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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貼現業務的成本

發布時間:2021-04-24 07:58:47

A. 如何對貼現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貼現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後,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後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取得的貼現利息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本文就該業務作簡要說明。
一、貼現不屬於票據買賣,貼現日為付息日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並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
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銀行實際支付的貼現金額為匯票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即貼現金額=匯票票面金額-貼現利息,其中,貼現利息=票據面額*年貼現率*未到期天數/360天
貼現表面形式是票據的買賣,但實質上是信用業務,即銀行通過貼現間接貸款給票據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銀行在貼現日一次性收取貸款利息,因此,貼現日為按合同約定貼現人(票據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應付利息的日期。
二、增值稅處理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票據貼現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取得的貼現利息應按貸款服務計繳增值稅,稅率為6%。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貼現日屬於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取得的貼現息,應一次性計繳增值稅,不能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利息收入分期計繳增值稅。商業銀行應就收取的貼現息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貼現人支付的貼現息,屬於購入貸款服務,不能抵扣。
2018年1月1日以後,根據《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五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繳增值稅。商業銀行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利息收入計繳增值稅,而不是在貼現日一次計繳增值稅。商業銀行原則上應向貼現人開具發票,但在貼現日商業銀行無法預計其持有票據的時間,可能持有到期,也可能將該票據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業務,在貼現日無法確定銷售額,從而無法向貼現人開具發票。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取得的貼現息應在貼現日確認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四、賬務處理
(一)應設置的主要會計科目
為核算金融企業票據貼現業務,一般需設置「貼現」「票據融資」「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轉貼現利息收入」「遞延收益」「遞延支出」等科目。
「貼現」科目核算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票據的客戶辦理貼現的款項。金融企業為客戶辦理貼現時,借記本科目;貼現到期,貸記本科目;余額在借方,表示期末貼現貸款實際金額。本科目按性質和貼現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
轉貼現、再貼現業務,可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科目核算。「票據融資」科目核算金融企業以客戶貼入的未到期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或向其他金融企業辦理回購式轉貼現而獲得的資金。
辦理再貼現或轉貼現時,貸記本科目;再貼現或轉貼現到期時,借記本科目;余額在貸方,表示期末回購式票據融資金額。本科目應按再貼現或轉貼現進行明細核算。
「遞延收益」科目核算金融企業取得的應在本期和以後各期內分別計入損益的各項收益,如貼現利息收入、轉貼現利息收入等。發生各項遞延收益時,借記「活期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分期計入損益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余額在貸方,表示期末未實現遞延收益金額。本科目可按「未實現貼現收益」「未實現轉貼現收益」「其他」等設置明細科目。
「遞延支出」科目核算金融企業取得的應在本期和以後各期內分別計入損益的各項支出,如轉貼現利息支出等。發生各項遞延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分期計入損益時,借記「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余額在借方,表示期末未確認遞延支出金額。本科目可按「未確認轉貼現支出」「未確認再貼現支出」「其他」等設置明細科目。
(二)商業銀行辦理貼現業務的賬務處理,應根據貼現時點,作不同的賬務處理。
1.2018年1月1日前
辦理貼現:
借:貼現資產——面值
貸:吸收存款等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期確認利息收入(註:該收入為不含稅收入):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貸:利息收入
票據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貸:貼現資產——面值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利息收入
票據向其他銀行轉貼現:
借:吸收存款等
貸:貼現資產——面值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利息收入
注意:商業銀行在納稅年度終了時,「貼現資產—利息調整」有科目余額的,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該余額應全額做納稅調增。在以後年度,會計上就該票據確認的貼現利息收入,應做納稅調減。
2.2018年1月1日以後
辦理貼現:
借:貼現資產——面值
貸:吸收存款等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按期確認利息收入: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貸:利息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票據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貸:貼現資產——面值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利息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票據向其他銀行轉貼現:
借:吸收存款等
貸:貼現資產——面值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利息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商業銀行在納稅年度終了時,「貼現資產—利息調整」有科目余額的,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將該余額作價稅分離,按」余額/(1+6%)」做納稅調增。在以後年度,會計上就該票據確認的貼現利息收入,應做納稅調減。

B. 金融機構有成本類的會計科目嗎沒有成本

  1. 有成本類的會計來科目。源成本類科目是反映成本費用和支出的,用於核算成本的發生和歸集情況,提供成本相關會計信息的會計科目。

  2. 對成本費用和支出的不同內容進行分登,可以分為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研發支出和工程施工。金融企業,沒有生產過程。

  3. 成本類科目是歸集生產費用、核算生產成本而用的。金融企業會計不設成本類科目。

C. 傳統金融機構的交易成本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相比之下,借貸交易是最純粹的跨時間價值交換,你今天從銀行或者從張三手裡借到版一萬元權,先用上,即所謂的"透支未來",以後你再把本錢加利息還給銀行、還給張三。對銀行和張三來說,則正好相反,他們把今天的錢借出去,轉移到以後再花。
到了現代社會,金融交易已經超出了上面這幾種簡單的人際交換安排,要更為復雜。比如,股票所實現的金融交易,表面看也是跨時間的價值配置,今天你買下三一重工股票,把今天的價值委託給了三一重工和市場,今後再得到投資回報;三一重工則先用上你投資的錢,今後再給你回報。

D. 請教一個問題,公司承兌拿來貼現了,產生的費用,沒有什麼票據,怎麼辦(是像其他非金融機構貼現的)

嚴格的說,這種業務算不上是貼現,貼現起碼要有貼現合同、貼現憑證之類可以處理回賬務答的憑證,如果通過一些票據販子辦理的,就不會有正規的憑證,如果公司管理不嚴,可以自己出具證明,相關人員簽字證實其真實性就行了,但在財務上是不正規的,也很難經受起外部(如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

E. 貼現業務的票據貼現業務的收入與成本構成

1.票據貼現業務的收入就是貼現利息,當貼現的匯票金額一定、貼現期限一定時,其多寡就取決於貼現利率的高低。1996年央行曾規定貼現利率按同檔次貸款利率下浮3%執行。目前只給出了浮動范圍,規定貼現利率不得低於再貼現利率(2.16%),最高不超過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合浮動)。目前的貼現利率實際上已是市場化的利率,它的高低完全取決於票據市場的供求關系,再貼現利率僅僅作為一種獨立的基準利率。
2.票據業務的成本,主要包括再貼現利息支出、貼現佔用資金的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人力與費用投入的實際成本等。
3.票據貼現業務的凈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一再貼現利息支出一營業稅金及附加一佔用資金成本一人力及其他費用。
在貼現規模一定的前提下,再貼現利息的支出隨著再貼現利率的上升而加大,隨再貼現利率的下降而減少,而再貼現利率的高低將取決於央行的貨幣政策;影響貼現佔用資金成本的因素包括再貼現的比率及貼現與再貼現之間的時間間隔,間隔時間越長,再貼現比率越低,票據業務佔用資金就越多,佔用資金的成本就越大,而時間間隔長短和再貼現比率高低完全取決於央行對再貼現規模的控制;投入票據業務的人力與費用隨著票據業務量增大及票據市場競爭的加劇而增加。

F. 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如何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內值稅問容題的公告):「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G. "貼現"是什麼業務,都涉及哪些費用

持票人向銀行轉讓未到期票據並貼付一定利息以兌取現金的行為。貼現對持票人來說是出讓票據,提前收回墊支於商業信用的資金;對銀行來說,是與商業信用相結合的一種銀行授信業務。
種類 貼現可分為:①商業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票據按貼現率扣除貼現利息後向銀行所作的票據轉讓;②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持票人為了取得現款,將未到期的銀行已承兌的匯票,以貼付自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的利息為條件,向銀行所作的票據轉讓。
特點 貼現與銀行貸款業務有明顯區別:①資金投放的對象不同。銀行貸款以借款人為對象,貼現以票據為對象,實行是一種票據的買入。②在信用關繫上體現的當事人不同。銀行貸款的當事人為銀行和借款人及其保證人,貼現的當事人則為銀行、貼現人及票據上的所有當事人。貼現票據到期不獲償付,貼現人及票據上所有當事人均為債務人。③資金貸放與融通期限不同。銀行貸款期限可長達1年甚至數年、數十年,而貼現期限較短,一般不超過6個月。④計息方式不同。銀行貸款利息一般在貸款到期或按約定時期定期收取,貼現則以折扣方式事先獲取利息,由銀行貼現時預先扣收。 程序 貼現是一種票據轉讓行為,其具體手續為:①背書。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票據背後簽名蓋章,然後把票據出讓給銀行。如果銀行要求保證人,持票人還需辦理票據轉讓的保證手續。②結算。一方面持票人在扣除貼現應付利息後從銀行獲得票據貼現現款;另一方面貼現銀行付出貼現現款,收進貼現票據。如果貼現票據到期不能獲得償付,銀行可行使追索權。
貼現率 貼現率即貼現利率。貼現利息按貼現票據的金額及貼現利率和貼現時間計算,並一次預先扣除。因為貼現是銀行對匯票的購入,購入時與匯票到期日有時間差,貼現利息就是這一時間差的利息。貼現率的高低既受整個金融市場利率水平的影響,呈正相關關系,也受貼現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
轉貼現和再貼現 轉貼現是指商業銀行經貼現購得原始票據後,在二級市場上出售,以貼現方式轉讓給其他的金融機構,由其他金融機構買進。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將已貼現的未到期票據,再向中央銀行貼現,以取得信貸資金的行為。它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融通資金的一種形式,實質是中央銀行的授信業務。
再貼現率 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宏觀貨幣政策的一項重要調節手段,是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通過提高或降低再貼現率來達到緊縮或擴張商業銀行信貸能力的一種手段。因為再貼現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成本。一方面,商業銀行會隨再貼現率的升降相應減少或擴大從中央銀行以再貼現方式取得資金來源的數量,收縮或增加信貸供給;另一方面,再貼現率決定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水平,若中央銀行提高再貼現率,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也會相應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就抑制了貸款需求,反之,則能刺激信貸需求。
中國的票據承兌貼現市場主要辦理商業票據貼現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銀行只接受在國家政策充許的商業信用范圍內按照購銷雙方訂立的經濟合同所簽發的票據。各專業銀行按規定可以辦理貼現的,主要是季節性銷售的商品;商業批發、批零企業之間按調撥計劃和提前下達的商品;試銷新商品;暫時呆滯積壓的商品以及清理拖欠貸款等。貼現利率一般比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下浮0.30‰,貼現期限控制在6個月以內。

H. 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放款業務和票據貼現業務之間有何區別

(1)資金流動性不同。由於票據的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或貼現公司進行貼現,換得資金。一般來說,貼現銀行只有在票據到期時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銀行如果急需資金,它可以向中央銀行再貼現。但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時間不同。貼現業務中利息的取得是在業務發生時即從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利息。而貸款是事後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據貼現的利率要比貸款的利率低,因為持票人貼現票據目的是為了得到現在資金的融通,並非沒有這筆資金。如果貼現率太高,則持票人取得融通資金的負擔過重,成本過高,貼現業務就不可能發生。
(4)資金使用范圍不同。持票人在貼現了票據以後,就完全擁有了資金的使用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這筆資金,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繫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5)債務債權的關系人不同。貼現的債務人不是申請貼現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時才能向貼現人或背書人追索票款。而貸款的債務人就是申請貸款的人,銀行直接與借款人發生債務關系。有時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尋找保證人以保證償還款項,但與貼現業務的關系人相比還是簡單的多。
(6)資金的規模和期限不同。票據貼現的金額一般不太大,每筆貼現業務的資金規模有限,可以允許部分貼現。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為2—4個月。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一般較大,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
票據貼現可以使一部分閑散資金擁有者互相利用,共獲利益。故貼現在貨幣市場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票據貼現市場與其他市場相比較,有許多特殊的優點。對銀行來說,貼現銀行可獲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較多;資金收回較快;資金收回較安全等。對於貼現企業,通過貼現可取得短期融通資金。
銀行在貼現票據時,貼現付款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銀行貼現付款額=票據面額×(1一年貼現率×貼現後到期天數十365天)

I. 貼現成本指的是什麼呀

貼現成本一般指持票人到銀行辦理貼現發生的費用。
包括:查詢費用、貼現利息等。

J. 金融監管的成本構成

(一)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主要反映的是金融監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體設施,組織運作以及監管人才的培訓及培養。

1、監管的機構設施、設備配備

從我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來說,從人民銀行總行到各縣支行的金融監管機構,實行的是垂直領導系統。這一龐大系統,僅從辦公場所、監管部門所必備的辦公設備都是一筆龐大的成本投入。

2、監管活動的組織實施及運作

金融監管工作的組織實施及運作,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從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每一次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尤其是由總行統一組織的全國性現場檢查工作,都必須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盡管各層次監管工作在組織實施及運作中所投人的成本大小不一,但這筆監管成本在監管活動中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說,只要開展金融監管活動,就必然要對監管活動在人、財、物上有所投入。

3、監管的人力資源配備及培養

金融監管工作為了能夠適應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和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必須要使金融監管人員的知識層次和業務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勢下,為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就更需要在金融監管的高素質人才配備及監管人員培訓上加大培訓成本。九十年代以來,我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利用普華公司對華援助項目,對金融監管的各層次監管人員進行了信貸資產質量、衍生工具、外匯業務等多方位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近年來,我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也利用國內培訓、境外培訓等多種手段,加大了對監管人員的培訓。這些培訓雖然為我國的金融監管隊伍建設和素質提高了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投入的巨大監管成本也是不容忽視的。

(二)金融監管的間接成本

金融監管的間接成本主要是指由於金融監管力度的加大,而對被監管金融機構業務人員的激勵,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以及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等方面有所遏制,而產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損失。

1、監管對金融業務人員的激勵機製作用下降

近幾年來,為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不良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從成本理論來分析,這種監管嚴格,處罰嚴厲的金融監管,對於促進金融業的穩健發展、審慎經營起到了積極的作秀,但由於監管的種種制度控制和各項處罰措施的實施,也使得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激勵機製作用下降,對於業務的發展和自身效益的提高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如金融機構「懼貸」現象。

2、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有所牽制

1993年以後,通過清理整頓,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更為嚴格的規章制度,並加大了處罰力度,這種處罰不僅僅包括經濟上的處罰,更加大了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這種嚴格的金融監管,雖然有效地遏制了一系列違規業務的無節制發展,但由於金融業務不能得到有效運營,如貸款的投放因擔心出現不良而不敢進行。從這一點來說,金融監管也使金融業務發展受到了一定的牽制,付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本代價。

3、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有所遏制

從理論上說,金融業務的創新,可以使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和利益達到一個較佳的層次,但由於在業務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素,也同樣會帶來一定程度的風險。作為以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標的金融機構,要想獲得最大的利益,就必然要進行金融創新。但由於我國金融機構尚未能完全做到真正意義上的「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缺乏進行金融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金融機構創新有效益,也有風險,其創新獲得的收益同得到的激勵,在現行體制下。難以做到相互匹配,而金融創新所形成的風險,則要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兩相比較,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必然會有所遏制,由此而來,也必然會使其利益有所損失。盡管金融機構是否開展金融創新要受多方面因素影響,但同金融監管的力度加大,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也是有關系的。

二、金融監管的效益分析

金融監管的效益概括起來說,主要是可以提高金融監管自身效益金融機構經營效益以及社會經濟效益。

(一)對金融監管自身效益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

由於中央銀行對金融監管工作的重視,使得對金融監管各項軟、硬體的投入成本加大。在此情況下,為了能夠有效地開展監管,就必然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這種制度不僅僅包含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各項制度,同樣也包含完善和提高監管工作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各項內部基礎制度。

2、不斷加強監管組織

監管組織是實施金融監管的主體,一般來說,在監管成本投入較小的情況下,監管組織也必然難以得到擴充和加強。由於投入成本的加大,監管的組織體系也必然會得到不斷加強,從而形成一個較為龐大的組織體系。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的合規性、風險性和效益性的監管,也將由於監管主體的增多,而更為全面、更為細化、更為有針對性。

3、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為適應不斷發展的金融新業務和新領域,加大對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培養是監管部門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在投入一定程度的監管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成本以後。監管部門所獲得的效益回報必然是監管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這種整體監管素質的提高,雖然難以用一定量的金錢來加以衡量,但在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業的穩健發展方面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金融機構效益

從長遠來看,金融監管付出的成本代價是值得的,因為中央銀行監管相對獨立,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是以整個社會經濟金融秩序和穩定為重,能夠為金融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各金融機構能夠在同一外界環境中開展業務競爭,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有效競爭,保障金融機構業務的有序發展,推動金融創新能力的合理開發。金融機構的最終收益將遠遠超過由於金融監管的監督和限制而形成的成本付出。

(三)社會經濟效益

金融業是一個高負債行業,關系面廣,滲透力強,其業務活動關繫到千家萬戶存款人的利益,涉及到國計民生方方面面,金融業的穩定關繫到經濟穩定和國家穩定。盡管金融監管的成本付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很大,但如果金融監管當局為節省成本而放鬆監管,那麼金融業破產倒閉的社會成本則更大,將引發系統性的金融危機,危及國家經濟和社會穩定。因此,金融監管的效益表現在對社會經濟的貢獻上,將是無法估量的。簡單地說,金融監管對整個社會經濟的效益來說,可以維護金融體系秩序的穩定,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保障整個社會環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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