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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評估資不抵債

發布時間:2021-05-05 17:45:12

❶ 1、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運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處置不良資產。( )(20 分) A 重組 B 追償 C 核銷

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

1、資產重組法。

主要包括債權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入股重組等單項重組及企業整體整合重組。這是提升「包」的處置價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資者收購「包」以後,重點對已辦理過合法有效的《以資抵債協議》或法院下達以物抵債為內容的《民事裁定書》的物權(股權),通過調查分析論證,認為符合資產重組條件的,則大膽進行資產重組。 整體整合重組。

這里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 資產置換重組,這里可以指投資人在同一企業內與債務人協商進行債權、股權、資產之間的置換,也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甲企業和乙企業的債權,策劃對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資產進行置換。

2、債權轉股權。

投資人取得了債權,而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屬朝陽產業,企業又處在成長期,而一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使投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入主債務企業成為股東

這樣做既加快實現了資本的擴大,並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又使不良資產債權價值得到很好的提升。這也是作為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時處置法。

對於目前所處地理位置、交通條件一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預計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可以實施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權證不齊的抵債房地產,先辦妥相關權證。

對原集體土地、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規費、出讓金要進行測算,對地價的升值幾何做到心中有數。並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取得應有的回報。 對用房地產抵押的債權,如房地產增值潛力較大,可以先搞好維權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權和追索權,力爭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額收回。

❷ 以資抵債的解決對策

「以資抵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關繫到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局,需要有多方面的支持和協助,特別是需要國家政策的扶持。
(一)建立一個獨立於金融機構之外的專門機構,負責各金融機構接受抵債資產的管理及變現。
可否考慮由金融同業工會或由金融同業法律互助中心籌建或委託中介機構成立「抵債資產託管公司」 (以下簡稱託管公司)。委託方與託管公司簽訂委託協議,並收取託管標的的1%~3%o或託管經營純收入的3%~ 5%的託管費;託管公司的職責可明確為:
1.有權自主選擇和監督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公司對抵債資產進行科學評估。
2.根據委託方的《資產處置意向書》,以獲取最大收益為原則,自主尋找變現途徑,如房屋的租賃;或對尚能運作產生效益的工廠、酒店,聘請有關人員監控運作,委託拍賣、變賣、轉讓等,經營所得純收益歸委託方所有。
3.託管公司不參與抵債資產變現收益的分配。
4.託管公司應制定章程和操作規程,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二)制定政策,減免「以資抵債」
資產變現過程中的所有稅費。這是因為,一方面不良金融資產大都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或經濟轉型期,源於政府的行政干預,政府應承擔相應責任,這部分稅費可視為改革成本而由國家承擔;另一方面,抵債資產的經營目的是為了「抵債」,不同於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正常市場營運,因此可劃入應收稅費的正常商品流轉之外,予以減免抵債資產變現的各項稅費。
(三)健全法制,明確實施細則,規范「以資抵債」行為。建議有關部門對新《商業銀行法》中「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作出司法解釋,「兩年內予以處分」,應理解為金融機構在接受「以資抵債」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將抵債資產變現或委託託管公司管理。
(四)制定不良金融資產託管條例,明確託管公司職責、許可權的法律依據、收費標准,規定託管程序和各項實施細則,以規范抵債資產評估、過戶、託管、變現、抵債的行為。
(五)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是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力,也是市場信用的基本。法院是金融機構保全金融資產的最後援助者,法院判決「以資抵債」時,應以抵債資產產權明晰為前提,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盡量減少金融機構的損失,有效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六)建立公正的評估制度。首先,要組織成立一家被金融機構、國資局、房管局三方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以避免重復評估。其次,要從制度上保證評估的公正合理。為促使評估價格客觀公正,必須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行為,嚴格專業資產評估師的資格考核,並建立嚴格的資產評估師責任制度。
(七)盡快制定「以資抵債」資產處理損失的賬務處理制度。完善相關的銀行會計制度,建立「以資抵債資產清理」賬戶,抵債資產的出租、經營所得收入,視作變現收入,加上變現後價款,抵減資產處理過程中的各項費用後,即為變現凈收入,並以此沖抵貸款。未能清償的貸款部分應計入呆帳損失,在會計期末以呆帳准備金加以沖銷分析不良金融資產的成因,明確「以資抵債」處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從而制定政策法規,採取有效措施,提高「以資抵債」資產的營運效率,進而降低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化解金融風險,這對於促進國有銀行商業化,更好地發揮金融機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與發展中資金融通的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實為刻不容緩之舉。

❸ 銀行抵債資產拍賣的金額大於貸款本息,剩餘金額能用來交稅嗎

1.取得的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增值稅(營改增)
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增值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增值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增值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①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增值稅。
②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增值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增值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③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①的原則處理。
(2)所得稅
①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
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
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4)契稅
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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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依法取得並准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價值。

抵債資產不計提折舊或攤銷。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抵債資產類別及借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抵債資產發生減值的,在本科目設置「跌價准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抵債資產跌價准備」科目進行核算。

三、抵債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借記「壞賬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二)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後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金融機構評估資不抵債擴展閱讀:

抵債資產的計價及損益處理

從被單獨作為一項資產確認至今,抵債資產計價經歷了作價、以債權成本計價和以公允價值計價三次大的變化:最初,抵債資產通常採用作價計量,作價方式一般不外乎債權債務雙方協商、社會中介機構評估、法院判決三種方式。

實際工作中,通過上述三種方式產生的抵債資產價格一般都高於抵債資產的真實價值。原因在於,協商計價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金融企業經辦人員出於滿足考核要求和規避個人經辦責任目的,在定價談判中往往妥協於借款人的要求,與其形成「雙贏」的結果。

而評估計價則受到評估機構自身利益的影響,評估費按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債資產價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況下,評估價背離於實際價值也就不可避免。

法院判決受地方保護的影響,也經常出現有利於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況導致抵債資產作價背離於其市場價值,形成抵債資產價值虛漲,隱藏了資產損失。

2004年和2005年,財政部先後出台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將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確定為「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

這一規定實質上是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這一計價方式消除了因作價隨意性帶來的價值虛漲,但以換出債權的賬面價值來計價,並沒有真實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價值。而且以物抵債中的債權通常是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以物抵債。

在新《企業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10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據此抵債資產在初始計量時需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由於計價方式不同,金融企業在受償抵債資產時損益確認差異很大。對於債權成本(本金加表內應收利息),在作價和公允價值計價模式下,金融企業將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債權成本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入賬價值小於債權成本的,已抵消但未獲實際抵償的債權本金以計提減值准備作核銷處理(多餘減值准備做轉回處理),未獲實際抵償的表內應收利息作沖銷利息收入處理或以壞賬准備核銷;入賬價值大於債權成本的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在以債權成本計價模式下,金融企業將抵債資產作為原債權的轉換形式,抵債資產以抵償的債權本金和表內利息的賬面余額入賬,不產生損益確認問題,金融企業在辦理抵債資產入賬的同時,一般將原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等債權的減值准備轉作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對於表外利息,在以公允價值計價之前,金融企業對受償的表外利息不作收益確認,待處置變現實際收到現金時再確認。

採取以公允價值計價後,按照債務重組准則,金融企業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包括本金和表內表外利息)與受讓的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損益,此時應將表外利息確認入賬。

❺ 如何進行抵債資產的財務稅收處理

一、抵債資產的財務稅收處理
(一)財務處理
1.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借記「壞賬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 「營業外收入」科目。
2.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3.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後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已計提跌價准備的,借記本科目(跌價准備),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二)稅收處理
現按抵債資產的取得、持有、處置環節所涉及稅收處理分析如下:
1.取得的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增值稅(營改增)
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增值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增值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增值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①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增值稅。
②)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增值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增值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③)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①的原則處理。
(2)所得稅
①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
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
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4)契稅
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2.持有環節的處理
大多數抵債資產取得後不能立即變現,會持有一定的時間。同時為提高抵債資產的持有效率,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增值稅(營改增)
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出售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於出租,按租賃業計征增值稅。
(2)所得稅
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項目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
(3)房產稅
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4)印花稅
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5)土地使用稅
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
金融企業擁有並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3.處置環節的處理
(1)增值稅
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於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在處置抵債資產時,增值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①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
②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余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印花稅
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
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復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5)所得稅
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後的余額所得稅前扣除。
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❻ 銀行是通過什麼操作,把不良資產的風險轉移到投資人的

受近年來國內去杠桿的影響,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壓力一直在不斷增大,今年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全球性的階段性衰落不可避免。

❼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主要有哪些方面的風險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主要存在的風險:
價值風險、處置風險、評估風險、道德風險,此外還有制度風險、滅失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針對如此多的風險,金融機構應該採取積極措施來規避風險的發生。

抵債資產管理四類風險的具體介紹:
(一)價值風險。近幾年,我國金融機構所收回抵債資產的種類非常繁雜,涉及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按性質可以分為待處理抵債房產、待處理抵債交通工具、待處理抵債土地、待處理權利憑證以及待處理的其他類資產;按狀態可以分為自用、佔用、出租、處置中、閑置、有賬無物等。這些抵債資產中,有的抵押證件齊全,完稅狀況較好,有的包含著諸多的瑕疵,比如使用功能狹窄、貶值速度快等,這些因素導致抵債資產的變現價值很低。

(二)處置風險。銀行接收抵債資產開始,在不同的階段都會發生費用支出,比如收取環節、保管環節、處置環節等。稅費問題一直是制約金融機構處置抵債資產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也是抵債資產變現率低的一個因素。從開始收取到最後的處理完畢,要涉及的相關部門有法院、稅務局、工商局、房管部門等,而需要繳納的有評估費、執行費、過戶費、增值稅、保全費等多項稅費。

(三)評估風險。當前中介市場體制發展尚不健全,個別評估機構過分追求利益,而高估抵債資產所擁有的價值,就讓抵債資產的評估水分太大,遠高於實際價值。例如,廠房、專用的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估價失真,從而造成了實際回收的抵債資產價值不足,回收之後迅速貶值。而對於珠寶、首飾、藝術品等奢侈品作為抵債資產的,不但鑒定費用較高,權威的鑒定機構也很少,於是很多金融機構選擇了抵債資產免於評估,這類損失往往會更大。

(四)道德風險。在收回抵債資產的過程中,由於債務人公司或者停產,或者倒閉,實際上能夠抵債的資產很少。但是,為了逃避貸款責任追究,很多金融機構的信貸工作人員明明知道抵債資產的變現率低,還是接收了這些抵債資產,目的是防止賬面損失。尤其是在內部考核的壓力下,多數金融機構為追求不良貸款率的下降和短期利益,將抵債資產作為掩蓋不良資產的「避風港」,人為放大短期效益。除此之外,有些銀行在抵債資產回收的過程中,出於單位或者個人關系的考慮,違規經營,讓腐敗滋生。比如,將抵債的設備或交通工具本單位自用或無償由某單位使用等。

❽ 求有關銀行五級分類的方案 急急急急急 謝謝

五級分類是國際金融業對銀行貸款質量的公認的標准,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通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實力、抵押品價值等因素的連續監測和分析,判斷貸款的實際損失程度。也就是說,五級分類不再依據貸款期限來判斷貸款質量,能更准確地反映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從而提高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比如未到期的貸款,無論是否事實上有問題,都視為正常,顯然標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貸款即歸為不良貸款似乎又太嚴格了。另外這種方法是一種事後管理方式,只有超過貸款期限,才會在銀行的帳上表現為不良貸款。因此,它對於改善銀行貸款質量。提前對問題貸款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常常是無能為力的。所以隨著不良貸款問題的突出,這蛾類分類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中國1998年的貸款五級分類
正常貸款
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還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響貸款本息及時全額償還的消極因素,銀行對借款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貸款損失的概率為0。
關注貸款
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如這些因素繼續下去,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受到影響,貸款損失的概率不會超過5%。
次級貸款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需要通過處分資產或對外融資乃至執行抵押擔保來還款付息。貸款損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貸款
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損失,只是因為存在借款人重組、兼並、合並、抵押物處理和未決訴訟等待定因素,損失金額的多少還不能確定,貸款損失的概率在50%-75%之間。
損失貸款
指借款人已無償還本息的可能,無論採取什麼措施和履行什麼程序,貸款都註定要損失了,或者雖然能收回極少部分,但其價值也是微乎其微,從銀行的角度看,也沒有意義和必要再將其作為銀行資產在賬目上保留下來,對於這類貸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應立即予以注銷,其貸款損失的概率在75%-100%。
貸款五級分類詳細標准
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分類標准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礎上,參照下列基本標准初步劃分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分類檔次後,嚴格依據核心定義確定分類結果。
正常類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諾,還款意願良好,經營、財務等各方面狀況正常,能正常還本付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最終償還貸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極因素,但現金流量充足,不會對貸款本息按約足額償還產生實質性影響。 ●正常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主要經營指標合理,現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夠正常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b.貸款未到期。 c.本筆貸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關注類
(1)借款人的銷售收入、經營利潤下降或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徵兆,一些關鍵財務指標出現異常性的不利變化或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負債(如對外擔保、簽發商業匯票等)過大或與上期相比有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出現重大的不利於貸款償還的因素(如基建項目工期延長、預算調增過大); (4)借款人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問題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5)借款人或擔保人改制(如分立、兼並、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制改造等)對貸款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6)借款人的主要股東、關聯企業或母子公司等發生了重大的不利於貸款償還的變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層出現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者的品行出現了不利於貸款償還的變化; (8)違反行業信貸管理規定或監管部門監管規章發放的貸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次級類; (10)宏觀經濟、市場、行業、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變化對借款人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並可能影響借款人的償債能力; (11)借款人處於停產或半停產,但抵(質)押率充足,抵質押物遠遠大於實現貸款本息得價值和實現債權得費用,對最終收回貸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還舊貸款,企業運轉正常且能按約還本復息的。 (13)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較差,但擔保人代為償還能力較強 (14)貸款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下降,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抵(質)押物失去控制;保證的有效性出現問題,可能影響貸款歸還;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內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0天(含)以內。 ●關注類參考特徵: a.宏觀經濟、行業、市場、技術、產品、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或財務狀況發生變化,對借款人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但其償還貸款的能力尚未出現明顯問題。 b.借款人改制(如合並、分立、承包、租賃等)對銀行債務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c.借款人還款意願差,不與銀行積極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但貸款擔保合法、有效、足值,銀行完全有能力通過追償擔保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e.擔保有效性出現問題,可能影響貸款歸還。 f.貸款逾期(含展期後)不超過90天(含)。 g.本筆貸款欠息不超過90天(含)。 資料之一:關注類貸款,其他銀行還列舉如下特徵: 借款還款意願;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價格下降,或銀行對抵(質)押物失去控制;貸款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出現疑問;銀行未能對貸款實施有效的監督或檔案丟失。
次級類
(1)借款人經營虧損,支付困難並且難以獲得補充資金來源,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為負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債權人債務;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過出售、變賣主要的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來維持生產經營,或者通過拍賣抵押品、履行保證責任等途徑籌集還款資金; (4)借款人採用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的; (5)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對正常經營構成實質損害,妨礙債務的及時足額清償; (6)借款人處於半停產狀態且擔保為一般或者較差的; (7)為清收貸款本息、保全資產等目的發放的「借新還舊」貸款; (8)可還本付息的重組貸款; (9)信貸檔案不齊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遺失,並且對還款構成實質性影響;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可疑類; (1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發放的貸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1天至90天(含)。 ●次級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支付出現困難,且難以獲得新的資金。 b.借款人正常營業收入和所提供的擔保都無法保證銀行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c.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需要對該筆貸款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作出較大調整。 d.貸款逾期(含展期後)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筆貸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資料之二:次級貸款,其它銀行還舉例如下特徵: 借款人凈現金流量為負值,支付出現困難,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妨礙債務的清償,預計貸款損失在30%以下,貸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可疑類
(1)借款人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固定資產貸款項目處於停、緩建狀態; (2)借款人實際已資不抵債; (3)借款人進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對借款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 (5)借款人改制後,難以落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債務或雖落實債務,但不能正常還本付息; (6)經過多次談判借款人明顯沒有還款意願; (7)已訴諸法律追收貸款; (8)貸款重組後仍然不能正常歸還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損失類;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91天以上。 ●可疑類參考特徵: a.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經銀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後,貸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 b.借款人連續半年以上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收入來源不穩定,即使執行擔保,貸款也肯定會造成較大損失。 c.因資金短缺、經營惡化、訴訟等原因,項目處於停建、緩建狀態的貸款。d.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超過100%,且當年繼續虧損。 e.銀行已訴訟,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貸款不能足額清償且損失較大。 f.貸款逾期(含展期後)180天以上。 g.本筆貸款欠息180天以上。 資料之三:可疑類貸款,專業銀行舉例尚有: 預計貸款損失率在30%—90%之間;貸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後)180以上。
損失類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關閉、撤銷、宣告破產終止法人資格,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借款人及其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且復工無望,或者產品無市場,嚴重資不抵債瀕臨倒閉,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償,並對其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貸款,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償或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5)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判處刑罰,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農村信用社依法追償後無法收回的貸款; (6)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農村信用社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農村信用社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農村信用社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帳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農村信用社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農村信用社承擔的凈損失; (10)助學貸款逾期後,農村信用社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內,並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向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農村信用社發生的除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2)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貸款。 (13)符合《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5]50號)規定的被認定為呆賬條件之一的信貸資產; (14)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即使處置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預計貸款損失率超過85%。 ●損失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銀行經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已保險補償後,確實無能力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銀行經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c.借款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銀行經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清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d.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貸款,又無其他貸款承擔者,銀行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 e.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貸款,銀行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銀行仍然無法收回的貸款。 f.由於上述a至e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貸款,銀行對依法取得的抵貸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貸資產接受費用,小於貸款辦席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g.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授予上述a至f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銀行經追償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h.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 資料之四:損失類貸款,專業銀行舉例尚有: 經國稅部門未能核銷的貸款;預計貸款損失在90%以上。 ●說明: 1.正常、關注、次級、可疑類貸款的基本分類標準是各類貸款的風險表現基本特徵形式,採用的是列舉法,不可能窮盡。它們只是貸款分類的重要參考因素。 2.分類中,關鍵是要把握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的損失程度,並結合擔保分析後進行初分結果調整,依據核心定義,確定分類結果。
編輯本段延伸閱讀
從2004年起,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兩類銀行將奉行國際標准,取消原來並行的貸款四級分類制度,全面推行五級分類制度。 貸款五級分類制度是根據內在風險程度將商業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這種分類方法是銀行主要依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即最終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實際能力,確定貸款遭受損失的風險程度,其中後三類稱為不良貸款。此前的貸款四級分類制度是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損失四類。 五級分類是國際金融業對銀行貸款質量的公認的標准,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通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實力、抵押品價值等因素的連續監測和分析,判斷貸款的實際損失程度。也就是說,五級分類不再依據貸款期限來判斷貸款質量,能更准確地反映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從而提高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以前對銀行不良貸款的分類方法是「一逾兩呆」(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歸還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逾期超過一年期限仍未歸還的貸款,呆賬貸款則指不能收回的貸款),這是一種根據貸款期限而進行的事後監督管理方法。「一逾兩呆」的不足就是掩蓋了銀行貸款質量的許多問題,比如根據貸款到期時間來考核貸款質量,就會引發借新還舊的現象,這樣就很容易將一筆不良貸款變為正常貸款,而實際上並沒有降低風險。這種分類法很難甚至根本無法達到提高信貸資產質量的目的,而五級分類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關弱點,可以及時反映商業銀行的盈虧狀況,因此成為改良貸款質量管理方法的選擇。 貸款的五級分類僅提供了一種貸款的分類方法,與風險為標準的分類方法並不一致,因此,像「貸款風險的五級分類」這樣的提法是錯誤的。

❾ 關於 企業資不抵債,其資產如何清償債權人,有什麼具體實施辦法

不是我國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國外有無限責任公司。

資料:
歷經爭議和十年漫長的起草和審議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終於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了,並將於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產是一種古老的解決債務危機的法律制度。破產制度最早源於羅馬法中的債務執行制度,後在義大利的相關法中商人破產制度得以確立。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各國都特別注重破產立法,美國在制定憲法時,將破產制度納入其中,德國、日本2006年根據企業發展也紛紛修改破產法。
過去,我們的企業經營者對「破產」這兩個字非常的避諱,即使在企業負債累累、無以為繼的情況下也寧願不死不活的拖著,不願意採取破產程序清理債務。現在,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經營者理念的不斷更新,很多陷入困境的企業經營者開始試圖通過破產程序來進行債務清理。這是因為,在現代破產制度下,債務人發起破產程序的目的有兩種:一是通過破產清算清償債務,並在清算完畢後依照破產法免除不能償付的余債,破產企業退出市場,這樣的退出對於破產企業的投資人而言可以盡量的減少損失;二是通過申請破產取得破產法的保護,以破產重整的方式來減少債務負擔,為東山再起創建良好基礎。
那麼,到底什麼性質的企業才能破產?破產清算或和解和破產重整到底有什麼區別?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或條件是什麼?申請企業破產到底該怎麼辦呢?
《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就是對這些問題的總體回答。本文將結合法律規定,針對這些問題逐一進行說明。

一、什麼性質的企業能破產?

從法律術語上講,這是破產的主體條件問題,也是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問題。在《破產法》的起草過程中,適用范圍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曾有意見建議將商自然人,即個體工商戶的破產及消費信貸破產納入《破產法》調整(這對於卡奴*和潛在卡奴是個好消息);《破產法》起草組的意見是,適用所有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盈利組織。但是,最後《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企業法人」。所謂「企業法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企業採用的是合夥制或私營獨資企業的形式,那麼很不幸,你的企業不能通過破產程序來解決債務危機。
不過,根據修訂後的《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大大降低,從降低潛在的經營風險的角度考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的形式來替代合夥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更有利。這是因為,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的股東只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一旦公司出現嚴重經營困難、陷入債務危機的情況,可以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對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不產生不利影響;而採用合夥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投資人要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負責任,一旦投資失敗則可能失去全部身家。
當然,立法時作這樣的考量也是有其道理的。個人破產和合夥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破產勢必牽涉到的投資人個人的破產,需要一定的財產登記制度與個人信用及相關的配套制度,我國目前在這些方面的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因此,目前的《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只能限定為「企業法人」。

二、破產清算或和解和破產重整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1.重整
新《破產法》第八章是關於重整程序的規定。這一章是新《破產法》增加的內容,規定了重整程序的適用情形、重整申請與批准、重整期間的財產管理與繼續營業、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重整監督等內容和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債務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瀕臨破產界限,依法申請或被申請進入破產程序或有可能出現上述情形而有挽救希望,經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及出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出資人申請,法院裁定批准,對債務人的債務、經營等情況進行重新整合,以緩解困境,使企業獲得重生,並清償到期債務的行為,是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的一種重要程序。
重整具有債務清償和企業經營相結合的特點,這種雙重屬性使它有別於破產清算和傳統的和解制度。重整把清理債務和拯救企業緊密結合在一起,一方面把債權人權利實現建立於企業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使債權人得到比在破產清算下更為有利的清償;另一方面通過債務調整,消除破產原因,使企業擺脫困境,獲得重生。其中,後者是主要目標。重整,對於陷入困境、但仍有東山再起潛力的企業而言,不啻為上佳選擇。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重整適用於以下兩類情形:
一是債務人出現或可能出現第二條所規定的破產原因而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二是企業經債權人申請進入清算程序後,經過清理債權債務或者債權人等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適用重整。其中,值得注意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總額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這對於投資人盡量減少投資損失、挽救虧損企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2.和解
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協議經法院認可後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制度是為了克服和避免破產清算制度的弊端而創設的一項程序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的磋商談判,達成諒解,一攬子解決債務危機以圖復甦的制度。
和解和重整雖然同為再建型程序,但和解制度只是消極的避免破產清算,而重整則要求深入企業內部調整其生產經營,採取多種措施促進企業復興。
和解申請只有債務人才能提出,但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試圖通過和解方式避免破產清算的企業,必須與債權人進行良好而有效的溝通。

3.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就如同一般人認為的那樣,通過依照法定程序以破產財產來最大限度、公平的清償債務。破產清算後,破產企業的生命即告終結。

三、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或條件是什麼?

企業的破產原因,也就是企業的破產界限,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從而得以啟動破產程序的依據,在整個破產制度中具有基礎性的重要意義。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欠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這一規定對破產原因限定為兩個條件,其中對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規定了一個選擇條件,即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同時在第二款規定了一個直接申請重整的選擇條件,即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下面分別對幾個條件的理解作一說明: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具體是指債務人所欠債權人債務的期限已經屆滿,並未實際履行該債務的情形。
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具體如何理解,《破產法》並未直接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明確解釋,雖然這個《規定》是在新《破產法》通過前頒布施行的,但由於這一解釋已實施多年,其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含義的解釋也已為大家熟悉和認同,因此繼續沿用的可能性非常高。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1)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2)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對於希望通過申請破產來清理債務危機的企業而言,這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那就是必須是確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非「不願」清償債務,否則就存在意圖通過破產來惡意逃避債務的嫌疑。
為了克服「破產逃債」,法律會對企業 「破產逃債」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刑事制裁。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為了保證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確實是無力償債而非惡意「破產逃債」,防止債務人事先隱匿或轉移資產,《破產法》也做了一些預防性的規定,我們將在本文第五部分中詳細說明。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總額不足以償付其所負的全部債務額。資不抵債的確定標準是根據債務人的資產與負債相比較而言的,只是從單純的財產因素上判斷,而沒有考慮債務人的信用與技術力量等軟實力指標,不能反映債務人的動態經營狀況。
在信用經濟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社會中,負債經營是正常的經濟現象。只有企業還有清償能力,即使是它已經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也不應以此為由申請其破產;相反,不能清償也不一定就要到資不抵債的地步。如果負債企業的資產構成中大部分是固定資產或「資」「債」比例不清楚、存在較大爭議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不一定就資不抵債了,或無法判斷是否已經資不抵債。
這就是以資不抵債單獨作為破產原因的缺陷所在。這種做法忽略了現代商品經濟的要求,排除了企業信用能力在企業債務清償中的作用。因此,在對企業資產狀況作動態評估的同時,結合對到期債務的清償狀況,才能判斷負債企業是否已經到了破產界限。

3.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沒有能力清償債務,而不是暫時停止清償債務或者拒絕清償債務,是從企業資產可流動性方面為破產申請劃定的一個界限。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也不能單獨作為破產原因,它是為彌補資不抵債標准過於僵化的不足而並列提出的選擇條件,也應結合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由,作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依據。
對於明確缺乏清償能力的判斷,必須綜合分析、考慮企業的現有資產狀況、信用狀況以及技術力量、知識產權、勞動力等因素來考查。

4.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
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是申請重整的條件,是指債務人企業遭遇的一種困難情形,雖然依據其資產狀況目前尚未出現不能支付或資不抵債的狀況,但是有證據表明其在近期即可能出現喪失清償能力的情形。
對於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判斷也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但是由於本條僅僅是申請重整的條件,所以在判斷標准上可以比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稍寬。

四、申請破產的企業該作些什麼?

如果你的企業出現了第三點里描述的那些情形,而你希望能夠通過申請破產或重整來清理債務,那麼你需要進行哪些工作呢?新《破產法》第八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根據本條規定,你的企業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是表達申請人申請債務破產意願的書面文件,具體應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在債務人人申請時沒有)的自然情況,如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記機關、委託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債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等;申請目的,即請求人民法院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即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破產的法定理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至於法院認為應當記載於破產申請書中的事項,則屬於授權條款,由法院在具體破產申請中個案決定。

2.有關證據——在債務人為申請人時,即第八條第二款要求的材料。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需提交的材料較多,具體包括:
(1)財產狀況說明。應當包括企業資產的詳細情況,有形資產的情況(列明財產的名稱、處所和價值等),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聯營企業、獨資企業),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開戶時間、開戶金融機構、賬號、資金外來情況等)。
(2)債權清冊。列明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有無擔保和催討償還情況等。
(3)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住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擔保的性質(抵押、保證,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等。
(4)財務會計報告(有條件,還應提供審計報告)。

3.職工安置預案。
應列明職工的人數、性質(離退休情況)以及對職工如何進行安置。

4.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

五、企業申請破產應該注意些什麼?

《破產法》規定法院有最長三十日的時間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雖然主要是一種形式上的審查,但是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意圖假借破產方式逃避債務的或發現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而債務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會裁定駁回破產申請。而如果出現以下法條所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認定債務人有惡意逃債的嫌疑,即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已被受理,下列行為也是會因被撤銷而歸於無效的。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身前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明顯以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因此,如果你的企業深陷債務危機,意圖通過破產程序來進行清理,在申請破產一定時間以前,就必須根據以上條款調整企業行為,以避免被認定為意圖通過惡意破產逃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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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評估資不抵債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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