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哪些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第一條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Ⅱ 違規發放補貼福利 一把手應負什麼責任
可能觸犯濫用職權罪
Ⅲ 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行為怎麼處理
凡是違規的要清繳。
如果是相關部門,可以向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情況反饋。
Ⅳ 事業單位違規發放獎金福利違反什麼規定
1.從2005年6月開始,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布署開展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要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准,發放標准按各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不準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之外自行設立津貼、補貼、獎金項目,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費開支范圍和提高現有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不準以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2.為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號)。2013年2月下發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都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做出禁止性和處分性規定。
3.2013年8月1日,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和審計署出台《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把黨內規定轉化為政府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鍾,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Ⅳ 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福利是否違反規定
不違反規定的。
但需要並入到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Ⅵ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哪些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以下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1、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2、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3、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4、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5、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6、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7、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8、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9、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10、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11、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2、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3、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4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1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6、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7、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夥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18、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9、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0、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拓展資料
津貼標準是指某項津貼在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金額。它的確定由兩種方式,一是按照雇員基本工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二是按照絕對數額計算。第一種方式比較少見,大多數是按絕對數額計算。津貼標准在確定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1) 工資標准。如果在制訂工資標准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2) 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3) 健康損害程度。一些津貼的發放是為了補償和預防特殊工作條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與對雇員身體的損害程度直接相關。
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定,例如,醫療單位、職業病防治部門等對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治癒率、以及勞動保護投入等多種因素進行科學度量,從而確定通過津貼形式對雇員健康程度的補償標准。
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種,中國有國家、地方和行業規定的統一津貼標准。此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訂和調整本企業的津貼發放標准。
2、支付形式
津貼有實物和貨幣兩種具體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況下,與額外勞動補償有關的津貼支付貨幣,並構成輔助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身體健康補償有關的津貼有的採取實物的形式,有的採取貨幣的形式,以貨幣的形式居多。支付周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計,按月隨工資支付。
Ⅶ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的解讀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1號公布的針對違規發放津貼行為的處分規定。該《規定》共18條,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1號公布的針對違規發放津貼行為的處分規定。該《規定》共18條,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津貼補貼只要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還會發,違規的發放形式包括:
1.自行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2.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
3.違反有關公務員獎勵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
6.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
7.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
Ⅷ 怎樣判斷發放過節福利是否違規到底能發哪些福利
幾個例子:
借:應付職工薪酬---節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借:銷售費用---節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節日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節日福利費
貸:現金
禮品如果是自產產品有點復雜,要視同銷售,結轉成本,計提增值稅。
另外這種禮品發放仍然屬於工資性收入,要計提個人所得稅。
發放禮品,嚴格的說可能不能視為福利費,如果國稅要求嚴格的話,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時候可能會要求調增。
根據中央改進工作作風「八項規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違規發放過節費及其他節日福利。
Ⅸ 哪些行為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以下行為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1、自行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2、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
3、違反有關公務員獎勵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
6、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
7、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
拓展資料
津貼補貼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准相對較低,且在全國范圍內標准統一。考慮到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國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調整津貼補貼。
由於有關規定不明確,某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地方和單位津貼補貼發放逐漸失序。地方和單位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外普遍自行設定津貼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水平相互攀升,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Ⅹ 我因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給單位職工違規發放福利而被判續刑,請問對
從條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條例比起來有三個特點:一是紀法分開: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黨紀嚴於法律。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二是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類「負面清單」。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三是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