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聯合國屬下有哪些部門職能分別是什麼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
一、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常會,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旬,每屆常會會期一般為3個月。如議程未討論完畢,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須由2/3多數通過;對於「一般問題」的決議,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會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除常會以外,應半數以上會員國或安理會要求,大會還可在15天內召開特別會議,在24小時內舉行緊急特別會議。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任何問題,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和審議安理會及其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理事國;與安全理事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根據安理會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和任命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屆常會開會時,各國往往派出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代表團出席,一此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大會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會全體會議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為大會當然副主席,但也需經過選舉。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等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按地區分配原則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不能連選連任。《憲章》規定,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職能是:根據憲章規定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並執行的規定;調查任何國際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況,斷定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動,並採取經濟、外交或軍事制裁行動來反對侵略;負責擬訂軍備管制的計劃;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秘書長。安理會的行動以「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的原則(即所謂「大國一致原則」)為基礎,5個常任理事國在實質問題上都擁有否決權。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採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備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由俄羅斯聯邦所代替。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管轄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成語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較高的生活標准、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促進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授權幫助准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許可權涉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人類和金融資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由五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隨著聯合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帛琉取得獨立,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根據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的要求,視需要舉行會議。
五、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六、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任期5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並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最高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為韓國人潘基文。
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編輯本段〖聯合國下屬的其他機構〗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UNEP)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Tradeand Development - UNCTAD)
聯合國人口基金(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FPA)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 UNICEF)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UNECE)
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me - WFP)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ESCAP)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 COPUOS)
編輯本段〖聯合國專門機構〗
(同聯合國建立聯系的政府間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就是在聯合國體系內在特定的專門領域從事國際活動的組織。這些國際組織無論在組織上或者是在活動上都是獨立的,它們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只不過是根據協定與聯合國建立特殊的法律關系罷了。
聯合國專門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1. 在專門領域從事活動。只有在經濟、文化、社會、教育、科學、衛生等領域負有廣泛活動職能的國際組織才能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2. 與聯合國建立法律聯系。根據聯合國與專門機構所訂立的協定,聯合國承認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職權范圍,專門機構承認聯合國有權向它提出建議並協調其活動,專門機構要定期向聯合國提出工作報告,雙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彼此交換情報與文件,彼此協調在人事、預算和財政方面的安排。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協調聯合國與專門機構的關系。
3. 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聯合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會員國、聯系會員國和觀察員,聯合國的成員國並不當然是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組織約章、機關體系、議事規則和經費來源。其決議不須經聯合國批准。
1.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2.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3.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4.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5.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6. 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7.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ntemational Bail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JBRD)(World Bank)
8. 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JFC)
9.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10.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11. 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12 .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13.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1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15.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16.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17. 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18.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http://ke..com/view/3015.htm#7
② 聯合國下屬機構都有哪些
聯合國下屬機構主要有: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聯合國主要機關)。(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現在是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直接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負責。)
③ 全球主要金融機構
世界銀行排行榜前十位
1 JP Morgan Chase & Co 摩根大通公司 US JPM
2 Bank of America Corp 美國銀行 US BAC
3 Citigroup 花旗集團 US C
4 Royal Bank of Scotland 蘇格蘭皇家銀行 UK RBS
5 HSBC Holdings 匯豐集團 UK HBC
6 Wells Fargo & Co 美國富國銀行 US WFC
7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三菱日聯金融集團 Japan MTU
8 ICBC 中國工商銀行 China
9 Credit Agricole Group 法國農業信貸銀行 France
10 Santander Central Hispano 西班牙國際銀行 Spain STD
全球十大證券交易所
1.紐約泛歐交易所(美國)
2.納斯達克交易所
3.東京證交所
4.倫敦證交所
5.紐約泛歐交易所(歐洲)
6.上海證券交易所
7.香港聯交所
8.多倫多證交所
9.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10.巴西證券、商品及期貨交易所
全球十大期貨交易所
1、倫敦金屬交易所
2、芝加哥商業交易所
3、芝加哥商品期貨交易所
4、紐約商業交易所
5、紐約商業交易所
6、倫敦洲際交易所
7、ICE-NYBOT
8、新加坡交易所
9、東京工業品交易所
10、香港期貨交易所
④ 聯合國有哪些下屬機構
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均設立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時。
聯合國(Liánhéguó;英語:United Nations(UN);法語:Organisation des Nations Unies;西班牙語:Organización de las Naciones Unidas、Naciones Unidas;俄語:Организация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阿拉伯語: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生效的《聯合國憲章》,標志著聯合國正式成立。聯合國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及實現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聯合國現在共有193個成員國,總部設立在美國紐約。中國是聯合國創始成員國之一。
各機構的職能:大會(General Assembly)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決策和代表性機關,由聯合國全部193個會員國組成,是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機關。每年九月,大會的所有會員國齊聚紐約,在聯合國大會會議廳召開年度會議,並舉行一般性辯論,多國國家元首出席一般性辯論並發表講話。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的決定,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須以簡單多數通過。大會每年選舉一名大會主席,任期一年。安全理事會(Security Council)簡稱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十個非常任理事國),每個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憲章》規定,所有理事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安全理事會率先斷定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安理會促請爭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並建議調整辦法或解決問題的條件。在某些情況下,安全理事會可實行制裁,甚至授權使用武力,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安全理事會設立輪值主席,任期一個月。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簡稱經社理事會,是就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進行協調、政策審查和政策對話並提出建議,以及落實國際發展目標的主要機關。經社理事會作為聯合國全系統開展各項活動的中央機制,其下設立多個涉及經濟、社會和環境領域的專門機構、附屬監督機構和專家機構。經社理事會共有54個理事國,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是聯合國對可持續發展問題進行反思、辯論和創新思考的核心平台。託管理事會(Trusteeship Council)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三章設立,對由7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託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管理國採取適當措施為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做好准備。截至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都已取得自治或獨立。託管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停止運作。根據1994年5月25日通過的決議,託管理事會對其議事規則作出修正,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託管理事會或託管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託管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提出的要求,視需要舉行全體會議。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關中唯一設在美國紐約之外的機關。國際法院的職責是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遞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秘書處(Secretariat)由秘書長和在世界各地為聯合國工作的數萬名國際工作人員組成,負責處理大會和其他主要機關委任的各項日常工作。聯合國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聯合國從自全球各地招聘國際和當地職員,其工作地點及維和特派團也遍布世界的各個角落。
⑤ 聯合國下屬五大機構名稱及其英文縮寫
聯合國下屬五大機構:聯合國大會(UNGA)、聯合國安全理事會(SC)、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聯合國託管理事會(TC)和國際法院(CJ)。
(5)聯合國下屬金融機構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為二戰的五大戰勝國,自二戰來保留最強軍事實力,在聯合國有一票否決權。成員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和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法國)、美利堅合眾國(美國)。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其中五大國有安理會否決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五位創始成員國,即二戰期間反法西斯同盟國中的4大國和參加反德同盟的法國。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成為常任理事國,不僅需得到所有聯合國會員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票,且現任的所有常任理事國的贊成票亦是必要條件。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維護世界和平、解決地區沖突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會總共批准執行了約55項維持和平行動,有力阻止和減緩了地區沖突的發展和擴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聯合國(國際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⑥ 聯合國有哪六大機構,功能是什麼
聯合國六大機關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大會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派遣代表出席大會。大會是一個「世界議會」,開會審議世界上最緊迫的問題。每一會員國享有一個投票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制定聯合國預算等關鍵問題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他事項以簡單多數決定。近年來,大會作出特別努力,通過協商一致而不是通過正式表決作出決定。
大會在2001/2002年的會議上審議了180個不同的議題,包括全球化、艾滋病、非洲的沖突、環境保護以及加強新的民主體制等問題。大會無法迫使任何國家採取行動,但大會的建議是世界輿論的重要呼聲,代表國際社會的道德權威。
大會每年9月至12月舉行常會,必要時舉行續會或就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舉行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在大會休會期間,大會的工作由六個主要委員會、其他附屬機關和聯合國秘書處進行。
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憲章》授予安全理事會的主要責任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每當和平受到威脅,安全理事會都可隨時召開會議。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按照《憲章》的規定執行安理會的決定。
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五國為常任理事國。其他10個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近年來,各會員國正在討論改變安理會成員組成的問題,致力於反映當前政治經濟現實。
安理會需要有九票贊成才能作出決定。除關於程序問題的表決外,只要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票反對(否決),安理會就無法作出決定。
安理會在審議威脅國際和平的問題時,首先探討和平解決爭端的途徑。安理會可提議解決的原則或進行調解。在發生戰斗的情況下,安理會爭取實現停火。安理會可派遣維持和平特派團協助各方維持休戰狀態,將敵對部隊隔開。
安理會可採取措施強制執行其決定。安理會可實行經濟制裁或命令進行武器禁運。在極少數情況下,安理會授權會員國使用包括集體軍事行動在內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實施其決定。
安理會還就秘書長人選和接納聯合國新會員國問題向大會提出建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大會通盤領導下協調聯合國及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經濟和社會工作。作為討論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擬訂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經社理事會在加強國際合作促進發展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經社理事會還同非政府組織協商,使聯合國與民間社會之間保持關鍵的聯系。
經社理事會有54個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整年都舉行會議,每年7月舉行主要會議,其中包括一次部長級特別會議,討論重大的經濟、社會和人道主義問題。
經社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定期開會,並向經社理事會匯報情況。例如,人權委員會監測世界各地尊重人權的情況。其他機構重點處理社會發展、婦女地位、預防犯罪、麻醉葯品、環境保護等問題。五個區域委員會在各自區域負責促進經濟發展和合作。
託管理事會
設立託管理事會,是為了對由七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託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採取適當步驟為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作好准備。到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都已實現自治或獨立,有的成為單獨國家,有的加入鄰近的獨立國家。最後一個實現自治的是由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帛琉,成為聯合國第一百八十五個會員國。
託管理事會現由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鑒於其工作已大致完成,託管理事會已修訂議事規則,使其能夠在需要時開會。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亦稱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由經大會和安全理事會聯合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負責對國家間爭端作出裁決。國家自願參與訴訟程序,但一國如果同意參與,就有義務遵守法院的裁決。法院還根據請求向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提供咨詢意見。
秘書處
秘書處根據大會、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機關的指示,執行聯合國實務工作和行政工作。秘書處首長是秘書長,負責提供通盤行政指導。
目前,秘書處設有幾個部和一些廳處,經常預算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約有7500人,特別經費編制的工作人員人數不相上下。工作人員來自170多個國家。工作地點包括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及日內瓦、維也納、內羅畢和其他地點的聯合國辦事處。
聯合國系統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12個稱為「專門機構」的其他獨立組織按照合作協定與聯合國保持聯系。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也屬這類機構。這些機構是根據政府間協定設立的自治機構。這些機構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和有關領域負有廣泛的國際責任。其中一些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和萬國郵政聯盟,創立時間比聯合國更早。
此外,聯合國一些辦事處、計劃署和基金,例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計劃署)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負責改進世界各地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這些機構向大會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
⑦ 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有哪些,主要職責是什麼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章第七條之規定,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
1、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UNGA)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監督和審查機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大會在制訂標准和編纂國際法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大會每年9月至12月集中舉行常會,並在之後視需要開會。
安全理事會
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SecurityCouncil--SC)(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安全理事會的職責是維護國家之間的和平與安全。聯合國的其他主要機構只有對會員國提出「建議」的權利,而安理會則有權提出具有強制性的決議,在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下,會員國必須接受並履行。安理會的決議被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3、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簡稱經社理事會)在推動國際經濟和社會合作及發展方面對大會進行協助。經社理事會有54個成員國,由大會選出,任期三年。主席同樣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來自經社理事會中中等或較小的成員國。理事會每年7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地點在紐約或是日內瓦。會監視成員國的經濟、文化、社會、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務並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人權而工作。該理事會要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
託管理事會
4、託管理事會
託管理事會(TrusteeshipCouncil--TC)是聯合國實行國際託管制度的主要機構。適用於國際託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和戰後割離自敵國的土地。1994年,最後一個託管國——美國管理下的太平洋島嶼戰略託管地密克羅尼西亞群島中的部分島嶼獨立,至此,世界上所有託管地區都已獲得獨立或自治,託管理事會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規則,在情況需要時還將履行其職責。
5、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ICJ)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建立起來,並在1946年作為常設國際法院的繼承者開始運行。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會任命,必須來自不同的國家。
6、聯合國秘書處
秘書處從事聯合國各種日常工作,為聯合國其他主要機關服務。秘書處的職責同聯合國所處理的問題一樣多種多樣,范圍從管理維持和平行動到調停國際爭端、從調查經濟及社會趨勢和問題到編寫關於人權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報告等。
⑧ 聯合國的五大下屬機構是哪幾個
安全理事會安理會Security CouncilSC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國際電信聯盟國際電聯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ITU
國際法庭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
(又稱世界銀行) (also World Bank)
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國際金融公司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國際開發協會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農發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
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社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SC;ECOSOC
聯合國大會大會General AssemblyGA
聯合國大學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UNU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UNICEF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工發組織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科教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cational,ScientificUNESCO
文化組織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貿發會議Unti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難民專員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UNHCR
專員辦事處辦事處for Refugees
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人口活動基金United Nations Fund for Population ActivitiesUNFPA
聯合國特別基金 United Nations Special FundUNSF
聯合國訓練研究所訓研所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Training and ResearchUNITAR
秘書處 Secretariat
世界糧食理事會糧食理事會World Food CouncilWFC
世界氣象組織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世界衛生組織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託管理事會 Trusteeship CouncilTC
萬國郵政聯盟 Universal Postal UnionUP
⑨ 聯合國下屬機構有哪些,及其主要職能
聯合國下屬機構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均設立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時。
1、聯合國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監督和審查機關。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大會在制訂標准和編纂國際法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大會每年9月至12月集中舉行常會,並在之後視需要開會。
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下屬的六個主要機關之一。其組織形式使之可以持續地工作,而安理會每一理事國都必須始終有一名代表駐在聯合國總部。是唯一有權採取軍事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3、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處理人口、世界貿易、經濟、社會福利、文化、自然資源、工業化、人權、教育科技、婦女地位、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聯合國機構。
4、託管理事會是聯合國實行國際託管制度的主要機關。適用於國際託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和戰後割離自敵國的土地。
5、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建立起來,並在1946年作為常設國際法院的繼承者開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