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反洗錢法對違反反洗錢義務的行為採取怎樣的處罰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認定
適用本罪時,復應注意區分偽造、變造制、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後者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和印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當然也是一種證件,因而兩者在犯罪對象上有交叉。
3、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轉讓;後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在實踐中,如果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雖然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居於一種證件,但由於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因此應以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應以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C. 根據《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給予以下處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根據《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給予以下處分(A、 B、D、E)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3)金融機構塗改倒賣行政許可證擴展閱讀:
第三十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D.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哪些行為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E. 開戶許可證 造假是犯罪嗎用photoshop做,是給公司開戶,懂法律的忙一下,謝謝!!!
一、嚴格意義上講是屬於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根據工商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經營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行政拘留。
1、如果開戶許可證是人民銀行下發的,鑒於人民銀行是國家機關,因此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2、如果開戶許可證是商業銀行下發的,《刑法》目前沒有相應的罪名對用photoshop造假證的行為予以懲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5)金融機構塗改倒賣行政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17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
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加重處罰事由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F.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7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 第3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
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加重處罰事由 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G.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
《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筆者認為,本題答案應當是A。原因是題幹部分已說明此行為已構成犯罪,所以應當依刑法追責。
犯罪是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違法違規是違反行政法的規范。
行政許可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規范處罰過程中行政機關的行為;行政強製法規范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刑法是規范刑事犯罪行為的法律。他們的目的和作用不同。
H.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接到補正通知多少天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8)金融機構塗改倒賣行政許可證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間的轉賬是無限額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轉賬在金額上就會有一定的限額。對此不同銀行的規則不一。根據驗證方式不同,最低限額為2000至5萬元不等,而最高限額則在100萬至1000萬元不等。
如果超過了這一額度,用戶就需要升級驗證設備,或是去網點申請提高限額。需要注意的是為了安全考慮,額度也可根據需要進行調低。
為了實現在72小時內(在新規則下)報告違約的情況,安全廠商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違約行為。安全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數據控制上,但大部分違規行為都是供應商的責任。公司將需要合同義務,以確保供應商及時告知,以便用戶能夠處理報告義務。
I.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構成特徵
1、罪體
行為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行為可內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容形:
(1)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客體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罪責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而非法偽造、變造、轉讓的主觀心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