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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案例

發布時間:2021-06-13 08:10:23

『壹』 請求 金融企業風險管理的案例 越多越好 謝謝

全球金融危機使來金融服務企業認自識到,加強全面風險管理,不只是一個技術問題,更要嵌入企業自身的文化當中。

從第一次信貸危機的信號出現至今,已有一年多時間了,但人們仍然可以普遍感覺到其深遠的震盪和影響力。危機已經引發了眾多金融服務公司4000多億美元的資產賬面貶值,並導致了美國貝爾斯登公司、英國諾森羅克銀行和德國IKB銀行的驚人內爆。

由於金融服務公司的高級主管未來持續面臨不確定的經濟和市場形勢,他們已將自己的風險管理規定和職責置於強有力的監控之下。這就使得更多人關注企業風險管理(ERM),這種方法是將各個商業部門的風險都整合到企業層上進行整體處理,同時辨認維持風險區間大小的必要性。對於暴露於不同商業部門的風險,很多金融服務供應商用這種方法來得到更為一致和連貫的認識。2008年7月,我們在全球 316位高級主管中開展了一個線上調查。

『貳』 像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這種金融類的公司帳務處理一般是怎麼樣的,舉幾個例子呢

給你一個投資公司的會計核算辦法,或許對你有所幫助
一、總說明

(一)為了統一規范投資公司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投資公司的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特製定《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等活動的企業,即指沒有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二、補充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
1.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短期委託貸款」、「待處置資產」、「長期委託貸款」、「政府委託投資」、「待轉投資費用」、「股權轉讓收益」、「利息收入」、「委託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將「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改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2.投資公司的業務收益主要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託管理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業務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投資公司的營業費用主要包括差旅費、業務宣傳費、審計費、咨詢費、租賃及物業管理費等;管理費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和福利費、業務招待費、社會保障費用、計提的有關減值准備、交通費、培訓費、會議費等。投資公司財務費用只反映結算、融資等發生的匯兌損益和各項手續費支出以及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
1103短期委託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應計貸款本金;
(二)非應計貸款本金;
(三)減值准備。
三、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短期貸款,將貸款劃入金融機構時,按貸款金額,借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提委託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託貸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
四、當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時,按其本金,借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科目;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並設置非應計貸款應收利息備查登記簿,登記已轉入非應計貸款應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短期委託貸款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貸款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如果客戶能夠及時償還以往所欠的本息,並有證據表明以後能夠按期及時足額償還該筆貸款的本息,則應將該筆貸款從非應計貸款轉回應計貸款。轉回時,借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在收到原從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的還款時,應先確認原沖回的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非應計貸款轉回應計貸款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期計提應收利息。
五、期末,投資公司應按規定對短期委託貸款本金進行減值測試,如果表明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其本金的,計提減值准備。計提減值准備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准備)。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貸出的短期貸款本金的賬面價值。
1212待處置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已接受的債務人作為抵債並計劃進行處置的資產價值。
投資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
》的規定確定取得的各項待處置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待處置流動資產;
(二)待處置固定資產;
(三)待處置股權投資;
(四)待處置無形資產;
(五)減值准備。
三、投資公司從債務單位取得各項抵債資產時,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按應收債權已計提的減值准備,借記「短期委託貸款—減值准備」、「長期委託貸款—減值准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短期委託貸款-非應計貸款本金」、「長期委託貸款-非應計貸款本金」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四、投資公司對待處置資產不進行攤銷或計提折舊;對於取得的待處置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成本法核算,公司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應當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置股權投資)。
公司取得待處置資產後如轉為自用,則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期末,投資公司應對待處置資產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價,按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確定的應計提減值准備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准備)。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尚未處置的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1403長期委託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應計貸款本金;
(二)非應計貸款本金;
(三)減值准備。
三、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進行長期貸款,將貸款劃入金融機構時,按貸款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提委託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託貸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當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時,借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科目;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並設置非應計貸款應收利息備查登記簿,登記已轉入非應計貸款應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長期委託貸款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貸款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如果客戶能夠及時償還以往所欠的本息,並有證據表明以後能夠按期及時足額償還該筆貸款的本息,則應將該筆貸款從非應計貸款轉回應計貸款。轉回時,借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在收到已從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的還款時,應先確認原沖回的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非應計貸款轉回應計貸款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期計提應收利息。
五、期末,投資公司應按規定對委託長期貸款計提減值准備。計提減值准備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准備)。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貸出的長期貸款本金的賬面價值。
1903定向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按照有關部門規定進行的定向投資,或有關部門無償劃撥給投資公司的投資項目。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股權投資
(二)債權投資
(三)其他投資
三、投資公司收到定向投資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在進行定向投資時,按照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其他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投資公司取得無償劃入的投資項目時,按照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其他投資),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
四、投資公司對「定向投資-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公司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應當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
投資公司對「定向投資-債權投資」應按期計提利息。
五、本科目應按照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其他投資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按規定進行的定向投資及無償劃入的各投資項目的賬面價值。
1904待轉投資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按照股權投資協議進行投資而發生的與股權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前期費用等。
二、投資公司發生的與股權投資項目有關的前期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股權投資項目按協議規定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因終止協議等原因而不再進行股權投資的,應將該股權投資項目上所發生的前期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入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投資項目設置明細賬。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尚未結轉的因股權投資而發生的前期費用。
5103股權轉讓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股權轉讓所實現的凈收益。
二、投資公司股權轉讓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減值准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定向投資—減值准備」等科目,按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定向投資—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投資公司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轉讓股權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5204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按規定的利率計收委託貸款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到委託貸款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三、當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時,借記「短期委託貸款—非應計貸款本金」科目,貸記「短期委託貸款—應計貸款本金」科目,或借記「長期委託貸款—非應計貸款本金」科目,貸記「長期委託貸款—應計貸款本金」科目。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轉作表外核算。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同時,在備查簿作備查登記。
四、本科目按貸款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5205委託管理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接受集團母公司或其他單位的委託,管理其投資項目或提供其他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二、投資公司取得集團母公司或其他單位支付的委託管理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委託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5403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所發生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
二、公司計提或發生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利息支出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補充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
(一)投資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數據、資料。
(二)本辦法對《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調整了部分報表項目及編制說明。
1.關於資產負債表(會企01表)項目補充和調整:
(1)在「短期投資」項目下增加「其中:短期委託貸款」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短期委託貸款的賬面價值。
(2)在流動資產項目內單列「待處置資產」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各項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
(3)在「長期債權投資」項目下增加「其中:長期委託貸款」項目,反映投資公司長期委託貸款的賬面價值。
(4)在「長期投資合計」項目上增加「定向投資」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定向投資的賬面價值,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項目不包括「定向投資」項目。
(5)在「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下增加「其中:待轉投資費用」項目,反映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前期投資費用。算投資公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所發生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
二、公司計提或發生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利息支出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補充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
(一)投資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數據、資料。
(二)本辦法對《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調整了部分報表項目及編制說明。
1.關於資產負債表(會企01表)項目補充和調整:
(1)在「短期投資」項目下增加「其中:短期委託貸款」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短期委託貸款的賬面價值。
(2)在流動資產項目內單列「待處置資產」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各項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
(3)在「長期債權投資」項目下增加「其中:長期委託貸款」項目,反映投資公司長期委託貸款的賬面價值。
(4)在「長期投資合計」項目上增加「定向投資」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定向投資的賬面價值,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項目不包括「定向投資」項目。
(5)在「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下增加「其中:待轉投資費用」項目,反映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前期投資費用。
2.利潤表(會企02表)格式如下:算投資公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所發生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
二、公司計提或發生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利息支出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補充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
(一)投資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數據、資料。
(二)本辦法對《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調整了部分報表項目及編制說明。
1.關於資產負債表(會企01表)項目補充和調整:
(1)在「短期投資」項目下增加「其中:短期委託貸款」項目,反映投資公司短期委託貸款的賬面價值。
(2)在流動資產項目內單列「待處置資產」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各項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
(3)在「長期債權投資」項目下增加「其中:長期委託貸款」項目,反映投資公司長期委託貸款的賬面價值。
(4)在「長期投資合計」項目上增加「定向投資」項目,反映投資公司定向投資的賬面價值,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項目不包括「定向投資」項目。
(5)在「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下增加「其中:待轉投資費用」項目,反映與投資項目有關的前期投資費用。

2.利潤表(會企02表)格式如下:

『叄』 金融企業支持中小企業典型案例誰有請給個鏈接,謝謝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經營管理做好服務
中國廣東核電集團
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核電集團)從1979年籌建,向中國銀行貸款3億美元作資本金起步,與香港中華電力公司合資設立廣東核電合營公司,負責建設和經營大亞灣核電站,到1994年國務院決定以大亞灣核電站為基礎,組建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至今,已經走過27年歷程。按照「以核養核,滾動發展」的方針,廣東核電集團在大亞灣核電站的基礎 上,又開發建設了嶺澳核電站,大連紅沿河核電站和福建寧德核電站,現有13家主要成員單位,已形成以核電為主業,常規清潔能源開發、金融服務、信息技術研發和後勤服務配套發展的新格局。截至2006年1月,廣東核電集團擁有總資產579億元人民幣,凈資產232億元人民幣。兩座正在運行的核電站擁有4台百萬千瓦級發電機組,年發電能力達300億千瓦時。
廣東核電集團多年來之所以能夠取得良好的經營業績和始終保持健康發展態勢,其中有一條重要原因,就是集團內各公司的管理層,都高度重視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和內部審計監督。
一、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體系
內部審計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評價活動,是以內部控制為主線來組織開展的,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既是各公司健康有序運行的基本保證,也是內部審計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建設初期,就參照香港中華電力公司的管理體制、機制,結合自身的實際,逐步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審計監督體系,實行科學的程序化管理。通過各種技術程序、行政管理程序明確了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與相互介面,確保所有重要的經營活動都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通過建立科學的授權管理體系,合理地分配和約束權力,真正做到「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人監督」;集團公司成立後,通過推進集團公司管理政策和相關配套制度建設,不斷規范母子公司管理。這一系列內部控制措施在核電站的工程建設、運營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2003年初,廣東核電集團審計部在組織對集團公司治理及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進行系統研究的基礎上,又提出並實施了從策略控制層(政策)、管理控制層(制度)、運作控制層(程序)三個層次構建集團政策程序框架體系,與管理政策相配套的還有62個制度。集團公司管理政策從「公司治理」、「戰略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安全質量與環境保護」、「科技管理」、「商務管理」、「信息化管理」、「公關宣傳與企業文化」和「行政與後勤管理」等10個方面,明確了集團公司與成員公司的職責及分工,規范了集團公司重要事項的管理原則,為集團公司整體協調有序運作確立了行為規范與准則,為實現集團公司發展戰略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推進建立集團公司政策程序框架體系的基礎上,各成員公司根據集團公司管理政策和配套制度的要求,也對原有的制度、程序進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訂,逐步形成了集團公司上下原則一致、層次分明、各具特色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逐步形成了具有廣東核電集團特色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二、開展有效的內部控制審計
1、理順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大亞灣核電站引進香港中華電力公司的審計理念和模式,設置了總審計師,直接向董事會報告工作,行政上接受總經理領導的雙向負責制,在實際工作中體現出了較強的適用性和優越性。向董事會負責,有利於保證內部審計較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從而有效實施對公司的全面監督,公司董事會也能夠通過內部審計及時了解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及時採取措施,降低公司的經營風險。定期向總經理匯報工作,融洽了與總經理的關系,也有利於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是提供管理咨詢及監督服務,促進增加企業價值,這也是股東的終極目標。大亞灣核電站的內部審計管理模式,用程序規定的風險分析評估方法,從公司管理目標計劃和預算、政策和程序、組織機構分工和授權、管理信息和記錄、資產管理與效益、員工培訓、合同管理與成本分攤7個風險因素方面,對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逐項進行評價與分析,確定每個項目風險的高低,並全部列入「審計項目清單」。「審計項目清單」是制訂周期性循環審計計劃和年度專項審計計劃的依據。通過開展以風險為導向的全方位的審計監督,確保了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效控制了不正常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為集團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創造了條件。
2、以預防為主加強事前、事中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的根本宗旨是「增效益、防風險」,本著「以防為主,防範勝於糾正」的審計理念,廣東核電集團始終將內部控制審計的重點放在事前的防範和控制上,適當兼顧事中的檢查和事後的監督,建立以預防為主的約束與監督機制。通過將控制點前移,發現違規現象及時報告和處理,盡可能地將不正常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如對於超過一定金額以上的采購項目,審計部門在合同招評標階段就介入,並對采購過程中的各關鍵點,包括:采購計劃、立項申請、供應商選擇、評標規則、價格談判策略、合同推薦、合同條款、授權審批等進行全面的監督,確保采購過程規范,並取得最佳采購效益。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審計部門對合同的執行情況、變更情況進行跟蹤,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通過開展事前、事中的內部控制審計,避免了潛在的風險損失。
三、提高內部控制審計質量
1、推行審計公示和問責制度。通過對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分析,找出制度不嚴、有制度不執行、管理不規范或內部控制有盲點的主要原因,通過三個「必須」,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必須查明原因,對審計建議和改進措施必須落實,對相關人員的責任必須追究。解決屢查屢犯的問題。通過強化審計的問責制度,確保了審計的效果。在強調審計「問責」的同時,我們積極推進審計「公示」,實行審計公告制度。
2、整合監督力量,創新監督模式。整合紀檢、監察、審計、監事會等監督機構,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協同配合,發揮監督合力。一是推動建立集團內部控制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集團公司黨組和總經理部領導,紀檢、監察牽頭,審計、財務、資產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負有監督職能的部門參與,溝通和分析集團在物資采購、工程招標、資金管理、資產處置、產權轉讓、改制重組、人力資源管理、合同商務管理、投融資管理和安全質量管理等關鍵環節上的有關信息和情況,適時分析集團內部控制監督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形勢,研究內部控制監督工作的重點和有效方法,提出解決的意見、建議和措施。集團公司審計部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能,按時匯總相關的信息,提出需要關注的問題,並及時跟蹤落實有關問題的整改。二是整合審計監督和監事會監督,通過健全完善成員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監事會運作,來進一步強化監督。集團公司審計部對成員公司的監督和監事會的監督同樣是代表股東的監督,其目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過去由於二者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和整合,在監督作用的發揮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為此,集團公司調整了成員公司監事會管理和運作模式,在集團公司審計部設立了監事會辦公室,成員公司的監事原則上由集團公司審計人員兼任,集團公司對成員公司的監督將主要以監事會年度檢查的形式進行,形成監事會年度檢查報告後報股東會。這既理順了集團公司審計部與成員公司審計部的監督分工,又進一步完善了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了監事會的監督職能,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確保內部控制審計的質量。
摘自:中國內部審計

『肆』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

『伍』 說幾個著名對沖基金的金融案例

著名的對沖基金

對沖基金中最著名的莫過於喬治·索羅斯的量子基金及朱里安·羅伯遜的老虎基金,它們都曾創造過高達40%至50%的復合年度收益率。採取高風險的投資,為對沖基金可能帶來高收益的同時也為對沖基金帶來不可預估的損失。最大規模的對沖基金都不可能在變幻莫測的金融市場中永遠處於不敗之地。

量子基金

喬治·索羅斯1969年量子基金的前身雙鷹基金由喬治·索羅斯創立,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1973年該基金改名為索羅斯基金,資本額躍升到1200萬美元。索羅斯基金旗下有五個風格各異的對沖基金,而量子基金是最大的一個,也是全球最大的規模對沖基金之一。1979年 索羅斯再次把旗下的公司改名,正式命名為量子公司。之所謂取量子這個詞語是源於海森堡的量子力學測不準原理,此定律與索羅斯的金融市場觀相吻合。測不準定律認為:在量子力學中,要准確描述原子粒子的運動是不可能的。而索羅斯認為:市場總是處在不確定和不停的波動狀態,但通過明顯的貼現,與不可預料因素下賭,賺錢是可能的。公司順利的運轉,得到超票面價格,是以股票的供給和要求為基礎的。

量子基金的總部設立在紐約,但其出資人皆為非美國國籍的境外投資者,其目的是為了避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量子基金投資於商品、外匯、股票和債券,並大量運用金融衍生產品和杠桿融資,從事全方位的國際性金融操作。憑借索羅斯出色的分析能力和膽識,量子基金在世界金融市場中逐漸成長壯大。由於索羅斯多次准確地預見到某個行業和公司的非同尋常的成長潛力,從而在這些股票的上升過程中獲得超額收益。即使是在市場下滑的熊市中,索羅斯也以其精湛的賣空技巧而大賺其錢。至1997年末,量子基金已增值為資產總值近60億美元。在1969年注入量子基金的1美元在1996年底已增值至3萬美元,即增長了3萬倍。

老虎基金

1980年著名經紀人朱利安·羅伯遜集資800萬美元創立了自己的公司——老虎基金管理公司。1993年,老虎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對沖基金——老虎基金攻擊英鎊、里拉成功,並在此次行動中獲得巨大的收益,老虎基金從此名聲鵲起,被眾多投資者所追捧,老虎基金的資本此後迅速膨脹,最終成為美國最為顯赫的對沖基金。

20世紀90年代中期後,老虎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節節攀升,在股、匯市投資中同時取得不菲的業績,公司的最高贏利(扣除管理費)達到32%,在1998年的夏天,其總資產達到230億美元的高峰,一度成為美國最大的對沖基金。

1998年的下半年,老虎基金在一系列的投資中失誤,從此走下坡路。1998年期間,俄羅斯金融危機後,日元對美元的匯價一度跌至147:1,出於預期該比價將跌至150日元以下,朱利安

『陸』 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優秀案例

一、客戶名稱:吉林省宏賀米業有限公司
二、主營業務:糧米收購、加工銷售及副產品經銷,其產品定位中高端。
三、品牌:九香禾潤、家慶余。
四、銷售區域:雲南、貴州、四川、上海、福建、江蘇、浙江、長春等地。
五、融資需求:吉林省宏賀米業有限公司多年來一直與國內市場比較穩定的批發客戶共同發展,由於近年來市場競爭激烈,對商品的質量要求逐年提高,因此必須對生產設備進行更新改造,改造後對生產流動資金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該公司資金周轉1次/2周,並且是先發貨後回款的結算方式,故產生了300萬元的資金缺口,為此申請商會幫助協調解決貸款300萬元,用於該公司的生產經營流動資金周轉。
六、客戶條件:缺少有效的抵押物是阻礙該公司貸款的最大瓶頸。也正因為此項瓶頸,該公司的貸款申請被多家銀行拒之門外。
七、做法:
(一)量身設計融資方案。企業銷售額8000萬元,利潤率5%,固定的采購渠道、固定的銷售渠道、固定的回款周期、固有的消費群體,成熟的管理模式,經營風險較小,如果有恰當的抵押物,那麼宏賀米業有限公司絕對是眾多銀行爭奪的小微企業信貸客戶。
針對企業缺少有效擔保方式的融資難問題,商會會同銀行採取以企業現金流為依託、封閉企業的銷售回款路徑、動產抵押、商會的企業基金作擔保的方式防控風險,經過對企業還款能力及資金需求的合理測算,給予企業授信300萬元。
(二)亮點分析
正常的經營,良好的信譽、有效的擔保一直是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的主要先決條件,向宏賀米業有限公司發放的300萬元小微企業貸款中,恰恰是商會的企業基金擔保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而與商會合作銀行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產品無需抵押和評估,通過考察企業的經營歷史、信譽度、可持續發展能力,特別是通過重點對企業銷售現金流這一第一還款來源的重點考核來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起到了切實解決從事小微企業貸款難、擔保難問題,並且為企業節約了評估、保險、抵押登記等各項費用,省去了抵押擔保等手續,節省了時間。
(三)企業變化
宏賀米業有限公司取得300萬元貸款後,將資金全部投放到了擴大市場和提高商品質量數量上,確保了企業總體經營計劃的順利執行,使公司營業額提升、利潤增加,同時增加了15個就業崗位,競爭力得到了明顯的提高。據公司負責人介紹,300萬元的貸款一年能為公司增加6000萬元到7000萬元的銷售流水。
八、案例點評:德惠市種植經銷業商會企業基金擔保貸款誕生於2012年初,是民生銀行專門為優質種植經銷產業鏈的企業設計的小微企業貸款新產品,凡是申請該類貸款的企業,只需向商會和貸款行提供企業及法人相關材料,經考核授信,並由商會企業基金擔保,結算的賬戶建在貸款行,保證銷售回行,資金封閉運作即可獲得融資支持,貸款不需要傳統意義上的抵押和擔保,只依據借款人真實的交易、真實的資產狀況、真實的信譽狀況和經營的持續性作為貸款發放的前提。

『柒』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或其它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債權可不不交保證金嗎,有無依據

一、債權受讓主體資格問題
與原債權銀行政策性帳面剝離不良債權的單一性轉讓對象(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對口向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同,不良資產的處置轉讓必須考慮到投資者的購買力及市場准入的需要問題:從國內市場上投資者主體上看,單純的國有投資者多數自身都面臨方方面面的問題,對市場准入的需求也並不突出;相反,隨著國內市場民間資本的日益壯大,民間投資者(包括法人、自然人)的購買力大大增強,對一些國有領域的資產和經營具有較強的市場准入慾望;從國際市場上看,潛在的外商投資者更對不良資產的受讓懷有濃厚的興趣,其中不乏對國內市場准入和資本運作升值的動機。
1、機構投資者、自然人
從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債權轉讓的對象和結果上看,債權或其他資產的受讓主體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如投資公司、律師等社會中介機構。自然人作為受讓主體的案例較少。究竟那一類投資者可以作為債權受讓的主體,是長期困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業務中的難題。一種普遍的觀點認為,目前法律、相關金融法規(特別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未對債權轉讓業務中的受讓人資格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這里涉及到對機構與自然人的政策及法律問題。在國內債權轉讓業務框架下,機構作為受讓人主體似無異議,但是自然人能否成為受讓人主體來購買金融不良債權,自然人作為受讓人主體,有可能因此成為國有企業的債權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領域。而且自然人追償,將來可能後患無窮,因為不能確定自然人購買債權的用途,其中並不排除炒買炒賣甚至社會惡勢力介入的可能。
2001年10月26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以2001年第6號令發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實際上回答了上述問題。根據該暫行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擁有的不良債權可以向外國、港澳台投資者轉讓。結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為「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包含了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鑒於我國已經加入WTO,根據WTO國民待遇基本原則,境內外投資者應當在市場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據此可以認為,我國境內的機構及個人投資者均應當可以成為不良資產受讓的主體。這樣的結論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盡快處置、回收不良資產的目標也是相符合的。從另一方面上看,「機構」與「個人」的概念實際上在實踐中變得越來越模糊,它們僅僅具有相對的意義,1999年出台的《個人獨資企業法》便是例證;另外,個人通過控股權等控制企業的經營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也造成了機構與個人混同的局面。因此,簡單人為地區分「機構」和「個人」實際上不能解決上述一部分人的擔心。由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擔負著「化解金融風險、保全國有資產、支持國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務,在債權轉讓交易中,如何根據不同的投資者性質設計相應的交易條款,以有效避免轉讓債權後出現的不良後果,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面對的課題(下文將論及)。
2、國有、民營
在不良金融債權轉讓對象問題上,也存在受讓人是否須為國有性質的爭論。這種爭論嚴格來說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其實質在於不良資產處置中一部分人所謂的「道德風險」邏輯:不良資產轉讓給國有性質的企業,即便定價較低,也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相反,轉讓給非國有經濟主體,即便定價較高,如果受讓人實際回收的資產高於轉讓時的定價,就可能被指為「賤賣國有資產」。實際上,由於被剝離的不良資產多數屬於應當退出市場或被淘汰的領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國有、非國有受讓人的准入或限制問題,特別是單純的債權轉讓,受讓人取得的僅僅是債權,而非股權。至於轉讓定價的合理性,筆者認為,只要在轉讓債權時嚴格履行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所規定的「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運作,所得出的定價應當認為就是合理的,至於受讓人的是否為國有性質在所不論。
3、政府、民商事主體(東方南京辦灌雲打包案例、信達案例)
從2002年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的情況上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資產單個或組合一次性賣斷給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稱之為「政府買斷」)成為不良債權境內轉讓的一個「亮點」。被各類媒體廣泛關注的「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灌雲不良債權整體打包轉讓項目」以及隨後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債權整體打包轉讓項目」均是政府買斷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買斷式的債權轉讓與一般債權轉讓不同:受讓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體,而是地方政府;轉讓債權涉及的債務人或債務人群體為國有企業;受讓方購買債權的目的不是商業目的,而是地方政府為達到維護社會穩定、職工安置、保持國有債務企業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標,減少或降低因國有債務企業破產引發的一系列問題而必須由政府支付的成本進行的政府購買行為。該方式與政府及其控制的關聯企業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提供擔保具有類似的政策目的。由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國企改革」的政策使命,從而在政府買斷等類似資產處置方式中與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標相一致,出現這種債權轉讓方式有其必然性。
與普通民商事主體作為債權受讓人的方式不同,政府買斷行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得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為民事主體僅僅限於參與履行其法定職責所必須的民事活動,政府買斷行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確定性;即使該行為被確定為有效,一旦政府方發生違約,鑒於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到其財產性質的限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此類主體的主要財產和運作資金均不受強制執行,即使有部分可用於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執行起來也有相當的難度。正是基於這種考慮,上述東方和信達的兩個債權組合政府買斷交易中,債權受讓方由政府控制的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擔任。為避免政府買斷的法律效力不確定性、政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有限性,筆者建議:第一,政府買斷方式下的債權轉讓協議(特別是政府分期履行付款義務的情形)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地方政府設立的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簽署;第二,政府一次性付款買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的,可在特殊情況下(如沒有類似的資產經營公司),直接由地方政府或經其授權的職能部門簽署。
二、向外資出售/轉讓不良金融債權中特殊法律問題
隨著不良資產處置時間的推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待處置不良資產的巨大存量與國內市場短期內消化不良資產的能力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用外資進行各種方式的不良資產處置和重組成為各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必然選擇。截至目前,東方公司已經向美國投資者成功出售兩個債權組合、信達公司也在蚌埠熱點廠以及與德意志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中成功地利用外資進行不良資產重組、華融公司也已經在100多億不良資產組合國際招標項目中與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等外國投行進行了合作。本部分僅就債權境外出售(轉讓)中遇到的幾個突出法律問題進行簡單分析:
1、對內債務轉對外債務中的法律問題
本部分所稱「對內債務轉對外債務」系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擁有的不良債權或不良債權組合向外國投資者轉讓過程中,一方面,債務人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轉化為對外國投資者的債務(主債務轉移);另一方面,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擔保債務轉化為對外國投資者的擔保債務(擔保債務轉移),兩者統稱為「對內債務轉對外債務」。
「對內債務轉對外債務」主要涉及我國外債管理制度,目前,關於外債管理的法律規范,包括:《擔保法》、《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外債管理法律規范對上述「對內債務轉對外債務」將產生如下影響:
①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債權後,對外債務的生效要件問題
將原《經濟合同法》與《涉外經濟合同法》等進行統一規范的《合同法》對合同權利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規則及生效要件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法,債權轉讓只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並達成協議,即可在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生效;在轉讓方通知債務人後,該等轉讓對債務人、擔保人生效。但是,根據上述外債管理規范,對外債務的生效尚須履行相應的外債審批、登記手續。
關於「外債」的概念。《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債是指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第七條規定,「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依據擔保法,以保證、抵押、質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擔保,對外擔保形成的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為或有外債。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外債應當表現為外幣表示的債務,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多數出讓給外國投資者的不良債權,均屬於人民幣貸款債權,轉讓後,外國投資者作為受讓人和新的債權人,其擁有的債權也應當是人民幣貸款債權。根據這種定義,人民幣貸款債權對外轉讓並不造成內債轉外債的結果;只有那些原本就屬於外匯貸款的債權對外轉讓後,才符合內債轉外債的要件。事實上,人民幣貸款債權的對外轉讓並未增加國家的外債規模,不影響國家整體的外匯平衡。但是,實際項目操作中,「外債」與「對外債務」兩個概念混同,給對外債權轉讓業務的運作帶來了相當的不確定性。
關於外債的審批和登記。《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不得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第22條規定,「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商業貸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後方能生效」;第40條規定,「境內機構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時,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其對外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第41條規定,「不以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等形式體現,但在實質上構成對外償付義務或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的對外借款或擔保,須按照本辦法納入外債監管」。《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規定,經外匯局批准後,擔保人方能提供對外擔保;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應當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其對外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債務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提供對外抵押、質押的,無需得到外匯局的事前批准,只須事後按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根據上述規定:第一,境內企業單位對外負債所依附的契約必須履行外匯局的登記手續始能生效;第二,境內非盈利性機構(包括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必須經國務院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後方能生效;第三,對外擔保行為中,對外保證必須經外匯局批准並辦理登記手續後方能生效;對外抵押、質押擔保須履行登記手續後生效。
根據上述外債的定義及外債的生效要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因轉讓債權行為產生的部分「內債轉外債」事實上很難依法生效。如前所述,基於不良資產自身的特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人、擔保人多數資不抵債,不願意償還債務,很多早已下落不明,處於歇業、被吊銷甚至被注銷的狀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很難協調這些債務人、擔保人向主管部門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在不良債權組合出售模式中,由於債務人、擔保人眾多、債權結構復雜,這種協調甚至成為不可能。如果國家不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代為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外國投資者受讓的債權相當一部分(即屬於外債、或有外債的部分)將在中國法律框架內處於客觀上無法生效的尷尬局面,從而不利於鼓勵外資參與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重組。建議國家出台關於鼓勵外資參與不良資產重組和處置辦法的相關配套規定,明確人民幣貸款債權對外轉讓無需外債登記與審批、外匯貸款債權轉讓可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統一代為申請審批和登記,從而促進不良資產的加速處置和消化。
②外債管理辦法對外國投資者處置受讓債權的影響
根據現行外債管理法律規范,外國投資者處置已受讓債權將產生如下障礙:
第一,債務重組。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修改債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導致擔保責任變更的,必須取得擔保人的同意,並按照原審批程序由擔保人向外匯局報批;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局批準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合同主要條款指擔保項下受益人、擔保人、被擔保人、債務期限、金額、幣別、利率、適用法律等條款。這樣的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受讓的不良債權處置活動十分不利。在不良債權處置活動中,債權人通過豁免部分債權金額、延長債務償還期限等對債務進行重組是最常見的方式,擔保人完全可以利用上述規定的同意及批准程序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實際上,上述規定與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相抵觸,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對於減輕擔保人負擔的債務重組無需徵得擔保人的同意,對於僅延長還款期限的債務重組,擔保人仍應對原合同債權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二,債權轉讓。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受益人將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須事先經擔保人同意並經外匯局批准,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局批準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結合該細則第43條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將主債權及擔保債權單獨或一並轉讓,均須取得擔保人的同意並經外匯局批准,如上所述,由不良資產的自身特性所決定,這樣的要求在實踐中根本無法做到。
2、法律適用問題
法律適用問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不良債權中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合同准據法的適用不僅關繫到程序上的管轄權問題,它將進一步影響到基礎實體關系的認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外國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法律適用問題涉及兩個方面:
第一,債權轉讓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該環節的法律適用即合同准據法的適用應當說是可控制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外國投資者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時,可以在協議爭議管轄條款或法律適用條款中明確規定協議的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由中國法院管轄。這樣的法律適用條款可以解決債權轉讓的效力等問題,從而有力地保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權益。
第二,受讓人與債務人、擔保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該環節的法律適用問題較為復雜。如果外國投資者取得債權後,在中國境內對債務人、擔保人進行債務追償或重組活動,特別是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依法通過中國法院、仲裁機構追償債務的,無論原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是否約定了爭議適用的法律、解決方式、管轄地法院或仲裁機構,依照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爭議債權債務關系的判定都將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如果外國投資者在外國法院對債務人、擔保人提起訴訟,法律適用問題將根據該國法院所在地國際私法(沖突法)規則加以確定:如該國沖突法規則指向的適用法律(准據法)為中國法律,則與前述情況相當;如該國沖突法規則指向的適用法律為中國以外的法律,則在有關債權債務的效力方面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特別是有關政府擔保效力的認定上,根據國內法律,除擔保法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均屬無效擔保,但外國法律則可能認定有效;在外債管理問題上,國內相關法律規范規定了詳盡的生效要件,但外國法的適用將可能對此進行規避,從而引發一系列與國內法律相沖突的問題,進而影響到相關國內法律確定的秩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不良債權還涉及到金融債權檔案出境、外國投資者炒作不良資產等諸多問題。金融不良債權境外出售,與轉讓的債權相關的權利憑證(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催收通知、銀行傳票、政府批文等)應當依法向外國投資者交付。但是,與該等金融債權相關的檔案文件,特別是其中政策性貸款項目形成的各類批件、批文以及政府擔保性文件的境外移轉,將在實際上形成障礙。部分解決該問題的辦法可以借鑒目前國內不良資產打包出售的一些特定交易結構,在這些交易中,投資者受讓債權後,並非親力親為債務追償或債務重組,而是將受讓的債權仍然委託轉讓方代為管理和處置,這樣債權的法律文件根本無需移交,所有的交易和債權的管理處置均在國內進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在對外轉讓不良資產中慎重對待這些問題,在交易結構、法律適用等問題的設計上,最大限度地維護中方相關當事人的利益,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課題。
三、組合債權/債權打包轉讓中涉及的債權轉讓通知問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組合打包出售業務系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不良債權的某一共性,例如同屬某一行業、某一地域,將多筆、多戶債權組合打包,出售給境內外投資者的行為。該業務中涉及的特殊法律問題突出表現為債權轉讓通知問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組合債權打包出售與單一債權出售相比,其特點表現為債權筆數、戶數眾多;債務人/擔保人分散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須由債權轉讓方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由不良貸款的特性所決定,債務人、擔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業、被吊銷、注銷的情況較多,事實上根本無法逐筆、逐戶對債務人進行有效的通知,在組合打包轉讓債權的情形下,通知義務的履行變得更為困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原債權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特別規定了原債權銀行可以通過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公告的形式解決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義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後再次轉讓債權特別是組合打包出售債權,能否通過同樣的方式進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支持。筆者認為應當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享有原債權銀行的上述權利,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釋的政策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不良資產提供便利條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轉讓業務針對的是同樣的不良債權;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給及保證人可否通過發布報紙公告的方式進行債權催收問題作出了肯定的解釋,因此,對於組合債權打包出售的債權轉讓通知亦應當允許通過同樣的方式進行,從而促進不良資產的處置進程。
四、債權轉讓的程序要求
一般認為,我國現行《合同法》從鼓勵當事人交易的角度出發,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其簽訂的合同就應當確認為有效。但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債權具有特殊性,表現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目標定位於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然而,債權的評估與定價尚沒有統一的標准可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運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資產,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從而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了不良資產處置(包括債權轉讓)程序應遵循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結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的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未採取公開方式對外轉讓債權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上述規定也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債權的處置工作帶來一些困難與不確定性,例如:地方政府買斷債權或債權組合的交易中,事實上由於交易對象的唯一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不可能採取公開競價的模式進行。另外,何謂「公開」、「競爭」,公開的范圍有多大,這些問題都亟待明確。
五、轉讓方對受讓方的權利限制的情形及其有效性
為有效履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定職責,維護金融不良債權交易的良性運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限制或禁止債權受讓方行使一項或多項權利的條款,如「禁止轉售條款」、「限制追索權條款」等。
1、禁止轉售條款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防止以炒作資產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業逃廢債務」。一部分市場投資者購買不良債權的目的不在於對債務企業進行優化重組以及其他的依法追索行為,其目的在於對債權進行再度轉讓以獲取價差,從而在短期內實現商業利潤;而投資者的後手也可能進行類似短期炒作,債權始終處於轉讓與再轉讓的循環鏈條中。為避免引起這種不良債權的短期炒作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投資者在債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禁止受讓方將債權再度轉讓。禁止轉售條款實際上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限制債權受讓方行使債權處分權的方式,這種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對抗債權受讓方的在後受讓者?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當事人之間作出這種約定,禁止轉售條款應當是有效的,受讓方取得的是一個受到限制債權處分權,其再度轉讓債權成為合同及法律上的無權處分行為,再度債權轉讓協議應當歸於無效;債務人可據此向再度轉讓債權的後受讓者主張協議無效的抗辯。
禁止轉售條款分為「絕對禁止轉售任何第三人」以及「禁止轉售特定第三人」兩種。例如,一些債權轉讓交易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希望外國投資者成為受讓方,從而在與國內投資者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受讓方不得將受讓債權再度轉讓給外國投資者,明確限定了再度轉讓債權的受讓者群體,故稱為「禁止轉售特定第三人條款」。
在此應當加以說明的是,對於交易對象為國內投資者的債權轉讓,我國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債權轉讓交易目的與方式對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事實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也難以判斷投資者購買不良債權的真實用途;即使在向外國投資者出售債權或債權組合時,對於何謂「炒作」/「短期交易」也難以作出判斷。
2、限制追索權條款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接或經過重組後的一些項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是債權人,又是股權權益的受託管理方或持有人;一些債權項目由地方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提供擔保,這些項目債權轉讓後將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身或政府部門帶來諸多問題。前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債權後,受讓方將可能在債務人無法履行或全部履行債務的情形下,根據公司法追究項目出資人或股東在出資不足、抽回出資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根據「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要求作為股東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原債權銀行承擔全部債務履行責任;後者,在不良債權境外出售的情形下,外國投資者可能在外國依據其本國的法律追究中國相應政府的擔保責任,即便在中國的法律環境下,政府擔保是無效的。
上述這些項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債權轉讓將可能產生的問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簽署時可以設定「限制追索權條款」,即債權受讓方在債務追索時,不得要求作為股權持有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擔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不得要求政府承擔擔保責任等。限制追索權條款實質上是限制了債權受讓人形式債權請求權的范圍,對於限制的部分請求權,債權受讓人將無權行使。從合同對價的角度上看,限制受讓人行使的部分權利已經在合同對價上予以扣除,從而並不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合同可撤銷情形。

『捌』 舉出金融資產的例子

金融資產的例子有:

1、購入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甲公司有關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情況。

①2007年12月5日購入股票100萬元,發生相關手續費、稅金0.2萬元,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投資收益0.2

貸:銀行存款100.2

②2007年末,該股票收盤價為108萬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8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8

③2008年1月15日處置,收到110萬元

借:銀行存款11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8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 ,——公允價值變動8
投資收益(110-100)10

2、購入債券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2007年1月1日,甲企業從二級市場支付價款1020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20000元)購入某公司發行的債券,另發生交易費用20000元。該債券面值1000000元,剩餘期限為2年,票面年利率為4%,每半年付息一次,甲企業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3、2005年6月20日,乙公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6.25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6(171-6.25*2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6

4、2005年11月lO日,甲公司將乙公司股票全部對外出售,
借:銀行存款 183.06 (9.18*20-0.54)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6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71
貸:投資收益 58.06

以公(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 指主要為從價格或交易商保證金的短期波動中獲利而購置的金融資產。為交易而持有」反映的是企業管理者對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意圖。

如果取得一項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或者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那麼該項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改變其「最初意圖」。

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其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除非也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與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是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

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就可以劃分為這一類。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拓展資料:

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s) ,實物資產的對稱。單位或個人所擁有的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是一種索取實物資產的無形的權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徵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

盡管金融市場的存在並不是金融資產創造與交易的必要條件,但大多數國家經濟中金融資產還是在相應的金融市場上交易的。

金融資產是指一切代表未來收益或資產合法要求權的憑證,亦稱金融工具或證券。是指單位或個人擁有的以金融資產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是一種索取實物資產的權利。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徵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

金融資產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論是實物資產還是金融資產,只有當它們是持有者的投資對象時方能稱作資產。

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銀行所發行的現金和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就不能說它們是金融資產,因為對發行它們的中央銀行和企業來說,現金和股票、債券是一種負債。因此,不能將現金、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簡單地稱為金融資產,而應稱之為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對其持有者來說才是金融資產。例如,持有商業票據者,就表明他有索取與該商品價值相等的貨幣的權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與投入資本份額相應的紅利的權利;持有債券者,表示有一定額度的債款索取權。

金融工具分為所有權憑證和債權憑證。股票是所有權憑證,票據、債券、存款憑證均屬債權憑證。但在習慣上,這些金融工具有時也稱之為金融資產。

『玖』 求國內外金融風險案例!!!麻煩各位了~~

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2年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總行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並在其他省市設有少量分支機構。它是在先後合並原海南省5家信託投資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和壯大的。成立時的總股本為16.77億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資3.2億元成為其最大股東。關閉前有員工2800餘人,資產規模達160多億元。
海南發展銀行從開業之日起就步履維艱,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圖海南發展銀行兼並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之後,公眾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出現擠兌行為。隨後幾個月的擠兌行為耗盡了海南發展銀行的准備金,而其貸款又無法收回。為保護海南發展銀行,國家曾緊急調了34億元資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車薪。為控制局面,防止風險漫延,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當機立斷,宣布1998年6月21日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同時宣布從關閉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其中包括接收並行使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領導權、業務管理權及財務收支審批權;承接原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停止海南發展銀行新的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施實清理清償計劃。對於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則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別對待的辦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兌付。6月30日,在原海南發展銀行各網點開始了原海南發展銀行存款的兌付業務,由於公眾對中國工商銀行的信用,兌付業務開始後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工商銀行,現金提取量不多,沒有造成過大的社會震動。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可以說,海南發展銀行建立本身就是一個吸納海南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怪胎。1992年開始海南房地產火爆,1993年5月以後,國家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房地產熱逐步降溫,海南的眾多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大量資金壓在房地產上而出現了經營困難。在這個背景下,海南省政府決定成立海南發展銀行,將5家已存在嚴重問題的信託投資公司合並為海南發展銀行。據統計,合並時這5家機構的壞賬損失總額已達26億元。有關部門認為,可以靠公司合並後的規模經濟和制度化管理,使它們的經營好轉,信譽度上升,從而擺脫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樣的思路、有關部門又將海南省內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並入海南發展銀行,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資產的比例。
(二)違法違規經營,海南發展銀行建立起來以後,並沒有按照規范的商業銀行機制進行運作,而是大量進行違法違規的經營,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向股東發放大量無合法擔保的貸款。海南發展銀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籌建,並於1995年8月18正式開業的。成立時的股本16.77億元。但僅在1995年5月到9月間,就已發放貸款10.60億元,其中股東貸款9.2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86.71%.絕大部分股東貸款都屬於無合法擔保的貸款,許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確,實際上是用於歸還用來入股的臨時拆借資金,許多股東的貸款發生在其資本到賬後的一個月,入股單位實際上是剛拿來,又拿走。股東貸款實際上成為股東抽逃資本金的重要手段。這種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顯然無法使海南發展銀行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三、 啟示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是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主要風險。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大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盡管對4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的匡算結果有不同,有的說20%左右,有的說30%左右,不論那一個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於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初的泰國(7.9%)、馬來西來(6.4%)、印尼(17%)、韓國12%、日本12%、台灣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資產的原因雖有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但更多的是由於體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過多行政干預造成的。國有商業銀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資產比例下只所以還能正常運轉,根本一點在於廣大民眾相信國有銀行不會倒閉,因此不但不擠提,還照樣存款。海南發展銀行一開始了就染上了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病,長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而由於它不是國有商業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保證,因此,一有風吹草動,就會發生擠兌,引發支付危機而難以為繼。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是裹著國家信用大旗掩蓋著高額不良資產的病灶,如果不能盡快把不良資產比重降下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的深入,就極容易引發類似海南發展銀行這樣的風波。

(二) 合規合法經營是商業穩健運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發展銀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開業就違規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35條、第36條、第40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海南發展銀行完全違背這些規定,貸款不問用途,貸款不搞抵押,通過貸款的方式抽逃資本金,前門拿進、後門拿出,拿來多少、帶走多少,如此違法亂紀經營,豈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銀行的救助是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化解銀行業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發展銀行出現儲戶擠兌時,中央銀行緊急調動34億資金予以支持,當發現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機發生時,中央銀行採取斷然措施,立即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對其實行接管,從而避免了事態的擴大,保護了私人儲戶的利益。同時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對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在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償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總付,以體現投資者(這里為存款者)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這一案例,充分顯示了中央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和化解銀行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火線的地位。

第二篇 外國金融風險案例
案例2-1
美國儲貸協會的破產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美國發生了繼30年代以後又一次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破產的風潮,據美國立法機構統計,有問題的商業銀行從1981年的大約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過1400家,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從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達到200家以上,儲貸協會幾乎全面破產。至1995年末,花費了納稅人大約1400億美元。據美國總會計署估算,這場危機的保救成本要超過5000億美元。在這場危機中,各種利益集團通過立法機關和政府胡整亂治,丑聞百出,在美國金融發展史寫上了不光彩的一頁。

一、案例介紹
美國儲貸協會建立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成立這個協會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美國的中產階級進行自顧,所以全稱是「扶助儲貸協會」。為了規范儲貸協會的運作,國會創建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屬機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FSLIC),為儲貸協會的存款保險。儲貸協會吸收公眾的短期儲蓄存款、並且用這些所得存款向當地的購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貸款,利率在抵押期內保持不變。
顯然,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低於儲貸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儲貸協會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經營,反之,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高於儲貨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該機構就會虧損。從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穩定,長期抵押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存款利率,即儲貸協會的收益曲線總是向上傾斜的。在穩定且低通貨膨脹率的時期,儲貸協會的經營是很簡單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儲貸協會經理的「3——6——3」的經營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貸款,每天下午3點打高爾夫球)開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開始上升。最初,這一上升是溫和的遞進的,所以儲貨協會遇到的麻煩不大。但在70年代後期,不斷上升的通貨膨脹對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壓力,並將利率提高到了儲蓄機構可以向儲戶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為了防止嚴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機構授權儲貸協會發行貨幣市場單據,這一新工具面值1萬美元,並允許銀行和儲蓄機構參照6個月國庫券的標准來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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