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使用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非現場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總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規定,確定信息收集內容,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監管范圍建立具體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和對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分析指標。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交易數據、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依法收集到的有關信息保密。
第八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上述第(二)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於變化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按季度匯總統計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
(二)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
(三)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可以按季度通過反洗錢監測分析系統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按季度匯總統計並報送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
(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
(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
(四)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監管需要調整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反洗錢信息報送內容。
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於每半年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日前半年執行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規定的情況以及被境外監管部門檢查和處罰的情況通過其總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轄內金融機構報送非現場監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機構應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集到金融機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後,應按照本辦法附1至附7所規定的報表格式逐級上報。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應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匯總後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分支機構應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補充報送通知書》(附8),要求金融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評估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
(一)電話詢問;
(二)書面詢問;
(三)走訪金融機構;
(四)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確認和核實的內容不得超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范圍。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電話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電話記錄》(附9)。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質詢通知書》(附10),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送達被詢問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自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被詢問的問題。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走訪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錢現場監管走訪通知書》(附11),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金融機構走訪調查的目的和需核實的事項。
走訪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人員少於2人或者是未出示執法證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
走訪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走訪調查記錄》(附12)並經金融機構有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時,應填制《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通知書》(附13),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對方談話內容、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
談話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約見談話記錄》(附14)並經被約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以及設定的非現場監管分析指標,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
第四章非現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附15),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
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應按季度和年度撰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告,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二)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情況及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分析和評估結果,依法開展現場檢查、給予行政處罰、移送等相關處理情況,以及做出上述處理的依據;
(四)非現場監管實施基本情況、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進非現場監管的建議。
第五章信息歸檔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建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包括:
(一)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工作報告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及其他資料信息;
(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形成的各種報表、報告資料或分析材料,包括與金融機構的往來函件、電話記錄、走訪記錄、談話記錄及各類監管報表、分析報告、相關領導的批示等;
(三)有關部門或個人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的意見、監督信息及舉報材料;
(四)媒體報道的金融機構有關反洗錢信息。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進行分類歸檔,按《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保存、保管和查詢。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保密制度。
Ⅱ 銀行保險機構在掃黑除惡工作中改進服務,嚴格管理應遵守哪四個「嚴禁」
加強監管,嚴格准入,嚴防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進入銀行業和保險業各級監管專機構要嚴格執行《中華屬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嚴格市場准入,將涉黑涉惡信息作為銀行保險機構設立、股權變更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的重要判斷依據。嚴禁涉黑涉惡人員和涉黑涉惡組織參股、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嚴禁涉黑涉惡人員擔任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Ⅲ 金融機構協助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調查並排除洗錢嫌疑後可提示當事人以免發生類
錯誤。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巡視掃黑除惡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下列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
1、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2、通過反洗錢監督管理發現的可疑交易活動。
3、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4、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通報的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活動。
5、單位和個人舉報的可疑交易活動。
6、通過涉外途徑獲得的可疑交易活動。
Ⅳ 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行動能起到作用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要求,凈化銀行業、保險業環境,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中國銀保監會近期印發《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銀行業和保險業做好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業、保險業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進行了部署。
二是對於保險業領域,要重點打擊有組織的保險詐騙活動。《通知》明確,各級監管機構相關部門要及時接收、處理以下舉報線索,並按職責進行處理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做到每條線索都有落實:對非法放貸、暴力討債、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等問題的舉報;對銀行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涉黑涉惡問題的舉報;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通知》所列明的重點打擊活動領域行為線索。
《通知》要求,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市場准入審查,嚴禁涉黑涉惡人員和組織參股、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嚴禁涉黑涉惡人員擔任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做好掃黑除惡相關工作的同時,銀行保險機構要繼續提升服務水平,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要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形成共同打擊黑惡勢力的氛圍。
堅持住。
消息來自央廣網。
Ⅳ 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重點打擊哪7種行為
現在是行業規范嗯,應該就是反傭金,這都是違規操作行為,尤其是記錄嗯,顧客的身份證照片,這都是不合規的
Ⅵ 中國人民銀行可對哪些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1、根據《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2、根據《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3、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6)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巡視掃黑除惡擴展閱讀:
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應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和對被查單位處理的初步意見。
Ⅶ 掃黑除惡中什麼是七個一律
電信詐騙納入掃黑除惡范疇,在會上針對打擊電信詐騙提出了「七個一律」。即:
1.對涉案財產一律清查追繳
把騙到的錢吐出來。
2.對利用贓款所建房屋一律拆除
把用贓款蓋的光宗耀祖的房子拆掉。
3.對較大以上存款不能說明來源的一律凍結
可疑的錢(雖不能確認是贓款)凍結掉。
4.一律取消政策性優惠補貼(助),停止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助
讓你不再有後顧無憂。
5.一律將重點人員列入失信人員名單,限制坐動車、坐飛機、住賓館等高消費行為
一次行騙,終身「老賴」待遇,有錢也無法高消費。
6.一律嚴控重點人員辦理電信、金融業務,每人只能申請一個手機號碼、一個銀行賬號
再想騙也不給你條件。
7.對重點人員一律實行每周行蹤報告制度,禁止重點人員出國出境
想出國詐騙脫離監管根本沒門。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