
5.3 P2P 網貸對金融業發展的影響 125
5.3.1 規范民間借貸、抑制高利貸 125
5.3.2 促進直接融資發展 126
5.3.3 加速「影子銀行」市場化 127
5.3.4 推動徵信系統建設 128
5.3.5 創新金融業風控手段 129
5.3.6 促進金融監理念改革和監管方式創新 129
5.4 P2P 網貸風險分析 130
5.4.1 操作風險 130
5.4.2 流動性風險 131
5.4.3 法律風險 133
5.4.4 信用風險 134
5.5 P2P 網貸風險防範建議 135
5.5.1 設立准入門檻,加強政府監管 136
5.5.2 第三方資金託管,清結算分離 136
5.5.3 完善社會徵信體系,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137
5.5.4 明確法律性質,確定監管主體 137
5.6 P2P 網貸發展趨勢 138
第六章 · 大數據金融 141
6.1 大數據金融概況 141
6.1.1 大數據金融定義 141
6.1.2 大數據定義 141
6.1.3 大數據與金融的結合 146
6.1.4 大數據金融的優勢 148
6.2 大數據金融運營模式分析 150
6.2.1 平台模式 150
6.2.2 供應鏈金融模式 156
6.3 大數據金融對金融業發展態勢的影響 162
6.3.1 數據成為衡量金融機構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指標 163
6.3.2 沖擊金融業思維方式和商業模式 164
6.3.3 創新產品和模式,輔助金融決策 166
6.3.4 大數據金融同傳統金融業態結合 167
6.4 大數據金融風險分析 167
6.4.1 技術風險 167
6.4.2 操作性風險 168
6.4.3 法律風險 171
6.5 大數據金融風險防範建議 172
6.5.1 加快立法進程,加強行業自律 172
6.5.2 實現數據隱私保護和數據隱私應用之間的平衡 173
6.5.3 數據資源的整合和分工專業化 173
6.5.4 強化數據挖掘 174
6.6 大數據金融發展趨勢 174
6.6.1 電商金融化,實現信息流和金融流的融合 175
6.6.2 金融機構積極搭建數據平台,強化用戶體驗 176
6.6.3 大數據金融實現大數據產業鏈分工 177
第七章 · 眾籌 179
7.1 眾籌簡介 179
7.1.1 眾籌定義 179
7.1.2 眾籌分類 179
7.1.3 眾籌活動參與者 180
7.1.4 眾籌活動運作流程 180
7.1.5 眾籌模式的優勢 183
7.2 眾籌平台運營模式分析 185
7.2.1 獎勵制眾籌 186
7.2.2 募捐制眾籌 189
7.2.3 股權制眾籌 193
7.2.4 借貸制眾籌 204
7.3 眾籌平台對金融業發展態勢的影響 206
7.4 眾籌平台風險分析 209
7.4.1 法律風險 209
7.4.2 信用風險 212
7.5 眾籌模式風險防範建議 214
7.5.1 法律制度的與時俱進 215
7.5.2 建立健全我國的信用體制 216
7.5.3 實際操作中的風險規避方法 217
7.6 眾籌平台發展趨勢 219
7.6.1 眾籌模式發展趨勢預測 219
7.6.2 中國眾籌的未來 222
第八章 · 信息化金融機構 224
8.1 信息化金融機構概況 224
8.1.1 信息化金融機構定義 224
8.1.2 金融機構信息化歷程 224
8.1.3 信息化金融機構的特點 225
8.2 信息化金融機構運營模式分析 227
8.2.1 傳統業務的電子化模式 227
8.2.2 基於互聯網的創新金融服務模式 229
8.2.3 金融電商模式 233
8.3 信息化金融機構對金融業發展態勢的影響 238
8.3.1 信息化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上升到戰略層面 238
8.3.2 金融服務競爭戰場轉移 240
8.3.3 中小金融機構「逆襲」的機會 242
8.3.4 混業經營趨勢明顯 243
8.4 信息化金融機構風險分析 244
8.4.1 信息化金融機構風險特點 244
8.4.2 系統性風險 245
8.4.3 法律風險 245
8.4.4 操作風險 246
8.5 信息化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建議 248
8.6 信息化金融機構發展趨勢 249
8.6.1 服務機構虛擬化 249
8.6.2 服務對象平民化 250
8.6.3 金融機構平台化 252
8.6.4 金融服務個性化 253
第九章 互聯網金融門戶 255
9.1 互聯網金融門戶概況 255
9.1.1 互聯網金融門戶定義 255
9.1.2 互聯網金融門戶類別 255
9.1.3 互聯網金融門戶特點 256
9.1.4 互聯網金融門戶歷史沿革 258
9.2 互聯網金融門戶運營模式分析 260
9.2.1 概述 260
9.2.2 P2P 網貸類門戶 261
9.2.3 信貸類門戶 265
9.2.4 保險類門戶 268
9.2.5 理財類門戶 271
9.2.6 綜合類門戶 273
9.3 互聯網金融門戶對金融業發展態勢的影響 277
9.3.1 降低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 277
9.3.2 改變用戶選擇金融產品的方式 278
9.3.3 形成對上游金融機構的反縱向控制 278
9.4 互聯網金融門戶風險分析及風控措施 279
9.4.1 互聯網金融門戶面臨的風險 279
9.4.2 互聯網金融門戶的風控措施 282
9.5 互聯網金融門戶發展趨勢 283
第三篇 互聯網金融發展思考
第十章 · 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及風險控制 289
10.1 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 289
10.1.1 系統性風險 290
10.1.2 流動性風險 293
10.1.3 信用風險 296
10.1.4 技術性風險 296
10.1.5 操作性風險 299
10.1.6 市場風險 302
10.1.7 國別風險 303
10.1.8 法律風險 305
10.1.9 聲譽風險 306
10.2 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常用方法 306
10.2.1 系統性風險控制方法 308
10.2.2 信用風險度量模型類別及分析 313
10.2.3 其他風險管理常用技術方法 317
第十一章 · 互聯網金融監管探索 322
11.1 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322
11.1.1 金融監管理論基礎及發展演進 322
11.1.2 金融監管模式分析及主要內容 327
11.1.3 金融監管體制及監管主要方法 332
11.2 世界互聯網金融監管探索 335
11.2.1 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 336
11.2.2 歐洲互聯網金融監管 338
11.2.3 英國互聯網金融監管 339
11.2.4 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 340
11.3 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探索 343
11.3.1 系統性風險監管 343
11.3.2 流動性風險監管 344
11.3.3 信用風險監管 347
11.3.4 技術性風險監管 349
11.3.5 操作性風險監管 351
11.3.6 聲譽風險監管 351
11.3.7 國別風險監管 352
第十二章 · 國內互聯網金融業發展環境分析 354
12.1 法律環境現狀 354
12.1.1 六大模式發展進程不一,存在大量法律空白 354
12.1.2 現有法律位階較低,效力覆蓋范圍有限 355
12.1.3 部分法律僵硬滯後,不適應產業發展需求 356
12.2 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建議 356
12.2.1 盡快確定監管主體,加強流程監控 357
12.2.2 探索實施行業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機制 357
12.2.3 逐步填補法律空白,改革落後規則 358
12.3 行業公共體系環境現狀及發展建議 358
12.3.1 徵信體系現狀及發展建議 358
12.3.2 互聯網金融人才培養情況及相關建議 363
12.4 產業政策環境與建議 365
12.4.1 產業政策環境 365
12.4.2 產業政策建議 365
附錄一 《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371
附錄二 已獲牌照第三方支付企業清單 377
附錄三 部分 P2P 網路借貸企業清單 386
附錄四 部分眾籌平台清單 390
附錄五 部分互聯網金融門戶類企業清單 392
附錄六 部分政府領導及企事業人士對互聯網金融的觀點摘錄 393
參考文獻 397

⑥ 樂視金融王永利說的金融跨界混業經營,是不是基於互聯網才能實現

金融行業的跨界融合是整個互聯網領域的重點,按照王永利的觀點,原來傳統金融做不到的事情在互聯網金融下面都可以逐步做到,所以互聯網是核心基礎 。

⑦ 詳解最嚴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誰負責,誰將受嚴查

一、以行政手段為主,刑事手段為輔
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過程中,應當將行政手段的運用擺在突出的位置,強化相關行政機關的主體責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及時進行查處和通報。

1、面對互聯網金融行業亂象,各部門應當出台相關政策加大監管力度,但由於當前我國行政體系復雜多元化,各部門之間可能存在相互推諉的現象,解決此種現象的主要手段就是實施「穿透式」監管。

因此,需要在整治過程中甚至今後的監管過程中打破「身份」的標簽,從業務的本質入手,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資金最終流向穿透聯結起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辨別業務本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使金融監管和風險排查跟上金融創新的速率和步伐,同時避免因監管規則的不統一導致監管套利。

2、相關行政部門可以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構建多渠道的舉報制度可以有效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另外,還可以推行「重獎重罰」制度,增加潛在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強化社會監督機制的機理機制。

3、基於刑事法律的謙抑性的特點,應當將刑法的治理手段作為兜底方式,只有窮盡行政手段、社會監督手段後才可以適用,以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創新及其發展。

二、行為監管、功能監管與審慎監管要相互協調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還需要堅持行為監管、功能監管與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後金融危機時代,金融商品、金融集團朝著混合化、大型化的趨勢發展,金融商品中的交易結構逐漸變得很復雜且混業經營的特徵顯著,但目前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監管模式並不適應混業經營大趨勢下的金融監管要求。

三、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最終落腳點

隨著互聯網金融產品日趨復雜、變化多端,金融界限的模糊化,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金融消費者參與交易,金融糾紛由此呈現新的特點,必須建立快捷簡易而又方便消費者使用,並對弱勢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互聯網糾紛解決機制。

⑧ 互聯網金融的下半場,為什麼說技術是個大殺器

互聯網金融即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業務。互聯網技術不僅改善了金融業務發展的基礎環境,同時也衍生出了新的金融服務方式,引起金融生態和資源配置方式的變化,從而也帶來一系列風險與控制的新課題。
主要業務板塊
關於互聯網金融包括哪些業務板塊,理解角度不同,說法也不一樣。本文討論的互聯網金融並不是一個嚴格的學術概念,它是從商業角度描述在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業務模式。因此它不等同於「互聯網+金融」,也不等同於金融的互聯網化,更不是指互聯網產業的金融活動,它是一種新的金融業態。
依託功能屬性分類
金融是一系列涉及資產轉換活動的中介服務行為,互聯網作為一種金融業務模式,其功能不外乎三大類:即金融作為交易媒介的功能、作為投融資媒介和作為財富管理媒介的功能。這些功能通過內在的信用機制發揮作用。因此互聯網金融包括三大類業務板塊:一類是互聯網交易支付類業務。包括銀行利用互聯網或移動互聯網建立便捷的支付清算渠道,各有關企業也可憑借自身優勢,建立第三方支付公司。另一類是互聯網融資中介類業務。包括依託互聯網的P2P借貸融資和通過眾籌平台進行的股權融資。此外,在大數據分析背景下,展開徵信及授信活動,也是互聯網融資平台功能的重要方面。第三類是互聯網理財媒介類業務。包括利用互聯網優勢,建立營銷窗口,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的理財服務;利用大數據管理優勢,指導交易決策,並發展高頻交易;利用大數據對客戶金融需求作出分析,實施精準營銷和有效客戶管理;利用金融大數據進行風險預測並提出風險政策,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利用大數據進行宏觀政策分析,實現平抑宏觀風險的最優貨幣政策安排;利用大數據進行企業和個人的徵信分析,及時把握不同對象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等。
依託技術屬性分類
互聯網金融依其技術屬性又可以歸納為三大類:一類是利用互聯網優勢建立交易對接平台。包括P2P平台、眾籌融資平台、理財產品推介銷售平台、保險產品交易平台、證券交易平台等。第二類是大數據金融類,包括利用金融大數據分析技術進行徵信評級;在大數據分析模型基礎上的高頻交易決策;客戶大數據分析,進行精準營銷;大數據分析基礎上的風險測評與管理;異常交易的發現與診斷等等。第三類是所謂的金融電子化,主要是利用互聯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金融服務業,包括基於互聯網的電子銀行、電子證券、電子保險體系建設。使金融服務通過網路連接各類交易主體,突破金融服務的時空限制。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微信銀行、各類自助服務等。還包括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改善金融企業客戶管理、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等。
核心競爭力的來源
互聯網金融揭示出兩個基本趨勢: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和金融企業的互聯網化。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使金融業如虎添翼,其原因在於通過互聯網能夠最有效地解決金融服務的本質需求。這也是互聯網金融核心競爭力的來源。
互聯網技術能最有效地處理價值的時空轉移。金融的本質是價值的跨時空轉移。金融基本功能之一的交易媒介,就是要解決商品和服務貿易供求者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問題,即支付問題。互聯網能最有效地通過賬戶的結算與清算來實現交易支付。金融主要功能之一的投融資中介則是價值在期限上的配置,是金融資產的流動性轉換。互聯網最有利於實現不同主體、不同流動性資產價值的配置。金融所衍生出的資產管理功能,本質是收益風險在不同偏好者之間的配置,而互聯網技術可以使不斷變動的風險收益信息更易於及時捕捉和分析。
金融作為一種中介服務活動所要求的便捷化、自助化,通過互聯網技術可以最好實現。互聯網實現了不同主體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每個人都可以成為一個網路終端或結點,發起或接收金融交易服務。這樣可以實現24小時不間斷的服務,而且在移動互聯網的背景之下,這種服務不再依賴於地點環境可隨時隨地自助完成,這極大地改善了客戶的服務體驗。即使是授信、開戶這些原認為離不開櫃面的服務流程,也可以通過遠程由客戶與客戶經理互動來實現,使服務的時效性大為增強。在這種技術背景之下,傳統銀行如不利用互聯網手段,那就毫無競爭優勢可言了。
基於互聯網的大數據分析和互聯互通的優勢,最有利於建立金融服務所需的信息充分和信用增強。金融的本質是信用,信用的基礎是充分、有效、對稱的信息。互聯網平台建立起交易雙方信息溝通和信息披露的極大便利,使交易信息趨於充分,可以十分便利地了解對象的商業活動狀況和徵信信息,並建立起相關關系人群落,增加對交易對手的了解,並形成更廣泛的監督。大數據分析可以使大量碎片化的信息整合成重要的相關關系和分類信息,有助於交易者做出正確判斷;異常分析可以及時提醒人們對金融欺詐的防範;過程和動態的監測信息可以刻畫事物運動的軌跡,提示人們及時做出反應。任何交易活動都會趨向於有助於增強信息和信用的方向,互聯網及大數據技術在金融中的應用是必然的。
互聯網的應用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務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性,從而提高了金融服務的效率。互聯網打造的信息平台,使很多金融服務的邊際成本趨於零。有效解決了金融服務於小額、分散的零售客戶的高風險、高成本問題,由於藉助網路對大量分散主體展開標准化、自助化服務,使金融服務更趨向於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互聯網技術大大降低了信息獲取成本、信息清算成本、風險識別成本、客戶管理成本,從而大大地提高金融服務的價值創造能力。
引起金融格局的重構
在金融企業互聯網化和互聯網企業金融化的趨勢下,金融市場和機構、業務版圖重構,出現一系列金融發展的新趨勢。
跨界發展,金融企業界限模糊化。具有互聯網應用優勢的渠道運營商(移動、電信和聯通等),可以利用手機注冊用戶系統建立自身的賬戶系統,涉足轉賬、支付等功能;電商平台企業(如阿里巴巴等),可以藉助交易保證金制度,形成支付寶、余額寶等,拓展金融服務功能;電商企業可以藉助其供應商與銷售對象的客戶關系建立起資金收付平台,並拓展服務商品流通的其他金融服務;社交網路(QQ與微信等)可以通過其注冊用戶,拓展第三方支付功能並間接管理財富;搜索引擎公司利用其數據挖掘能力,拓展金融服務功能;製造業企業可以藉助其供應鏈發展供應鏈金融,藉助銷售鏈展開租賃、分期付款等活動;商業流通企業可以發展消費金融;房地產企業、藝術品公司都可以依其服務屬性建立起相應的金融產品。互聯網技術使金融活動更便利地發掘產業價值鏈上下游之間的價值聯系,發展信用,形成豐富多彩的企業金融活動。因此,純粹的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界限日益不明顯。
互聯網金融促進合作共贏模式的形成。互聯網實現各行各業的互聯互通,實現金融活動向各行各業的全面滲透,形成全社會普遍依存的價值網路。依託互聯網,實現金融網、物流網、商流網的三網合一,從而最有效地促進商業活動的進行。在合作網路中尋求合作就是尋求自身優勢的最大發揮,尋求自身劣勢的最小成本彌合,就是積極加入價值創造體系去分享價值。這種合作催生出合作共贏的文化——共同維護合作關系,堅守信用,承擔責任。網路化的生存,使財富真正地流動起來,在運動中增值,在運動中優化配置。對金融企業,不必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不必事事擁有;可以按縱向和橫向形成一系列外包關系,數據管理可以外包,信用卡可以外包、存款可以外包、貸款活動也可以外包等。在合作體系中,保留自身的核心能力,運用合作的杠桿去實現盡可能大的價值創造。金融機構的這種核心能力更重要的是價值網路中關系管理者的能力,是信用提供者和維護者的能力,是產品供給服務需求對接的創新能力,是風險管理和價值創造流程的研發能力。
邊際成本趨零化產生的深遠影響。網路化金融創造出平台優勢。在完善的平台下,新增客戶的服務成本趨於零。這就能吸引大量的客戶在幾近「免費」的情況下,享受網路化服務,而在享受服務的同時,也創造出網路資源的總價值的增長,形成新的增值服務內容和形式。互聯網趨勢下,商業模式已不再是簡單的盈利模式。因為在互聯網商務和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非盈利狀態常主導著未來的生存與競爭力。騰迅的社交網路、網路的搜索引擎、阿里的網商平台和支付寶,都曾經一度處於免費的狀態。互聯網打造的共享平台,讓人們習慣並依賴平台生存,形成新的經濟社會生態。在這種的新生態下,涌現大量微創新,形成新價值成長空間。新的商業模式特別重視客戶體驗,特別重視平台分享,特別重視「微創新」,特別重視客戶互動,特別重視市場拓展。這些都構成互聯網金融的思維。在互聯網思維下,協同共享逐步完善原有市場競爭方式,所有權邊界的重要性下降,使用價值及資源佔有的意義日漸突出,進而逐步完善並取代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和市場競爭模式,引起經濟社會向一個比傳統資本主義,比市場經濟更高的階段演進。
顛覆傳統金融企業的風險管理機制。互聯網金融產生了大數據分析運用基礎上的小微授信模式,產生了大數據分析基礎上的客戶分析和營銷方式。與傳統金融的風險管理相比,互聯網金融採取了完全不同的路徑與機制。傳統銀行授信的流程,是針對貸款申請者的貸前盡職調查、貸中認真審查和貸後嚴格管理,逐戶評級授信,分析其還款意願和能力,並嚴格按項目、客戶進行責任管理。在大數據金融下,通過大數據分析建立風險收益模型,對客戶做出分類,根據客戶類別建立授信機制,整體形成風險模型,按風險概率建立風險補償資金,從整體上對沖風險。因此是一種按大數據分析進行風險概率測算下的分類管理,而不是依個別項目和客戶的具體信貸管理。
加劇金融脫媒和技術脫媒。互聯網金融在於建立供求雙方直接溝通對接交易的平台,直接溝通交易信息,且還可以線上線下互動,這就省去了許多不必要的中間環節,迅速提升直接融資在整個社會融資中的份量。銀行作為間接融資的主要渠道,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解決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問題,形成的一種中介機制。當互聯網使直接交易能在信息充分的條件下進行時,間接中介就不必要了。過去投行機構、徵信評級機構、財務咨詢機構都是為了解決直接融資之信息不對稱的中介手段,促使直接融資比重不斷上升。現在通過互聯網交易平台的信息充分披露,將會進一步加劇這種趨勢,傳統銀行的業務空間進一步收窄。電子渠道對櫃面業務的大量替代,改變了銀行內部的資源配置。銀行網點必須適應性地轉型,形成有競爭力的線上線下結合模式,適應網路化的業務流程轉為線上進行,線下客戶經理更加要重視重點客戶的維護,更加要重視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更加重視財富管理業務的發展,加快推進業務的多元化、綜合化。
寄生出一批新的金融中介公司。在互聯網金融的新型生態中,依託互聯網平台和大數據技術的新型中介公司將應運而生。如大數據分析公司,為投融資者提供投資價值分析,提供徵信評級信息、提供預測分析;依託網路平台的擔保公司和徵信公司,為P2P平台和眾籌平台提供風險分散機制;風險投資公司,為互聯網金融創新提供風險投資服務;依託互聯網的投資公司,為網上直接投融資者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此外還會派生出依託互聯網金融的貨幣投資基金等。
宏觀管理的新課題
互聯網金融不僅作為一種金融手段,也作為一種新金融業態,其迅速發展引起信用體系的重構,也帶來了一系列宏觀管理的課題。
金融風險產生和擴散的新機制。互聯網金融既有風險抑制因素,又有風險增強因素。首先基於互聯網的金融對技術平台的高度依賴,實現了財富的貨幣化和貨幣的數字化。財富所有權以數字認證方式存在。因此,技術風險或IT系統的風險將成為最重要的風險之一。其次網路化的彼此關聯的價值體系,既增強了各經濟主體、各產品和服務之間的依存性,也使風險傳遞擴散變得十分便利,風險規模呈幾何級數擴大。三是網路化平台直接融資並未根本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平台是信用中性的,金融欺詐者也可以利用平台製造虛假信息誤導金融消費者,形成欺詐風險。四是支付體系的風險問題日益突出。五是反洗錢識別困難加大。當然,互聯網金融也存在風險抑制的內在機制。比如大數據分析增強徵信評級的有效性,增強風險研判和欺詐識別的及時性。同時也會增強系統性風險預測的准確性,有利於防範風險。信用體系重構後,改善了信息透明度條件,增強經濟主體的相互關聯依存,合作共贏局面也對應風險共擔責任,有利於形成新的風險約束關系並實質性地增強信用。這些問題要根據具體項目的實際需要作出風險評價和控制的安排,目前這方面的研究有待加強。
互聯網貨幣及其宏觀影響。貨幣的本質是信用,而信用對應於兌現債務的承諾。因此,債務創造貨幣。在金融市場發育的格局下,不斷創造的貨幣供給一方面促進需求引起經濟規模的擴大,另一方面又被不斷通過財富貨幣化、資產的價格上升所吸收,形成國民經濟的貨幣循環。債務關系又事實發揮著貨幣的功能,擴大著整個國民經濟的信用。在互聯網金融的背景下,債務關系進一步復雜化,許多通過網路建立的合作協議,包含著兌現權利和義務,實質上就是一種債權債務的契約,但無法計量入現行的貨幣流通數量之中。在網路社區中共同認可的交易媒介,即網路貨幣,如Q幣、比特幣等等,事實上成為網路服務供求的支付手段,同時在網路社區成員中也有價值貯藏的功能,而且一開始就具備價值尺度的屬性,有的甚至和本位幣(人民幣或美元)可以兌換,有的雖然不能兌換,但都符合作為貨幣的一般定義。這種由於網路信用支持的貨幣,對宏觀的貨幣流通將產生何種影響?數字貨幣減少對M0的依賴,影響到M0的計量;虛擬貨幣調節著服務的供求,影響著M1、M2的真實計量。互聯網金融中的大量交易協議,事實上也發揮著廣義貨幣的功能,從而影響廣義貨幣的計量。從而都對宏觀金融政策效果產生影響。對這些影響的深入分析,有助於宏觀經濟預測和調控的科學性。
互聯網金融與資源配置效率。總體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提高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從而優化整個國民經濟資源配置。在金融業態的發展過程中,市場競爭驅使服務指向邊際成本較低和消費者價值剩餘較高的方向。金融互聯網降低了金融消費者享受金融服務的成本,提高了享受服務的效用。互聯網大量節省中間環節形成直連直通,有利於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讓直接交易雙方分享更多價值,由於融資渠道更加多元,對投融資者的發掘更加充分,貨幣流動速度加快,有利於提高金融資產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互聯網金融引起的合作共贏、協同共享經濟的形成有利於資源的有效利用,有利於專業化分工效率的提升。互聯網平台聚合大量小規模的金融消費者所形成的規模經濟,降低了分散服務的總成本,互聯網平台引起的混業經營擴大,實現以客戶為中心的多元化服務,提升了范圍經濟。事物都有兩面性。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帶來一些新問題。一是網路投資的規模越來越大,技術改造越來越頻繁,國民經濟中附加的信息設施成本越來越高。二是信息處理量越來越大,但信息產出量也越來越大,信息化使世界變得清晰的同時,信息的爆炸式增長,又形成巨大的干擾,使世界日益混沌。三是信息干擾越來越嚴重,信息安全越來越艱巨,對沖干擾和防範安全的成本越來越高,社會日益不堪其負。
大數據金融分析和高頻交易的市場影響。作為互聯網時代交易決策手段的高頻交易,是否會放大金融波動,加劇金融風險?這個問題尚無定論。美國證監部門要提出更嚴格的監管措施,以避免高頻交易對資本市場波動的放大作用,但問題是放大的機制是什麼,如何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一種觀點認為,高頻交易並不會放大風險波動。在價格偏離基本面且存在套利機會時,高頻交易者將迅速反應,大量的套利行為使市場價格回歸基本面。有人看多,有人看空,有人看長,有人看短,有人偏好風險,有人謹慎行為,最終有人掙錢,有人虧錢是真正的金融市場形態。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難題。互聯網金融改變了金融業態,模糊了金融企業的界限,增加了許多風險因素,如何實行有效監管,使之既能鼓勵基於互聯網的金融創新又可防範系統性區域性的金融風險,有效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互聯網金融既然是一種金融活動,必須按金融活動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既然是金融創新活動,就離不開金融活動的本質能力。這種本質能力就是信用。金融機構的信用來源,一是資本實力,即一旦產生風險,其資本抵補能力;二是專業能力,即風險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三是客戶關系,即長期形成的客戶信任;四是產品和服務對接需求的能力。金融企業藉助互聯網可以拓展這些能力,而互聯網企業要拓展金融服務,如果涉及到價值跨時空轉移和流動性變換過程中的風險責任,也必須建立起這些能力。目前互聯網企業在金融領域的涉足,多是從自身不承擔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第三方支付和不承擔風險轉移責任的信息服務平台入手的,在建立起風險控制能力的情況下,逐步涉足承擔相應風險責任的領域。
對金融機構和業務活動的監管,應從監管活動的本質要求出發,審視和監管風險責任主體,使其承擔的風險與其風險承擔和管理能力一致。如果業務的本質是金融活動,就要遵循業務活動監管的要求。互聯網P2P借貸平台和眾籌平台,不能辦理資金池業務,不能集擔保、借貸責任於一身,一旦涉足實質性的金融風險責任擔當,就應遵循線下業務的監管要求。
值得研究的問題是,互聯網金融活動,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對風險責任的轉移是模糊的。而且在「跨界」、「混業」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趨勢而不可阻擋之時,金融監管本身的責任邊界也模糊了。互聯網金融導致的大量創新活動,在監管的法律規范上缺乏,用現有法律約束創新活動,必然對創新的動力有所抑制。如何抓住互聯網金融創新涌現的機遇而又有效防範風險,是監管面臨的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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