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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量項目整改

發布時間:2021-03-23 15:40:08

A. 發改委項目「存量」是什麼意思

發改委項目「存量」是指發改委沒有批准或者實施的項目餘量。
一、存量(stock)是指某一指定的時點上,過去生產與積累起來的產品、貨物、儲備、資產負債的結存數量。如某年某月某日銀行的金庫中存有500美元,則銀行的存量為500美元。某年某月某日某一時刻全球的人口數有60億,則此時全球人口的存量為60億等。存量與流量有區別。流量是指一段時間(period)內發生的某種經濟變數變動的數值,它是在一定的時期內測度的,其大小有時間維度;而存量則是在某一時點上測度的,其大小沒有時間維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作為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國家發改委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2年。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8年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又於2003年將原國務院體改辦和國家經貿委部分職能並入,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

B.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C.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不規范整改措施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管理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現企業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避免企業經營中的重大失誤,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特製定農口國有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暫行規定。
第二條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通過監管促進企業資金使用、管理和決策規范運行,降低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監管原則:(1)側重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制度監管的原則;(2)依法依規監管的原則;(3)違規責任追究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委農工委、市農委直接管理的農口系統經市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經營的企業(集團)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四條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內容。
(一)審定企業大額資金標准。企業大額資金數額分較大(30萬元至50萬元)、特大(50萬元至100萬元)、巨大(100萬元以上)三個標准,其具體標准由各企業依據本企業資產佔有規模、生產經營情況,經企業董事會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會制度的企業由經理辦公會研究提出),報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審定。
(二)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范圍。企業大額資金的使用是指企業在建設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購置、原輔材料采購等經營活動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新建項目的投資;境外企業的投資、入股;企業固定資產的購置及改擴建;企業資產的轉讓、置換及變賣;企業對外融資;企業對外經濟擔保;企業大額流動資金的使用等。
(三)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規程。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程。
做好大額資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額資金使用前,企業有關部門對涉及的項目必須進行科學審慎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評估論證。
大額資金使用要經集體研究決定。對於重大投融資項目(包括兼並收購企業、固定資產購置、企業資產轉讓、置換、變賣等),公司制企業要由公司董事會按《公司法》及財政法規等要求集體決策;其他企業由經理(廠長)會議等形式集體決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集體決策前,應主動向企業黨委溝通情況,徵求意見建議;企業黨委要通過一定形式溝通,積極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 
大額資金使用項目適合招投標運作的要實行招投標管理。具體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大宗原材料采購項目、企業資產變賣項目等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1999]1162號)及市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要實施預決算管理。以現金流量為重點,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預算內資金支出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制,限額以上資金支出實行集體討論。企業一律不準對外企業及個人借出資金。
第五條 大額資金使用監管的主要形式。
農口各國有企業,要嚴格按照此規定精神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大額資金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審定。每半年將本企業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向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報告一次。市委農工委、市農委通過對企業財務統計資料不定期抽查、對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審計和監察等方式進行監管。
第六條 大額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企業法人,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調研,科學論證,盲目決策,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規程,未經企業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批准,企業領導者擅自個人批准,使用或借出企業大額資金的。
(三)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隱匿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真實意圖,虛假投資,侵吞國有資產的。
(四)虛報、多報企業投資項目和規模,加大企業資金投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浪費的。
第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D. 網貸平台怎樣清理整頓存量違規業務

一、禁止資金池模式P2P
特點: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和管理出借的資金;
法律解析:目前,大多數的P2P平台聲稱資金第三方託管,一種方式是第三方支付機構託管,平台與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平台用戶開設託管賬戶,用戶資金充值後,直接進入自己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賬戶,而且享有一定的收益。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用戶資金雖然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託管,資金並未實現「獨立性」,平台能夠隨時管理這筆託管資金,而不需要平台用戶獨立輸入密碼。可見,用戶資金的「自由性」。當然,有的平台,用戶資金劃轉都需要獨立輸入密碼。這要看平台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具體合作協議。
另一種資金託管方式是由銀行作為託管方,合作銀行為平台每個用戶開設一個二級子賬戶,資金全部存放在銀行的二級子賬戶,每次資金劃轉都需要用戶獨立輸入密碼,平台不經手用戶資金。
根據最新的監管草案第十三條,該項草案直接規定由商業銀行託管,要求用戶資金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託管,而未提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目的很明顯,限制平台直接或間接控制出借人資金,保護出借人資金安全,防止資金池模式P2P,但這不符合大多數平台的資金託管方式。其可行性有待進一步商討。
平台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和管理出借的資金,會給平台無限地操作空間,有的平台捲款跑路與此有很大關聯。嚴重會觸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 禁止發放貸款
法律解析:P2P網貸平台無相關金融資質,違規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罪或者高利轉貸罪。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第19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由此可見,無論公司還是個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放貸屬於金融業務,從事相關的活動需要經過特別的資質批准。而P2P網路借貸平台定位於信息、交易中介性質,在工商局注冊的投資咨詢公司,金融服務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咨詢、信息咨詢等,負責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搭建起信息橋梁,在滿標以後收取信息咨詢及服務費,並不包含對外借貸等金融資質。如果面向不特定多數人放貸,輕則收到工商處罰,重則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由此可見,P2P平台直接或者間接將公司自有資金放貸給平台用戶,牟取非法利潤,情節嚴重,會觸犯刑罪。
同時,有的P2P平台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平台作為借款人以其他名義低息借款,然後發放貸款給平台借款人,套取中間利差。此種模式涉嫌高利轉貸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P2P平台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給平台借款人,涉嫌高利轉貸罪。
三、 禁止將單一融資項目設立為多個項目分別獨立融資;或者將融資項目期限進行拆分;
法律解析:拆標包括金額拆分和期限拆分,易引發龐氏騙局,涉嫌集資詐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集資詐騙罪需要滿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借款潛逃等。

E. 金融機構如何更好地貫徹執行資管新規

7月20日,為指導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執行資管新規,確保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央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操作性問題進行了明確。

在過渡期的宏觀審慎政策安排方面,《通知》明確提出,對於過渡期結束後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標,可以轉回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佔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過渡期內,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確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後執行。

F. 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自查報告

為貫徹落實銀監會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問題的工作部署和總行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視頻會議精神,****行黨委高度重視,行動迅速,2月13日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工作,成立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省分行實施方案,結合本行實際,研究制定了「****分行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豐富和細化了活動內容,把各階段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各崗位,把各階段的安排細化到每月和每周。按照有序、有力、有效的原則,扎實開展「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整治活動。現將整治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黨委及時組織召開行務會議進行貫徹部署。組織學習了銀監會周慕冰副主席對全國銀行業開展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動員講話和總行劉梅生副行長視頻會議講話精神,充分認識到此次整治工作關繫到我行形象品牌的樹立,關繫到我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關繫到我行支持「三農」的實效,做好此項工作意義重大。
二、加強領導,成立機構。成立了以******行長為組長、各分管行長、紀委書記為副組長,計劃信貸、客戶業務、財會信息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計劃信貸部,由****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落實銀監部門和總行的有關要求。
三、明確任務,細化措施。結合總行和銀監部門工作要求,成立了自查小組、以部室自查為小組,將清查任務層層分解。同時抽調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對各部室開展情況按照時間和步驟進行督導檢查。重點要求各部門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規范經營,開展貸款行為和收費服務的自查自糾工作,要求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同時加強對營業室自查發現問題整改的指導,幫助營業室規范收費服務,並以此自查為契機,進一步強化貸款行為和中間業務收費合規意識,更好地服務社會防範各類合規風險和重大負面輿情。
四、自查基本情況
(一)貸款業務收費自查情況
對照銀監會「七不準」要求,我行嚴格按照文件要求的「七不準」和「四個公開」對中長期貸款業務進行了自查自糾、情況匯總如下:
(1)不得以貸轉存。我行嚴格按照「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要求,在貸款敘做過程中嚴格貫徹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存在將貸款資金轉為存款作為貸款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的前提條件。
(2)不得存貸掛鉤。我行以企業客戶在我行存款作為企業貸款受理的建議,但不存在作為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的前提條件。
(3)不得以貸收費。我行不存在企業貸款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過程中,強制企業客戶接受與貸款業務無關的服務項目並收費的情況。
(4)不得浮利分費。我行不存在收取企業貸款申請審批手續費和企業貸款資金安排承擔費,我行接通知後及時通知相關從業人員組織學習,禁止收取企業貸款申請審批手續費和企業貸款資金安排承擔費,嚴格約束,防止出現誤操作收取費用的行為。
(5)不得借貸搭售。我行不存在企業貸款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過程中,強制向企業客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以及購買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作為企業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的前提條件的情況。
(6)不得一浮到頂。我行不存在將企業貸款利率籠統上浮至最高限額的情況。
(7)不得轉嫁成本。我行不存在金融業務中銀行應承擔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轉嫁給客戶,嚴格約束,防止出現收費的行為。
(二)結算業務收費自查工作情況

G. 國有金融企業能不能向地方政府融資

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國有金融企業不得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

對存在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變相舉債等問題的存量項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國有金融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有關方面,依法依規開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穩妥有序化解存量債務風險。在配合整改的同時,國有金融企業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和停貸,防範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風險。

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主要目的是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對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建設融資過程中確實存在的亂象和不規范行為加強監管,及時紓解和糾偏,有效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同時注意把控政策力度,既要避免對國有金融企業正常運營造成過大沖擊,又要防範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形成「處置風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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