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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相當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風險評估要素及其風險子項是金融機構全面科學評估洗錢風險的參考指標,為金融機構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供依據。
(二)本指引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機構科學整合內部各類資源,特別是發揮業務條線了解客戶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評估、管理洗錢風險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於指導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
三、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支付機構及其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一次性交易客戶。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本指引進一步制定分行業的指引。
第二章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概述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風險評估指標。例如,金融機構可區分新客戶和既有客戶、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等不同群體的風險狀況,設置差異化的風險評級標准。
二、風險子項
(一)客戶特性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客戶信.息公開程度越高,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成本越低,風險越可控。例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在規范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低,風險評級可相應調低。
2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渠道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例如,在客戶直接與金融機構見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更能全面了解客戶,其盡職調查成果比來源於間接渠道的成果更為有效。不同類的間接渠道風險也不盡相同,例如,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比通過中介機構更能便捷准確地取得客戶盡職調查結果。
3 .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越難以查驗,客戶身份越難以核實,風險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審查,有助於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可對客戶的大額交易進行回溯性審查。
5 .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股權或控制權關系的復雜程度及其可辨識度,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家族企業、合夥企業、存在隱名股東或匿名股東公司的盡職調查難度通常會高於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金融機構如發現,客戶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評論的,可適當調高其風險評級。
7 .自然人客戶年齡。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與客戶的財富狀況、社會經濟活動范圍、風險偏好等有較高關聯度。
8 .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客戶存續時間越長,關於其社會經濟活動的記錄可能越完整,越便於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將存續時間的長度作為衡量客戶風險程度的參考因素。
(二)地域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衡量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營所在地與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並適當考慮客戶主要交易對手方及境外參與交易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傳導問題。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某國(地區)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金融機構既要考慮我國的反洗錢監控要求,又要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還要考慮對該業務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
2 .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3 .國家(地區)的上游犯罪狀況。金融機構可參考我國有關部門以及 FATF 等國際權威組織發布的信息,重點關注存在較嚴重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組織犯罪、腐敗、金融詐騙、人口販運、海盜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地區) , 以及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犯罪的國家(地區)。對於我國境內或外國局部區域存在的嚴重犯罪,金融機構應參考有權部門的要求或風險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該區域的客戶風險評級。
4 .特殊的金融監管風險。例如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對於其住所、注冊地、經營所在地與本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相距很遠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酌情提高其風險評級。
(三)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金融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高風險業務列表,並對該列表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時,不僅要考慮金融業務的固有風險,而且應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與現金的關聯程度。現金業務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於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現金交易或易於讓客戶取得現金的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具有較高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現狀和居民的現金交易偏好,現金及其關聯業務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重點關注客戶在單位時間內累計發生的金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情況或是具有某些異常特徵的大額現金交易情況。此項標准如能結合客戶行業或職業特性一並考慮將更為合理。
2 .非面對面交易。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金融機構在關注此類交易方式固有風險的同時,需酌情考慮客戶選擇或偏好此類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現實合理性,特別是在以互聯網為主要交易平台的細分金融領域(如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交易),要結合反洗錢資金監測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情況,靈活設定風險評級指標。例如,可重點審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數人操作不同客戶的金融賬戶進行網上交易;
( 2 )網上金融交易頻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開戶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進行多筆不同客戶賬戶的網銀交易;
( 4 )金額特別巨大的網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發生的頻繁或大額交易;
( 6 )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異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又可能直接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金融機構可重點結合地域風險,關注客戶是否存在單位時間內多次涉及跨境異常交易報告等情況。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職業性中介)代辦業務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鑒於代理交易在現實中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將關注點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戶的賬戶是由經常代理他人開戶人員或經常代理他人轉賬人員代為開立的;
( 2 )客戶由他人代辦的業務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 3 )同一代辦人同時或分多次代理多個賬戶開立;
( 4 )客戶信.息顯示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或者多個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等異常情況。
5 .特殊業務類型的交易頻率。對於頻繁進行異常交易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提高風險評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關注開(銷)戶數量、非自然人與自然人大額轉賬匯款頻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匯款頻率等。
證券業金融機構可關注交易所預警交易、大宗交易、轉託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單客戶多銀行業務而形成的資金跨銀行或跨地區劃轉等。
期貨業金融機構可關注盜碼交易、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對倒、對敲等異常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關注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團險投保人數明顯與企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團險保全業務發生率、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單借款)金額或頻率、生存保險受益人變更頻率、萬能險追加保費金額或頻率等。
信託公司可關注客戶購買、轉讓信託產品的頻率或金額等。
在業務關系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准確預估出客戶使用的全部業務品種,但可在重新審核客戶風險等級時審查客戶曾選擇過的金融業務類別。
(四)行業(含職業)風險子項。
金融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本指引對此基本要素不再細分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1 .公認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原則上,按照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及 FATF 建議等反洗錢國際標准應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的行業(職業),其洗錢風險通常較高。
2 .與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例如,客戶或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親屬、關系密切人等屬於外國政要。
3 .行業現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戶從事廢品收購、旅遊、餐飲、零售、藝術品收藏、拍賣、娛樂場所、博彩、影視娛樂等行業。
三、指標使用方法
本指引運用權重法,以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計量風險、評估等級。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其他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機構自主研發的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應能全面覆蓋本指引所列風險子項,並有書面文件對其設計原理和使用方法進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應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各項權重均大於 0 ,總和等於 100 。對於風險控制效果影響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賦值相應越高。對於經評估後決定不採納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無需賦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所概括的風險事件,在不同的細分金融領域內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危害性後果發生。即使是處於同一細分金融領域內的不同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客戶來源、銷售渠道、經營規模、合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同一風險事件的風險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每個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情況,合理確定個性化的權重賦值。
(二)金融機構應逐一對照每個風險子項進行評估。例如,金融機構採用五級分類法時,最高風險評分為 5 ,較高風險評分為 4 ,一般風險評分為 3 ,較低風險評分為 2 ,低風險評分為 1 。金融機構應根據各風險子項評分及權重賦值計算客戶風險等級總分,計算公式為 Pi:,其中 a 代表風險子項評分, p 代表權重, m 代表金融機構所選取的風險分級數(例如三級分類、五級分類等) , n 代表風險子項數量。客戶風險等級.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總分(區間)與風險等級之間的映射規則,以確定每個客戶具體的風險評級,引導資源配置。金融機構確定的風險評級不得少於三級。從有利於運用評級結果配置反洗錢資源角度考慮,金融機構可設置較多的風險評級等次,以增強反洗錢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對於風險程度顯著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其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不按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評定風險,直接將其定級為低風險,但此類客戶不應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20 萬元人民幣,非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或壽險保單年繳保費超過 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1000 美元,以及非現金夏交保費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2 萬美元;
2 .與金融機構建立或開展了代理行、信託等高風險業務關系;
3 .客戶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由非職業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6 .拒絕配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二)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而無需逐一對照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評級:
1 .客戶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2 .客戶為外國政要或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3 .客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兩項所述人員;
4 .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6 .金融機構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認定為高風險客戶的標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高風險。
第三章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操作流程
一、時機
(一)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二)對於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於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後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三)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金融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金融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二、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四章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管理與保障措施
一、風險管理政策金融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基本政策,並在各分支機構、各條線(部門)執行。
客戶風險管理政策應經金融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並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准。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金融業務及其營銷渠道,特別是在推出新金融業務、採用新營銷渠道、運用新技術前,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二、組織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應完善風險評估流程,指定適當的條線(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條線(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術保障措施
金融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於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受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委託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由委託機構對受託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應建立專門機制,審核受託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等級。
B. 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平台跑路現象多嗎
「互金主流業務模式均已有了比較完善的監管框架,但由於機構數量多,執行層面參差不齊,非法集資平台跑路現象仍不鮮見,需要持續加強整治力度。」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近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藉助互聯網渠道,各類金融亂象活動呈現出波及范圍廣、發展速度快等特點,只有切實做到「打早打小」,才能有效控制各種潛在風險隱患,需要各相關部門增強跨機構協調處理機制。
盡管已經延期一年,但孫輝透露,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還要繼續進行。具體來說,一是要繼續降低存量風險,進一步壓縮違規業務的規模,把合規合法的業務納入日常監管,同時實現違法違規業務平穩退出市場。二是探索建立互聯網金融長效監管機制,圍繞准入制度、日常監管機制,還有非法金融活動的認定和打擊,做一些機制制度方面安排,使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控進入有效階段。
C. 反洗錢的三個核心問題
三項基本制度。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缺乏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
反洗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反洗錢協調合作機制不順暢。《反洗錢法》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就反洗錢工作應當相互配合的總體要求,但由於缺乏可操作性的剛性約束機制,在實際工作中,除公安機關等日常協作密切外,與其他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沒有建立常態化的情報交流和案件互助機制,反洗錢合作還只是停留在召開聯席會議和傳達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層面上,組織協調措施乏力,機制功能相對弱化,工作落實相對滯後,難以及時轉換為實質性的協調合作。
(二)跨部門數據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反洗錢資金監測能力還需增強。洗錢行為的復雜性和多樣化決定了當前反洗錢工作僅憑金融系統一己之力難以有效實施監管,公安、海關、工商、稅務等部門因工作性質往往更能掌握最直接的洗錢犯罪線索,但由於尚未與反洗錢資金監測系統聯網,使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資金監測手段滯後於互聯網新型支付和資金轉移工具的迅速發展。數據割裂、信息化水平低已成為反洗錢監管、可疑線索分析利用和打擊犯罪的瓶頸。
(三)反洗錢義務機構履職能力有待提高。反洗錢是金融機構全員性義務,但部分金融機構未能將反洗錢工作有效融入到各層級、各業務條線當中,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和篩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風險評估等反洗錢基礎性工作方面還有提升空間。
加之我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金融機構反洗錢和應對制裁合規風險意識普遍較為淡薄,反洗錢合規標準的國別差異性和地區特殊性是我國金融機構拓展海外業務時不可迴避的問題。
(四)特定非金融行業成為轉移非法資金的新領域。隨著我國金融業反洗錢監管措施的不斷加強,房地產中介、貴金屬和珠寶經銷、律師、會計師、評估師、拍賣師等行業正逐漸受到非法資金規避傳統金融渠道監管的青睞。與金融行業相比,特定非金融行業跨度大,企業數量多,業務模式繁雜,資質各異,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同行業主管部門間協調復雜,難以制定統一的反洗錢制度,監管成本高,可疑線索獲取難度大。
D. 異常交易等於可疑交易
央行在今年7月出了一個新政策,即將在2019年的1月1日起實施。
個人單天交易5萬,轉賬20萬以上,將受央行可疑監控。
也就是說,個人使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1
1月起第三方支付個人交易5萬
轉賬20萬以上或受監控
7月13日,中國央行印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以客戶為單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需報告。
個人使用第三方支付機構單日現金收支達到5萬塊錢以上,
或境內轉賬50萬元,
亦或者跨境轉賬20萬元以上,
支付機構都要向央行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同時,互聯網金融機構也要上報5萬元以上的大額現金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大額交易報告的具體要素內容、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明年開始,當你一天累計消費5萬,轉賬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央行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不過這些交易報告,不需要個人以及企業提交,不影響平常正常的合法合規的交易支付。業內人士指出,新規是為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需要。
2
互聯網金融要提交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除了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有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都將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
10月10日,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又聯合發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本義務: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
二是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三是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四是開展涉恐名單監控。
五是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該辦法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支付、網路借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該辦法也規定,客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從業機構應當在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指出,金融機構和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一直在執行反洗錢相關監管規定,這次意在把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消除監管空白地帶,這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互聯網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監管體系的一種標志。
3
新規不會影響個人客戶正常交易
一些市民擔心,這兩個新規實施後,個人用第三方支付轉賬或消費都將受限制。
事實上,大家不用有此擔心。
從新規條文來看,主要是對機構的規定和要求,並沒有讓企業和個人履行報告義務,因此大家只要進行正常交易,都不會有感知。
「其實央行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早就提出了上報大額交易的要求,而且還必須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可普通人這么多年使用銀行卡並沒感到有什麼障礙,所以大家不必擔心第三方支付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後,自己會有什麼不便。」
某銀行資深人士張先生指出,
這個規定並不是為了限制大家正常的大額消費和支付,而是為了打擊洗錢、恐怖等相關非法活動。
平時大家正常消費、轉賬、取現,沒有涉及相關違法活動,就不會受影響。當然,如果異常交易被認定為可疑交易,將被凍結賬戶甚至要受到相關處罰。
還有業內人士指出,支付寶、微信等大家常用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可能涉及現金收支,所以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而言,最大可能需要報送的是境內每日50萬元、跨境每日20萬元的交易,而絕大部分客戶賬戶應該都達不到這個標准。
4
央行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
北京市中鵬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凱分析,央行一方面是為了反洗錢,下一步可以做的是,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和個人偷逃稅。
現金相對較難追蹤的。如果通過銀行卡、網上交易,難免會留下各種交易痕跡。所以犯罪份子都喜歡現金。
你詐騙了別人的錢,只要別人的錢是通過銀行卡匯給你的,無論你轉到哪張銀行卡、哪種支付賬戶,那麼都能被按圖索驥、追查得到。
只有把錢取現出來,才能一定程度脫離監控。
如果你是一個官員,貪污了幾百萬幾千萬。無論你存在哪個銀行賬戶,也難免會被監控得到。
所以大熱的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貪官會把現金藏在自己的別墅里,堆滿了整個房子。
所謂洗錢,就是通過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某種手法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主要包括提供資金帳戶、協助轉換財產形式、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
比如,某毒販通過販毒掙了1000萬,這1000萬就是違法收入,理論上是不能花的。因此,毒販需要將該筆收入通過合法的形式,洗成合法收入,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花了。
律師丁凱稱,有在國內現階段,假設該毒販真的通過販毒掙了1000萬,他根本不需要洗,直接花就完了,現實中很少看到有人因為花錢不當被抓起來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兩個:
1、中國社會存在大量的現金交易,因此,如果該毒販的1000萬是通過現金交易的形式花出去的,你根本就無從查起他到底花了多少錢,也就無所謂洗錢不洗錢了。
2、中國現階段沒有完善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反洗錢的前提是,你先要知道他的合法收入是多少,但是由於沒有完善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你根本就不知道他的合法收入是多少,因此,也就談不上去打擊違法收入了。
丁凱分析稱,這個問題,在明年開始的個稅申報制度逐漸建立起來後,可能有望得到部分解決。
個稅申報制度,假設你申報了100萬,你卻消費了1000萬,就可能有問題了,因為你的消費明顯超出你的收入。
如果犯罪分子掙了1000萬,2019年可能就不是那麼容易能夠花出去了。因為你總不至於在申報收入時,直接申報販毒掙了1000萬,這樣的話就成大傻缺了,司法機關直接把你抓了。
所以,這1000萬你既不能申報,也不能存在銀行,也不能通過電子消費方式支付,也不能購買大額實名制產權的物品,比如房產、汽車等,只能通過現金方式消費。
這樣的話,就增加了你消費的難度。
有的朋友可能會想,那我送給別人行不?比如,給自己女朋友,或者父母、親戚或任何其他人。
理論上也不行。因為接收錢財的人,同樣要申報收入。比如,你女朋友申報了10萬元收入,但卻花了1000萬,嚴重超出正常收入,稅務機關可能就會來查詢,這多出的990萬哪兒來的?女朋友說,某某送的。稅務機關再一查,這個某某並沒有申報1000萬收入,於是,這990萬收入來源就有很大違法嫌疑了。
這樣順藤摸瓜,很多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就被倒查出來了。
這個邏輯推斷,同樣也適用於貪官。以後貪了巨額財產,真的只能存放在家裡保險櫃了,只能零星現金消費,沒辦法大筆大筆的花了。
所以,央行的監管新規,和明年開始實施的個稅申報制度,其實是套組合拳,增加了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得違法收入的法律成本。當然,也打擊偷逃稅行為。
上面的邏輯推斷也同樣適用於合法收入但卻未報稅的情形。比如,你合法掙了1000萬,但卻只申報了100萬收入,則剩下的900萬想要花出去,也難了。只要你名下的消費明顯超出你的申報收入,稅務機關可能分分鍾就要讓你來補稅了。
來源丨中國基金報、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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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十年磨一劍 中國反洗錢戰役中金融情報功不可沒
自200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通過,中國反洗錢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至今已有十年。
十年來,中國按照國際標准,逐步形成了制度完善、機制健全、運行良好的反洗錢監督管理體系。但在新形勢下,新技術領域、跨境金融業務中的洗錢風險日益加大。同時全球范圍內的反恐壓力不減,中國的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形勢正面臨深刻而復雜的變化。
上海證券報記者近日走訪了四川廣元、攀枝花和廣東汕尾等地,實地探尋基層金融部門在反洗錢和協助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記者 高翔 ○編輯 陳羽
制毒案件中的金融情報
義務機構是反洗錢的第一道防線,需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以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三大義務。許多有價值的線索,就是金融機構一線業務人員發現的
四川省廣元市,是武則天故里,位於川陝甘三省的結合部,被稱為「川北門戶」。有5條高速公路、4條鐵路穿境而過,與機場和1個內河港口構成了立體交通網路。
發達的交通,促進經濟往來,但也便利了制毒販毒者藏身於大山深處。隨著目前毒品犯罪活動由東部沿海地區向西部內陸地區轉移,尤其是成都地區的制毒販毒打擊力度加大後,廣元山高林密、無制高點的地貌,極易使制毒窩點在該地落腳。
今年5月26日,廣元市劍閣縣某金融機構的一位客戶要求提前還貸。他經營著一家養雞場,此前向該金融機構貸款了10萬元,還有14個月才到期。
據信貸經理了解,養雞場的經營一直不景氣,且這個還款時點與當地土雞養殖的出欄周期並不吻合——養殖的雞還比較小。進一步了解發現,該客戶的還貸資金來源於出租其部分養雞場設施所收取的租金,且租金高於周邊行情4倍以上,也超出了該養雞場正常經營一年的收入所得。
就在兩個月前,銀行工作人員尚可直接進入養雞場,但出租後的養雞場卻新修了大門和圍欄,門口養著狼狗,里邊的人員不允許外人進入查看。這一反常現象引起了該金融機構的高度警覺,並據此於6月3日向人民銀行廣元市中心支行反洗錢科反映了該情報。
為了及時、高效報送涉毒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為禁毒部門發現毒情、偵破涉毒案件提供金融情報支持,人行成都分行於2015年2月3日下發文件,要求建立四川禁毒反洗錢金融情報監測分析和報送體系。而人民銀行廣元市中心支行又據此制定了《廣元市涉毒資金監測模型》,下發轄內的金融機構。
接到情報後,人民銀行廣元市中心支行認定該情報符合《廣元市涉毒資金監測模型》中制毒犯罪資金監測識別特徵,認為養雞場的租用人涉嫌「制毒」的可能性較大,因此迅速指導金融機構將情況報告了當地的公安機關。
人民銀行廣元市中心支行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在制毒販毒案件的偵破中,金融情報至關重要,我個人認為人行和金融機構起的是『站崗放哨』的作用。在這起案件中,金融機構就是根據我們制定的模型,發現了該案的可疑線索。」
接到上述線索的同時,廣元市禁毒支隊也接到情報,福建省長汀縣公安局在偵辦「5·17」毒品案件中發現大量的溴代苯丙酮(製作冰毒的原料)可能流入劍閣縣轄區。當地村委會也反映,有人員形跡可疑,且養雞場內散發出異味。
綜合研判各方情況,公安機關於6月8日在廣元市劍閣縣鹽店鎮成功端掉制毒窩點,同時成都警方的另一抓捕組還在成都抓獲了制毒技師2名,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3人,繳獲了制毒半成品麻黃素疑似物300餘公斤,扣押溴代苯丙酮3噸,查獲易制毒化學品二甲苯、胺水、鹽酸等輔料50噸。劍閣縣公安局負責人介紹:「如果這些原材料完成製作工序,可製造出1噸冰毒。」由於該制毒窩點6月5日才開始製作,因此並無毒品成品流出。而冰毒的主要原料,正是麻黃素。
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被稱為義務機構,後者目前在我國指非銀行支付機構,未來將擴展至其他主體。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指出:「義務機構是反洗錢的第一道防線,需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以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三大義務。許多有價值的線索,就是金融機構一線業務人員發現的。」
切斷毒販的「生命線」
以義務機構報送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經過監測分析,人民銀行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了大量線索,為國家預防和打擊洗錢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情報支持
上文所述的「劍閣6·7制毒案」,源於客戶的一次異常還款行為,還未直接涉及涉毒資金往來。事實上,通過獲取涉毒資金線索進而查明涉毒資金網路,而後打擊對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摧毀涉毒團伙網路的經濟基礎,在案件偵破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攀枝花市地處四川和雲南的結合部,據該市公安局副局長李國宏介紹,由於距離金三角毒品生產地的直線距離僅800公里,因此攀枝花是毒品由金三角經雲南進入四川,北上到內地的重要通道之一。犯罪分子的手段也越來越智能化,利用快速便捷的支付體系,遠程毒品交易、遠程操控的跨區域案件越來越多。
小莎(化名)今年20歲,沒有上過學,不識字,原先在家裡干農活。一次,她遇見了吉恩某某,後者請她來攀枝花負責一些轉賬的事情,一個月工資2000元。小莎答應了。後來她對上證報記者回憶說,一開始並不知道自己經手的是毒資。
來到攀枝花後,小莎手中最多時有10張銀行卡。有時吉恩某某會讓她去轉賬,有時會讓她去取錢,後來也讓她去大橋底下「接貨」。她在圈子裡也有了自己的外號——「小女孩」。
最多的一次,她用幾張銀行卡給多個賬戶轉過去五十餘萬元。而她所不知道的是,這批賬戶已被監測。2015年初,攀枝花某金融機構就通過監測系統上報了「關於盧某某等人銀行賬戶涉毒洗錢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經過初步分析後,形成線索,移交公安部禁毒局。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直屬於人民銀行,成立於2004年,履行的是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職能,目前已與2600餘家義務機構總部建立了電子化數據報送渠道,涵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非銀行支付等領域。
2015年5月13日,公安部向四川省公安廳禁毒總隊交辦該案線索,四川成立專案指揮部,對該案立案偵查。分析表明,盧某某等人的賬戶從2012年至今涉案資金達5.3億元,涉及交易對手賬戶2300多個。隨著線索的挖掘,又重點對該案涉及的160多個交易對手的身份信息和資金交易進行調查,拓展出一批新的線索。
據攀枝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辦案民警介紹:「遠程跨區域的犯罪隱蔽性強,犯罪分子不用見面,可能交易就完成了。如果我們採取傳統的方式,一些犯罪行為可能就會被漏掉。通過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線索的深度分析,對以吉恩某某為首的涉毒團伙的結構和資金流向進行了梳理,我們基本摸清了涉毒團伙成員分工、人員招募、邊境購買毒品、運毒回攀線路、交接毒品方式、藏毒窩點等涉毒情況,為抓捕打下了基礎。」
2016年4月17日晚間,小莎在接應毒品時,與其同夥一同被警方抓獲。當晚,警方又將聞訊准備乘車逃離的吉恩某某及同夥抓獲。
截至6月末,僅攀枝花警方已偵破涉毒案6起,抓獲嫌犯33人,繳獲海洛因38公斤。攀枝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負責人認為:「經過監測、研判和甄別,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移送的可疑涉毒交易線索,與攀枝花本地、乃至周邊地區毒品犯罪的特徵是吻合的,精準度較高,基本上都涉及毒品犯罪的問題。與禁毒部門傳統的情報來源渠道不同,盧某某案件的情報來源主要是反洗錢部門,以金融數據為主。」
以義務機構報送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經過監測分析,人民銀行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了大量線索,為國家預防和打擊洗錢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情報支持。十年來,人民銀行系統累計向偵查機關報案或移送線索近萬件。
在看守所,小莎告訴記者,如重獲自由,她想外出打工掙錢。當記者問她是否吸過毒,她回答沒有。
堵住轉移贓款的通道
2015年4月,人民銀行聯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通知,在全國范圍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庄轉移贓款的專項行動
洗錢的方式有很多種,其中地下錢庄是人們心目中較為神秘的通道之一。地下錢庄較多地分布在沿海地區,且有對應的向境外轉移贓款的國家或地區,如廣東對應我國港澳地區,溫州對應歐美,山東則對應日韓。
據人行廣州分行反洗錢處負責人介紹,上世紀90年代以來,跨境的對敲是地下錢庄的主流操作模式,人民幣不用出境,外幣也不必迴流,由於廣東毗鄰港澳地區,「軋差」也很便利。除此之外,還有非法支付結算型地下錢庄和非法套現型地下錢庄,不涉及外匯買賣,前者希望掩飾資金來源,後者是企業急於套現的一種操作模式。
所謂「對敲」,即地下錢庄的客戶需將資金轉到境外時,將人民幣匯至地下錢庄的指定賬戶,在境外收取地下錢庄按約定匯率兌付的等值外幣。如需將資金匯入,反向操作即可。在這過程中,資金並未發生實質上的跨境轉移,而是用記賬的手法,後續通過「水客」攜帶現金出入境、虛假投資、虛假貿易收付款等方式平賬,即軋差。
2015年4月,人民銀行聯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通知,在全國范圍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庄轉移贓款的專項行動。
這是中紀委牽頭的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天網」行動的子行動,重點是對地下錢庄違法犯罪活動,利用離岸公司賬戶、非居民賬戶等協助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動等進行集中打擊。
廣東汕尾,毗鄰港澳地區,許多當地的漁民和海鮮干貨店主都有旅居港澳地區的親戚,過去常收到親戚寄回的港幣作為生活資助,後來就出現了專做港幣生意的掮客,當地人稱「港紙佬」。嚴某等人最初從事單純的外幣買賣,通過向汕尾地區的港幣「頭家」收購由港澳同胞支付給內地眷屬的生活費,再出售給有需求的漁民、海鮮干貨店以及走私分子等客戶,從中賺取每千元0.5-1元的點數。
到了後來,其經營范圍擴大到了採取對敲結算的方式幫助本地的外資企業在我國香港地區和內地之間轉移資金。在日常監測中,汕尾某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發現嚴某的賬戶交易頻繁且金額巨大(每天十多筆,每筆幾十萬不等),僅短短三個月內累計交易額已高達1億元。經分析,懷疑該客戶涉嫌地下錢庄非法外匯買賣,於是按照規定提交了重大可疑交易報告。
汕尾市某金融機構負責人對上證報記者表示:「我們發現了諸多疑點。據櫃台工作人員回憶,客戶年紀不大,是1983年出生的,但交易額巨大,交易頻繁,且基本不沉澱,交易結構異常復雜,呈樹狀,且枝繁葉茂。我們馬上向人民銀行報告,並認真摸排了整個交易脈絡。」
人民銀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收到報告後,立即上報人行廣州分行啟動反洗錢調查程序,組織轄內的六家銀行機構擴大范圍排查該客戶及其交易對手的資金運作情況,隨後就該線索與汕尾市公安局進行情報會商。2015年11月24日,汕尾市公安局正式立案,案件專號「11·24」。
隨後,公安部門、人行和金融機構多次對碰信息,梳理出嚴某等10名涉案核心人員及相關親屬的基本情況。人民銀行汕尾市中心支行累計調取80名個人近1200多個賬戶交易流水,總結分析出涉案資金流向路線24條。
2016年5月19日下午3時,汕尾公安出動警力150餘人,在深圳、汕尾等地統一開展收網行動。為了防止涉案資金轉移,收網前一個小時,人民銀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與公安聯合部署資金凍結工作。在下午3點收網的同時,汕尾當地的銀行就迅速地完成了賬戶的凍結。
「11·24」特大地下錢庄案涉案金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凍結涉案賬戶1200多個,凍結資金約7190萬元人民幣,抓獲嚴某等犯罪嫌疑人15名。
央行反洗錢局反洗錢調查處負責人對上證報記者表示:「截至去年底,專項行動破獲重大案件380起,涉案累計交易金額達上萬億元(累計交易金額統計每筆資金的每次交易),最大限度地切斷了貪污賄賂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通道。今年5月,新一輪的專項行動已布置到位。」
中國絕不是國際洗錢中心
個別媒體關於中國是國際洗錢中心的說法,有違事實,有悖於國際社會普遍共識,是不負責任的言論。中國過去不曾是、現在不是、將來也絕不會是所謂的國際洗錢中心
2004年10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代表中國政府致函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主席,正式承諾中國將遵守FATF發布的反洗錢建議。
FATF是反洗錢領域最權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發揮著制定和推廣國際反洗錢標准、評判各國反洗錢工作合規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承諾遵守FATF發布的建議,意味著中國的反洗錢工作需要達到國際標准要求,也要接受國際社會的監督。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與多數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相比,中國的反洗錢工作起步晚,但起點高,一開始就參照FATF發布的國際標准。」
2007年6月舉行的FATF全會上,各成員一致同意接受中國成為正式成員國。2012年2月,中國正式通過了FATF第三輪互評估及後續評估程序,這意味著中國在反洗錢工作的主要方面已經達到國際標准要求。
2012年,FATF通過了新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標准,即FATF新40條,而中國也將面臨FATF的第四輪互評估。
在央行反洗錢局應對FATF互評估工作的相關人士看來,新標準的要求相比過去提升了「一大截」。互評估結論是衡量各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的權威結論,如若不通過,會影響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展業,繼而影響中國金融業的雙向開放。應對FATF第四輪反洗錢互評估,能認真查找我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機制的不足,是完善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體系的契機。
除了趨嚴的國際標准,其他多重因素也使得當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形勢發生深刻變化。反洗錢局負責人介紹說:「反恐怖融資的重要性被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必須進一步發揮反洗錢在遏制恐怖融資方面的作用,切斷恐怖分子的經濟補給線。此外,藉助互聯網,非法集資等破壞金融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呈多發式增長。再次,走私、逃稅、貪腐、毒品等上游犯罪依然十分活躍,反洗錢部門應該在協助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方面發揮更為積極重要的作用。」
此外,互聯網金融和虛擬貨幣,也為犯罪分子洗錢和恐怖融資提供了新的通道。FATF今年發布的一篇報告顯示,虛擬貨幣以其匿名、轉賬快速、低波動性(貨幣兌換時風險低)以及可靠的特性,成功吸引了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的注意。已有執法機構注意到,一些恐怖主義網站開始接受比特幣捐款,有部門發現恐怖分子間的談話涉及使用比特幣購買武器等內容。
洗錢風險也已上升為跨境金融業務的主要風險之一,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洗錢資金的流出地和中轉站。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人民銀行會將互聯網金融機構逐步納入反洗錢監督體系,也會研究建立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制度,遏制洗錢活動從金融領域向部分非金融行業的轉移擴散。我認為,無論是從體制機制,還是從反洗錢實踐情況來看,我國具備管控各類洗錢風險的條件和能力。個別媒體關於中國是國際洗錢中心的說法,有違事實,有悖於國際社會普遍共識,是不負責任的言論。中國過去不曾是、現在不是、將來也絕不會是所謂的國際洗錢中心。」
F. 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的反洗錢工作
當前,央行關於洗錢類型的研究已經印證了網路洗錢的高發趨勢,犯罪分子利用網路交易從事洗錢活動已成為常態。網路交易正在取代櫃面交易,這成為犯罪分子最為青睞的支付工具。伴隨著網路技術的成熟和普及,安全性能、便捷程度已大大提高,金融機構為了減少成本、提高效率也不斷推廣電子銀行的交易渠道,金融信息化正在向信息化金融轉變。洗錢犯罪的特徵不可避免地會呈現出由傳統支付工具向信息化支付工具轉移的趨勢。
近兩年來,隨著柯城農商行一線網點網上銀行推廣、自助設備及POS的布放,已經逐步讓一部分客戶脫離櫃面辦理各項業務。網路交易的反洗錢工作很難開展,又不能輕易關閉客戶網銀等過激行為。因此,柯城農商行主要採取以預防為主,加強監測和可疑交易報告,關注網路交易重要環節的措施。
一、注重對網銀開戶和重新開戶、企業網銀經辦人員調整、UK更換、密碼重置、限額調整、客戶信息變更等網銀業務操作進行把關,把好網銀業務准入關和特殊事項處理關。明確告知客戶電子銀行客戶服務協議上,客戶若利用銀行電子銀行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將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有權單方終止對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並保留追究客戶責任的權利等條款。
二、注意交易的幾個重要環節。一是資金交易情形,對資金過賬明顯特徵、不留余額的,集中轉入,通過網銀集中轉出;二是網銀操作情形,對操作時間集中深夜、凌晨,多個賬戶操作的IP地址相同,頻率高、資金量大的;三交易背景,交易與客戶經營范圍等明顯不符合的,交易明顯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等的。
三、注重對可疑網銀的延升服務,比如以電話回訪的方式對可疑交易進行核實。也可以參考銀聯的做法,對客戶交易進行“調單”,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對出現異常交易的個人客戶開展身份重新識別,要求其到櫃台提供更多的交易輔助證明材料,客戶若不配合,則對其網銀交易進行限制,發現可疑,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或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G. 銀行卡發現洗黑錢,銀行怎麼處理
我國的反洗錢制度有了兩個重大變化,事關你我他。如果你仍然不注意你的銀行賬戶流水,經常有5萬元以上的頻繁轉賬或網上交易,你可能象英達一樣,已經被反洗錢系統盯上了。
第一個是重大變化是反洗錢大額交易標准降低。這是從2017年7月1日起,央行修正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了,新規將大額交易的標准由原來的20萬元調整為5萬元。這個是非常出乎意料的,一般而言,都認為大額交易標准會提高,沒想到會降到區區5萬元。
新規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凡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超過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各金融機構都要送交大額交易報告。同時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並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第二個重大變化是將互聯網金融納入了反洗錢監控體系。2018年10月9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在京召開了金融系統反洗錢工作會議。聯合發布了《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辦法把互聯網金融業態納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統一監管框架下,既消除了反洗錢監管空白地帶,也將互聯網金融進一步融入了主流金融監管體系。
這兩個反洗錢規章的重大變化,對普通人也都是有影響的。第一,你存款轉賬5萬元,就會被記入大額交易報告,你每天或每個月的大額交易次數太頻繁了,系統自然會對你特別關照。第二,不僅是銀行交易,你今後在第三方支付中介比如微信和支付寶等,大額的頻繁的支付交易,將等同於銀行交易,會被同樣的報告和監測。
不過對於普通人來說,5萬元的銀行或網上交易被計入大額交易報告,只是公民履行反洗錢義務,只要不是反常的高頻交易,沒有任何負面影響。就如同出入安檢口,人人都要通過檢測。現代人的金融行為,在法律的框架下運行,將成為一項普遍規則。
H. 國家針對互聯網金融和保險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
通知稱,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