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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警示教育報告

發布時間:2021-04-21 03:25:59

『壹』 銀行發生案件後哪個部門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自評估是對什麼案件工作整體開展情況開展評估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叄』 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自查報告

為貫徹落實銀監會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問題的工作部署和總行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視頻會議精神,****行黨委高度重視,行動迅速,2月13日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工作,成立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省分行實施方案,結合本行實際,研究制定了「****分行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豐富和細化了活動內容,把各階段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各崗位,把各階段的安排細化到每月和每周。按照有序、有力、有效的原則,扎實開展「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整治活動。現將整治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黨委及時組織召開行務會議進行貫徹部署。組織學習了銀監會周慕冰副主席對全國銀行業開展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動員講話和總行劉梅生副行長視頻會議講話精神,充分認識到此次整治工作關繫到我行形象品牌的樹立,關繫到我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關繫到我行支持「三農」的實效,做好此項工作意義重大。
二、加強領導,成立機構。成立了以******行長為組長、各分管行長、紀委書記為副組長,計劃信貸、客戶業務、財會信息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計劃信貸部,由****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落實銀監部門和總行的有關要求。
三、明確任務,細化措施。結合總行和銀監部門工作要求,成立了自查小組、以部室自查為小組,將清查任務層層分解。同時抽調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對各部室開展情況按照時間和步驟進行督導檢查。重點要求各部門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規范經營,開展貸款行為和收費服務的自查自糾工作,要求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同時加強對營業室自查發現問題整改的指導,幫助營業室規范收費服務,並以此自查為契機,進一步強化貸款行為和中間業務收費合規意識,更好地服務社會防範各類合規風險和重大負面輿情。
四、自查基本情況
(一)貸款業務收費自查情況
對照銀監會「七不準」要求,我行嚴格按照文件要求的「七不準」和「四個公開」對中長期貸款業務進行了自查自糾、情況匯總如下:
(1)不得以貸轉存。我行嚴格按照「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要求,在貸款敘做過程中嚴格貫徹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存在將貸款資金轉為存款作為貸款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的前提條件。
(2)不得存貸掛鉤。我行以企業客戶在我行存款作為企業貸款受理的建議,但不存在作為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的前提條件。
(3)不得以貸收費。我行不存在企業貸款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過程中,強制企業客戶接受與貸款業務無關的服務項目並收費的情況。
(4)不得浮利分費。我行不存在收取企業貸款申請審批手續費和企業貸款資金安排承擔費,我行接通知後及時通知相關從業人員組織學習,禁止收取企業貸款申請審批手續費和企業貸款資金安排承擔費,嚴格約束,防止出現誤操作收取費用的行為。
(5)不得借貸搭售。我行不存在企業貸款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過程中,強制向企業客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以及購買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作為企業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的前提條件的情況。
(6)不得一浮到頂。我行不存在將企業貸款利率籠統上浮至最高限額的情況。
(7)不得轉嫁成本。我行不存在金融業務中銀行應承擔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轉嫁給客戶,嚴格約束,防止出現收費的行為。
(二)結算業務收費自查工作情況

『肆』 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案組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具備什麼要素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4)銀行業金融機構警示教育報告擴展閱讀:

需要注意問題:

准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

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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