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源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B. 支行行長需要核准嗎
修改後,銀監會不再審批的事項包括: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修改章程、更名、業務范圍調整;除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層面外,所有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審核內容。
據介紹,商業銀行根據經營需要設置管理型支行和經營型支行,由於經營型支行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顯著低於管理型支行行長,為此,銀監會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准,有利於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對經營型支行行長進行交流選任。
據介紹,此次五部規章修訂和起草,是銀監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將有限的監管資源向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環節傾斜的重大舉措。為此,銀監會的監管架構將做重大改革,內設監管部門由原來的11個增加到17個,占部門總數的比例達到77.3%。設立現場檢查局將整合銀監會現場檢查力量,增強對違規經營行為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通過強化法規部承擔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職責,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加大違法懲戒力度,增強監管威懾力。
C. 銀監會(2008)3號令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昌監管分局政務公開事項
銀行業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頒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1.對設立櫃台式的營業機構,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
(2)《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3)籌建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可行性分析報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2.對設立離行式自助銀行,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市場分析;
(2)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
(3)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服務的種類;
(4)《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6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的變更審批
(一)變更種類
1.變更名稱;
2.變更營業地址;
3.變更注冊資本;
4.變更持股股東或持有股本;
5.變更業務范圍;
6.修改章程;
7.金融機構的升格、降格與合並、分設、重組;
8.變更法定代表人;
9.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三)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變更事項時,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有權變更該機構的變更事項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變更事項的有關許可文件;
4.變更事項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五)承諾時限
3個月內。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繳回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退出機構的上級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登記表》;
3.退出機構的業務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新業務准入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審批許可權內的: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2.審批許可權外的
(1)受理報備;
(2)換發金融許可證;
(3)公告。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開展新業務的請示;
2.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有關部門對開展此項業務的規定;
4.開展此業務的工作規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受理許可權
1.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業務准入由銀監會按法人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其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2.許昌銀監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報河南銀監局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3.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河南銀監局負責受理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各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收到省聯社對開展新業務的轉批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監管分局報備。
4.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省郵政儲匯管理局在許昌轄區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其開展新業務,由省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向河南銀監局提出申請,河南銀監局審批。許昌轄區各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及郵政儲蓄網點獲准上級部門開辦新業務的授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四)承諾時限
1.審批許可權內的,3個月內。
2.審批許可權外的,報備即辦。
(五)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的新業務報備及城市信用社機構新業務准入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權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准(備案)登記表》;
3.對申請核准人的考核鑒定及推薦意見;
4.申請核准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身份證原件(與《登記表》上粘貼的復印件核對後當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0日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種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均為工作日;
(二)以上各種行政許可屬許昌銀監分局初審,需報上級審查批準的,上級審查批准承諾時限由其確定。
D. 銀行網點臨時停業多長時間要報備
根據銀監會修訂《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起草《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網點臨時停業不再需審批報備。
此次削減的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於變更名稱、股權、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
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
在下放審批許可權方面,對於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餘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范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審批。
1、《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2、《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製定。
3、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簡化報告內容,規范報告行為,不得設置前置性審批條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時,無須提交原崗位離任審計報告。
E.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主管單位
該協會及其業務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監督和民政部的管理。2003年中國銀監會成立後,中國銀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變更為中國銀監會。
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單位。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觀察員單位。
《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共8章55條,明確規定了中國銀行業協會的職責、會員、組織機構、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等。
F.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答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G. 銀監會(2008)3號令附錄(目錄)
2008年第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3月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7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9ǘ┰諗┐逍龐煤獻魃緙捌淞仙緇∩弦孕律韜喜⒎絞椒⑵鶘枇ⅲ弧。ㄈ┳⒉嶙時疚到勺時荊畹拖薅釵擔埃埃巴蛟嗣癖遙弧。ㄋ模┯蟹先沃白矢裉跫畝隆⒏嘸豆芾砣嗽焙褪煜ひ幸滴竦暮細翊右等嗽保弧。ㄎ澹┯薪∪淖櫓購凸芾碇貧齲弧。┯蟹弦蟮撓黨∷踩婪洞朧┖陀胍滴裼泄氐鈉淥枋?73第七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e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二)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五)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入股;(六)不良貸款比例低於8%;(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考慮發起人擬繳納的股本、中央銀行票據置換因素後);(八)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後(可考慮用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申請人轄內農村信用社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九)按規定提足貸款損失准備;(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農業產值佔比較小的地市、地市市轄區、直轄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除應符合第六條(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條(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地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二)不良貸款比例低於5%;(三)設立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的,發......餘下全文>>
H.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I. 銀監會下發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親屬迴避制度
《銀監會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迴避實施細則》第四條有明確規定。版
附: 《銀監會機關工作人員權履職迴避實施細則》第四條 銀監會機關工作人員有配偶、子女在銀監會內部從業,影響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應實行迴避。具體迴避方式及范圍、對象: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行職務迴避:
1.有配偶、子女與本人同為銀監會機關兩個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其配偶、子女與本人同為銀監會機關某一部門負責人的。
2.有配偶、子女在銀監會機關與本人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或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的部門或部門內設處任負責人的。
3.有配偶、子女與本人在銀監會機關同一部門任處級以下幹部的。
4.銀監會機關財務、監察、人事部門負責人有配偶、子女擔任銀監會派出機構或領導班子由銀監會黨委管理金融機構的財務、監察、人事部門負責人的。
(二)銀監會機關財務、監察、人事部門處級以下人員有配偶、子女在銀監會派出機構或領導班子由銀監會黨委管理金融機構的財務、監察、人事部門工作的,應實行分工迴避。
J. 廣東銀行同業公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會中文名稱是廣東銀行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英文名稱是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縮寫為BAG。
第二條 公會是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其成員由獲准經營金融業務,自願參加並遵守本章程的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成。
第三條 公會的宗旨是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各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之間的協作和聯系,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推動銀行的有序競爭,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銀行業的服務水準。
第四條 公會及其開展各項活動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公會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銀監局)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會以准會員的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六條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公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在與國家法律、政策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代表並維護會員的權益,研究解決或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業務開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完善金融監管、改善金融環境的建議。
二、督促會員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維持有序、公平的競爭秩序,協商制訂各會員在業務經營中應共同遵守的行業規范和准則,協調各會員在競爭、發展過程中有關業務管理的問題,確保金融業的平穩發展。
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開展境內外金融機構的信息交流,廣泛收集、整理有關經濟及金融信息提供給會員。
四、組織各會員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經濟、金融政策,加強相互合作與交流,研究和解決金融監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提出的建議和問題,與經濟金融界保持溝通。
五、組織設立維護銀行債權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抵制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
六、舉辦各類金融業務研討會,組織專業培訓和考察學習,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七、開展符合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和准會員,統稱為會員v。
第九條 申請加入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願意承擔公會會員權利和義務;
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廣東地區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條 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公會成為會員,必須向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單位名單及增減變更情況報廣東銀監局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權向公會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3、會員有權參加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會員有權對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會員有權對公會理事長、監事長和秘書長的工作作出評價;
6、會員有權了解公會財務收支、業務活動的開展情況。
准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條除被選舉權以外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
2、遵守公會章程和公會制定的各項公約和自律制度,執行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維護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4、承擔或協助完成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5、 按期繳納會費、年費:入會的第一個月交納入會費;每年年會後一個月內交納本年度的年費;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標准,由理事會依據公會的實際情況及會員單位的要求作出適當調整。
6、 接受公會必要的咨詢調查,公會為會員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保密。
第十三條 會員要求退出公會,必須提前3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付清一切應繳費用,並交回會員證,由公會發出通知後,其會員資格終止。會員單位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其公會會員資格自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所列之一,經勸告不聽從時,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理,並報廣東銀監局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經公會理事會決議給予:
一、口頭警告;
二、通報批評。
經公會理事會決議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給予:
一、暫時停止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二、取消會籍。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應對申訴作出答復和最後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會章程;
二、審查並通過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人選;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
五、聽取和審議公會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下年度預算報告;
六、審議並通過公會工作報告;
七、審議入會會員的申請;並對違章的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八、審議並決定由理事會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項。
九、向廣東銀監局報告公會的各項決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決定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13名理事組成。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發展銀行等5個單位自動當選為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其餘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由廣東銀監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共8名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單位委派其主要負責人擔任;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所在單位函告銀行公會後,新任主要負責人自動接任原主要負責人任職。
第十九條 公會理事會接受會員大會的授權負責公會的領導工作,執行公會的各項決議,行使下列主要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三、提出修改公會章程的草案,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向大會提出公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向大會提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主持正、副理事長的選舉和罷免;
七、向會員大會提請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研究和決定公會會員大會授權的其它重要事項。
九、向廣東銀監局報告公會的各項決議。
第二十條 公會理事會負責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向廣東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報告公會的重要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由工、農、中、建行廣東省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總行主要負責人輪流出任。副會長2名(會員增加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名額),其中1名副會長由廣東銀監局推薦,另1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正、副會長任期兩年。會長或副會長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該會長或副會長單位新任主要負責人自動接任。會長為公會法定代表人,領導理事會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故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副會長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會員增加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名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兩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公會的財務預、決算;
二、監督公會的各項經營活動;
三、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四、 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取證調查;
五、監督公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在調查對象涉及監事單位時,該監事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公會的日常事務,負責公會日常財務的收支和核算,編制公會經費計劃和財務預、決算。秘書處每半年向廣東銀監局報告公會開展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秘書處工作人員由會員各方選派或從社會上公開招聘。
第二十六條 公會根據發展需要,成立各種專業委員會。
各專業委員會設正、副召集單位各一名,成員若干名。召集單位和成員單位均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各專業委員會是公會理事會的附屬機構,應執行公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各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應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至少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有一定的世界經濟和國際金融知識並知曉商業銀行業務方面的國際慣例。
三、比較全面地熟悉我國經濟和金融政策;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公會參加境內外金融交流活動。
第二十九條 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和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第一季度召開,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將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第三十一條 經四分之一以上(含)的會員申請,理事會必須召集臨時會員大會,秘書處應在十五天前將臨時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二(含)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參加方能召開。所作決議,須經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條 理事因故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單位可另派代表持書面授權書參加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參加時由副會長主持,正、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參加時,由理事會推選1名常務理事主持。主持人要在會議記錄上署名。
第三十五條 當表決需半數以上會員通過而贊同、反對票數相同時,應進行第二輪辯論、表決,直至形成決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同意後,可向會員收取專項費用;
三、公會各種咨詢、培訓、有償服務性等收入;
四、捐贈、資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公會經費的使用:
一、公會所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工作人員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它與公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廣東省社團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東銀監局備案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會如需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廣東銀監局審查批准,由理事會負責處理善後事宜,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後,向廣東省民政廳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六條 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銀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2006年8月第四屆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原章程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公會章程報廣東銀監局備案、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