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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235號

發布時間:2021-04-14 06:58:47

❶ 請問人民銀行對單位大額現金支票有關的規定

一、嚴格企事業單位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的管理

各開戶銀行應繼續嚴格執行已經頒布的企事業單位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各項規定。

為了便於企業生產和經營,對於企業單位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經人民銀行批准,開戶銀行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內,可為開戶單位辦理現金收支。
開戶銀行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企事業單位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中支付現金。 開戶銀行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單位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中支付現金。
開戶單位轉賬結算起點以上的支付,必須使用轉賬結算。

二、嚴格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管理
2002年2月1日以前,各開戶銀行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銀行開戶的單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量;在縣及縣以下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量;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量。各開戶銀行可按以上標准,重新核定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並監督開戶單位認真執行。核定的庫存限額如需調整,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超庫存限額的部分要及時回籠。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機構對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形成制度,對於違規的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都要給予經濟處罰。

三、加強對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提取大額現金的管理

開戶銀行不得為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將經營性資金轉入個人儲蓄賬戶提供方便,並為其通過儲蓄賬戶辦理結算。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督促開戶銀行將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資金從其個人儲蓄賬戶及時劃入基本存款賬戶進行結算,並不得為其通過儲蓄賬戶支取大額現金提供方便。

各商業銀行必須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落實該規定。

四、加強居民個人儲蓄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

除繼續執行人民銀行已經頒布的有關加強居民個人儲蓄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對於居民個人一次性支取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大額現金的,或一日數次支取累計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開戶銀行應單獨登記並於次日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五、嚴禁公款私存

各開戶銀行應繼續執行嚴禁公款私存的有關規定。

對於單位付給個人小額勞務報酬等,如附有完稅證明,開戶銀行可以為其辦理轉入個人儲蓄賬戶的業務,否則,不予辦理。

六、加強對銀行卡存取現金的管理

凡是單位持有的具有消費結算、轉賬結算(包括自動轉賬、自動轉存、代發工資、代繳費用等)、存取現金和一卡多戶等功能的銀行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注入資金的,必須從單位的基本存款賬戶中轉入,不得繳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款存入。開戶銀行對持卡人持有的單位銀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現金。對於轉入單位持有的銀行卡中的轉賬支票,收款人必須寫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不得將發卡的開戶銀行作為收款人。

七、加強現金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大額提取現金的管理

企業單位不得使用現金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銀行不得為企業單位簽發和解付現金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因生產經營需要,個體經營者繳存匯票或本票保證金後,銀行可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但每張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的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不含30萬元)。

同一開戶銀行一日內不得對同一收款人簽發兩張(不含兩張)以上的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

如果簽發的每張現金匯票本票的金額超過30萬元或一日對同一收款人簽發兩張以上的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須經開戶銀行上級行批准並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八、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大額現金支取的管理

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金融期貨公司等,是開戶單位,不是開戶銀行。

鑒於以上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上的特殊性,開戶銀行為其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必須報經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准。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保留超過開戶銀行為其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為防止非銀行金融機構坐支現金和違規支付客戶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於當日營業結束前上繳開戶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單位客戶辦理股票交易、債券、保險以及期貨交易業務,必須採用轉賬結算;對個人客戶從事上述業務應委託開戶銀行收取或支付現金。

證券機構不得將客戶轉賬進來的資金通過有關賬戶轉為現金支付。證券機構不得將單位轉入的資金通過股市投資後再轉入個人儲蓄存款賬戶,不得為其支付現金。

九、加強對異常大額現金支取的監管

開戶銀行應對櫃台發生的異常現金支取活動進行登記備案,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開戶銀行應密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對發生的異常大額現金支取行為進行調查。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應制定本地區異常大額現金支付管理辦法,並報人民銀行總行。

十、加強開戶銀行庫存現金管理

開戶銀行應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發行庫和業務庫中選擇一個,繳存和領取現金,確有困難的,經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准,可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業務庫繳存和領取現金。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核定當地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業務庫現金庫存限額,對超過合理庫存的部分,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及時督促商業銀行以及城鄉信用社及時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或業務庫。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發行庫管理制度,採取靈活多樣的出入庫服務措施,及時滿足各商業銀行每日現金收付和繳存的需要,不得以增加業務量為由拒收商業銀行及時繳存的現金。

十一、加快各商業銀行及全國金融系統大額現金支取管理監測系統建設

各商業銀行要改進現有的大額現金支付監管系統,加強科技手段監控力度,完善電子制約程序,堵塞非正常支取現金的漏洞。設置必要的制約程序,防止利用新的結算工具超額大額支取現金。盡快建立本系統內部大額現金支取的檢測網路,系統掌握本系統每月及每日大額現金支取情況。

人民銀行將建立全國大額現金支取監測網路,監測全國大額現金支取情況。

十二、開展一次大額現金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監管機制
各商業銀行要在2002年2月1日前開展一次大額現金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大額現金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制約機制和監管機制的運作情況。通過檢查,找出漏洞和管理的薄弱環節,並通過典型案件教育從業人員。

根據大額現金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各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行內現金管理制度和完善管理措施,固定管理崗位,確定管理人員,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使相關崗位能夠互相制約和監督,並對部分大額現金審批崗位實行輪崗以及進行離崗審查。健全和完善開戶銀行臨櫃大額現金管理、審批、登記以及備案制度,定人定崗,落實責任。

建立健全各商業銀行現金收支統計制度,按時上報現金收支情況。

各商業銀行不得以放鬆現金管理特別是以放鬆大額現金支取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的競爭。

各家銀行要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下屬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要認真落實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轄區大額現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同時,要組織本轄區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認真學習和落實有關規定,分析當地現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加強大額現金支取管理的具體措施,明確現金管理責任。

❷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接到補正通知多少天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2)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235號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間的轉賬是無限額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轉賬在金額上就會有一定的限額。對此不同銀行的規則不一。根據驗證方式不同,最低限額為2000至5萬元不等,而最高限額則在100萬至1000萬元不等。

如果超過了這一額度,用戶就需要升級驗證設備,或是去網點申請提高限額。需要注意的是為了安全考慮,額度也可根據需要進行調低。

為了實現在72小時內(在新規則下)報告違約的情況,安全廠商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違約行為。安全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數據控制上,但大部分違規行為都是供應商的責任。公司將需要合同義務,以確保供應商及時告知,以便用戶能夠處理報告義務。

❸ 反洗錢大額交易免報條款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❹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❺ 人民銀行有什麼大額交易需要確認的規定嗎

中國人民銀行對大額交易的確認有規定。要求如下: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5)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235號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❻ 人行對大額取現預約有要求嗎

加強支付大額現金管理,是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回子通過大額提取現金,答從事偷稅漏稅、洗錢、販毒、行賄、詐騙、攜款潛逃等犯罪活動。

這次《關於支付大額現金管理的通知》規定,大額取現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有的還要預約、登記、備案,犯罪分子支取大額現金受到限制,違法活動的蛛絲馬跡也可暴露出來,從而起到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的作用。

支付大額現金管理與「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是一致的。

(6)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235號擴展閱讀

關於將卡里50萬取出,再把50萬,銀行櫃員可以選擇的操作流程有三種:

(1)做轉賬操作即可,實時到賬;

(2)做取現、存款操作,就要求現金庫里有50萬,這是系統控制,不過一般網點50萬肯定還是有的;

(3)過渡轉賬,先在一張卡上轉賬取出,進入過渡戶,然後再從過渡戶中轉入另一張卡,這個操作一般用於銷戶的時候,不會記錄轉賬人的姓名賬號,流水也只會記錄著轉賬存入。

❼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的全文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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