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犯罪主體區別:這是字面意義上就能看出來的,單位犯罪實施犯罪的單位必須具備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即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個人犯罪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2、主觀特徵方面的區別:單位犯罪行為必須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實施,主觀上具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個人犯罪主要是個人為牟利實施的。
3、衡量標准不同,對於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1)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貳』 公司涉嫌巨額金融詐騙,部門總監會判刑嗎如果判刑會判多久現在公司老闆和所有領導及員工都聯系不上。
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按刑法規定定罪判刑。如果該部門總監負有直接責任,當然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叄』 公司犯金融犯罪 ,員工有什麼牽連嗎
會的,這屬於單位犯罪,如果您現在已經意識到您單位從事的業務涉嫌金融犯罪,仍然繼續從事該業務,那麼一旦被公安機關查處,您同樣會受到牽連,如果嚴重,甚至會受到刑事處罰。
『肆』 金融公司犯罪是否糾結個人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金融犯罪的分類是以金融犯罪特徵與種類的確定性為前提。所謂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金融法規,以金融秩序為單一客體,觸犯刑法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體,對於犯罪客體為簡單客體的金融犯罪來說,金融秩序
金融犯罪書
是單一客體;對於客體為復雜客體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須是其主要客體。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徵、一般本質,也是金融犯罪據以分類的標准。有的學者認為,在金融領域中,有些犯罪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只是其次要特徵,對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徵,如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這種觀點等於承認以金融秩序為次要客體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結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歸結為「金融領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統中的犯罪」。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種定義中,為什麼同樣是堅持「犯罪客體說」,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種范圍卻大相徑庭的原因。
『伍』 金融公司老闆被拘捕經理會有事嗎
金融公司的老闆已經被拘捕?
首先你要搞清楚老闆為什麼事情被補,如版果是從事詐騙等比較權嚴重的刑事犯罪,那麼就要看經理有沒有參與其中,如果經理也是幫凶,那肯定會被受到法律的懲治。
如果經理並不知道老闆所從事的業務是違法的,只是從事平時日常的工作,那麼應該是不會被拘捕的。
但也有可能會被傳喚問話,這個你要做好心理准備。
『陸』 金融詐騙公司,員工的刑事責任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6)金融犯罪中老闆個人與公司擴展閱讀:
集資詐騙罪特徵:
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
「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准。
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柒』 公司犯罪和個人犯罪行期有什麼區別
1、單位性是單位犯罪的主體特徵。這一特徵包括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具體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所謂「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均是企業法人。所謂「企業」是指公司以外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營活動,實行經濟核算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所謂「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沒有生產收入,不實行經濟核算,所需經費由國家開支的單位。所謂「機關」是指從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動的權利部門,主要指國家政權機關,如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及軍事機關。所謂「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的人員自主成立的組織。應當明確的是,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一些組織體,而不是生命體。這種組織不能直接具有某種意志、也不能直接實施某種行為,要由自然人來實施。因此在單位犯罪中是組織行為構成犯罪,單位和責任人兩個主體受罰。
2、決策性是單位犯罪的主觀特徵。任何犯罪都有其主觀意志,單位犯罪其體現的應該是單位意志。一方面單位作為一種組織體,其意志來自於自然人,單位的意志即單位決策機關的意志,它不是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組成單位的自然人意志的綜合,具有集合性。單位犯罪意志是在個人犯罪意志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這種主觀意志的表現就是單位犯罪的決策性。單位犯罪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單位犯罪的主觀意志體現為決策性。單位意志不同於自然人犯罪的個人意志,其區別在於:單位犯罪的主觀意志的形成具有具體程序性,是單位的決策性機構或決策人經過一定的程序作出的。
3、業務性是單位犯罪的客觀特徵。實踐表明,單位犯罪行為與其主管業務相公,往往表現為該單位的行為超出其正常的業務,在業務活動中實施的行為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因此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更大。
『捌』 企業違法與個人違法之間的關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首先犯罪主體是單位,其次犯罪行為是單位整體利益這兩個必要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區分可以從四個方面把握:
1、單位是否真實、依法成立;
2、是否屬於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的行為;
3、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
4、是否以單位名義加以區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8)金融犯罪中老闆個人與公司擴展閱讀:
9月26日,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了解到:針對全疆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實、重大隱患不整改等違法行為,自治區安委會印發了《自治區安全生產嚴格執法十項措施》,從嚴從實監管執法,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措施》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做出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監控、治理和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予以停產停業整頓;存在重大隱患,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且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一律依法採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強制措施;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未經安全生產許可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或取締。
《措施》中對企業負責人也做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除依法查處外,一律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實施強制安全教育培訓。
其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受到撤職處分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依法實行職業禁入和行業禁入,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自治區安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措施》的實施,推動形成自上而下常態化高壓嚴管態勢,有效解決基層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寬、松、軟的問題,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維護法律權威、發揮震懾作用,推動全疆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