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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互聯網金融

發布時間:2021-04-29 11:52:59

『壹』 如何加強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控制能力

當前,隨著銀行金融業務與互聯網業務不斷整合,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版。有人權斷言,如果互聯網金融能夠健康發展下去,會從根本上沖擊商業銀行的傳統優勢。王岩岫對此持相反的觀點:「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這樣一個發展的可能性。傳統銀行的實力是互聯網金融沒法比擬的,比如監管的嚴格性,資本的強大,風控的能力以及眾多的物理網點、廣大的客戶群。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跟銀行的關系應該是拾遺補缺、互利互補,決不是一個想顛覆另外一個的關系,實際上互聯網金融也做不到。」

『貳』 華信財富p2p投資可靠嗎

P2P金融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藉助電子商務專業網路平台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並完成相關交易手續。借款者可自行發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時間,實現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據借款人發布的信息,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貸。

銀監會官員日前的一次講話首次較為詳細地透露出了P 2P的監管思路。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岩岫表示,P 2P行業應有一定的行業門檻,平台不能承諾本金收益,自身不能為投資者提供擔保,而且需要對融資信息進行充分披露。「按這一次監管提出來的要求,P 2P行業至少將倒掉9成。」深圳網貸平台人人聚財C E O許建文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認為。而此次監管思路中,提到的有關平台自身不得為P 2P提供擔保被業界看做是對於P 2P行業影響最大的一條。

無擔保是未來必須要改進的.....

所以

投資需謹慎!!!

『叄』 p-to-p模式是什麼意思

p-to-p即常說的P2P,意即個人對個人(夥伴對夥伴)。

P2P小額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它的社會價值主要體現在滿足個人資金需求、發展個人信用體系和提高社會閑散資金利用率三個方面,由網路信貸公司(第三方公司、網站)作為中介平台。

P2P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提供信息發布和交易實現的網路平台,把借、貸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的借貸需求。

借款人在平台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平台撮合成交,在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路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

(3)王岩岫互聯網金融擴展閱讀:

P2P的模式:

1、純線上模式典型平台:

純線上模式最大特點是借款人和投資人均從網路、電話等非地面渠道獲取,多為信用借款,借款額較小,對借款人的信用評估、審核也多通過網路進行。這種模式比較接近於原生態的P2P借貸模式,注重數據審貸技術,注重用戶市場的細分,側重小額、密集的借貸需求。

2、債權轉讓模式典型平台:

這一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存在著一個中介就是專業放款人。為了提高放貸速度,專業放款人先以自有資金放貸,然後把債權轉讓給投資者,使用回籠的資金重新進行放貸。債權轉讓模式多見於線下P2P借貸平台,因此也成為純線下模式的代名詞。

3、擔保/抵押模式典型平台:

該模式或引進第三方擔保公司對每筆借款進行擔保,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資產進行抵押,因而其發放的不再是信用貸款

若擔保公司滿足合規經營要求,抵押的資產選取得當、易於流動,該模式下投資者的風險較低。尤其是抵押模式,因有較強的風險保障能力,綜合貸款費率有下降空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p2p

『肆』 財新峰會上天恆泰吳昆提出的反詐騙和反欺詐系統是指什麼

財新峰會:互聯網金融將形成「業余投資軍」
第五屆財新峰會在京閉幕,互聯網金融論壇受到極大關注,「一行三會」領導、國有商業銀行和全國數家互聯網金融企業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等,提出許多鮮明的觀點天恆泰也參與討論,互聯網金融到底是不是對傳統金融的顛覆、需不需要監管、如何保證安全?
在「互聯網金融顛覆與創造」論壇上,阿里巴巴金融集團表示,互聯網金融就是普惠金融,直接給個人消費者和小微企業提供金融信用服務。吳昆認為,互聯網金融不是對傳統金融的顛覆,而是互補,填補了對中等客戶標准化的服務。但吳昆談到互聯網金融不是簡單的互聯網加金融,一定是一個大數據、雲計算和金融產品產業鏈相結合的未來。無論是傳統的金融機構還是現在的互聯網金融公司都會朝著這個方向去努力。
在「互聯網助力金融改革」論壇上,中國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岩岫認為,互聯網金融機構要以服務實體為目標,要防範各種以互聯網金融為幌子的偽創新。他表示,互聯網金融不能觸碰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違規經營的三條紅線。天恆泰吳昆認為,要防詐騙,任何機構都不能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包括客戶知情權和個人信息。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楊偉民在「朝向2020」論壇的主題演講中說,中國目前還有很多投資空間,比如農村基礎設施、城市地下管網、環保等,目前銀行體系、資本市場等,仍只是適應傳統的生產,不適合以創新驅動發展的投資活動。吳昆強調,新的投資機會就要求創新投融資方式。

『伍』 P2P網路借貸純中介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有哪些風險

純中介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的概念如下:

根據借貸交易發生流程及原理的不同,P2P平台可以分為純中介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兩種。純平中介模式,即資金出借方根據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選擇資金需求方。平台本身布參與交易,只負責信用審核、展示及招標,以收取賬戶管理費和服務費。債權轉讓模式,又稱「多對多」模式,是指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借貸合同,而是通過第三人(一般為個人)先將資金借給資金需求方,再由該第三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一般而言,該第三人為P2P平台的內部核心人員。P2P平台將該第三人的債權進行拆分和錯配,打包成債權包產品,供資金出借方選擇購買。在該模式下,P2P平台也承擔著資金需求方的信用審核以及貸後管理等相關職責。

法律風險有如下:

  1. 對於純中介模式而言,由於平台並不參與借貸交易,只是一個中介的角色,與之相對應的是較小的法律風險。對於該模式,主要的風險在於平台對資金需求方的失察之責,畢竟平台作為事先審核了資金需求方的信用等資料,因此其必須為自己的調查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提出P2P行業監管的十原則(以下簡稱P2P行業監管十原則)可知,P2P平台性質應界定為信息中介,它不是信用中介,更不是交易平台。另外,P2P平台還應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錢」。

  2. 對於債權轉讓模式,與純中介模式相比,平台的法律風險較大。首先該模式面臨的是合規風險,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債權的拆分與資金的期限錯配,有資金池之嫌。根據P2P行業監管十原則, 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其次該模式還面臨的債權處置風險,即在該模式下,最終的債權僅為該第三人,如果借款人大量違約,該第三人乃至公司將會面臨極大的風險。

『陸』 p2p的政策監管

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 任王岩岫在談及P2P行業的十大監管原則時強調,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擔信用風險;投資人和融資人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等。具體細則等待出台。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 劉張君表示,銀監會已啟動P2P監管細則的研究工作。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新興的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應合理地設置業務邊界。劉張君表示,P2P網路借貸平台作為一種新興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要明確四條邊界: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資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行為,為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
而第三類則是指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或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捲款潛逃。
2016年4月8日上午,央視廣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員證實,央視廣告中心規定互聯網金融要在央視做公告,必須有銀監會出具的證明。這一規定在大概半個月前就已經執行,目前尚無一家P2P公司拿到銀監會證明。

『柒』 銀監會都禁止哪些網貸

一、銀監會監管意見
1,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
(四)是要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三是引入擔保公司作擔保:
(一)P2P貸款平台定位:信息中介、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岩岫透露了銀監會的5點監管意見,其中包括 (一)是要設立准入門檻。
(二)是不得以歸集資金成立資金池。
二,建設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多層次支付體系的發展。
(2)2010年5月14日《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三十六條中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表示: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具體為平台管理費。
(三)擔保:一是風險准備金,將風險准備金交由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P2P網貸平台業務邊界有四條「紅線」:
(一)是明確貸款平台的中介性質。
(二)是貸款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投資融資、貸款擔保:《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3)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16款提出: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環境基礎。大力推進身份認證、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資料庫的協同,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合規方案:收取居間服務費,保險公司將扮演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角色。
(四)國家鼓勵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40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產權交易、技術支持。
(三)是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運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2、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
(三)是要完善平台收費機制。推進國家基礎資料庫。
(五)是對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等五個方面,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相關法律法規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二是與保險公司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人才引進、人員培訓。
(四)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借款人提供資料由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
(五)規避資金池、網站認證和電子簽名等網路信任服務,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應當及時做好網站及平台。
(二)居間費用。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
(1),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證。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10條規定,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六)信息披露:引入第三方資金託管機制:重大信息在平台網站上及時披露。
(七)針對要即將設立准入門檻(可能要求注冊資金在1億元以上)

『捌』 在互聯網金融形勢下,銀行會成為恐龍嗎

在互聯網金融形勢下,銀行不會成為恐龍。只會促進銀行的快速交易。方便廣大網民網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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