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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3-23 16:16:29

㈠ 為了減輕和阻止自然災害的發生人們做了哪些努力

1、擬訂國家減輕自然災害方案,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將之納入本國發展方案內;在"國際減輕自然災害十年"期間參與一致的國際減輕自然災害行動,同有關的科技界合作,設立國家委員會。

2、避免或者減少對地下資源的過度挖掘。

利用現代高科技,只限開發地表上層資源,加快對外太空能源的探索,廣泛地利用潮汐能源、太陽能、電力、生化能源、風能等等以減少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依賴。

3、採取適當措施使公眾進一步認識減災的重要性,並透過教育、訓練和其它辦法,加強社區的備災能力。

4、注意自然災害對保健工作的影響,特別是注意減輕醫院和保健中心易受損失的活動,以及注意自然災害對糧食儲存設施、避難所和其它社會經濟基礎設施的影響。

5、鼓勵科學和技術機構、金融機構、工業界、基金會和其它有關的非政府組織,支持和充分參與國際社會,包括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擬訂和執行的各種減災方案和減災活動。如制訂利用現有科技知識的適當方針和策略;鼓勵各種科學和工藝技術致力於填補知識方面的重點空白點。

㈡ 地震或者遇到災難那麼信用卡貸款怎麼辦

嗯,沒太弄明白你想問什麼,如果人在災難中掛了,那麼他的欠款由繼承人償還,如果沒有財產可繼承,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麼銀行會做壞賬核銷處理。在國內如果發生較大的自然災害,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通常會聯合下發文件,總體思想是在災區實施恢復金融服務的特殊政策,其中包括妥善安排好災害發生前已發放貸款的管理,會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

㈢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二、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一)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1)因災死亡30人以上;(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3)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二)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
(三)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四)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准可酌情降低。
(五)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
四、應急准備
(一)資金准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准,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二)物資准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葯品)等救災物資。
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救災儲備物資。
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准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託,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四)救災裝備准備
1.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五)人力資源准備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六)社會動員准備
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自治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培訓。
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准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五、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一)災害預警預報
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2.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做好應急准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二)災害信息共享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三)災情信息管理
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後,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3.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六、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一)Ⅰ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3.應急響應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二)Ⅱ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後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准,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三)Ⅲ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四)Ⅳ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五)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准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一)災後救助
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3.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5.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6.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
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9.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二)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5.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6.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8.衛生部門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
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並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准「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採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採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三)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五)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㈣ 世界各國最重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什麼

保險抄是以社會互助的形式,對襲因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的方式。

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稱為保險公司。

西方國家的保險業十分發達,幾乎是人人保險,物物保險,事事保險,因而按照保險種類分別設有形式多樣的保險公司,如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災害和事故保險公司、老年和傷殘保險公司、信貸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

保險公司是各國最重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是它收取的保費。

保費收入除去賠償及費用支出外,其餘均作為保險基金。

保險基金數額巨大,而且比銀行存款更為穩定,是西方國家金融體系長期資本的主要來源。

㈤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具體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制度
為全面、及時、准確掌握全國金融秩序和金融風險狀況,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監管職責情況,使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製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制度:
一、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分為快報、季報和年報三類,實行逐級上報方式。
(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副省級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向總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報送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於季後15日報送,年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於年後45日報送。
各縣(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級城市分行上報季報和年報時間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確定。
快報於事發當日書面向上級行報告。
三、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的內容
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情況(附表一)。
文字說明報告期末資產、負債余額、本年增加額和增長比例。資產中要說明貸款、投資和或有資產情況(保險公司為資金運用情況)。負債要說明存款和或有負債情況(保險公司為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情況)。
(二)金融機構資產質量情況(附表二)。
文字說明對本表所列指標的分析,評價各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狀況和報告期債務支付能力。
(三)轄區內社會金融秩序狀況(附表三)。
文字說明:
1、是否存在越權或非法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情況,對發現問題的查處和取締情況。
2、是否存在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情況,對其制止、查處和清理的情況。
3、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問題,非法集資的數額、期限、利率等情況。
(四)轄區內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問題(附表四)。
文字說明是否存在超范圍開展業務特別是未經批准開辦新業務種類的情況,分析其對金融秩序和風險的影響;是否存在利率(保險公司為費率)違規行為;商業銀行違規投資情況,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帳外經營問題,具體方式;其它要關注的違規行為。
對問題嚴重的金融機構要列出名單,進行專題分析。
(五)金融系統經濟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發生情況,包括經濟犯罪、盜竊、詐騙、搶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說明:
1、發生件數、金額,與上年同期比較變化情況。
2、分析各類案件新的特點,案件暴露出來的管理制度、管理行為中的問題。
3、處理情況和改進措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主要監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簡要概述分支行在報告期內執行上級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監管制度和完成上級行布置的金融監管工作情況。
1、對報告期內上級行制定的各項金融監管政策、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報告期內本級行制定下發的金融監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實的具體措施;
(3)取得的成效,並分析這些政策、制度對本地區金融狀況的影響;
(4)存在的問題。
2、完成上級行布置的各項金融監管工作任務的情況。
(1)已完成項目和結果;
(2)未完成項目,要說明未完成的原因、進展成度及採取的措施和何時完成。
(七)特別說明事項
1、企業債券發行情況,要說明報告期末企業債券余額,當期新發行額及批准文號,本期已兌付額,到期兌付有問題的企業債券種類及余額、兌付困難的原因,解決方式。
2、彩票發行情況,彩票名稱、數額、批准單位和文號、經銷商等,有無變相發行行為或違規發行行為。
3、有無違犯國家外匯外債政策情況,如未經批准擅自向境外機構借用外債或向境外投資問題,如有,要說明數額、國別、期限等;有無未經批准擅自開辦外匯業務或衍生業務等問題。
4、對前一報告期發現或反映的問題進行後續檢查情況。
(八)改進和加強金融監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議。
本部分要針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中的風險和問題、金融監管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監管工作安排計劃。
年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內容之外,增加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及其增減情況,詳見附表六。要分別說明銀行、保險公司、信用社、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數量,銀行(分別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分別說明法人機構、分行(公司)、支行(公司)、辦事處、營業所(部)和儲蓄所的數量。對撤銷的機構說明原因,增加的機構要說明批准設立的機關(總行或分行)、批准文號。
(二)金融機構財務經營成果。
四、重大事項快速上報制度
人民銀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緊急情況要在事發當日書面報告上級行,不得拖延。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經濟案件、盜竊、詐騙、搶劫案件和火災、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擠提問題(保險公司發生重大賠付問題),出現支付困難。
(三)當地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影響金融機構正常工作或營業的。
(四)金融機構負責人涉嫌經濟、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機關治安處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機構被當地群眾圍攻影響金融機構安全或正常營業的。
(六)發現轄區內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或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依法進行取締、清理情況。
五、報告報送要求和份數
(一)分支行要在季後,根據職責分工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風險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分析,對上季(年)金融監管工作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由分支行綜合部門或行長指定部門進行匯總。
(二)分支行要及時召開行長辦公會,討論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對主要問題重點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計劃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三)分支行行長對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負責,並簽字後上報。分支行行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其委託副行長簽字上報。季報、年報和快報分別編順序號。
(四)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要一式10份統一報送上級行辦公室(廳)(緊急情況快報可同時抄送有關職能部門),但抬頭應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五)上級行認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級行在上報本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的同時,附轄區內分支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六、總行對報告的處理方式
(一)由總行辦公廳分送銀行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司、保險司、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稽核監督局、監察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後,要在季後8個工作日(年後14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報告進行綜合和分析,針對報告反映的問題和建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領導和行長報告,並抄送辦公廳一份。
對分行請示的問題,由職能司局研究後,在季後25日前書面答復分行。
(三)辦公廳要在季後25日(年後30日)內對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呈送總行分管金融監管工作的行領導和主要負責同志,並印發分行和總行有關司局。
同時,辦公廳要對總行有關司局提交的分類分析匯總報告進行綜合,形成匯總報告,作為行長辦公會討論文件。
(四)召開行長辦公會議研究上季(年)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下一階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對重大問題向國務院反映和報告。
各分行可參照以上要求對下級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處理方式。

㈥ 保險公司在農業生產,以及自然災害方面的賠償是什麼樣的條例

按照規定,水稻、麥子、棉花等農作物只要是因受水災、風災、雹災、旱災、凍災、雨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流行性、暴發性病蟲害和動植物疫情等造成絕收或減產70%以上的,即可獲得規定額度的保險賠償。考慮到中國存在地震、泥石流、洪水等各種自然災害的風險,建立這樣的機制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西方發達國家,均相應建立了這樣的機制。我們以法國為例,作點具體的說明,以提供相關的經驗。首先,法國的日常保險險種內均含有相應的對人和對物的保險。如法律規定:任何房主或房客作為自然人、企業作為法人對建築必須投保的居住多樣保險(Multirisques d'habitation)或企業多樣保險(Multirisques d'entreprise)內,就有一旦發生強風、冰雹、大雨等自然災害或火災等災難時,保險公司給予對建築的賠償。同時,這樣的保險也常常包含一定的人身保險,對由於災害引起的人生傷害或死亡給予賠償。在居住多樣保險中,必須含有民事責任險,即投保人如引起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目前,很多保險公司還推出更為健全的人身保險,即在任何情況下的人身傷亡事故都可以獲得賠償。這里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公寓樓的話,則每個套房的房產主投保房子內部的居住多樣保險,而房產主委員會指定的物業管理部門必須要給整個摟的外部投保多樣保險。這樣的話,一旦發生樓房毀損、倒塌,則物主就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在其他險種如汽車等交通工具、公路等基礎設施等,都有相應的保險條款來保證對因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進行賠償的。當然,汽車保險合同內不象房屋建築那樣是必保條件,如果你自己不選擇,則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汽車損失就不能獲得賠償,除非如下面所說是發生在國家規定的自然災害區內。 其次,在發生大面積、大規模的自然災害時,人們事實上很難一個個按受損情況作個案處理。因此,國家的介入就很重要。法國法律規定: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由國家根據專家的意見和標准頒布部令,確定受災區域范圍,而一旦處於這一范圍之內,則人們可以按統一的程序進行災難申報,所受的人身和物質損失都可以由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國家的對受災地區的非預算撥款,就主要集中在臨時應急救助事務上,當然動用消防部隊(法國的消防人員屬於准軍事單位)、軍隊和警察力量,也應屬於非預算的開支。 第三,國家預算內有歸司法系統掌握的特別基金,主要用於對社會事件引起的人身和物質損失進行賠償,如社會動亂導致的火災、暴力行為、恐怖主義行為等。一些因刑事案件而人身、物質受損失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國家進行賠償,因為國家的義務是保證社會的安寧和安全。我們必須注意到,雖然上述的保險和賠償原則上都由保險公司來進行具體業務,但事實上是由國家確定游戲規則。法國的民法、保險法等都在法律上規定了哪些是強制性的險種、哪些是非強制性險種,同時也規定了保險公司的社會義務。有關法律還明確了在發生各種自然災害或社會集體事件包括嚴重污染、集體騷亂等的處理程序和賠償機制。這樣,在近年發生的一系列事件如嚴重水災、乾旱、颶風、社會騷亂、高溫等情況下,都能使受害者獲得合理賠償,避免了社會矛盾的激化。法國目前的保險公司均為私營公司,但由於保險業務事實上涉及了許多社會義務,因此不能等同於一般的金融機構。在法國,保險業是由國家特定法律規定和限制的行業,有嚴格的准入制度。法國對保險公司的資質、自備資金數量、金融操作的程序以及保險業的再保險等有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和金融監管制度。因此,幾乎沒有發生過因保險公司破產而導致投保人損失的情況。而面對自然災害等特別情況,法國保險業也具備相應的賠償能力。當然法國並不處在地震帶上,歷史上很少有大規模、造成人民生命和物質嚴重損失的地震。但自然災害的發生也是經常有的。如1982年現存有關自然災害的法律頒布後,保險業一共花費了110億歐元來賠償人們的損失。面對自然災害增多的趨勢,法國目前正討論修改相關法律,提高自然災害險的投保幅度(目前在多樣險中規定佔12%),允許保險業根據災害風險提高保額幅度等。根據上述經驗和中國的國情,我們有如下的建議:1,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自然災害保險機制,將相應的險種列為強制性必保險種,這樣有利於積少成多、積累一旦發生災害可以動用的充足基金。同時,國家制定相應的法律來規范保險業,使其承擔更多的社會義務,為各種突發事件積累資金。同時對其所籌資金進行法律監督。2,在自然災害風險大的地區,讓地方當局設立特種基金,平時防範風險,發生災害時用於緊急救助。3,與相關行業一起確立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時的應急機制和大體統一的申報-賠償機制,使公民清楚自己的權力和義務,清楚一旦受損可以有什麼樣的賠償。我們認為,在現代社會里,國家將越來越充當起監督者、協調者、宏觀調控者的角色。而從維護社會穩定、建立和諧社會出發,就必須從立法開始著手建立一套社會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對機制,其中保險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有必要規定一系列的強制性保險險種。一旦諸如自然災害等危機來臨,保險業等各機構、部門以及各資金流都將發揮應有的作用,不僅可以減少國家財政非預算性支出,還可及時化解人們因受災而引起的矛盾沖突,同時通過各種賠償、救助措施,將人們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並十分有利於災區的重建工作。

㈦ 結合全球金融危機的形勢及我國的實際,談談商業銀行經營如何在金融危機中穩定健康

全球性的經濟金融調整是長期積累的失衡矛盾最終釋放的必然結果,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不容低估。但我國金融機構實力普遍增強,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明顯提高,市場流動性總體上還比較充裕,金融體系也是穩健和安全的,能夠有效抵禦外部沖擊。
近日來,老牌金融機構花旗集團的命運成為繼美林、AIG、雷曼之後又一引人關注的焦點。由於擔心花旗將面臨巨額虧損,年前市場拋售導致其股價暴跌60%。考慮到花旗的規模和它在金融界的重要地位,日前美國財政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以及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發布聯合聲明,宣布對處於困境的花旗集團提供一攬子救助方案。在全球一體化的今天,國際金融形勢的動盪不安,對中國經濟金融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經濟平穩運行態勢沒有發生改變,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更是在險象環生的外部環境中,依然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央行行長周小川不久前也表示,全球性的經濟金融調整是長期積累的失衡矛盾最終釋放的必然結果,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不容低估。但我國金融機構實力普遍增強,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明顯提高,市場流動性總體上還比較充裕,金融體系也是穩健和安全的,能夠有效抵禦外部沖擊。
我國主要商業銀行08年三季度的一組數據已充分說明,身處"金融海嘯"之中的我國銀行業運行平穩。數據顯示,盡管受全球金融危機、實體經濟下行壓力增大、國內GDP增長下滑、銀行利差收窄等因素影響,三季度我國主要商業銀行高漲的盈利勢頭遭受一定阻力,利潤增幅環比出現放緩。但是,工行、建行、中行和交行三季度稅後利潤同比仍然分別增長24.31%、12.11%、11.49%和28.06%。工行今年前三個季度實現稅後利潤930.77億元,同比增長45.26%,發展態勢良好。中行日前發布的季報也稱,前三季度,集團實現凈利息收入1222.5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加116.77億元人民幣,增幅10.56%。而此前上述四家銀行的中報顯示,上半年稅後利潤同比增幅為56.76%、71.34%、42.78%和81.21%,為盈利的高峰期。
事實上,自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我國銀行業就開始了新的歷史征程。在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一些醞釀多年、難度很大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相繼啟動並堅定不移地得以推進的情況下,我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實現了歷史性跨越。來自銀監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9月末,我國銀行業資產總量達到59.3萬億元,是30年前剛剛改革開放時的195倍。
從不良貸款情況看,通過財務重組和加強監管,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持續保持"雙下降"。從2002年末的20%左右下降到2003年末的17.8%,2004年末的14.1%,2005年末實現了歷史性進步,首次下降到一位數8.9%,2006年末、2007年末和2008年第三季度繼續下降到7.5%、6.7%和5.5%。同時,資本實力和充足水平顯著增強。2003年末,我國只有8家銀行資本充足率在8%以上,但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共有192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達標銀行資本占商業銀行總資本比例從2003年末的0.6%上升到目前的84.9%。此外,整體抗風險能力大為增強。到2008年9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資產減值准備金余額8901億元,撥備覆蓋率大幅提高。與此同時,銀行業盈利能力明顯增強。因此,在2008北京國際金融論壇上,銀監會副主席蔣定之就做出了"農業銀行改革完成後,不良貸款將會進一步下降","現在我國銀行業各項業務指標都處在歷史最好水平上"的判斷。
不可否認,今年以來,我國發生了一系列嚴重自然災害,又與全世界一起面臨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在"內憂外患"的夾擊下,經濟增長明顯面臨放緩壓力。而改革開放使我國銀行業不斷融入世界金融體系,因而不可避免面臨著全球經濟金融環境的影響。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銀行業績的適度回落在所難免。但是,推動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動力仍然十分強勁,行業增長態勢不會改變。從傳統業務來看,貸款業務仍然有較大的增長空間;從中間業務來看,今年上半年在資本市場低迷的情況下,中間業務仍保持了高增長的態勢;從混業經營的發展來看,當前我國混業經營的程度依然較低,但隨著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綜合化經營必將獲得重大突破,這給銀行業帶來更廣闊的成長空間。
另外,還有業內人士表示,由於我國銀行在西方金融機構發行的不良債券上風險敞口有限,監管層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相對審慎,次貸危機雖然會使中資銀行損失掉今年的一部分利潤,但不會傷及資本金,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是有限的、可控的,對於我國銀行業後續經營不會產生明顯影響。
不少業內人士指出,面對從美國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機,我們完全可以通過調整金融政策來妥善處理銀行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具體來講,就是銀行業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新近出台的十條措施,繼續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政策,改進金融服務,積極發展面向農戶的融資和小額信貸,有針對性地培育和鞏固消費信貸增長點。致力於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農村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需求。
另一方面,還應大力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工作,積極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對此,蔣定之表示,未來將從完善風險提示制度,建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情況通報和風險提示專題會議制度,進一步強化商業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維護金融穩定等八項風險防範措施進行努力。
相信在一系列維護穩定、防範風險的力舉護航下,我國銀行業穩健經營、健康平穩的發展態勢不會有所改變。(轉自水晶)

㈧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三大風險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版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權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

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8)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風險

㈨ 日本這次災難對日本經濟有何影響

日本此次大地震對中國經濟和產業的影響可以分為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直接影響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中方企業在日本地震災區的直接財產和投資損失,不過從報道上看,這部分很少甚至沒有。另一方面,由於我國作為日本近鄰,日本最大貿易夥伴之一,日本國內因地震而造成的基礎設施毀壞、交通體系陷入混亂,汽車、鋼鐵、半導體等工業企業停產等,勢必會對我國與日本的進出口貿易帶來直接影響,進而影響到我國經濟增長和產業的發展。其間接影響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此次地震以及隨之而來的次生災害給日本帶來了極大的經濟損失,令本就脆弱的日本經濟雪上加霜。作為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經濟體和本輪貨幣泛濫的發動機之一,日本經濟增速的下滑勢必會引發外界對其拖累全球經濟復甦的擔憂,從而影響我國經濟增長的外部環境。第二,日本為應對震後金融市場可能出現的資金不足局面而注入大量資金,這不僅會進一步惡化日本財政狀況,還會影響到日元匯率,進而影響人民幣匯率和全球金融市場的穩定。第三,日本震後肯定會對一些產業進行重建、布局和整合,而且災區重建工作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基礎設施以及勞動力等,作為全世界最大建材、鋼鐵生產國,全球建築市場最大的國家和名列前茅的建築工程服務輸出國,中國應該會對日本的災後重建產生一定影響。影響程度1。大地震將導致日本經濟增速下滑,短期內會加深全球經濟持續復甦的不確定性,但長期看影響不大。雖然目前精確的災後統計還沒有公布,但人員傷亡、基礎設施毀損和大量工廠停產,顯然已對日本經濟造成損傷。經濟學家預計此次地震所帶來的損失可能高達10萬億日元,導致日本今年的GDP增幅減少3個百分點,GDP受到的最大沖擊將集中在4—6月份。短期內肯定會影響到日本與歐洲、美國、中國等國的進出口貿易以及旅遊業等,影響全球經濟復甦過程。不過,由於目前全球經濟復甦的動力源在新興國家和歐洲、美國等地,日本經濟還是處於從通貨緊縮向逐步復甦轉變中,且整個日本東北地區占日本經濟的比重約為8%,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不大。2010年,日本經濟增長了3.9%,為20年來的最快增速。而與之前的3個月相比,上一季度的國內生產總值實際上萎縮了0.3%。而且,從以前的經驗看,災後大規模重建工作往往會抵消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如1995年阪神大地震給日本製造業和交通運輸造成了嚴重影響,據稱損失達到2000億美元,占當時日本GDP的2.5%,但在強勁的重建需求推動下,日本經濟卻在半年內得以恢復。摩根大通、花旗銀行等機構預計,隨著重建工作的加快,日本經濟今年餘下時間將強勢反彈。2。大地震將對全球以及中國金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增加不確定性因素。為穩定震後金融市場及滿足金融機構不斷上升的資金需求,日本央行決定將通過同日操作向貨幣市場累計注入23萬億日元的額外流動性,創歷史最高記錄。這種大規模注資行為不僅會惡化日本當前的財政狀況,長遠看還會影響到日元匯率,進而影響它的全球替代品之一的人民幣匯率和全球金融市場的穩定。不僅如此,為滿足地震救災和受災地區公共建設工程融資的需求,將使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資金,承受更大的財政壓力。但從現實情況看,無論是債務總額與GDP之比、財政赤字與GDP之比,還是國債依存度,目前日本都是世界發達國家中最差的國家,財政與債務已經岌岌可危,政府沒有充足的財力用於規模重建。再加上地震災區企業大量停產導致財政收入減少,全球又正處於脆弱的危機修復期,總需求低迷,同樣飽受高債務、高失業率困擾的美國、歐洲經濟體很難拿出資金來支持日本。這樣的話,在2011財政年度,日本政府在收入方面勢必更加依賴新債券發行(而非稅收),這將是連續第三年出現這種局面。一旦日本政府發行巨額國債,日本財政狀況將更加惡化,日本的信用等級可能進一步下降,中國此前曾大量買入的日本國債存在一定的風險。與此同時,由於未來日本可能調整投資策略,如通過大量拋售手中持有的美國國債的方式來實現海外資本迴流,用於支撐本國國債和本土災後重建。日本海外資本流向的改變將使美國和歐洲債市出現新的動盪,全球可能步入一個高風險的債務動盪期。在外匯市場方面,由於市場預期日本將持續實施寬松貨幣政策,以及預計在全球廣泛流通的日元將會回到日本幫助重建,再加上日本投資者避險情緒激增,大舉購入日元,導致日元急升,美元兌日元大幅下挫。3。大地震對中國產業和對外經濟貿易有較大影響。日本大地震對我國產業和對外貿易最大的負面沖擊,表現在進出口領域,因為目前日本是中國第三大貿易夥伴,貿易關系十分密切。長期以來中國大量進口日本高技術產品、上游中間產品和設備。出口農副產品及日用消費品,雙方存在較大的貿易逆差。考慮到日本一直是全球電子產業關鍵零部件的生產與消費重鎮,在半導體、平板產業、電視及數碼電子等領域占據著重要地位,而且發生地震的日本東北部工業區在高質量鋼材和其他金屬材料,如特種玻璃、發動機、微型軸承等領域,也是全球的主要供應商,如果它們轄區內的企業大量破產和停產,勢必會沖擊中國對這些產品的進口,造成國內部分產品的供應不足,價格上漲,中國電子、汽車等一些產業的產能利用率可能會因日本上游中間產品供貨停頓而降低,一些新建和改造項目可能因為日本設備生產、交貨流程被打斷而不得不減速。例如,豐田、本田、日產、三菱、日野和大發等8家日本汽車製造商宣布暫時關閉在日工廠,短期內肯定會影響日本汽車零部件供應與整車出口業務,從而導致中國國內日系汽車資源供應緊張。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此次地震可能推動日本製造業在日本國內以及全球的重新布局。由於日本是一個地震多發的國家,經常會給一些產業帶來致命性的毀壞或沖擊。經過這次慘痛的教訓,一些原本留在國內,或者被政府強制要求不準轉移到外國去的生產廠商今後在進行全球產業布局和整合時,肯定會有所調整,不排除將一些技術含量較高的製造業轉移到成本較低而自然災害相對少的國家去。這種產業轉移可以說不是由市場逼出來的,而是面對大自然災害所不得不為之。因此,這種產業轉移技術含量要比原來的產業轉移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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