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又哪些規定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有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
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條件的生效條件。
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成為這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應特別注意對生效要件的審查。
股權轉讓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除應當遵守合同法之外,還應遵守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央、國務院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如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投資)此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合同的訂立,還有特別程序上的要求。
公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按照這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事先將與轉讓事項有關的信息包括受讓方主體情況、擬轉讓股權比例、轉讓價格等向公司通報,由公司股東會對是否同意該股權轉讓作出決議。
此外,還有一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對於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應在何時行使或主張的問題,公司法沒有規定,但必須有一個合理的期限,只有在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轉讓或者診法視為同意轉讓,而且沒有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該股東才可以轉讓,出讓股權的股東才可以與受讓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東已經通報的情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經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的生效,應理解為是在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批准該轉讓且公司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生效,有限公司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可能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撤銷。
此外,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⑵ 股權轉讓無效的幾種常見情形
一、 因缺乏合同訂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認定為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一個民事法律行為要被認定為有效,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而如果能夠舉證證明《股權轉讓合同》中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比如是在受欺詐、脅迫的情形下簽訂,則該《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轉讓行為通常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股權轉讓的一方為公司,其他人利用職務之便,私蓋公章導致公司的股權被轉讓出去。這時如公司起訴要求認定已蓋章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通常都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於對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二、因股權性質為國有產權,轉讓不符合相應「應當」規定被認定為無效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之規定,屬於國有產權性質的股權在轉讓時,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轉讓。
三、因股權轉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認定為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時應在依據該規定進行轉讓,尤其對外轉讓股權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否則該《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行為會被認為為無效。
⑶ 股權轉讓協議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股權轉讓協議也是一種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無效的情況的規定如下:
1、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股權轉讓無效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案情】
段某系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甲公司28.503%的股份。2011年8月,段某與甲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段某向甲公司出讓該筆股份,段某退出甲公司所有股權。後雙方因轉讓款的支付產生爭議,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段某履行退股義務並協助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並非股權轉讓款的支付,而在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以及甲公司能否依據該協議要求段某退出公司的股權。筆者認為,答案都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實質是公司回購股份。公司回購股份,是指公司作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所進行的股權轉讓,即股東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轉讓股份。本案中,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交易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股權轉讓,而屬於公司股份回購。
甲公司回購股份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甲公司起訴要求受讓段某持有的股份,系行使公司股份回購權,而我國公司法對股份回購採取了「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模式。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才得行使該權利:一是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從本案來看,段某與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
甲公司與段某簽訂協議回購股份違背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要求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當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在第一條就載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應當堅持公司資本維持的原則」,這條規定對法院審理案件具有參照意義。具體到本案,若公司可以通過與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回購本公司股份,就違背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可能損害公司的償債能力,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人民網—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回購股份的效力認定
⑷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後的責任如何承擔
您好:
如此前未發生股權交付(變動)的法律效力或者雖然發生股權交付(變動)的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備置股東名冊且公司章程中股東名稱及股東出資比例記載事項亦未發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新的股權變動手續,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轉讓方即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如果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前已經發生股權交付(變動)的法律效力且已辦理相關記載事項變更的,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公司應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件直接辦理注銷受讓方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轉讓方股東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章程等,如不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拒絕辦理的,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應該對轉讓方由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但是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協議被判撤銷或無效的,往往要求公司請辦理相關的工商登記,而非登記機關可以直接予以撤銷原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協議被判撤銷或無效的,公司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而非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筆者最近閱讀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張元法官的《執行程序中行政部門協助變更股權的路徑分析》,其明確指出「對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五項的適用,應當僅僅限縮在公司設立以及相應的注銷,而不能擴大到公司設立後的股權變更。
綜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即是工商部門作出股權變更登記的依據,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工商部門應當逕行變更,不能以需要實體審查為由拒絕或推延。「「人民法院要求協助變更股權,工商部門無需要求公司提交書面申請材料,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逕行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中作出特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股權確認等以股權為訴訟爭議標的的判決之前,應當發函征詢行政部門意見,由行政部門按照投資者資格和產業政策要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批准文件。」希望上述觀點可以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使得當事人利益得到維護,也使得律師工作得到有效支持。
⑸ 股權轉讓被法院判決無效,受讓方是否承擔公司債務
由轉讓方承擔,買賣都沒做成,當然是原來的人的
⑹ 知名律師: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無效的幾種情
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五版十二條規定,有下權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其中第五項散落於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之中,主要包括股權轉讓需要履行先行審批手續的情形,包括國有股權、外資、金融機構等股權轉讓等。
⑺ 股權轉讓時有哪些常見問題
您好!股權轉讓常見問題如下:
(1)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未出資實際上是虛假出資,即「取得股份而無給付」或「無代價而取得股份」。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時隱瞞未出資的事實真象,受讓人因此受到欺詐,否則不應認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效;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未出資的公司的股權存在的事實,而受讓人又自願承擔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於公司資本的充實。
(2)引發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中國《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第75條規定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國法律不承認設立一人公司(國有獨資與外商獨資公司除外),但對設立公司後的一人公司的卻未作明確規定。
(3)轉讓股權中的部分權能為內容的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中的部分權能(如盈餘財產分配權等)為內容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本文認為,股權內容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種性質的權利。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主要包括公司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等財產權利;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東會議出席權和表決權、知情權、查閱權、訴訟權等參與性權利。自益權必須基於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才可能具體化。盡管自益權是一種財產權,但是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只有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後才能行使,是一種預期的權利,它不能獨立於股東之外而獨立存在,必須依附於股東,當然,也不能與股份相分離而轉讓。
(4)未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的股權轉讓:中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 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簡單地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記名股票的股東轉讓股權後,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股權作為一種准確權性質的權能,其歸屬的變動涉及多種主體的利益,股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根據中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據中國《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5)執行程序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第36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這一規定承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由於規定的程序不夠明確,造成實踐中產生了一個矛盾。
(6)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另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於營業額的計算,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的,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收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的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7)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公證:股權轉讓合同是否辦理公證,應依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權益。因此,為了保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辦理公證時,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提供下列材料:①公司的《法人執照》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②如果股權轉讓方、受讓方是有限責任公司,還需提交該公司同意轉讓或受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由各股東代表簽名並加蓋公章),如果轉讓方是個人,需提交其身份證明;③如轉讓方或受讓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為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商業登記證,如果是香港的當事人還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託的公證人辦理公證,如果是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當事人應到當地辦理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館認證;④涉及國有資產的,還需提供有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等。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