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中的案例雍正皇帝 為什麼康熙錢鑄造比例是半銅半鉛會引起如此大的弊政
雍正朝貨幣制度改革的背景、內容和意義
王德泰 強文學
《中國錢幣》2006年第4期
雍正皇帝即位後,大刀闊斧地進行了一系列政治經濟改革。其中,鑄幣制度的改革是其經濟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當時的鑄幣制度改革,有人撰文認為,雍正皇帝即位後,「仍然按照康熙在位時的金屬成分比例,即銅五鉛五鑄錢。但不久,戶部雲貴主事孫嘉淦上了一個條陳,力主改變新銅錢的金屬成分比例,主張變銅五鉛五為銅四鉛六」,「最後雍正皇帝採納了孫嘉淦的建議,變銅五鉛五為銅四鉛六。」①這一提法與歷史事實不符。縱觀雍正帝的貨幣制度改革,其改革的內容較為豐富,包括減輕錢文鑄重、降低鑄錢原料中銅鉛價格、用滇銅、黔鉛代替洋銅、倭鉛等等。改變金屬成分比例僅是其幣制改革的內容之一。但是,雍正皇帝在幣制改革中絕沒有將新鑄銅錢的金屬成分比例由銅五鉛五變為銅四鉛六。為了說明這一點,本文對雍正朝鑄幣制度改革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做簡要論述,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正之。
一、鑄幣制度改革的背景
銅錢制度是清代幣制的主要內容。清代幣制因循明代,實行銀錢並行的貨幣制度。為了便於流通,白銀需要鑄成不同重量的銀錠,各地官私銀爐均可以自由鑄造,政府不加干涉。銅錢作為政府法定鑄幣,則嚴格控制生產和流通過程,私鑄、私毀按律治罪。在日常經濟往來中,大數用銀,小數用錢,作為一般商品的等價物,二者在商品交換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為了規范貨幣市場秩序,清政府以銀權錢,明確規定「每錢一千,值銀一兩」,且「永為定例」。但是,這一「定例」從制定之日起,就基本上沒有嚴格執行過。在價值規律的作用和供求關系的影響下,商品貨幣流通領域的銀錢比價,總是離開清政府的「定例」而上下波動,有時波動的幅度較大。在清代前期(1840年前)的近二百年間,銀錢比價波動常常成為困擾清朝政治經濟生活的嚴重問題而備受朝廷重視。為穩定銀錢比價,清政府總是圍繞銅錢的鑄造進行幣制改革。從這個意義講,銅錢制度是清代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銅錢是中國的「國幣」。②
銅錢是銅鉛錫合金製品。清朝初年,鑄造銅錢的主要原料是銅和鉛(實際上是鋅,但清政府保存的大量相關文獻資料中都稱鉛,以下仍沿用這一習慣稱謂)。為了防止私毀銅錢,乾隆朝時加入了少量錫鑄造青錢。銅錢價值含量的高低主要來自鑄錢原材料的成本。清初鑄錢剛開始時,鑄錢規模尚小,主要以舊錢舊銅器皿為鑄錢原料。當時,銅隨地可得,銅價低廉。如順治十一年(1654),寶泉局鑄錢「用過錢雜等銅二百二十萬斤,內除耗銅不計價值外,各價不等,計共值銀十四萬二千三百六十五兩。」③由此可計算出每百斤價銀六兩五錢。而雲南是銅料主要生產基地,雖說當時銅廠關閉,但廢銅較為充裕,相對其它地區銅價更低。順治十六年(1659),雲南省鑄局用銅每百斤價銀二兩二錢,鉛每百斤價銀四兩七錢。④低銅價必然造成銅錢的低成本。在順治朝,寶泉局鑄錢千文含工本銀基本保持在0.7~0.8兩上下,江寧省鑄錢千文含工本銀在0.6錢左右,雲南省鑄錢千文含工本銀約在0.7兩。⑤
但收買舊錢舊銅器皿畢竟不能成為各鑄錢局長期穩定的原料來源。早在順治末康熙初年時,收買舊錢舊銅器皿作為鼓鑄原料的缺陷就充分顯現。為解決鑄錢用銅鉛問題,清政府打破海禁,特別准許官商、民商攜帶中國貨物,遠涉重洋,到日本售貨易銅,帶回國內以供鼓鑄。此後,國內鑄錢主要以洋銅(即日本銅)為原料。但洋銅價格高昂,且不斷上漲,官商所購洋銅最高銷售價銀每百斤十四兩五錢,民商所購洋銅的最高銷售價銀每百斤十七兩五錢,高出國內舊錢舊銅器皿價格數倍。鑄錢原料價格的不斷上漲,造成鑄錢成本的不斷增加。以康熙九年(1670)廣東省鑄錢為例,「廣東省鑄出新錢七十二萬一千文,(按銅錢千文值銀一兩計算),值銀七百二十一兩,遵照部例銷算,(銅價以每斤六分五厘計算)止應開銷鑄本銀五百九十三兩。」改用洋銅為鑄錢原料後,按照「地方時價工本計算,實用過鑄本一千四十三兩。」鑄錢千文含工本銀約為1.45兩,「局官實包賠鑄本銀四百五十兩,」⑥鑄局虧損嚴重。其他各省局鑄錢成本的情況當與廣東類似。
鑄錢成本增加,致使商品貨幣流通市場銅錢價格因鑄本增加而昂貴。康熙二十三年(1684)吏部左侍郎陳廷敬奏稱:「今日民間不便者,莫甚於錢價昂貴,定製每錢千文值銀一兩,今每銀一兩僅得錢八九百文。」⑦在清政府看來,穩定銀錢比價最有效的辦法是降低鑄錢成本,而降低鑄錢成本最直接的方法莫過於改變銅、鉛的配鑄比例和降低錢文鑄重。在清代前期,曾實行過銅七鉛三、銅六鉛四、銅五成四鉛四成六、銅鉛各半等不同的配鑄比例。而且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各鑄局之間,在銅鉛配鑄比例上又有差別。在鑄錢原料中,銅價較鉛價高出許多。商品市場貿易中銅的價銀最高時每百斤達二十餘兩,最低也接近二十兩。而倭鉛價銀最高為康熙朝,每百斤接近十兩。一般來說,銅錢中含銅量越高,成本越高,含銅量越低,成本越低。總的趨勢是,清政府在鑄錢用銅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常常通過減少鑄錢中用銅、擴大用鉛比例的辦法,以降低鑄錢成本。與此同時,清政府為減少鑄錢成本又不斷減少錢文鑄重。雍正朝以前,清政府曾鑄造過每文重一錢、一錢二分、一錢二分五厘、一錢四分等不同重量的銅錢。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將銅錢每文鑄重由一錢四分改為鑄重一錢,變銅七鉛三為銅六鉛四配鑄。大幅度減輕錢文鑄重和減少鑄錢用銅的比例,極大地降低了鑄錢成本。但是,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下,商品貨幣流通領域內銅錢價格很快又由貴變賤。如康熙二十九年,山東「以八錢銀計為一千錢」。⑧三十九年,湖南、湖北「錢易雍滯,價值過賤。」⑨四十四年,北京「以白銀十萬兩,可換新鑄大制錢十四萬吊。」⑩四十五年直隸地方白銀「一兩可兌換寶泉錢一千七百文左右」。山東地方白銀「一兩可兌換寶泉錢一千七百文。」江寧白銀「一兩可兌換寶泉錢一千一百文」。⑾京城「錢價甚賤,以致民怨」。⑿
銅錢價格低賤不僅造成了商品貨幣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嚴重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而且導致自「鑄小錢以來,私鑄錢不能停止」的嚴重後果。迫於壓力,清政府於康熙四十一年(1702)決定,「更定製錢每文重一錢四分。」⒀銅錢鑄重又回到順治末年的水平上。
恢復銅錢鑄重一錢四分,又大大增加了鑄錢成本。江南鑄錢二十串,需銀二十四兩一錢;浙江鑄錢二十串,需銀二十五兩五錢。⒁每串成本在十二兩至十三兩之間。進入雍正朝以後,「寶泉寶源二局每年額鑄六十萬二千六百八十七串四百文,每串需工本銀一兩四錢三厘七毫五絲,以錢一串抵銀一兩外計,每串虧折銀四兩三厘七毫五絲,每年共計虧折銀二十九萬八千七百三十七兩零」,⒂虧損非常嚴重。與此適應,商品貨幣流通領域銅錢價格繼續又開始「昂貴」。康熙六十一年(1721),戶部議言:「向市價一兩易錢八百八十文,今每銀一兩易錢七百八十文」⒃。
可以看出,為穩定商品貨幣市場的銅錢價格,順治、康熙兩朝對鑄錢制度不斷進行改革,但無論是改變銅鉛配鑄比例(事實上,康熙皇帝在位時,從來沒有在鑄錢制度中將銅的金屬比例降至六成以下,也就是說,從未按照銅五鉛五的金屬比例鑄錢),還是增減銅錢鑄重,這些改革措施都因鑄錢用銅的缺乏和銅價的高漲而失去意義。降低鑄錢成本,商品市場的銅錢價格立即大幅下降,造成商品貨幣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提高鑄錢成本,銅錢價格很快增昂,但各鑄錢局虧損嚴重,鑄錢事業面臨嚴重危機。清代鑄錢事業處於兩難抉擇之中。銀錢比價波動成為困擾當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一大難題。雍正皇帝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對鑄幣制度進行全面改革的。
二、鑄幣制度改革的內容
雍正即位後,即著手對鑄幣制度進行改革。
雍正五年,「定以銅鉛各半配鑄制錢。」《清朝文獻通考》對這一制度的實行作了這樣的解釋,「是年,寶泉、寶源二局照例配鑄,其雲南各局及嗣後所開之貴州局、四川局,以銅質高低不一,加之沙水異益,仍以銅六鉛四相配,至乾隆五年改鑄青錢,始照京局一例配鑄。」⒄即除雲南、貴州、四川省以外,全國其他各局普遍以銅鉛對半配鑄。嘉慶、道光時期成書的貨幣史資料《銅政便覽》,對雲南省各局銅鉛比例作了這樣的記載:「雍正五年,仍以銅六鉛四配鑄,……乾隆六年十二月,改為四色配鑄,每百斤用銅五十斤,白鉛四十三斤八兩,黑鉛三斤八兩,錫三斤。」⒅說明雲南各鑄錢局最終是在乾隆六年實行銅鉛對半配鑄。這一記載與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內閣題本》關於貴州省局實行銅鉛對半配鑄的時間完全一致。「黔省改鑄貴錢,前因各匠役初行試鑄,未能體驗火候,以致對配鼓鑄每多折耗,今選擇諳煉匠役,督同親試,細察火色,照依京局對配之例,學習試鑄。近日各爐鑄出錢文,雖未能盡免折耗,然亦能大概完好,定於乾隆六年十二月初一日,即依京局銅鉛配對鼓鑄,以免虛糜。」⒆此後,無論京局還是各省局,從制度上來說,都以銅鉛對半配鑄,並一直保持到乾隆末年。
如乾隆五十七年,寶陝局「共用紅銅二十八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斤八兩,白鉛二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二斤十二兩,……白鉛一千九百二十八斤十三兩,點錫一千八百五十三斤二兩,點錫九千五百九十七斤十二兩三錢」。⒇乾隆五十八年,寶武局「共用銅鉛錫七十萬一千九百斤」,其中用銅和鉛錫分別為350950斤。[21]說明陝西和湖南當時都是銅鉛對半配鑄。
當然,人們在歷史資料中還會經常看到這樣的記載,寶泉、寶源局等許多鑄錢局,乾隆五十年以後,用銅的數量超過用鉛數量。如乾隆五十八年,戶部寶泉局鑄錢「用十成銅一十萬二千八百五十七斤二兩二錢八分六厘,八成滇銅四百六萬五千一百二十一斤九兩四分一厘,六成廢印銅二百九十斤一十兩。白鉛四十九萬九千二百八十五斤一十一兩四錢二分九厘,高錫一十五萬三千六百二十六斤五兩九錢七分八厘,又附鼓鑄淘洗銅五千八百五十斤。通共用銅鉛錫七百七十三萬一千一百二十四斤一十一兩六錢四厘。」[22]其中約用銅4174119斤,用鉛錫約為3557005斤,銅鉛配鑄比例是54%比46%。乾隆五十三年,工部寶源局鑄錢用銅1939885斤,用鉛1660113斤,[23]銅鉛配鑄比例是54%比46%。乾隆五十九年,寶浙局鑄錢用銅494141斤,用鉛392031斤,[24]銅鉛配鑄比例是56%比44%。以上三局銅鉛配鑄比例中,用銅多於用鉛,是不是意味著清政府在制度上改變了鑄錢中銅鉛的比例?不是的!這些鑄錢局用銅多於用鉛,是因為使用了相當數量的「八成」、「六成」「低銅」的緣故。按照規定,「八成」「六成」「低銅」要摺合成「十成」銅。這樣,單從絕對數量上來看,銅的比例自然加大了。
如果說清政府後來對鑄錢制度中銅鉛配鑄比例作過調整的話,那隻是在乾隆五十九年以後,寶泉局「以銅六成鉛四成,配搭鼓鑄」。而嘉慶元年,寶泉局又改為以「銅五十二斤,白鉛四十一斤八兩,黑鉛六斤八兩,三色配鑄。」[25]此後,鑄錢中銅鉛配鑄比例時有改變,但因嘉慶朝以後銅錢價格日益低賤,清政府總是力圖通過鑄錢中增加銅的比例,提高銅錢的價值,以扭轉商品貨幣市場銅錢價格低賤的局面。
根據以上考察看出,雍正皇帝進行幣制改革時,將銅六鉛四改為銅五鉛五配鑄,後來各朝都按這一比例鑄錢。至少在鴉片戰爭以前,各鑄錢局從未將銅的比例降至五成以下。銅鉛對半配鑄,這是鑄錢用銅的底線,用銅低於五成,鑄出銅錢擲地即碎,無法流通。所以,關於雍正皇帝即位後「變銅五鉛五為銅四鉛六」鑄錢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是錯誤的結論。
雍正皇帝鑄幣改革的另一中心內容是降低錢文鑄重。雍正皇帝即位後,通過對順治、康熙兩朝鑄錢制度利弊的深刻反思,認為「鼓鑄錢文,專為便民利用,銅重則滋銷毀,本輕則多私鑄,原宜隨時更定,籌劃變通,斯可以平錢價而杜諸弊。」把改革銅錢鑄重作為穩定銅錢價格和杜絕銅錢流弊的重要手段。他指出,「順治元年每文重一錢,二年重一錢二分,十四年加至一錢四分,康熙二十三年因銷毀弊多,改重一錢,嗣因私鑄競起,於四十一年又仍復一錢四分之制,後銅價逐漸加增,以致工本愈重」。[26]而銷毀銅錢,「奸民不需重本,便可隨時熔化,驪緝殊難,非若私鑄,必須有力之人,兼設有爐座器具,易於查拿者可比。」他認識到,錢文鑄重一錢太輕,一錢四分過重,若照「順治二年例,每文鑄重一錢二分,在銷毀者無利,而在私鑄者亦難,似屬權衡得中,可以行之久遠。」[27]力圖做到錢文鑄重適中,不偏不倚,使銷毀者無利,私鑄者亦難。這是對順治、康熙兩朝鑄錢制度的總結,注意到了幣制改革既要有利於貨幣的長期穩定,便捷流通;又要杜絕私毀、私鑄銅錢。於是,規定各錢局按銅錢每文重一錢二分鑄造。此後,錢文鑄重一錢二分成為定製。
雍正皇帝幣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內容是以滇銅、黔鉛為鑄錢的主要原料。康熙朝時期,無論京局、省局都以洋銅為鑄錢原料。洋銅主要來自日本,價格高昂。且商辦洋銅日益困難,拖欠嚴重,影響著清代鑄錢事業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雲南總督鄂爾泰奏報朝廷,滇省銅礦「自增開湯丹等廠以來,采銅有效,」「礦產增盛,除供本省鼓鑄一百萬斤外,核算雍正五年分銅斤可餘二百數十萬斤,但銅多本少,不敷官買,請動支鹽務贏余銀兩,收銅轉運至江南等省,收買還項。」雍正皇帝同意了鄂爾泰的請求,決定「將滇省余銅令該督動鹽務銀六萬兩收買,委員以一百餘萬斤運至漢口,以供湖北、湖南采辦之用,一百餘萬斤運至鎮江以供江蘇采辦之用。」「滇銅每百斤價銀九兩二錢,加以運至漢口、鎮江,水腳需十三兩以外,較之原額亦稍有節省。」[28]隨後雲南銅礦開采興旺,礦銅數量大增,乾隆初年年產已接近1000萬斤。乾隆四年,京城戶工二局鼓鑄用銅400萬斤,後逐漸擴大到630餘萬斤,盡歸雲南辦運。各省鑄錢亦大部分採用滇銅。滇銅替代洋銅成為各鑄錢局的主要原料。長期以來困擾清政府的鑄錢用銅問題完全得到解決。
另外,雍正朝以前,鑄錢多用倭鉛(日本鉛)。倭鉛價格較貴。「京局改定對配以來,每年增辦鉛至三百六十六萬斤,向由商人承辦,每斤給價銀六分二厘五毫,水腳銀三分。」鉛價、水腳共計每百斤九兩二錢五分。雍正朝時,「貴州之蓮花、殊砂等廠,所產白鉛歲不下四五百萬斤,各廠定價每百斤一兩三錢。」較之倭鉛價格極低。於是,雍正皇帝下令「貴州巡撫委員照額收買,分解戶工二局,每百斤給水腳銀三兩。」[29]鉛價、水腳每百斤共計四兩三錢,極大地降低了鑄錢用鉛價格。
為保證鑄幣制度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雍正皇帝還頒布法令,嚴禁民間使用黃銅器皿。雍正帝認為:「制錢千錢,重八斤一十二兩,除去倭鉛,獨紅銅可得四斤六兩,所造紅銅器皿,每一斤買銀四錢有零,是千錢值銀一兩,而千錢值紅銅造成器皿之銀一兩七錢有餘,幾獲倍利。」[30]「錢文乃民間日用所必需,鼓鑄日增而錢不見多,必奸民圖利,有毀錢造器皿之事,若不禁止銅器,則錢價究不能平」。在雍正皇帝看來,要防止私毀銅錢,必須禁止使用銅器皿。並發出上諭,「嗣後除三品以上官,准用銅器,余俱不得用黃銅器皿,定限三年,令將所有,悉行報出,當官給價收買。」接著又嚴黃銅器皿使用禁令,規定「從前曾以三品以上許用黃銅,今猶覺濫用者多,以後為一品官之家器皿許用黃銅。余者遍行禁止。有匿藏私用者,蓋以違禁論。」[31]隨著雲南銅礦的開采興旺,這一禁令在乾隆元年才被解除。
另外,嚴令打擊私鑄和使用私錢,並定各級官吏失察之罪。同時還將寶泉、寶源局及各省局鑄錢卯數、數量以及物料和工匠工資支付數額等的核定權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總之,雍正皇帝對貨幣制度的改革,涉及的內容很多,然其中心內容是圍繞降低鑄錢中用銅比例和錢文重量來進行。通過這次改革,清朝鑄錢制度基本穩定,除乾隆元年,為防止私毀銅錢,銅鉛比例中加錫鑄造青錢外,其制度的基本內容長期保持不變。
三、鑄幣制度改革的意義
雍正朝貨幣制度改革的意義主要表現在:
1.規范了鑄幣制度,便利了貨幣的流通。雍正皇帝通過對順治、康熙朝鑄幣制度調整頻繁造成的銅錢大小、輕重、價值不一的混亂局面的深刻反思,對銅錢的重量、銅鉛的配鑄比例、鼓鑄用銅鉛的價格、各局鑄錢的卯數、物料以及爐匠工錢的支付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尤其改革銅錢鑄重為一錢二分,重量適中,成為定製,規范了鑄錢制度,結束了不同重量的銅錢並存於商品市場造成的交換繁難的局面,便利了貨幣的流通,有利於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2.降低了鑄錢成本,給清政府帶來大量鑄息銀兩。雍正時期,滇銅、黔鉛開采興旺,產量大大增加。與此同時,清政府高度壟斷了銅鉛的生產、收購以及銷售的全過程,將所產滇銅、黔鉛悉數用於鑄錢,取代洋銅、倭鉛成為鑄錢的主要原料。通過壟斷經營,極大地壓低銅鉛收購價格,殘酷壓榨掠奪礦民、礦商,大幅度降低了鑄錢成本,從而使長期以來虧損嚴重的京局和各省局鑄錢盈利,部分鑄錢局鑄息率極高。京城戶工二局鑄錢千文含工本銀約0.8~0.9兩,雲南鑄錢局就地取材,銅價、腳費相對較低,鑄錢千文含工本銀在0.7兩左右,[32]鑄息率更高。如乾隆六年,雲南省局「共鑄錢一十二萬九千四百八十串,除歸還銅鉛本腳外,計獲息銀三萬一千餘兩。」嘉慶六年「共鑄錢十萬一千九十餘串」,除歸還銅鉛本腳外,「共獲鑄息銀二萬一千六百九十兩。」[33]從乾隆至嘉慶朝,雲南省局鑄息率長期保持在20%~30%左右,年獲取息銀最多達十萬兩以上。[34]其他鑄局獲取息銀數量略低於雲南,如乾隆五十六年,湖北寶武局共鑄錢86286.623串,息銀15474.415串,[35]鑄息率為22%。
這還不是各鑄錢局最後得到的鑄息銀兩。各鑄局常常利用乾隆朝商品貨幣市場銅錢價格高昂,將所鑄錢文拿到商品貨幣市場易換銀兩,以追求鑄錢的最大利潤。如乾隆十年,由於「京師錢價昂貴」,清政府決定將寶泉、寶源二局所鑄錢文「七十三萬八千六百三十串,增給錢局,發市易銀。」[36]乾隆十九年,湖北寶武局「共鑄錢九萬八千三百四十八串六百二十三文」,「共發賣錢八萬六千九百二十串一百文。」出售銅錢的價格一般是「每串照市價酌減三分」,也就是以低於市場三分的價格出售。清政府對出售銅錢價銀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乾隆中期以前,銅錢一千「易平銀一兩二錢三分」,「折庫平銀一兩一錢六分八厘五毫」。[37]乾隆末年銅錢一千「易庫平銀一兩三分五厘五毫」。[38]通過發賣銅錢,各鑄錢局極大限度地增加了鑄息銀兩。僅湖北寶武局於乾隆十九年一次性出易銅錢增加庫平銀約10000兩。摺合成「平銀」則獲息銀數量更多。各錢局大量鑄息銀兩的產生,既是雍正皇帝幣制改革帶來的結果,又是清政府壓低銅、鉛收購價格,對礦民、礦商壓榨掠奪的曲折反映,充分暴露了清政府追求鑄錢高額利潤的實質。
3.促使清代鑄錢事業大規模發展。康熙後期,由於鑄錢嚴重虧損,清政府不得不經常令各鑄錢局停鑄減卯。雍正朝貨幣制度改革後,降低了鑄錢成本,各局通過鑄錢能夠獲得大量鑄息銀兩,加之乾隆朝錢價高昂,極大地鼓舞了各鑄錢局的鑄錢熱情。於是,不僅停鑄各省局恢復鼓鑄,而且無論京局、省局都加卯鼓鑄,不斷擴大鑄錢規模。京局從雍正朝每年鑄錢64萬串,增加到乾隆時期每年鑄錢100餘萬串,最多時達到123萬余串。[39]各省鑄錢中,雲南鑄錢數量最多。因雲南地近銅礦,運輸方便,銅價便宜,鑄錢成本低廉,曾先後出現十一局鑄錢,長時間保持在六局同時鼓鑄,鑄錢最多時年達40萬串。[40]清代大規模鑄錢一直保持到嘉慶時期。全國鑄錢最多時年達220餘萬串,便利了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
4.給士兵、官吏、工匠等不同階層人們
的生活帶來影響。雍正朝貨幣改革以後,鑄錢成本大大降低,各鑄局鑄錢千文含工本銀普遍低於一兩。按理來說,受價值規律的作用,商品貨幣市場的銀錢比價,銅錢千文兌換白銀應當低於一兩。換句話說,白銀一兩兌換銅錢應當超過千文。但自雍正皇帝貨幣制度改革後直至整個乾隆朝,商品貨幣市場的銀錢比價,白銀一兩兌換銅錢長期保持在七八百文之間,乾隆末年仍然保持在九百餘文。錢值和商品市場的錢價相悖。形成這一問題的原因這里不作贅述。但商品市場銅錢格價的長期高昂,給士兵、官吏、工匠等不同階層人們的生活帶來積極影響。
按照清政府規定,各鑄錢局生產的銅錢,主要以兵餉、官俸搭放的形式進入流通領域。搭放比例一般是銀七成,錢三成。搭放的具體辦法,以清政府制定的「定例」,即白銀一兩值銅錢一千發放。另外,按照規定,鑄錢工匠的工資也以「定例」規定的比例支付銅錢。在商品貨幣市場銅錢價格高昂的情況下,按照「定例」來發放兵餉、官俸以及支付鑄錢工匠工資,增加了兵餉、官俸以及工匠工資的附加值,這對於改善廣大士兵和官吏及鑄錢工匠的生活狀況有一定積極意義。
B. 杭州浙贏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介紹
簡介:杭州浙贏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於2016年03月01日在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滕飛,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等。
法定代表人:滕飛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聯系方式:13858022928
官網地址:www.zjzyjf.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益樂路223號1幢八層819室
C. 杭州浙贏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杭州浙贏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於2016年03月01日在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滕飛,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等。
法定代表人:滕飛
成立時間:2016-03-01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0600048148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益樂路223號1幢八層819室
D. 安吉浙贏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安吉浙贏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是2017-08-02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遞鋪街道赤虹橋路29號(安吉中國白茶城)1幢27室。
安吉浙贏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30523MA29KEKT0X,企業法人潘巧,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安吉浙贏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勞務派遣;實業投資;賽事活動策劃;企業管理咨詢;旅遊信息咨詢;人力中介服務;職業中介服務;計算機硬體開發、銷售;網路技術研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室內外裝修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個人商務服務;家政服務;商務信息咨詢;機構商務代理服務;法律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安吉浙贏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6處分支機構。
通過愛企查查看安吉浙贏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E. 金投行的穩贏系列和向日葵互聯網金融(杭州)有限公司是什麼關系能分析下嗎
金投行的穩贏系列有些標其實就是由向日葵互聯網金融(杭州)公司來提供融資人,看產品介紹融資人應該都是以車輛抵押的方式來借款的,風險有長安保險擔保。不過這個向日葵公司股東關系錯綜復雜···
話說回來,金投行是國企背景的公司,風險應該沒什麼問題。類似的平台你可以考慮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浙農金服,收益都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