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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反洗合規

發布時間:2021-04-21 04:00:18

① 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反洗錢管理,促進合規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貫徹落實†反洗錢法‡防範保險業洗錢風險的通知‣,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公司反洗錢工作遵循充分預防、實時監控、嚴格管理、及時匯報的原則。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規定履行相關業務手續,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控,對發現的可疑交易及大額交易及時向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匯報。

② 合規與反洗錢和cfa這兩個專業怎麼樣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合規與反洗錢培養個人綜合素質高,系統掌握經濟和金融基礎理論,熟悉金融、經濟、法律、管理學等相關知識,具備在各種金融機構從事合規管理、風險控制、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業務的基本技能,並具有相應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能夠適應在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金融中介組織、政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從事合規與反洗錢相關管理業務的「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國際化」專門人才。
本專業培養理論基礎扎實、實踐應用能力強、適應金融業發展需要並能勝任合規與反洗錢管理工作崗位要求的專業人才。本專業注重基礎理論與跨學科知識的傳授和專業實踐能力培養,培養學生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知識和專門技能。
本專業開設的課程主要有:金融學、投資學、金融合規管理、反洗錢概論與案例分析、可疑交易分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國際結算、金融安全與反恐怖融資、金融專業英語等。

全球投資者和各大企業僱主將CFA頭銜作為衡量金融投資人員專業水平和誠信度的標准。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的許多著名投資管理機構已把獲得CFA資格列為對其高級雇員的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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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內部審計由什麼部門完成

金融機構的部門兒都不一樣有內控部門兒有合規部門兒也有會計財務嗎。

④ 銀監會如何反洗黑錢

反洗錢是人民銀行負責的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交易監測處是一個全新的部門。擔負著監管反洗黑錢的工作。

洗錢,一般我們可以定義為明知資產來源於非法所得,為了隱瞞或掩飾其非法來源,或為了協助任何涉及此種犯罪的人逃避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而轉換或轉讓該資產,和隱瞞或掩飾該資產的性質、來源、位置、處置、轉移、控制關系或所有權的行為。
洗錢的方式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比如根據其存續時間的不同,可將其分為傳統的洗錢方式和新的洗錢方式。傳統的洗錢方式主要有:貨幣走私,貨幣兌換,投資不動產;此外,利用賭場、合法公司、地下錢庄、中介機構等進行洗錢,利用虛假信用證、篡改發票等手法進行洗錢都是傳統的洗錢方式。而所謂新的洗錢方式,是在科技進步和金融創新的形勢下出現的洗錢方式,通過證券交易進行資金的轉移而達到洗錢目的。
從宏觀方面看,洗錢活動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平穩,削弱政府宏觀調控的影響和金融市場的穩定等等。
從微觀方面看,洗錢活動影響合法投資者的正當權益,破壞金融市場的有效運作和公平競爭。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加強打壓洗錢活動是對加強行業合規性和風險性控制的有效方法。
而作為金融機構,我們應當對有可能洗錢的環節進行嚴格把關。可以方法可以參考如下:
一、掌握國內外現行的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基本要求。由於反洗錢工作使金融機構面臨著實現經濟效益和承擔社會責任、滿足客戶要求與履行義務之間的復雜關系,使得金融機構在進行反洗錢時有一定的困難。
二、加強對客戶個人資料的了解,對特殊人群,例如未滿投資年齡、高齡人群、身份信息不明確的收入和個人資料進行了解。
三、建立系統化的反洗錢工作機制。
四、加強對員工的反洗錢培訓。
五、加強反洗錢信息的交流。

⑤ 金融系統反洗錢指導准則是什麼

我國反洗錢的現狀
1.立法現狀。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反洗錢立法。我國反洗錢立法方面的主要內容如下: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的罪狀和法定刑,結束了洗錢方面無明確規定的局面;國務院發布施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有利於反洗錢;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和《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如《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儲戶一次性從儲蓄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台人員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後支付;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也對異常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識別等有所規定。
目前,我國初步形成以刑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准則、以部門規章為規范的反洗錢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國反洗錢領域效力最高,與國際規范聯系最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規對反洗錢活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而將法律法規范實到實際反洗錢工作中的是有關部門規章。
2.銀行的反洗錢實踐。我國銀行開展反洗錢是由內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內因如銀行自身發展及應對挑戰的需要,由於銀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種程度的反洗錢機制,不僅影響到銀行業務的開展,也影響到銀行的經營風險和競爭力和社會形象,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後,加強銀行的反洗錢工作成為銀行加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工作。對此,我國銀行有著清醒的認識,紛紛加強本行的反洗錢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對銀行開戶單位基本賬戶設立及現金支付問題、嚴禁公款私存問題和銀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一些針對反洗錢活動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經出台:如《納稅申報制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人民銀行法》等,這些都為實施反洗錢作了重要鋪墊,提供了支持。2002年1月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第七條規定設立銀行應具備的審慎性條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這說明中國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視為一項重要工作。據悉,目前《反洗錢條例》已修訂第三稿。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監測處和反洗錢工作處,進一步加大了反洗錢工作力度。
中國銀行。中國銀行在國內同業中最早開展反洗錢工作。在1998年就制定了《中國銀行海外機構反洗錢基本原則》,要求海外分支機構切實加強反洗錢工作。2001年6月又成立了反洗錢工作委員會,由行長親自領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該委員會統一負責中國銀行的反洗錢工作,依照我國相關法規及監管要求,通過規范業務流程,健全反洗錢內部監管。此外,中國銀行還制定了《中國銀行反洗錢手冊》,該手冊表明中行的反洗錢措施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了解客戶及其業務、可疑交易的識別和處理、內部交易記錄和業務憑證的保存以及內控機制的加強和完善,而且,自2001年起,中國銀行將反洗錢工作納入了對分行績效考核范圍。中國銀行還於2002年4月在北京召開反洗錢及合規工作會,並召開了反洗錢國際論壇,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探討在國際背景下如何應對洗錢活動。

反洗錢涉及的若干法律問題
(一)反洗錢的「上游犯罪」與反洗錢的界定
所謂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構成洗錢罪的犯罪種類,是刑法領域談及洗錢罪不可不論的問題,它不僅影響到對洗錢罪的認定,也影響著一國的反洗錢水平。一般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三種,而不同的國家對上游犯罪的規定則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規定懲處販毒所得的洗錢行為,有的只懲處某些特定犯罪或超過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錢行為,有的則對所有犯罪的洗錢行為予以征處。筆者認為,我國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僅限於規定的三種犯罪,能否涵蓋洗錢罪能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會引起洗錢罪;二是我國對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認識,這對於認定洗錢罪是否會構成障礙;三是如果採用三種上游犯罪的規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構成洗錢罪;四是目前的規定是否會導致以其他犯罪行為引發的洗錢犯罪的發生,是否會影響到人們對其他洗錢行為的忽視。由於這些問題不是本文關注的重點,所以不再進一步分析。
(二)洗錢的立法模式與反洗錢實務的選擇
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戶」制度為例進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KYC)是反洗錢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筆者認為,KYC的實踐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實踐和銀行實務上的實踐。
1.法律方面的實踐。對客戶身份的識別,因各國國情和立法選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據是否建立了身份證制度,採取以身份證為基礎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記錄等為基礎的KYC制度。根據各國的實踐,在建立KYC制度時應考慮的問題主要有:對客戶採取身份識別的條件,如何對客戶的身份進行識別;對客戶身份識別的程序規定,各國立法實踐所體現出的立法模式有兩類:一類是規定銀行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各種情形;另一類是規定KYC的總體要求而賦予金融機構較大的裁量權。
識別客戶身份的法律實踐。有效的KYC制度離不開法律依據,從各國的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雖然KYC是各國法律所關注的問題,但是在具體規定中仍然體現出一定的差異,如對KYC作出原則性規定或作出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規定。下面,簡要介紹《金融系統反洗錢指導准則》(以下簡稱《准則》)建立的KYC制度。《准則》對不同的客戶建立了不同的核實身份的方法,包括對本地居民客戶和跨國居民客戶兩大類。其中,本地居民客戶中又包括個人客戶,非面對面開戶賬戶,本地公司客戶和其他商業賬戶客戶,公司、非公司商務活動,本地中介機構等;跨國居民客戶包括跨國居民公司客戶,跨國介紹的業務、信託/受託人/受益人賬戶,個人受託人和被指定人。《准則》要求保留的客戶身份記錄必須達到:能夠表明身份證明的性質;是能夠組成一份證據或提供如何獲得證據、重新獲得身份證明的細節信息。可見,在識別客戶身份時,應當為其日後形成證據做好准備,因為KYC不僅是銀行降低其洗錢風險的基礎,也是銀行履行法律對其要求的舉證責任的基礎。
2.銀行的KYC實踐。以花旗銀行的KYC制度為例,其以KYC做為反洗錢的重要政策之一,並表明其將避免與身份不能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交易。花旗銀行的KYC制度大致包括:獲得客戶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戶的額外信息、特殊賬戶的信息、對代理人身份的識別、對已具備的客戶信息的運用及建立其他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政策及程序。具體講,如確定拒絕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且此矛盾經過調查仍未解決的自然人或客戶是「身份不能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銀行內部對客戶身份信息的共享,建立已有客戶信息的業務的文件,確保業務中運用的KYC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性等。
3.對我國銀行KYC制度的幾點想法。由於我國尚未有統一的反洗錢法律,而這已經對KYC制度的建立造成了阻礙。因此,對於我國KYC制度,從立法角度應由立法機關與金融機構溝通,首先確立立法的途徑,即確定是由法律規定較為細致的KYC制度,還是規定由金融機構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KYC制度。筆者認為,在我國反洗錢尚處起步,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對反洗錢的認識尚不充分的情況下,採取第一種立法途徑較為適當。但是,在確定製度框架時,為加強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機構應與金融機構廣泛深入的交換意見。從KYC制度的具體內容角度,應借鑒《准則》確定KYC制度的組成。筆者認為,一項完整的KYC制度應當包括:對KYC制度地位的確立,將KYC作為反洗錢的一項重要內容;確立對不同客戶的不同身份識別方法;確立客戶身份識別的例外規定,如確立不需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戶身份識別力度的情形,前者如通過機構內部的客戶身份信息共享而減少重復的客戶身份識別,後者則如對中介機構進行的身份識別;應確立識別客戶身份與反洗錢其他環節的關系,如明確KYC與交易報告、記錄保存等環節之間的聯系。另外,不同客戶的身份識別還應當充分考慮客戶與金融機構具有良好的業務關系及客戶的信用評級、客戶的所在國是否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等確定的「黑名單」上的國家或地區等因素。
加強KYC宣傳,建立金融機構的統一標准。雖然KYC對金融機構並非新概念,但如何開展本行的KYC工作則成為銀行注意的問題,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對金融機構及其客戶在業務及認識上也造成了困惑:銀行擔心過度的KYC制度的實施會使客戶選擇其他要求提供較少客戶信息的銀行的服務,而客戶對KYC的認識不足會影響其對銀行業務操作的認識。因此,只有加大對客戶的相關宣傳,如強化對實名制的意義的持久宣傳,對洗錢對銀行、國家、社會的損害的宣傳,對客戶身份識別在國外的普遍實行等的宣傳等,使客戶能夠對KYC要求的義務積極履行;通過銀行業同業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在法律明確規定出台前確立銀行業的KYC標准,消除銀行顧慮,繼而為銀行降低洗錢風險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加強KYC研究,探索新業務中的客戶識別方法。由於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對客戶身份的識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自動貿易方式」和「自動支付」方式下,由於快速化、匿名化和無監管交易基礎造成的對身份識別、交易報告等帶來的挑戰,銀行只有從技術和對新業務的研究及同業交流中積極尋求有效的身份識別機制,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由此可見,我國的反洗錢立法模式選擇需要在總結自身現狀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較為先進的立法模式,並逐步制定有效且適應國際趨勢的反洗錢法律。

⑥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可以承擔內部審計監督嗎

不可以。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的工作受內部審計部門的評價,而不能取代內審職責。

⑦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發現洗錢風險情況,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應進一步核查客戶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確認是否有洗錢嫌疑,再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⑧ 金融機構中 合規和反洗錢的關系

錯誤。內部審計職責不僅是反洗錢或者小金庫;相反金融機構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不僅限於審計業務。 當然,兩者有職權重合點即防止國有、集體、單位資財流失於個別人。

⑨ 反洗錢的三個核心問題

三項基本制度。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缺乏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

(9)金融機構反洗合規擴展閱讀

反洗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反洗錢協調合作機制不順暢。《反洗錢法》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就反洗錢工作應當相互配合的總體要求,但由於缺乏可操作性的剛性約束機制,在實際工作中,除公安機關等日常協作密切外,與其他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沒有建立常態化的情報交流和案件互助機制,反洗錢合作還只是停留在召開聯席會議和傳達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層面上,組織協調措施乏力,機制功能相對弱化,工作落實相對滯後,難以及時轉換為實質性的協調合作。

(二)跨部門數據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反洗錢資金監測能力還需增強。洗錢行為的復雜性和多樣化決定了當前反洗錢工作僅憑金融系統一己之力難以有效實施監管,公安、海關、工商、稅務等部門因工作性質往往更能掌握最直接的洗錢犯罪線索,但由於尚未與反洗錢資金監測系統聯網,使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資金監測手段滯後於互聯網新型支付和資金轉移工具的迅速發展。數據割裂、信息化水平低已成為反洗錢監管、可疑線索分析利用和打擊犯罪的瓶頸。

(三)反洗錢義務機構履職能力有待提高。反洗錢是金融機構全員性義務,但部分金融機構未能將反洗錢工作有效融入到各層級、各業務條線當中,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和篩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風險評估等反洗錢基礎性工作方面還有提升空間。

加之我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金融機構反洗錢和應對制裁合規風險意識普遍較為淡薄,反洗錢合規標準的國別差異性和地區特殊性是我國金融機構拓展海外業務時不可迴避的問題。

(四)特定非金融行業成為轉移非法資金的新領域。隨著我國金融業反洗錢監管措施的不斷加強,房地產中介、貴金屬和珠寶經銷、律師、會計師、評估師、拍賣師等行業正逐漸受到非法資金規避傳統金融渠道監管的青睞。與金融行業相比,特定非金融行業跨度大,企業數量多,業務模式繁雜,資質各異,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同行業主管部門間協調復雜,難以制定統一的反洗錢制度,監管成本高,可疑線索獲取難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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