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消金、小貸貸款是否應遵守民間借貸新規15.4%的標准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自當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很多借款人關心新規對於信用卡、銀行貸款、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小貸公司這些類型的貸款是否有效。
新規的范圍明確只是“民間借貸”,不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但是實際執行過程中,法院仍然會以新規的標准來判決相關借貸爭議案件
此外,裁判文書網中隨便搜搜就可以找到關於信用卡違約金、利息的判決,基本上都是以年化24%的標准作為持卡人支付的上限,也就是參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這裡面24%的標准,明顯是同期民間借貸“兩線三區”中的標准。而根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應高於民間借貸”這一思想,也可以明顯的判斷出法院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爭議的相關判決將很快全面調整為以《新規》的標准為准。
⑵ 中郵消費金融貸款年利率是14.04%,那麼日年利是多少
貸款金額5000元貸款期限12個月合1年還款方式:等額本息貸款年利率21.24%,貸款日利專率0.059% 總還款5,593.74元總利屬息593.74元每月還款466.14元。
按照貨幣資金借貸關系持續期間內利率水平是否變動來劃分,貸款利率可分為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 浮動利率是指在借貸期限內利率隨物價或其他因素變化相應調整的利率。
借貸雙方可以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就規定利率可以隨物價或其他市場利率等因素進行調整。浮動利率可避免固定利率的某些弊端,但計算依據多樣,手續繁雜。
(2)消費金融公司遵守利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對自己還款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設計還款計劃,並適當留有餘地,不要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
2、選擇適合的還款方式。等額還款方式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兩種,還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約定,在整個借款期間就不得更改。
3、每月按時還款避免罰息。從貸款發起的次月起,一般是次月的放款時間為還款日,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造成違約罰息,導致再次銀行申請貸款時無法審批。
4、妥善保管好您的合同和借據,同時認真閱讀合同的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⑶ 哈銀消費金融公司,貸款162000萬0.03利率,36期。月供多少
現在消費貸款一般都是等額本息,月利息:162000*0.03=4860,月本金:162000/36=4500,月供:4860+4500=9360
⑷ 有做過湖北消費金融公司貸款的嗎利息多少!公司服務好不請詳細解答!
可以肯定的說,所有公司都要先付費,都說沒有前期,其實就是噱頭,付款前一定要微性共享位置,一個城市的才可以付款
⑸ 消費金融利率為什麼高
消費金融之「機」,時代變了、人的消費觀念隨之而變
在認識消費金融市場之前,有個必須提出的關鍵詞——消費升級。過去,國人非常不願意負債,崇尚量入為出;而今時不同往日,先消費再還錢已經成為許多人新的消費觀。
事實上,在如今這個時代,高儲蓄越來越顯現出財富管理的風險。我國對居民儲蓄存款一直實行的是負利率政策,就是一年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低於CPI上漲指數,居民存款越存越縮水,越存越少。
對此,「拿今天的錢享受明天的生活」已成為很多人的消費觀,而各種金融工具和產品在幫助消費者學會如何透支、享受透支。正是這樣的現實土壤和歷史機會,使得一部分新生代的消費,接駁甚至跨越了信用卡階段,一步到位來到了互聯網金融時代。要擴大消費,需要在資金端為消費者賦能。至此,消費信貸行業就得到了跳躍式發展和彎道超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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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機遇也是挑戰,存在的弊端不可忽視
毋庸置疑,發展消費金融,有利於釋放消費潛力、拉動消費增長、促進消費升級。目前,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互聯網企業及電商平台都成為了消費金融行業的重要參與主體。各主體在業務模式和服務群體上各有特色,又各有弊端。這種多層次的消費金融市場在創新發展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以電商平台、P2P、分期購和現金貸平台等為主的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逐漸暴露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包括審核簡單、放款門檻低、重復授信等。這就使得許多徵信情況不良的人群成為了互聯網消費金融的服務群體,若平台風險控制不嚴,極易導致信用風險難以控制。
另外,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安全性難以保證。這種安全性包括個人信息安全、網路應用安全、平台系統安全等多個方面。如何在風險性較高的互聯網金融平台確保數據信息安全,是發展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必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盡管目前的消費金融領域有著大量社會資本的參與,但看到風口便一腔熱血投入其中無疑是極其不明智的舉措。一系列的事例證明,如果對客戶的風控無法實施到位,後期的客戶體驗做得再好、服務做得再周到、場景植入得再完善,都是無用功。所以在消費金融領域的企業,還是先踏踏實實建設好自身的風控、徵信體系,這樣才能在互聯網的大道上跑得起來。
⑹ 捷信消費金融公司的年利率是多少!
捷信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月利率是1.75%,一般分期都是按月來算,你辦理了捷信業務,想分幾個月還款都可以,很靈活很方便。按時還款可以提升個人徵信信用度的。
⑺ 向銀行貸款消費貸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算違規嗎
之前是兩線來三區,基本意思如下源:
1、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
2、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年利率在24%--36%之間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護。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最近出了個新規(也就是這個月),第一個24%變成了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准。上個月這個個LPR是3.85%,4倍是15.4%。 所以第一條線的24%變成了15.4%了。我覺得興業消費金融股份公司應該調整他們的貸款思路的(也就是更改利率)。之前我看微信的微粒貸的日息已經從0.05%(年息近18.3%左右)降到了0.03%(年息11%左右),肯定和這個有關系。
⑻ 中銀消費金融貸款利息有多高,合法嗎
中銀消費金融客服熱線:95137(工作時間8:00-23:00),如有問題請您致電咨詢。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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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興業消費金融他們家的貸款利率怎麼樣
興業消費金融的利率可以說是業內較低的,真心話,因為我用過很多家的
⑽ 2013年在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借款9000某機構培訓,借款合同年利率一欄是0%,違約利息約定是利率上浮50%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所謂違約金, 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我國《合同法》第114條對違約金作了規定, 該條第2款允許債務人以「造成的損失」為基準請求法院或仲裁庭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增減, 顯然是將違約金同損害賠償聯系了起來, 符合我國目前學界對於違約金性質區分標準的通說—損害預設標准,該觀點以違約金是否乃合同違約損害賠償額的預設為標准, 認為若違約金乃合同違約損害賠償額的預設, 則屬賠償性違約金。既如此,可以判斷第114條第2款所言違約金乃對損害賠償額的預設, 故其性質上屬賠償性違約金。需要明確一點, 賠償性違約金雖然是損害賠償額的預設, 但交易市場變化無常, 違約實際發生時違約金高於或低於實際損失在所難免。《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之所以不對「 適當高於」實際損失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一方面固然是出於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另一方面也是出於經濟效益的考慮, 防止債權人濫用訴權。 《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定「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 還應當履行債務。」該款允許債權人在對方遲延履行情況下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實際履行, 但並未涉及遲延履行違約金與遲延履行損害賠償的關系。那麼該款違約金是不是遲延履行損害賠償的預設?在債務人履行遲延場合, 債權人享有的履行請求權與違約金請求權指向的對象並不相同, 自然可以同時主張, 並行不悖,《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定正是這種精神的體現, 這時的違約金盡管與強制履行並用, 但由於是遲延一定期限後的履行, 考慮到經濟學上的機會成本, 債權人受到一定的損失在所難免, 此時該違約金推定為是對於遲延履行的賠償額的預定, 仍應看作是賠償性違約金。 借款合同中同時約定利息和違約金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6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高額違約金調整的標準是守約方的損失。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對於貸款人來說,如果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其所遭受的損失只能是借款利息。因此,民間借貸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額的違約金時,對於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護,舉輕以明重,法律更不保護高額的違約金。此時法院不應支持所有的高額違約金的請求。也就是說,對於民間借貸合同中既約定了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情形,處理方案是: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是利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約定的利息本身就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慮違約金的調整,直接駁回違約金的訴請即可;當然,利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應當均予以支持。 依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約精神,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和額度, 是雙方自主合意的結果。無論該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或低於一方所受到損失, 只要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原則上應尊重他們的自由選擇。但是可以推定, 在訂立借貸合同時, 借款方屬於弱勢一方, 為得到急需的貸款, 在特定時間內同意原告設定的違約條款是可能的。這給當事人利用違約金條款謀取不正當利益, 損害合同交易安全提供了平台。法律應當對交易主體間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給予適當的平衡, 以達實質正義, 表現在司法上, 法官基於實質正義的追求, 利用立法上的彈性條款, 從司法審判上對契約自由進行規制, 使當事人確立的契約條款公平化。這也符合現代契約法既關注過程又關注結果、以契約正義為基準對交易結果進行積極干預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