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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新金融公司

發布時間:2021-06-13 14:12:57

1. 新加坡金融it還是純it好找工作

新加坡IT薪酬范圍大概如下(月薪,新加坡幣對人民幣為1:5):
Junior Developer/Programmer/Engineer/Consultant (初級):2.5K – 5K新幣,平均值3.5K。
Developer/Programmer/Engineer/Consultant (中級):3K – 8K新幣,平均值4.5K。
Senior Developer/Programmer/Engineer/Consultant (資深) :4K – 12K新幣,平均值6K。
Tech Lead (技術組長) :4K – 15K新幣,平均值7K。
Manager (項目經理) :5K – 15K新幣,平均值8K。
Architect (架構師):5K – 18K新幣,平均值8K。
不同公司有不同的薪酬體系、福利制度以及年終獎,一般新加坡公司年底會有2~6個月的年終花紅。另外,新加坡的稅是非常低的,遠低於歐美、澳洲以及中國。

2. 星達新加坡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力怎麼樣

星達(新加坡)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早前一直在海外發展,是專門從事產業投資資金重組、收購、兼並、資源整合的集團型企業。集團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在金融創新與產融結合領域發展,投資方向主要涉及股權投資、互聯網金融、實體產業等項目。目前集團已經順利完成多個領域的發展,並已與美國、法國、加拿大、挪威、德國、日本等諸多國家企業達成戰略合作關系。
星達(新加坡)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一直以成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國際化集團為目標,始終致力產融結合與金融創新的發展。在戰略布局方面,星達(新加坡)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著眼全球傾力打造股權投資、互聯網金融、實體產業三大板塊。當下進入中國市場,緊跟中國政策指導,同時符合當下市場發展需要,以互聯網金融為切入點,致力於推動中國的科技、金融等領域進軍世界。
2017年8月,星達集團1000萬美金戰略入股資本注資互聯網金融平台百金貸。中國資本市場的新時期中,星達集團的品牌定位是——創新驅動領導品牌,建設最優秀、最受尊重的國際一流現代金融企業。

3. 在新加坡投資當地都有什麼公司類型,如何在新加坡上市

1、私人有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是新加坡所有公司類型中最受歡迎的商業實體。與獨資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公司不同,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具有單獨法人地位,他們對公司的債務和損失負有有限責任。由於私人有限公司的名稱通常含有「Pte Ltd」或「Ltd」的字眼,因此在西方國家,這種公司類型被稱為「有限公司」。而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注冊的首3個估稅年,其獲得的首個10萬新幣利潤稅率為4.25%,接下來的20萬新幣利潤,則能獲得50%的稅務豁免。

2、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是合夥與私人有限公司的完美結合,能讓經營者獲得更大的靈活性。公司的創立人既是合夥人,也有單獨法人身份。這種模式最常見於提供專業服務的個體,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和管理顧問。所有新加坡公民、居民、就業准證持有者,都可以注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同時外國人士和公司也可以注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但必須委任一名新加坡居民擔任經理。

3、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是最簡單的商業實體,這類企業只有一個所有者,因此該人士對企業運營和控制擁有絕對自主權,但也需要對企業的所有資產和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其他商業實體一樣,新加坡公民、居民、就業准證持有者,都可以注冊獨資企業。外國人士和公司也可以注冊獨資企業,但必須委任一名新加坡居民擔任經理。

4. 成立新加坡公司有什麼好處嗎

注冊新加坡公司的優勢:

1、優良的公司聲譽

新加坡政府對注冊新加坡公司有著嚴格的注冊審批制度,並且需要至少一名新加坡本地董事作為擔保,針對其後的公司維護亦有相應的嚴格制度,此措施保障了新加坡公司享有優良的公司聲譽。

2、優惠的稅率

新加坡的公司稅率與個人稅率極低,並且進一步享有相關的免稅優惠,而嚴格監管制度下,又保持長期穩定的低稅率,同時新加坡不徵收遺產稅。

3、國際貿易及物流中心

新加坡優越的地理位置,使之成為世界一流的海運和航運交通樞紐。新加坡公司可以藉助發達的陸、海、空運輸渠道,將商業優勢輻射至東南亞乃至全世界。

4、自由貿易協議網路

新加坡目前擁有亞洲最廣大的自由貿易協議網路,方便企業有效輕易地進軍國際市場。已與新加坡簽訂協議的主要經濟體包括:美國,日本,中國,澳洲,紐西蘭,歐盟,約旦,智利,韓國,印度和巴拿馬等。

5、新加坡是中資企業通往超過6億人口東盟市場的絕佳窗口

東盟國家的消費市場非常龐大,很多成員國國家居民的平均年齡僅30歲左右,這樣有動力的消費市場是中資企業應該關注的熱點

6、新加坡與中國無時差

新加坡與中國無時差,對於中資企業來講是更容易兼顧的國際市場窗口點。

7、新加坡允許外商100%持股成立新加坡公司

在新加坡,外商可以100%持股成立新加坡公司。

8、外商設立的新加坡公司和新加坡本地機構設立的新加坡公司享有同樣的企業所得稅率

目前,新加坡公司所得稅率為17%,同時新加坡政府提供稅務優惠配套,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

5. 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

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大致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轉型階段:1998年至今。新加坡金融業突飛猛進的發展帶動了該國整體經濟的發展,金融服務業的產值、容納的勞動力及其增幅成為新加坡經濟騰空而起的主要動力。新加坡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取得的發展成果,促使東南亞其他國家推出更加優惠的政策,競相向發展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努力。然而結果卻由於過度借貸和非居民投機本國市場,引發了席捲東南亞的金融危機。由於新加坡把境外金融市場與國內金融市場嚴格加以區分,因此,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並未對新加坡經濟金融帶來致命打擊。然而,在克服金融危機的過程中,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國紛紛選擇了更為開放、更為自由的金融改革政策,從而影響到新加坡離岸金融的進一步拓展。為應對上述挑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了詳盡的政策規劃,1999年5月17日,公布了10多年來最徹底的銀行業改革計劃:取消外資在本地銀行不可擁有40%以上股權的上限,銀行股雙軌制被廢除;放寬符合資格離岸銀行的新元貸款額上限,由原來的3億新元,提高到l0億新元,使掉期交易的資金流動性大大提高,從而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2000年1月起,外資機構為新加坡投資者處理的最低交易額從原先的500萬新元下調至50萬新元;從2000年1月起,逐步放鬆對交易傭金的管制,各證券經營機構可自行決定傭金水平;鼓勵外國證券進入新加坡,積極吸引外國公司到新加坡發行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並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同時,積極開發和發展新的金融衍生產品,提高新加坡資本市場對東南亞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度。這些改革措施使新加坡金融體系從一個強調管制、注重風險防範的市場,演變成以信息披露為本、鼓勵金融創新的金融中心,新加坡的離岸金融市場也從分離型市場向一體型市場過渡轉型。

6. 好多人注冊新加坡公司,為什麼新加坡公司那麼受歡迎

謝邀!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在世界各個金融中心中,新加坡絕對是個特殊的存在。在其他離岸金融中心被各種形式的實質經濟法困擾的情況下,新加坡不但沒有受影響,反而迎來更多資本落戶新加坡,這也說明新加坡公司的抗風險能力和穩定性。
新加坡政府對新注冊公司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也令新加坡商業環境更為健康和純凈,使得新加坡公司保持了較好的國際商譽。但除了這一點,新加坡公司還有其他的優勢:
1、重視品牌知識產權保護
新加坡是獨立主權國家,遵循依法治國的理念,建立了全面高效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及品牌保護體系。令大量高新科技及品牌公司落戶新加坡,依託新加坡公司開展知識產權相關業務。
2、離岸貿易免稅
新加坡與其他離岸公司注冊地一樣,實行本地收益來源稅制,對於企業境外產生的收益,只要不匯回新加坡,就給予免徵稅收的待遇。
3、重視商業發展的政策
與國際商業環境一樣,離岸公司注冊地間也存在競爭關系。新加坡為了保持其優勢,出台了很多促進商業發展的政策(區域總部計劃「RHQ」、國際總部計劃「IHQ」、全球貿易商計劃「GTP」),並輔以極低的稅率和大量稅收優惠政策,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資本落戶新加坡。
4、地理優勢
新加坡扼守馬六甲海峽入口,毗鄰中國,很早就加入了東盟,並與東盟各國都保持了良好的經貿往來,與東盟成員國之間的貿易享受零關稅待遇。
5、國際貿易優勢
新加坡在成為離岸金融中心之前,就已經是亞洲最重要的自由貿易港口之一。而隨著國際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新加坡作為貿易自由港的身份並未改變。因此可以利用新加坡的國際貿易優勢,突破關稅壁壘和制裁,最大程度降低各國間貿易摩擦帶來的影響。
6、國際金融優勢
新加坡作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投資環境健全健康,能夠方便的進行國際投融資操作,令企業實現資產國際化。

由此可見,新加坡擁有大量從商的優勢條件,因此注冊一家新加坡公司,無疑能為企業帶來更好的發展。但由於新加坡公司注冊門檻高於其他離岸公司,因此選擇一家專業且有責任心的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提供服務,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如果您對新加坡公司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共同探討

7. 新加坡基金會和普通公司有什麼區別

與普通公司最大的區別是新加坡基金會屬於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都由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發展局(ACRA)登記管理,非營利性基金會類別為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中文直譯公開擔保有限公司)。

8. 新加坡是國際金融中心之一,那麼注冊新加坡公司有哪些

注冊新來加坡公司所需材料自
1、公司名稱:新加坡公司名稱必須是英文名,目前不接受中文名注冊;
2、注冊地址:新加坡公司必須提供一個新加坡本地的注冊地址, 如注冊地址有更改,必須在14天內通知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
3、營業范圍:新加坡公司最多可以選擇2個營業項目;
4、注冊資本:新加坡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從1元新幣起,最高沒有上限。新加坡公司通常對注冊資本的繳足無嚴格的時間期限,且不徵收印花稅。注冊資本可以為新幣,也可以為其他常用外幣;
5、第一個財務年度截止日期:新加坡公司的第一個財務年度不能超過18個月;
6、股東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股份比例以及董事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7、公司法定秘書:任何公司在成立6個月內,必須委任一名公司秘書。
以上材料可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9. 有哪些企業已經在新加坡經營投資,求人解答

請你登陸「聯系新加坡」www.contactsingapore.sg/查詢。

Contact Singapore, an alliance of the Singapore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and Ministry of Manpower.(由新加坡政府授權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和人力版部共同權成立的聯盟)。

負責新加坡與海外建立聯系,並且協助他們到新加坡工作、投資和生活。

聯系新加坡積極為新加坡本地企業、僱主和專業人士牽線搭橋,為本國支柱產業的發展提供支持。聯系新加坡與投資者攜手合作,協助他們在新加坡進行投資與拓展業務。

10. 新加坡有哪些金融中介機構啊

新加坡境內銀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指引

1、本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適用於新加坡境內所有的銀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本指引旨在為銀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尋求最佳的公司治理實踐提供指導。

2、本指引應與銀行法(第19章)和保險法(第142章)的相關條款、與兩法配套的相關的公司治理條例、新加坡金管局(簡稱「當局」)發布的書面指令、准則及其他指引等結合使用。

3、本指引附錄1的內容既包括適用於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則2005》[1](簡稱「准則」),又包括監管當局制定的補充原則和指引(以斜體字標出),以體現銀行、保險業務自身的特點,即承擔的風險復雜多樣,對存款人和投保人負有責任。

4、金管局希望所有的金融機構盡最大可能遵守附錄1的指引。本指引將於金融機構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後舉行完年度股東大會後開始生效。如果金融機構沒有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則將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舉行期滿日起實施。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機構,應在2007年1月1日以後舉行的股東大會的年報中披露其公司治理實踐、說明公司治理與指引的差距。沒有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機構應在其網站上披露同樣信息。為便於參考,附錄2提供了准則中披露的具體原則和指引。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指引的必要性

5、隨著全球化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業務環境越來越復雜,良好公司治理對於確保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至關重要。公司治理不薄弱會損害公眾對金融機構乃至金融體系、金融市場的信心。

6、在新加坡,公司董事要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促進公司發展。由於在經濟中重要的金融中介職能,以及保護存款人和投保人資金安全的需要,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通常比其他企業更為重要。

風險為本的監管和公司治理

7、金管局認為董事會在金融機構的成功運營中發揮重要作用。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確定公司戰略、評估管理層業績、在可承受的風險水平下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同時防範利益沖突、協調各方對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因此,金融機構董事會的有效性是新加坡金管局風險為本監管的一條基本原則。雖然董事會可以委託管理層制定穩健審慎的政策並付之實施,但是董事會仍應承擔相應責任,董事會對金融機構所肩負的責任不容推卸。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董事會應承擔管理層的角色。管理層應當就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向董事會負責。

附錄1

董事會

董事會的職責

原則:

1、每一家公司必須有一個有效的董事會領導並控制公司。董事會應致力於公司的發展壯大,並與管理層一起為實現這一目標努力,同時管理層應向董事會負責。

指引:

1.1 董事會的職責:

(a)提供企業發展所需的領導能力、制定戰略目標、確保實現公司發展目標所必需的財力和人力;

(b)建立審慎、有效的控制體系以評估和管理風險;

(c)評估管理層業績;

(d)確定公司的價值與標准,確保公司了解和滿足對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

1.2 所有董事必須從公司利益出發,客觀決策。

1.3 如果董事會將某項董事會事項的決策權委託給董事會下設的委員會,則應對此項委託進行披露。

1.4 董事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在特殊情況下或董事們認為必要時也應召開會議。本指引鼓勵公司採取電話或電視會議的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年報中應披露董事會和董事會下設委員會每年舉行的會議次數,以及每位董事的出席情況。

1.5 公司應制定內部指引說明需由董事會批準的事項,並明確需披露的、由董事會批準的重大交易的類型。

1.6 董事初次被任命時需接受適當的培訓(包括董事的職責以及如何履行其職責)。培訓應包括必要的入門項目,使新任董事熟悉公司業務和治理實踐。經常對董事進行深入的培訓,特別是相關的、新的法律、法規和不斷演變的商業風險方面的培訓,也同樣重要。

1.7公司應向每一位董事提供正式的任命文件,規定董事的義務和職責。

評述:

1.8 本指引鼓勵公司為新任董事提供會計、法律和具體行業等領域的培訓。

金管局的補充指引

1.9 董事會應討論、批准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董事會還要負責金融機構管理層的聘用和解職。

1.10 董事會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管理層的角色、職責、問責和報告關系。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權力委託應當正式、明晰。

1.11 由於董事會設定的公司價值旨在促進並保持業務在高度的專業化水平上開展,這些公司價值應強調無論何時,不論是在內部交易還是外部交易中,包括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都要保持誠信、忠誠、行為適當。董事會監督金融機構有關強化公司價值的政策制定。

1.12 董事會應確保管理層制定促進員工公平執業、提升業務水平的政策和程序。此類政策應解決表述不恰當問題,特別是虛假的或誤導性的聲明和員工行為不當。對於保險公司,此類政策還應用於分銷渠道和索賠仲裁。

1.13 要有明確的投訴處理程序以確保所有的投訴得到專業、公正、迅捷、認真的處理。投訴處理程序應向顧客清楚闡明。

1.14 董事會應保存所有的會議記錄,特別是關鍵的議事過程和決策的討論記錄。

董事會組成與指引

原則:

2、董事會應強有力的、獨立,能夠獨立客觀地決策公司事務,尤其是不會受到管理層的影響。董事會的決策不應被個人或少數團體把持。

指引:

2.1董事會應強有力、獨立,獨立董事至少佔董事會的三分之一。「獨立」董事應與公司、關聯公司[2]、可能或有理由認為會干預自己決策的公司上層領導等不存在任何關系,並以公司的最佳利益出發進行獨立判斷。如存在以下關系,則認為董事為非獨立董事:

(a)董事現在或過去三個財務年度內的任何時間在公司或其關聯公司任職;

(b)董事有直系親屬[3]現在或過去三個財務年度內的任何時間在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擔任高級執行官並由薪酬委員會決定其薪酬;

(c)董事或其直系親屬現在或上個財務年度內除了領取董事會的薪酬,還在公司或其子公司領取薪酬;

(d)董事或其直系親屬現在或上個財務年度內是與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間存在巨額支付關系的盈利性商業機構的大股東、合夥人(持股5%或以上)、執行官或董事。作為指導,任何財務年度內支付金額[4]超過200,000新元應被認為是大額支付。

2.2 上述關系並未包括所有情況,僅意味在這些條件下董事不能成為獨立董事。當以上關系至少有一種情況存在時,如果公司仍將董事視為獨立董事,應完全披露董事關系並有責任解釋視其為獨立董事的原因。

2.3 董事會應檢查其規模大小,估計董事人數對效率的影響,決定董事會的最佳人數以便於有效決策。董事會決定合適人數時,應當考慮到公司經營的范圍和性質。

2.4 董事會應該由綜合起來能夠具備多方面核心技能的董事組成,這些核心技能包括會計或財務、商業經驗或管理經驗、行業知識、戰略規劃經驗、客戶服務經驗和知識等。

2.5 非執行董事應當:

(a)對戰略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b)評估管理層業績是否達到既定的目標,監督業績報告。

評述:

2.6 為更加有效地考核管理層,本指引鼓勵非執行董事在沒有管理層出席的情況下定期舉行會議。

金管局對上述原則和指引沒有補充指引

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

原則:

3、公司高層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董事會的職責和公司經營的執行職責分離,以確保權力平衡,不會過度集中於某一個人。

指引:

3.1 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簡稱「CEO」)原則上不得由一人擔任,以實現權力制衡,增強董事會獨立決策的職責和能力。董事長和CEO的職責應明確分離,並經董事會同意後以書面形式闡明。此外,如果董事長和CEO存在關聯關系(如注釋3定義的直系親屬),公司應予以披露。

3.2 董事長應當:

(a)領導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並確定討論事項;

(b)確保董事獲得准確、及時、清晰的信息;

(c)確保與股東之間的有效溝通;

(d)鼓勵董事會和管理層融洽相處;

(e)幫助非執行董事有效開展工作;

(f)鼓勵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融洽相處;

(g)提升公司治理標准。

以上職責旨在提供指導,並沒有囊括董事長的所有職責。

評述:

3.3 如果董事長和CEO由同一人擔任、或董事長和CEO有親屬關系、或董事長和CEO同處管理層之中,公司可以任命一位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首席獨立董事。如果股東們關心的問題通過董事長、CEO或財務董事等正常渠道無法解決,或不適合通過上述渠道溝通,則可向首席獨立董事反映。

金管局對上述原則和指引沒有補充指引

董事會成員

原則:

4、新董事的任命要有正式、透明的程序。

指引:

4.1 公司應成立提名委員會向董事會推薦所有董事的任命。提名委員會至少由三名董事組成,其大部分成員,包括主席在內,應為獨立董事。此外,提名委員會主席不應由大股東(在公司中的投票權不少於5%)或與大股東有直接關聯[5]的董事擔任。提名委員會的成員構成應在年報中予以披露。公司必須制定書面條款規定提名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4.2 提名委員會根據董事??如適用,也包括獨立董事??的貢獻和業績(如會議出席、准備、參與、公正等方面表現)履行再提名的職責。所有董事應定期申請再提名和再選舉,並且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

4.3 參照指引2.1的規定和其他重要因素,提名委員會應每年裁定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根據指引2.2的規定,當指引2.2中所列的關系至少有一種存在時,如果提名委員會仍視該董事為獨立董事,則公司應予以披露。即使董事不存在指引2.1中所列的任何關系,提名委員會也有權裁定該董事為非獨立董事。

4.4 如果董事在多家公司董事會任職,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處理每一家公司的事務。提名委員會決定董事是否有能力或在充分履行作為公司董事的職責。公司應制定內部指引,解決董事在多家公司董事會任職帶來的時間沖突問題。

4.5 應披露選舉和任命董事會新成員的過程。包括披露尋找和提名的過程。

4.6 董事的重要信息應在年報中披露,如學術和專業資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持股情況、在董事會任職情況(是董事還是董事長)、首次任命為董事的時間、上一次再度當選董事的時間、現在和過去三年內在其他上市公司擔任董事、董事長或其他職務的情況等。此外,公司治理年度披露中應列明董事是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或是提名委員會認為的獨立董事。進行選舉或再選舉的董事名單應附有詳細的說明和信息,以保證股東在了解情況後作出決策。

金管局的補充指引

4.7 在審查提名時,提名委員會應確保被提名人有資格、有能力擔任相應職務。提名委員會應保存所有的會議記錄,特別是關鍵的議事過程和決策的討論記錄。

4.8 為了確保公司領導層的連續性,董事會應執行董事和首席執行官的繼任計劃。

董事會業績

原則:

5、要正式評估董事會的整體有效性,以及每一位董事對董事會有效性所做的貢獻。

指引:

5.1 所有公司的董事會都要做到,由提名委員會根據程序評估董事會的有效性和各位董事對董事會有效性的貢獻。評估程序應在年報中予以披露。

5.2 提名委員會決定如何評估董事會業績並提出客觀的業績評估標准。業績標准可以參照同行業水平,並應得到董事會批准,並應重點關注董事會如何提升了長期股東價值。業績評估標准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更改,董事會必須有充分的理由。

5.3 除了董事會提出的相關業績標准,業績評估還應考慮過去五年內與新加坡海峽時報指數和同行業基準指數相比,公司股票價格的走勢。

5.4 個人評估旨在評估每一位董事是否盡職與恪守承諾(包括出席董事會和董事會下設委員會會議的承諾和其他職責)。董事長應根據業績評估採取相應行動,如有必要,在與提名委員會協商後,向董事會提名新的董事或勸說董事辭職。

評述:

5.5 其他一些業績評估標准包括資產收益率(ROA)、股本收益率(ROE)、投資收益率(ROI)和經濟增加值(EVA)等指標在較長時間內的表現。

金管局的補充指引

5.6 提名委員會提議的業績標准應包括制定戰略方向、實現戰略目標、提升風險管理和加強內部控制等定性考評內容。業績評估標准應體現董事會保護存款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職責。

信息的獲取

原則:

6、為履行職責,董事會成員應在董事會會議之前及持續獲得完整、充分、及時的信息。

指引:

6.1 管理層有責任向董事會提供完整、充分、及時的信息。僅靠管理層主動提供的信息是不夠的,董事為履行其職責可要求管理層進一步提供更多的信息。董事會應通過不同的渠道向公司高級管理層獲取信息。

6.2 所提供的信息應包括呈報董事會事項的背景和介紹、披露文件、預算、預測和月度內部財務報表等文件。預算的執行與先前的預測如有重大偏差,應予披露並加以說明。

6.3 董事應有多種渠道獨立接觸公司董事會秘書。要明確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包括確保董事會議事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得到遵守。在董事長的領導下,董事會秘書要確保董事會、各董事會下設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和非執行董事之間信息交流通暢,必要時還應為董事入門提供便利並協助董事會的專業化發展。公司董事會秘書要出席董事會的所有會議。

6.4 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任免需經董事會通過。

6.5 董事會應制定相關程序,使董事,不論是個人還是全體,可以獲得獨立的專業咨詢意見,以幫助董事履行職責。如有必要,應由公司負擔此類咨詢費用。

金管局的補充指引

6.6 管理層要向董事會提供經營中可能面臨的所有重大風險的信息,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

薪酬

薪酬政策的確定程序

原則:

7、要有正式、透明的程序確定管理層和董事薪酬政策。董事不得參與決定自己的薪酬。

指引:

7.1 董事會應設立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應全部由非執行董事組成,其大部分成員,包括主席在內,應是獨立董事。目的是將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減至最小程度。

7.2 薪酬委員會負責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議,並為每一位董事和CEO(或相同級別的執行官)制定具體的薪酬計劃。薪酬委員會的建議需得到董事會全體通過。薪酬委員會應該考慮到各種薪酬,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的費用、工資、補助、獎金、期權和實物津貼等。薪酬委員會還要檢查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

評述:

7.3 如有必要,薪酬委員會應徵求公司內部或外部專家對董事薪酬的意見。

金管局的補充指引

7.4 董事會應確保薪酬政策與金融機構的戰略目標和公司價值保持一致,不會使金融機構目標和董事、高級執行官利益發生沖突。

7.5 薪酬委員會應保存所有會議的記錄,特別是關鍵的議事過程和決策的討論記錄。

薪酬水平和結構

原則:

8、薪酬水平應適當,可以吸引、挽留並激勵公司所需董事成功經營,但是也要避免薪酬支付過多。執行董事大部分薪酬應該與公司和個人的業績掛鉤。

指引:

8.1 設計與業績相關的薪酬時,應使執行董事的利益與股東利益一致,並與公司和個人業績掛鉤。應該有恰當的方法評估執行董事的業績。

8.2 非執行董事的薪酬應當與其貢獻水平相一致,體現其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以及作為一名董事的責任。非執行董事的薪酬不能過高,以免影響其獨立性。

8.3 所有的執行董事應在其聘用合同中規定一個固定的任期。不論如何,聘用合同不得過長或者附加過於繁瑣的免職條款。薪酬委員會要審查董事聘用合同提前終止的薪酬承諾。薪酬委員會應當公正,不應對業績差的人員進行獎勵。

8.4 鼓勵實施長期激勵機制。薪酬委員會要審查董事是否有資格享受長期激勵機制。要認真權衡長期激勵機制的成本與收益。股票、期權或其他形式的遞延薪酬通常應在一定期限後才能賦予。強烈建議採用每年部分行權的機制。考慮到行權成本和相應稅收,鼓勵董事在行權期後繼續持有股票。

評述:

8.5 在制定薪酬方案時,公司應當考慮本行業及其他同類公司的薪酬水平。公司應當慎重進行此類比較,以防薪酬增加而業績卻沒有相應提高。

8.6 聘用合同中的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從外部聘用的新董事需要更長的通知期,在首次通知期之後應減少至6個月甚至更少。

金管局對上述原則和指引沒有補充指引

薪酬披露

原則:

9、必須在公司年報中明確披露薪酬政策、薪酬水平和結構、確定薪酬的程序。信息披露應有助於投資者了解支付給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與業績之間的關系。

指引:

9.1 公司每年應向股東報告公司董事和至少前五名不擔任董事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薪酬年度報告應成為公司董事年度報告的一部分或以附錄的形式報告,並應成為向股東報告公司薪酬事項的主要渠道。薪酬委員會委員也要在報告中列出。

9.2 報告應列出薪酬在250,000新元區間的董事和至少前五名不擔任董事的高層管理人員名單,並以百分比形式具體列出每一位董事的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實物津貼、股票期權和其他長期激勵計劃。作為最佳治理實踐,建議公司完全披露每位董事的薪酬。

9.3 為保持透明度,報告應披露董事或首席執行官直系親屬[6]且收入超過150,000新元的員工的薪酬。可以不披露該員工的姓名,但需清楚說明該員工與哪位董事或首席執行官存在親屬關系。

9.4 報告應詳細說明員工持股計劃,以便股東評估對公司投資的收益和成本。應披露員工持股計劃的重要條款,包括可能給予股票的數量、評估股票期權價值的方法、期權的執行價、行權價是按市場價還是授予日價、行權日的市場價、行權期和採用特定期限的理由。

金管局對上述原則和指引沒有補充指引

問責和審計

問責

原則:

10、董事會對公司業績、市場地位和前景的評估應全面且易於理解。

指引:

10.1 董事會公布的中期報告、其他一些對價格敏感的報告、向監管當局報送的報告中(如有要求),也要包括董事會對公司業績、市場地位和前景的評估,評估應全面且易於理解。

10.2 管理層要向董事會所有成員提供對公司業績、市場地位和前景的月度評估,評估應全面且易於理解。

金管局對上述原則和指引沒有補充指引

審計委員會

原則:

11、董事會應設立審計委員會,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其權力和職責。

指引:

11.1 審計委員會至少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全部都須是非執行董事,其大部分成員,包括主席在內,應是獨立董事。

11.2 董事會應確保審計委員會委員有資質履行職責。由於董事會決策時會依賴審計委員會的專業性,審計委員會至少應有兩名成員是會計和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或具有相關經驗。

11.3 審計委員會有權調查授權范圍內的任何事項,並完全有權要求管理層全力合作,完全有權邀請任何董事或執行官參加其會議,完全有權獲得合理的資源以充分履行其職責。

11.4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a)檢查審計的范圍、結果和成本效率,檢查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如果審計機構同時為公司提供大量的非審計業務,則審計委員會應檢查這些業務的性質和程度,在保持客觀性和收費之間尋求平衡;

(b)檢查重要的財務報告和決策,確保公司財務報表和任何與公司財務業績有關正式聲明的真實性;

(c)根據指引12.1,檢查公司內部控制情況;

(d)向董事會推薦外部審計機構的任命、再任命和解聘,批准外部審計機構的薪酬和工作條款。

11.5 審計委員會應在沒有公司管理層出席的情況下,每年至少與外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師會面一次。

11.6 審計委員會每年要檢查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11.7 審計委員會應評估有關安排,通過此種安排,公司員工可表達對財務報告或其他事項不當的擔心。審計委員會要確保對上述事項進行獨立性調查並相應採取行動的安排必須到位。

11.8 董事會應在公司年報中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委員會的具體活動。

金管局的補充指引

11.9 審計委員會應保存所有會議的記錄,特別是關鍵的議事過程和決策的討論記錄。

內部控制

原則:

12、董事會應確保管理層建立穩健的內部控制體系以保護股東投資和公司資產。

指引:

12.1 審計委員會應檢查管理層制定的公司內部財務控制、操作與合規控制、風險管理政策和體系(統稱「內部控制」)。審計委員會每年應至少檢查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一次。檢查可以由內部會計師和(或)注冊會計師執行,如果注冊會計師同時擔任公司的外部審計師,審計委員會應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不會因其與公司的其他重要關系而受到影響。

12.2 董事會應在公司年報中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包括財務、操作、合規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金管局對上述原則和指引沒有補充指引

內部審計

原則:

13、內部審計部門應獨立於所審計的業務。

指引:

13.1 盡管內部審計師需要向CEO負責,但更主要的是向審計委員會主席負責。

13.2 內部審計師必須達到或超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專業機構制定的執業標准,包括內部審計師協會(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制定的內部審計執業標准(Standards for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Internal Auditing)。

13.3 審計委員會應確保內部審計機制獲得足夠的資源支持,在公司內得到足夠的重視。為避免引起疑慮,內部審計可以由內設部門實施,也可以外包給聲譽卓著的會計或審計機構,還可以由擁有內部審計師的大股東、持股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實施。

13.4 審計委員會應確保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審計。

金管局的補充指引

13.5 內部審計師的職責范圍應當清晰界定,適合金融機構現在或將要面臨的風險,包括新產品和新業務帶來的風險。

13.6 內部審計師的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a)評估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程序的可靠性、完善性和有效性。

(b)確保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能夠帶來迅速、准確的交易記錄和資產安全。

(c)決定金融機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並堅持遵守既定政策,管理層是否採取必要措施解決內控中的不足。

13.7 內部審計師在必要時可以與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接觸,並有權獲得信息和說明。

13.8 審計委員會應制定必要的程序確保內部審計師的建議得到及時的處理。要密切關註明顯的例外和重大建議。

13.9內部審計負責人的任命、辭職和開除應經審計委員會批准。

與股東的溝通

原則:

14、公司應定期、有效、公平地與股東進行溝通。

指引:

14.1 公司應定期傳達相關信息,收集意見,解決股東關心的問題。公司應盡可能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地披露信息,力戒陳詞濫調。

14.2 公司應及時披露信息。如果由於疏忽只向特定群體披露了信息,公司應盡快地向其他全部股東披露同樣信息。可以使用互聯網等現代技術手段披露信息。

金管局對上述原則和指引沒有補充指引

原則:

15、公司應鼓勵較大股東參加年度股東大會,並允許股東有機會就影響公司的各項事務發表意見。

指引:

15.1 股東應有機會有效參加年度股東大會並參與投票。應允許股東在場或缺席投票。建議在公司章程中制定適當條款規定,如果股東同意,可以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進行缺席投票。

15.2 年度股東大會應就每一項重大問題分別形成決議。除非決議之間相互關聯並形成一個總體方案,否則公司應避免出台「一攬子」決議。如果推出「一攬子」決議,公司應說明原因和重大意義。

15.3 審計、提名和薪酬委員會的主席應出席年度股東大會,幫助解決問題。外部審計機構也要出席會議,解答股東有關審計的實施、審計報告的准備和內容等方面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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