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版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權場中介組織。典當行作為一種既有金融性質又有商業性質的、獨特的社會經濟機構,融資服務功能是顯而易見的。融資服務功能是典當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會功能,是典當行的貨幣交易功能。此外典當公司還發揮著當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當行還有其他一些功能,諸如提供對當物的鑒定、評估、作價等服務功能。
投資公司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集中資產」是證券投資公司背後的核心含義。在投資公司所建立起來的證券組合之中,每個投資者按照投資數額比例享有對資產組合的要求權。這些投資公司為小型投資者們提供了這樣一種機制:他們可以組織起來,以獲得大規模投資所帶來的好處。
擔保公司是擔負個人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職能的專業機構,擔保公司通過有償出借自身信用資源、防控信用風險來獲取經濟與社會效益。
② 典當行是不是金融機構
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回,交付答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典當物的行為。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典當行管理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典當迄今已有1700多年的歷史。在中國近代銀行業誕生之前,典當是民間主要的融資渠道,在調劑餘缺、促進流通、穩定社會等方面占據相當重要的地位。現在典當行是以實物佔有權轉移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的特殊金融企業。
③ 典當公司是否屬於金融企業
您好,我是廣州潤健典當行的業務部經理
典當行不屬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要有《金融許可證》
典當行屬特種行業,需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歸各地經貿系統和公安系統監管
④ 典當行是金融機構嗎
典當是以財產作押進行限期有償的借貸行為,典當業務均屬於金融業務。
但是你要說他是金內融機容構的話,典當行現在還真不是金融機構。
1996年4月,人民銀行制定頒發了《典當管理暫行辦法》,對全國典當業進行了規范。那個時候屬於金融機構,2000年6月,經國務院同意,典當行取消了金融機構的性質,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劃給經貿委監管,共移交了1110家,2001年取消了一批不合格的典當行,正式保留了890加,2001年8月經貿委頒發了新的《典當管理辦法》,2003年6月國家機構改革,撤銷了國家經貿委,成立了商務部,典當行劃歸商務部監管。
直至現在,典當行歸商務部管,所以典當不是金融機構,是「特殊的工商企業」。
這是我去培訓全國典當審定委員會發的資料上寫的。
⑤ 當鋪是不是金融機構
不算,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和證券。當鋪亦稱"典當"、"當店"、"押店"。以收取動產作抵押進行放款的盈利機構。起源於南朝時寺廟經營的當鋪。
⑥ 典當行業算是金融業的一種嗎
典當行業不屬於金融業,它的主管部門是國家商務部和公安部交叉管理,主要還是商務部管理為主,由商務部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因典當行的經營范圍中有民品典當,涉及到民品來源和治安安全方面,所以要公安部管理並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典當行業對金融行業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
⑦ 典當行是金融機構么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專金融服務業屬(銀行、證券、保險、 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
雖然典當是以財產作押進行限期有償的借貸行為,典當業務均屬於金融業務。
但是典當行歸商務部管,所以典當不是金融機構,是「特殊的工商企業」
⑧ 請問專業人士,小型金融公司包括哪些典當公司算不算
不算!
典當行是否屬於金融企業?是否適用金融企業的稅收政策,長期以來業界內一直存在疑問和爭議,國家的稅收政策也似乎莫衷一是。
典當行的行業定位也即當前典當行的法律地位,是典當行比較關切問題之一,也是分析典當行是否屬於金融企業的關鍵所在。目前,有人認為典當行是金融機構,有人認為典當行是特殊的工商企業,有人認為典當行是金融企業,還有的人認為典當行是服務業,等等。典當行究竟應定位為何種行業呢?以下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加以梳理,分析典當行的變遷,確定典當行的行業定位。
1996年4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下發<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6]119號),並頒布了《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典當行是以實物佔有權轉移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的特殊金融企業。根據銀發[1996]119號文件內容可以看出當時典當行具有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顯然此時期典當行既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又是特殊金融企業。
2000年6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經貿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典當行業監管職責交接的通知》(銀發[2000]205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為適應我國經濟和金融改革發展的需要,規范典當行的管理,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典當行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取消典當行金融機構的資格,將原由人民銀行監管的典當行業做為一類特殊的工商企業,交由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
2001年8月8日,原國家經貿委根據典當行發展的情況,制訂並頒布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典當行的監管劃歸商務部負責。
2005年2月9日,商務部公安部聯合頒布了現行的《典當管理辦法》。
根據前述通知和規定可知,典當行移交給原國家經貿委以後,典當行被取消了金融機構的資格,之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和《典當管理辦法》均將典當行稱為「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沒有延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特殊金融企業」稱謂。因此,此時的典當行根據「交接通知」內容屬於「特殊的工商企業」。
分析至此,我們首先需要弄清楚什麼是「特殊的工商企業」。我們知道,工商企業指從事產品生產和提供服務活動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特殊的工商企業,只能說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工商企業。典當行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是由其特殊性決定的,其特殊性應該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典當行可以作為非金融機構從事動產質押、財產權利質押和房地產抵押典當貸款業務;其二、典當行質押動產涉及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作為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關於典當行業監管職責交接的通知》將典當行界定為「特殊的工商企業」,但問題是「特殊的工商企業」的概念過於籠統和寬泛,導致了當前典當行對自身行業定位和法律地位的混亂認識,進一步導致了典當行對有關政策規定的無所適從。在將典當行籠統定位為特殊的工商企業前提下,典當行所從事的典當行的准確行業定位更值得探討。明確了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就能明確典當行的法律地位。
根據2003年5月14日《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國統字〔2003〕14號),可以發現工商企業是一個橫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概念。根據工商企業的定義顯然典當行屬於第三產業中的商業類企業。無論是工商業、還是商業,都是屬於產業概念,而不是行業概念,也就是說對典當行屬於「特殊的工商企業」的定位,是一個產業定位,而不是行業定位。作為改革開放後恢復並取得長足發展的典當行,不能僅用一個籠統的產業概念來定位,需要有明確的行業定位才能適應當前典當行的發展現狀。
雖然國家沒有專門下文對典當行規定其行業定位,但是我們可以援引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來分析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問題。
2002年9月12日,國家統計局下發的《關於貫徹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准(GB/T4754-2002)的通知》(國統字[2002]044號)及其頒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明確將「典當」分類在J門類(金融業)、71大類(其他金融活動)、715中類和7150小類(典當),對該類的說明是「指以實物質押的放款活動」。2011年8月16日,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於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國統字〔2011〕69號),進一步將「典當」分類在J門類(金融業)、66大類(貨幣金融服務)、663中類(非貨幣銀行服務)、6633小類(典當),對該類的說明是「指以實物、財產權利質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動」。至此對於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分析已很明確,不論是新版還是舊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均一致將典當分類為金融業。既然典當屬於金融業,那麼從事典當行務的特殊工商企業典當行必然屬於金融企業。
綜上所述,對於當前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可以得出以下肯定結論:第一、典當行屬於特殊的工商企業;第二、典當行不屬於金融機構,屬於金融企業。
典當行不屬於金融機構而屬於金融企業,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金融機構和金融企業是兩個相互交叉的概念。在我國,具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的實體組織才屬於金融機構,不具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而從事金融行業的實體組織只能屬於金融企業。金融機構的外延較窄,政策要求比較嚴格,金融企業的外延相對寬泛。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屬於金融機構的不一定是金融企業,屬於金融企業的不一定是金融機構。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但是它不是金融企業而是國家行政機關;各類商業銀行即是金融機構也是金融企業;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金融企業,但不是金融機構。
金融公司,也稱財務公司,資金的籌集主要靠在貨幣市場上發行商業票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也從銀行借款,但比重很小。匯集的資金是用於貸放給購買耐用消費品、修繕房屋的消費者及小企業。金融公司分為銷售金融公司、消費者金融公司及工商金融公司三類。
典當行亦稱典當公司或當鋪,是主要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典當公司依據《典當管理辦法》,需要經過商務部門審批。
⑨ 典當行是金融機構嗎
典當是以財產作押進行限期有償的借貸行為,典當業務均屬於金融業務。
但是你要說他是金融專機構的話,典當屬行現在還真不是金融機構。
1996年4月,人民銀行制定頒發了《典當管理暫行辦法》,對全國典當業進行了規范。那個時候屬於金融機構,2000年6月,經國務院同意,典當行取消了金融機構的性質,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劃給經貿委監管,共移交了1110家,2001年取消了一批不合格的典當行,正式保留了890加,2001年8月經貿委頒發了新的《典當管理辦法》,2003年6月國家機構改革,撤銷了國家經貿委,成立了商務部,典當行劃歸商務部監管。
直至現在,典當行歸商務部管,所以典當不是金融機構,是「特殊的工商企業」。
這是我去培訓全國典當審定委員會發的資料上寫的。
⑩ 典當行屬於金融機構嗎
典當是以財產作押進行限期有償的借貸行為,典當業務均屬於金融回業務。
但是你要說他是金答融機構的話,典當行現在還真不是金融機構。
1996年4月,人民銀行制定頒發了《典當管理暫行辦法》,對全國典當業進行了規范。那個時候屬於金融機構,2000年6月,經國務院同意,典當行取消了金融機構的性質,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劃給經貿委監管,共移交了1110家,2001年取消了一批不合格的典當行,正式保留了890加,2001年8月經貿委頒發了新的《典當管理辦法》,2003年6月國家機構改革,撤銷了國家經貿委,成立了商務部,典當行劃歸商務部監管。
直至現在,典當行歸商務部管,所以典當不是金融機構,是「特殊的工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