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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

發布時間:2021-04-21 05:35:18

㈠ 廣西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行政級別

副廳級別
1、廣西金抄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國有獨資金融投資企業,是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為進一步促進廣西地方金融業的發展,更好地服務廣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而組建的金融控股集團,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屬於正廳級別編制。
2、所以、廣西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都是正廳級別編制,相當於省教育廳廳長、白色市市長級別待遇,至於副總經理,一般情況下,都是副廳級別。

㈡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行政級別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匯金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由國家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對國有商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包括六家商業銀行、四家證券公司、兩家保險公司和四家其他機構。主要職能是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匯金公司不開展其他任何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幹預其控股的國有重點金融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2007年9月29日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匯金變為後者的全資子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證金公司」,是經國家同意,中國證券監督主管部門批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公司於2011年10月28日成立,注冊資本金75億元人民幣。主要業務職責范圍是: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以及中國證券監督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職責。匯金是國務院設立的,主要職能是投資。證金是證監會設立的,主要職能轉融通以及應對證券非常風險。

上市公司的副總可以兼任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總經理嗎

最好不要兼職,容易被發審委關注啊!引起其他的問題!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㈣ 企業上市中,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應該參與的事務有哪些

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㈤ 國有企業領導(比如總經理)是公務員嗎

是公務員。

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是公務員。

(5)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擴展閱讀

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里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准,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並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

3、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於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並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於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㈥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㈦ 統一集團高層管理人員都有誰

資料來源:統一企業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官網
(http://www.uni-president.com.cn/about-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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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

羅智先先生 59歲,本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羅先生亦擔任本公司大部分之全資附屬公司之董事及/或董事會董事長。羅先生於1998年9月加入本集團,負責本集團整體策略計劃及管理。彼於食品及飲料行業擁有逾30年之經驗。羅先生目前擔任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副董事長,另擔任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台灣證券櫃台買賣中心上櫃公司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彼亦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期貨及證券條例),董事長與統一企業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除外),(統稱「統一企業集團」)關聯企業旗下116間成員公司之董事。羅先生擁有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彼為統一企業創辦人高清願先生之女婿。

陳國煇先生 47歲,本集團之執行董事兼財務長。陳先生於2011年5月加入本集團。陳先生亦擔任本集團於中國之所有全資附屬公司之董事及/或監事。陳先生亦為蘇州工業園區華穗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民馥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之監事,而本集團持有上述公司之50%權益。彼亦為黑龍江省完達山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團擁有權益投資之公司)之董事。1997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間,陳先生曾任職統一企業,並於財務管理方面擁有逾19年經驗。陳先生持有英國斯特萊斯克萊德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非執行董事

侯榮隆先生51歲,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侯先生於1993年2月加入統一企業集團,現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總經理。侯先生歷任廣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珠海麒麟統一啤酒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銷售部長、北京統一飲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及統一企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營銷企劃室總經理和人資總監。侯先生於食品飲料行業有逾23年經驗並持有中國北京清華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蘇崇銘先生58歲,本公司非執行董事。蘇先生於2007年8月加入本集團。彼於2000年8月加入統一企業集團,現為統一企業之副總經理、統一企業集團旗下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該等公司均為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蘇先生亦為統一企業集團旗下24間成員公司之董事。蘇先生於銀行及財務管理領域擁有逾30年經驗。於加入統一企業集團前,彼曾於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擔任副總經理。蘇先生於1988年任日本東京西武百貨之財務專員,於1990年獲委任為東京Nortel NetworksAsia╱Pacific之高級專員。蘇先生持有愛荷華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獨立非執行董事

陳聖德先生 61歲,於2007年8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先生於銀行及金融業擁有逾32年經驗。彼現擔任卓毅資本有限公司之主席。彼亦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董事,以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星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在此之前,陳先生於2005年至2012年期間擔任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北亞及大中華地區)之總經理。陳先生於2005年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在被稱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公司)總經理,並於2003年至2005年期間擔任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於2001年至2003年擔任花旗集團台灣法團業務地區主任及地區主管以及於1998年至2001年擔任花旗集團亞太金融市場區域主管。彼自於花旗銀行及花旗集團擔任之各類職位中獲得廣泛財務管理經驗,且因接待食品及飲料行業客戶而獲得該行業一般知識。陳先生持有密蘇里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及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學士學位。

陳志宏先生 56歲,於2015年12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現為香港科技大學財務學系及管理學系兼職副教授。陳先生於2005年加入蘇黎世保險集團(「蘇黎世」)管理層,彼於2005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間於蘇黎世亞太區擔任多項高級管理層職務,而彼於蘇黎世之最後職位為中國區主席。加入蘇黎世之前,陳志宏先生為羅賓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以及羅賓咸永道北京分所主管合夥人。
陳志宏先生亦為九興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36);阿里巴巴影業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60);及中國民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45)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均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非凡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股份代號:8032),該公司於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由2005年至2014年1月,陳先生擔任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36,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非執行董事。陳志宏先生持有羅德島大學頒發的會計學理學碩士學位及強生威爾士大學頒發的會計學學士學位,並為美國執業會計師。

范仁達先生 55歲,於2007年8月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現為東源資本有限公司之主席兼董事總經理。彼亦為同方泰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06)、利民實業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9)、上海實業城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63)、人和商業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87)、天福(開曼)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68)、中信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05)、國電科技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96)、國開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62)、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882)、勒泰商業地產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2)、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68)及中國廣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11)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均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彼持有美國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路嘉星先生 60歲,於2007年11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現為China Enterprise Capital Limited董事。彼亦為中國服飾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46)主席及執行董事及味千(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38)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路先生於2013年5月8日辭任中國釀酒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兼非執行董事(現稱中國北大荒產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39)。路先生於商業領域擁有逾22年經驗並持有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數理經濟學與計量經濟學學士學位。

高級管理層

劉新華先生 45歲,本公司總經理。本集團的日常營運及董事會所指定策略及方針的實施乃委派本公司管理團隊負責,管理團隊由劉先生領導。劉先生曾任統一中投之營銷企劃室總經理兼戰略委員會總召集人。彼於食品及飲料行業具有22年策略營銷經驗。劉先生於1994年7月加入本集團,自此參與本集團行銷及經營企劃事務。彼於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間,擔任成都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之四川省食品銷售公司總經理。彼於2008年8月至2014年9月擔任統一中投食品事業群總經理。劉先生持有中國西南交通大學企業管理博士學位。

張伶先生 47歲,於1994年10月加入本集團,於1994年至2009年期間在本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如南昌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沈陽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武漢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擔任市場行銷管理工作。張先生於2010年1月擔任本集團食品事業本部品牌經理,於2014年10月聘任為本集團食品事業本部總經理,在食品工業領域超過21年工作經驗。張先生擁有華中科技大學漢口學院工學學士學位,在職期間曾接受各級行銷管理培訓課程。

趙念恩先生 39歲,於1999年4月加入本集團,於2000年3月至2006年10月歷任崑山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推廣主管、業務主管、乳飲事業部主管,2006年10月起擔任本集團包裝水產品業務主管,於2014年10月起擔任本集團綜合飲料產品業務主管,於食品及飲料行業擁有逾17年經驗。趙先生持有上海海事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

魏志仲先生 47歲,於1999年加入統一企業台灣食品部,2003年加入本集團,至2010年曾任於食品群、綜合飲料事業群、果汁事業群品牌經理及投資企劃組經理,2010年擔任PL(Private Label)代工事業部新事業BU,2011年調任子公司上海統星食品貿易有限公司貿易總經理,2012年擔任貿易事業部總經理,2013年始為本集團果汁事業群總經理,於食品及飲料行業擁有逾22年經驗。魏先生畢業於美國賓州爵碩大學企管碩士。

陳瑞芬小姐 43歲,於2009年2月加入本集團附屬企業廣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至2011年10月以前在集團附屬企業廣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及武漢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從事市場行銷管理工作,2011年10月調任本集團茶事業本部擔任副總經理,並於2013年7月正式聘任為茶事業本部總經理。在加入本集團之前曾於美國惠氏葯廠台灣分公司、頂新國際集團及永豐余等集團任職市場行銷管理工作,累積有19年食品快消品相關經驗。2006年進入頂新國際集團旗下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始大陸工作,至今有10年大陸工作經驗。陳小姐持有台灣台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及台灣國立中興大學EMBA上海班碩士學位。

陳國煇先生 47歲,本集團之執行董事兼財務長。陳先生於2001年5月加入本集團。陳先生亦擔任本集團於中國之所有全資附屬公司之董事及或監事。陳先生亦為蘇州工業園區華穗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民馥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之監事,以及煙台統利飲料工業有限公司之董事,而本集團持有上述公司之50%權益。彼亦為黑龍江省完達山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團擁有權益投資之公司)之董事。1997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間,陳先生曾任職統一企業,並於財務管理方面擁有逾19年經驗。陳先生持有英國斯特萊斯克萊德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彭家輝先生 45歲,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彭先生自2008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間曾任職於本公司,並於2014年9月起再次加入。彭先生為智盛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之董事,彭先生擁有23年財務管理及公司秘書專業的工作經驗。彭先生持有香港理工大學公司管治碩士學位、工商管理(會計學)學士學位,並為香港特許秘書工會和英國特許秘書及管理人員工會的會員。

㈧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王功偉: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北京市勞動模範,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西城區區委委員。曾任北京市西城區建築工程公司幹部、北京市西城區計劃經濟委員幹部/副主任、北京華融綜合投資公司總經理。現任北京華融綜合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董事長。
鞠瑾:男,1963年出生,研究生學歷。2007年獲得「西城區勞動獎章」。曾任北方交通大學經濟系教師、共青團北京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部長、北京金融街建設集團法定代表人。現任北京華融綜合投資公司總經理。自200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長。
趙偉:男,1953年出生,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曾任北京皮鞋廠幹部、北京市二輕總公司基建處副處長、2000年6 月至2001年3月任公司總經理。現任北京金融街建設集團副總經理、金融街重慶置業有限公司董事。自200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張海天:男,1952年出生,大專學歷,高級會計師。曾任北京星海樂器總公司財務科科長、中福總公司計財部副經理,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任公司監事會召集人。現任北京金融街建設集團總會計師。自2002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劉世春:男,1968年出生,高級工程師,北京市西城區人大代表,獲得北京第十九屆「五四獎章」、首屆「西城區十大傑出青年」、第八屆「北京十大傑出青年」和第十一屆「中國五四青年獎章」等榮譽稱號。現任金融街重慶置業有限公司、金融街南昌置業有限公司、金融街惠州置業有限公司、金融街津門(天津)置業有限公司、金融街津塔(天津)置業有限公司、金融街(北京)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自200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2001年4月起任公司總經理。
艾穎麗:女,1958 年出生,研究生學歷,政工師。曾任北京市西城區糧食局組織部部長、北京市西城區委企業工委幹部。2002年6月至2008年6月任公司監事。現任北京金融街建設集團黨委辦公室主任。自2008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楊志國:男,1964 年出生,博士,高級會計師。1984 年至1987 年在河北林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0 年至1993 年在中央財政金融學院學習,獲會計學碩士學位,1993 年至1996 年在中國人民大學學習,獲會計學博士學位。曾任河北林學院助教,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幹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標准部主任。現任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自2005年6月起本公司獨立董事。
杜潤平:男,1957 年出生,博士,高級會計師。1978 年至1981 年在山西財經學院會計專業學習,1989 年至1995 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財貿系學習,獲碩士及博士學位。曾任山西省大同五交化批發公司副經理,中國投資銀行上海分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總行營業部副總經理、國際金融局副局長。現任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委員會專職委員。自2008年6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湯欣:男,1971 年出生,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先後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得學士、碩士學位,1998 年獲民商法學博士學位。1998 年至2000 年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並擔任教職;2000 年以後在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2002 年在美國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法學院訪問研究,研究專題為「公司治理結構的現代化」;2007 年先後應邀作為客座教授,在台灣大學法學院和美國Columbia University 法學院講授「證券法」和「公司治理」課程。主要研究方向為商事法、民法,撰寫多部專著和論文。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五」普法講師團專家,參加《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擬定和修改工作。擔任中國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天津市及珠海經濟特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嘉實基金管理公司、廣東肇慶星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自2008年6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㈨ 螞蟻金融服務集團的管理團隊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彭蕾
集團總裁:井賢棟
首席戰略官:陳龍
首席技術官:程立回答
支付事業群總裁:樊治銘
財富事業群總經理:黃浩
農村金融事業部總經理:袁雷鳴
保險事業部總裁:尹銘
國際事業部總裁:彭翼捷
螞蟻金服副總裁:Jason Lu
網商銀行行長、螞蟻金服副總裁:俞勝法
芝麻信用總經理:胡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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