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紙質承兌不能跨省流通嗎
根據相關規定從2018年5月2日起6個月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停止開展跨省紙質票據交易。業務范圍既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業務,也包括了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21號規定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監管要求,加強對票據承兌、貼現的授信管理,票據轉貼現和買入返售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同業結算賬戶管理等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
持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嚴禁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著力培育合規經營文化,提高管理層和員工合規意識,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1)金融機構票據跨省業務解讀擴展閱讀
跨省票據業務的界定
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注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Ⅱ 金融機構票據貼現如何繳納增值稅,如何開票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票據貼現收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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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銀行票據業務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人一般為企業。付款期10天。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人為銀行。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出具的,承諾到期付款由銀行信用擔保;如果到期沒有付款銀行有連帶責任。
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商業信用擔保的,由企業出具的。銀行沒有責任。
作為支票的收款人,必須將支票存入收款人開戶銀行,一般1~2天可以入賬。支票現在只能同城交換使用。
作為本票收款人,收款人將本票存入收款人開戶銀行,由收款開戶銀行核實後,可以當場入賬使用。目前也只能同城使用。
匯票可以異地使用。作為銀行匯票的收款人,華東三省一市的匯票,在華東三省一市的收款人開戶銀行可以當場查實後,立刻入賬使用。如果是全國匯票,一般需要一天,如果開出匯票的銀行與收款人開戶銀行是一家,一般也提供當場入賬抵用業務。
商業匯票收款人,同城的在約定的到期日到銀行提出委託收款,異地的可以提前3天。同城一般1~2天可以入賬,異地一般不超過1周。
商業匯票可以貼現使用。 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6個月,超過提示期沒有入賬,就作廢,要找開具單位重新開。
Ⅳ 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特點有哪些
銀行票據的定義
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銀行票據指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
銀行票據的種類
銀行票據主要包括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銀行簽發的支票等。
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由銀行簽發的匯票為銀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企業、單位等簽發的匯票為商業匯票。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轉賬或支取現金的票據。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在我國流通並使用的本票只有銀行本票一種。銀行本票是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全面改革銀行支付結算制度後推出的一種新的支付結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場比較發達的地區使用比較多。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在中國最普遍使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用於支取現金和轉賬。在同一城市范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等款項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銀行票據行為的特徵
(1)要式性。即票據行為必須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載明法定事項並交付。
(2)無因性。指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基礎關系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3)文義性。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依據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即使其與實質關系的內容不一致,仍按票據上的記載而產生效力。
(4)獨立性。指票據上的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的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銀行票據業務發展的特點
我國票據業務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票據業務持續發展,市場規模迅速擴大;
二是票據本身的融資功能被逐步發現,票據融資已成為中小企業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資渠道,有助於以市場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是票據業務在各金融機構之間發展不平衡,中小金融機構及股份制商業銀行佔有的市場份額較大;
四是票據業務集約化經營進一步加強,跨地區交易明顯增加,轉貼現的異地交易趨勢使各地的轉貼現利率趨於一致,基本維持在略高於同業拆借市場利率的水平,並隨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同向波動。
Ⅳ 6個月後跨省紙質票據交易會停了嗎
5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以下版簡稱《通知》),權首次針對跨省票據業務提出相關監管要求,包括6個月後停止跨省紙質票據交易、要求銀行審慎開展票據業務等。專家指出,對跨省票據業務的強監管可以有效降低票據業務的風險,推動票據業務回歸本源。
《通知》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交易。《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來源:央廣網
Ⅵ 2018年5月1日以後取消紙質承兌匯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
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21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業務,有效防範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現就跨省票據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省票據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注冊的企業辦理的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及與營業場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的交易主體之間開展的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監管要求,加強對票據承兌、貼現的授信管理,票據轉貼現和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同業結算賬戶管理等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持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嚴禁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著力培育合規經營文化,提高管理層和員工合規意識,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盡快接入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上海票據交易所中國票據交易系統,不斷提高電子票據在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票據交易業務中的佔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交易。
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應建立分支機構之間的協同與控制機制,避免出現內部競爭,在客戶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票據承兌、貼現原則上應由當地分支機構辦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84號)開展與供應鏈相關的上述業務除外。
五、各級監管部門應密切監測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發現大額往來和異常波動等情況應及時提示風險;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現場檢查。針對日常監管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辦理業務、不當交易和套利等各類票據業務問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整改,嚴肅問責,健全內控,堵塞漏洞。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2018年5月2日
Ⅶ 根據《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業務
開展跨省票據業務本身並不必然導致違規,但異地承兌、貼現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內四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21號文)。據此,您提問中描述的情形,應該要防範三個合規風險:1、貿易背景是否真實;2、異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異化的授權。如果貿易背景真實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實異地授信制度和差異化授權是否具備即可。本身該筆業務沒有風險敞口的話,信用風險到不是問題。另外,您可以關注「誠拙雲學堂」我們再詳細交流。
Ⅷ 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放款業務和票據貼現業務之間有何區別
(1)資金流動性不同。由於票據的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或貼現公司進行貼現,換得資金。一般來說,貼現銀行只有在票據到期時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銀行如果急需資金,它可以向中央銀行再貼現。但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時間不同。貼現業務中利息的取得是在業務發生時即從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利息。而貸款是事後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據貼現的利率要比貸款的利率低,因為持票人貼現票據目的是為了得到現在資金的融通,並非沒有這筆資金。如果貼現率太高,則持票人取得融通資金的負擔過重,成本過高,貼現業務就不可能發生。
(4)資金使用范圍不同。持票人在貼現了票據以後,就完全擁有了資金的使用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這筆資金,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繫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5)債務債權的關系人不同。貼現的債務人不是申請貼現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時才能向貼現人或背書人追索票款。而貸款的債務人就是申請貸款的人,銀行直接與借款人發生債務關系。有時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尋找保證人以保證償還款項,但與貼現業務的關系人相比還是簡單的多。
(6)資金的規模和期限不同。票據貼現的金額一般不太大,每筆貼現業務的資金規模有限,可以允許部分貼現。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為2—4個月。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一般較大,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
票據貼現可以使一部分閑散資金擁有者互相利用,共獲利益。故貼現在貨幣市場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票據貼現市場與其他市場相比較,有許多特殊的優點。對銀行來說,貼現銀行可獲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較多;資金收回較快;資金收回較安全等。對於貼現企業,通過貼現可取得短期融通資金。
銀行在貼現票據時,貼現付款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銀行貼現付款額=票據面額×(1一年貼現率×貼現後到期天數十365天)
Ⅸ 跨省紙質票據交易將停止嗎
是的抄。銀保監會近日發襲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進行規范。
《通知》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分為授信類業務和交易類業務。《通知》指出,判斷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是否為跨省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注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而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作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