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被查封面臨清算,員工該怎麼維護自己利益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依法被責令關閉的,應當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財產要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然後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此可見,在法律上,被查封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包括基本生活是有保障的。只要我們嚴格按照法律辦事,這些都是不難解決的。退一步,作為從國有企業改制來的民營企業來講,它在處理這些善後事宜的時候可能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問題,但我想,只要有關部門切實為這些員工著想,問題總會解決的。
2. 公司終止經營在辦理清算,已經離職的員工,但是是清算組成員,對入職新公司有影響嗎
完全沒有影響,離職的手續非常齊全,和是不是前公司清算組成員無關的,只要找到新工作,社保當然可以轉入新的用人單位。
3. 公司清算,員工賠償問題
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公司主動要求您辭職,您將獲得n+1個月的經濟補償,n是您在這個公司的工作年限,如果您不同意前述補償,公司是不能辭退您的。
祝你好運。。。
4. 公司債務清算後員工能領到年終獎
破產清算企業,應當先發放員工工資及福利,再清償債務。
5. 當公司宣布破產了,公司財產清算後,還不足以支付員工工資,怎麼辦
1、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其中第四十六條也有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由此可見,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6. 金融公司出事了,要調查清算,還要判刑,那他們以後怎麼繼續做這行,還是繼續開公司嗎
如果說不是因為老闆管理層出現問題,那麼,基本上還是可以東山再起,重新做這一行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是管理層出現了問題,自上而下,由內而外的。出錯,那麼這條路並不適合。
7. 如果一家金融公司破產清算了,員工還能拿到工資嗎
能夠拿到部分或全部,要看資產剩多少。因為工資在前,債務在後,只要還有資產,破產首先是用資產還工資,然後是債務,然後是股東分配剩餘資產。
8. 有關清算公司職工補償金的問題
合理但是不合法。你可以通過勞動部門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你七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公司要求在12月7日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上面的一二三四)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