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有控股一把手是否可以兼職規定
[公司法第69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自組織兼職。
⑵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可以在其他公司兼職嗎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除了履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外,還有更大的責任,那就是對國家財產負責。因此,我國《公司法》第69條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⑶ 公司高管兼職的法律規定
公司高管兼職有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就兼職行為本身來說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因為兼職實施了其他的違法行為,
比如泄露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虛假出資、職務侵佔等那就構成違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3)金融機構董事長兼職擴展閱讀
公司法高管任職法條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經濟犯罪或剝奪政治權利5年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⑷ 公司法規定一個人不能在同行業兼職董事長和總經理,嗎
可以的吧,否則個體怎麼辦。
⑸ 董事長兼職ceo是什麼意思啊
就是這個公司一個人說了算,家長式的單位,如果家長做好了,下面的員工跟著吃香喝辣,如果家長有一點做不好,那就完蛋了。
⑹ 請問銀行的董事長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董事長或董事嗎
銀行的董事長不能夠在其他金融機構裡面擔任董事長或者董事,銀行正式工作人員不能夠在其他盈利機構兼職。
⑺ 高校 教授 違規兼職取酬
一些黨政領導幹部或主政一方、位高權重,或擔任某個部門的一把手,把持著審批的關鍵環節。在利益的驅使下,他們把手中的權力視作變現的籌碼,一邊做著主管部門負責人,一邊在關聯企業違規兼職,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給「自家」企業大開方便之門的同時,自己賺得盆滿缽滿。
據媒體報道,吉林省曾清理出三名副省級「紅頂商人」。這三名原副省長違規擔任地方銀行、擔保公司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董事長。
除了在金融機構兼職外,城投公司、地方融資公司也是一些黨政幹部熱衷的去處。近年來,多地都曾被曝政府官員在城投公司兼職的問題,如內蒙古赤峰市一副市長就曾兼任赤峰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在一些市和縣(區、市)的融資平台公司,掌門人很多是「紅頂商人」,由副市長、副區長、副縣長等兼任,公司關鍵崗位負責人也往往是當地政府部門負責人,甚至與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如果說直接擔任企業高管樹大招風,在某些官員看來,出任獨董可謂是既「低調」又「高薪」。一方面,獨立董事不在公司內部任職,避免了涉事官員在公開場合拋頭露面,授人以柄;另一方面,兼職官員不是通過直接參與企業業務,而是在幕後用施展人脈和影響力的方式為企業製造不正當優勢,違規的證據很難收集。
⑻ 董事長可以兼職法人代表職位嗎
項目中東部就開始找別的健康是國家比色卡感覺
⑼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能不能兼職
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9)金融機構董事長兼職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