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有哪幾家政策性金融機構
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分為:銀行、信託、保險和證券。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一、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二、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三、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四、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五、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一、銀行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4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身兼中央銀行及商業銀行的職能。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同時成立中國工商銀行來辦理其原來商業銀行的業務。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了其作為中央銀行的法律依據。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的,不以盈利為目標的金融機構。1994年,我國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8年12月16日,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成為我國第一家由政策銀行轉型而來的商業銀行。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存、放款,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業務,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能夠吸收活期存款,創造貨幣是其最顯蓍的特徵。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其銀行資產、負債進行綜合、全面管理,通過謀求合理的資產與負債結構,使銀行資產達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國現有5家國有商業銀行(中、農、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信、華夏、招商、光大、民生、浦東發展、深圳發展、渤海、廣發、興業、浙商及恆豐),110家城市商業銀行。
二、信託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信託業務一律採取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進行,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財產,只能收取手續費,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保險
保險,運用互助共濟的原理,將個體面臨的風險由群體來分擔。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業務險種達400餘種,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人身保險四大類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再保險。1995年10月1日,第一部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開始施行。我國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和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險公司有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公司,大眾保險公司,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和華安財產保險公司等;外資、合資保險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險深圳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美亞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東京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豐泰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四、證券
證券,指政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基金、存托憑證和有價憑證。主要證券機構簡介: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主要業務:推銷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代理買賣和自營買賣和自營買賣已上市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參與企業收購、兼並,充當企業財務顧問等,如華夏證券有限公司,中國國泰證券有限公司等。證券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證券交易的的場所和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確保證券交易的過程准確和資金及時、足額到帳。
Ⅱ 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哪些
以成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為標志,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建立和發展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政策性金融機構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初步顯現。但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規模偏小,在經濟發展中的杠桿作用偏弱,因定位不清、職責不明造成工作被動的事件時有發生。筆者以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宏觀發展戰略中的地位應該進一步明確;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它的作用應該有針對性地增強。同時,政策性金融機構本身的組織結構亦應該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它的經營和管理水平需要大幅度提高,也需要在經營內容、方式和監管程序上與時俱進,避免落後於市場變化。
經濟發展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
本來,金融機構(以銀行為主體)是典型的盈利機構,以嫌貧愛富為主要特徵,要求還本付息是根本手段。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在經濟社會生活中人們對於公平的訴求越來越強烈;而且,市場競爭的不足--如過度的殘酷性造成巨大的社會資源浪費,對於有潛力的行業或企業而缺乏創業階段的基本支持而影響發展,暴露得越發明顯;從社會整體看,需要一種條件較好、有一定財政背景支持、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扶助弱勢產業和企業的金融機構。這些理念似乎與商業性金融機構背道而馳。但正是這種理念,共同構成日臻成熟的市場體系。
不容忽視的是,政策性金融機構在世界各國有所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多種多樣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以銀行、基金甚至政府機構名稱出現的這類金融機構,在世界經濟舞台上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某些特定領域,如外貿,特別是大型工程和項目,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持已經成了國際慣例,甚至成為這方面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擁有國際競爭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從各國經驗看,政策性金融機構設立和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總體上說,它應該以援助援助弱勢產業為戰略目標,但決不是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它以強化造血功能為宗旨、有時需要進行必要的輸血,但不能成為扶貧和救濟的取款機;它雖然由政府財政支持的背景,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國家產業政策的支持方向,但又要求還本甚至付息,一般要遵守好借好還,下回不難的銀行鐵律。因此,把握好政策性與市場規律之間的關系,協調好扶助與保本甚至盈利之間的矛盾,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生存和發展的關鍵。
政策性金融機構需要優化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依然很低,特別是作為一個資源相對貧乏、人口基數很大、農業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在長期發展中會不斷出現許多新的問題,地區不平衡、產業之間不平衡、特定人口群之間的不平衡會長期存在,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會影響到整體經濟的發展、拖累國民經濟的高速度,甚至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同時,對處於創業階段、有巨大市場盈利潛力的行業或企業,需要一定的政策性支持,解決融資難是其中最重要的扶助內容。反過來說,由於支持得當、扶助及時,幼稚產業可以迅速成長,甚至成為國民經濟的新亮點、新的支柱產業。還有一些對國民經濟有重要作用,但周期長、利潤低、見效慢的產業,主要是基礎設施、原材料和農業等,也需要條件優惠的金融支持。
在市場經濟進一步成熟的條件下,今後國家的傾斜政策要更多地要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投放來體現,而直接注資、撥款和各種形式的無償援助等,將會減弱。不過也要清醒地看到,雖然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總體上仍有規模潛力,但是,金融業的經營主體應當、也必須是商業性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更多的是要進行結構優化而不是量的無限制擴張。
增強針對性 提高管理水平
雖然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發展速度較快、在經濟生活中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最近有關部門對違規事件的調查中,政策性金融機構也有一些案例。應該承認,對這類金融機構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經營特點的認識,尚在起步階段,有待我們進一步提高。
從結構上看,需要進一步提高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針對性,盡量避免出現與民爭利、與商業性機構同在某些高回報領域搶業務的事件。因而,經營領域的界定要更明朗、更清晰。同時,也可以逐步把受益主體作為業務考慮對象。從目前看,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以行業選擇為主要出發點。在國外,除了在行業上的政策傾斜之外,以受益主體--企業或自然人為主要扶助對象,也是較為普遍的做法。比如,就企業而言,中小企業往往是政策性機構傾斜的對象,而農民、創業人員、婦女等群體,也常常在政策性機構的考慮范圍,或者以這些特定的群體為對象單獨設置機構。
還需注意的是,有些重大政策的變化,也將影響到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內容和結構,者不僅需要決策者事先整體的謀劃,也需要經營者在戰術上進行調整。比較典型的如糧食收購政策的調整,對農發行的業務內容、運作方式都有較大的影響。如何在促進農業發展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就需要上下努力,尋找更有力的支點。
經營管理是永恆的主題,這一點,對政策性金融機構也不例外,不能因為政策性特點而忽視效率原則,忽視管理在運作中的決定性作用。在這方面,考核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的進一步成熟非常重要。同時,在微觀層面也需要各級機構的工作人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風險意識,提高貸款質量,管好用好來之不易的政策性資金。
Ⅲ 在我國的金融機構中,屬於政策性銀行的有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Ⅳ 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特徵有哪些
⑴有政府來的財力支持和信用保自證。
⑵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⑶具有特殊的融資機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融資機制既不同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也不同於政府財政。它的資金來源除了國拔資本外,主要通過發行債券、借款和吸收長期性存款獲得,是高成本負債,而它的資金運用則主要是長期低息貸款,通常都是商業性金融機構所不願或無法經營的,這樣的負債和資產結構安排是通過由國家進行利息補貼、承擔部分不良債權或相關風險等來實現的。但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融資又明顯不同於財政,它的基本運作方式是信貸,通常情況下要保證資金的安全運營和金融機構的自我發展能力,因此,在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要求前提下,行使自主的信貸決策權,獨立地進行貸款項目可行性評價和貸款審批,以保證貸款的安全和取得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以及相應的直接經濟效益。⑷具有特定的業務領域,政策性金融機構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進行市場競爭,它的服務領域或服務對象一般都不適於商業性金融機構,而是那些受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重點或優先保護,需要以巨額、長期和低息貸款支持的項目或企業。
Ⅳ 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金融體系和經濟體系中的地位如何概括表述
按我國金融機構的地位和功能進行劃分,主要體系如下:
1、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的主要區別為: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發行的銀行,不辦理具體存貸款業務;中國銀行則承擔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相同的職責。
2、金融監管機構: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主要承擔由中國人民銀行劃轉出來的銀行業的監管職能等,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及信託投資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期貨業實施監督管理。
3、國家外匯管理局:
成立於1979年3月13日,當時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1993年4月,根據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
4、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
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5、政策性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由政府發起並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
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業務的開展受國家經濟政策的約束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
6、商業性金融機構:
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7、銀行業金融機構:
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中間業務為主的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信用合作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及農村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等。
8、證券機構:
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這里所說的證券主要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存托憑證等有價憑證,通過證券這種載體形式進行直接融資可以達到投資和融資的有機結合,也可以有效節約融資費用。
9、保險機構:
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5)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管的重點擴展閱讀:
1、清算和支付功能
在經濟日益貨幣化的背景下,建立一種有效的、適應性強的交易和支付體系至關重要。可靠的交易和支付系統應該是金融體系的基礎。如果沒有這樣一個系統,高交易成本必然伴隨著經濟效率的低下。有效的支付系統是社會交易的必要條件。
交換系統的發展可以降低社會交易成本,促進社會專業化的發展,這是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必要條件,可以大大提高生產效率和技術進步。因此,現代支付體系與現代經濟增長是齊頭並進的。
2、融資功能
金融系統的融資功能包含兩層含義。調動儲蓄和提供流動資金。金融市場和銀行中介機構可以有效調動全社會的儲蓄資源,或者改善金融資源的配置。
這使得對有效技術的初始投資能夠迅速轉化為生產力。金融中介在促進更有效地利用投資機會的同時,還可以為社會儲戶提供相對較高的回報。
Ⅵ 求關於我國政策性銀行的設置及監管方面的資料,望大家幫幫忙啊。有沒有學經濟的幫一下啊!!!謝謝啦!
找對人了,我來回答。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 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 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 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 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1 早期的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的出台源於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機構在驚愕之餘開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從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來看,銀行業務的特性決定了銀行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其外部負效應不僅體現為債權 債務鏈條的斷裂,從而給工商企業和社會公眾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這些又反過來造成銀行體系的混亂,並殃及社會的穩定;信息的不對稱對銀行而言則是一把雙刃 劍,它既可以掩蓋銀行儲備不足和資產質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喪失而破產倒閉。銀行困境的解脫取決於清償能力尤其是流動性的大小。解決這一問題的 傳統做法一是資產變現,二是市場介入,但是這兩種做法的劣勢非常明顯。除了要損失大量的交易費用之 外,還要受到市場資金可供量的嚴格制約,從而產生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各國中央銀行一方面充當最終貸款人,在商業銀行面臨流動性危機時對其施以援手,另 一方面則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對受損公眾進行補償。這類亡羊補牢式的舉措都是立足於銀行的外圍,沒有對銀行的經營過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僅未能有效地遏 止銀行的倒閉,反而可能增大了銀行破產的風險,故而遭到經濟學家的批評。由於最終貸款人的存在(最終貸款人通常以低於市場的利率放貸)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 建立,商業銀行一方面有通過增加高風險投資轉嫁保險成本、獲取高額利潤的慾望。另一方面也有擴大債務依存度的沖動和便利,破產風險因此不斷累積。正是在這 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以及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才逐步將銀行的監管從外圍修補轉到內部調控,並對影響銀行風險的主要因素進行詳細的剖析。
Herstatt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台。這個協議極為簡單,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1983年5月,修改後的《巴塞爾協議》推出。這個協議基本上是前一個協議的具體化和明細化。比如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由此體現「監督必須充分」的監管原則。兩個巴塞爾協議因 此也就沒有實質性差異:總體思路都是「股權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督為輔」。但是兩者對清償能力等監管內容都只提出了抽 象的監管原則和職責分配,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准。各國對國際銀行業的監管都是各自為戰、自成體系,充分監管的原則也就無從體現。
巴塞爾協議的 實質性進步體現在 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1、資本的分類;2、風險權重的 計算標准;3、1992年資本與資產的標准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范圍。體現協議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 就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 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為衡量資本標准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對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的標准目標比率才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為如此,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為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巴塞爾報告》反映出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協議都注重如何為銀行的穩定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國 際環境,強調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間的分工協作,對銀行體本身尤其是對銀行防範風險屏障的資本沒有作出任何有實際意義和可行標準的要求。而《巴塞爾報 告》則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准及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從而解脫了監管當局勞而無獲或收獲甚微的尷尬;其次,監管重心從 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 明確給定的標准計量和補充。這既是對以往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質。第三,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於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 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這表明報告的制定者真正認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因而必須將其與 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的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報告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的資產加以區分,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 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 同規模的資產。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體現出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以往銀行通常以金融創新方式擴大表外業務以逃避資本監管的現象, 報告認識到監管表外資產的必要,因而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
盡管巴 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2 協議的補充完善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涌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日新月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銀行經營 的國內、國際環境及經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為提高。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決銀行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情 況、新問題。為應對這些挑戰,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期、大面積的修改與補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認識到准備金對銀行經營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的性質差異後,重新詳細定義了可計入銀行資本用以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備金與壞帳准備金,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准備金計入附屬資本,而將那些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准備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認識到除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之外,OECD成員國之間同樣也存在國別風險,因而一改《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經合組織成 員國均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這一極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於1994年6月重新規定對OECD成員國資產的風險權重,並調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家的信 用等級。
第三,作為金融快速國 際化的反映,開始提升對市場風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加上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國際金 融市場間的聯系空前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復雜;隨著衍生金融品種及其交易規模的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種的交易,或是以資產證券化和控 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管制,並將信用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與金融市場的交互影響也越發顯著。這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盡管《巴塞爾報 告》的執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市場風險卻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 案例是巴林銀行。這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1993年底時遠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這家老牌銀行便宣告破產。
鑒於這些情況,巴塞爾委員會在1995年4月對銀行某些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並在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於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該規 定認識到,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帳戶中受到利率影響的各類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的外匯風險和商品(如貴 金屬等)風險,它們同樣需要計提資本金來進行約束。
1997年7月 全面爆發的東南亞金融風暴更是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從巴林銀行、大和銀行的倒閉到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人們看到,金融業存在的 問題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風險的問題,而是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加操作風險互相交織、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 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該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盡管這個文件主要解決監管原則問題, 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辦法和完整的計量模型,但它為此後巴塞爾協議的完善提供了一個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監管框架,為新協議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寬廣的空間。新協議所重頭推出並具有開創性內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市場約束,都在《核心原則》中形成了雛形。
4 新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徹底修改資本協議的工作是從1998年開始的。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一稿,並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新 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經營方式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議代 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自從1988年資本協議問世以來,一些國家的監管部 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並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 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議所不同的是,從一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議的適用范圍不僅局限於十國集團國家,盡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 」(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銀行,並預計非十集團國家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准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 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一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上看,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採用新協議來分析 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范圍內推廣新協議,並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發展中 國家需要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廣、更復雜。這是因為新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 風險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並為盡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項選擇辦法。應該說,銀行監管制 度的復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復雜程度所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家也會 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議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 目前的方案來說,新協議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家之間的協議,還沒有充足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准法和內 部評級法。標准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採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採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 國家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發展中國家國 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准;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一定客觀可靠。若硬套標准法的規定,絕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採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
三、借鑒意義
巴塞爾協議變化向我們展示了國際銀行監管發展的最新趨勢,這對於我們健全和完善市場經濟下的銀行監管可供借鑒。
1.充分考慮各行差別
巴塞爾協議十分注重監管制度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巴塞爾委員會充分考慮了各個銀行經營業務特點、風險管理能力以及技術水平等方面的差別,對有關風險的衡量和定量盡量避免整齊劃一的方法,而是區別對待。我國正處於轉軌時期市場化金融體系構建進程,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地方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等在資本結構、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各異。這就要求我們在相關風險監管指標的制定和監管某些選擇方面,要根據各個銀行所處的具體情況,提出針對性強、靈活度大的方案,進行分類監管。
2.綜合考慮各種風險
有關風險的范圍在協議中不斷擴充:從信用風險到市場風險,進而又涵蓋了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名譽風險等其他風險。這是監管當局對日趨復雜的國際金融環境的必要應對,是走向全面而准確監管的步伐。在逐步融入國際金融大環境的中國銀行業,面臨的風險也不再僅限於信用風險,而是要迎接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等來自各方的考驗。因此,在制定監管指標時應具有預見性,充分考慮到現階段及今後一段時期內銀行可能面臨的各種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為未來銀行業經營環境的變化留有足夠空間,不至於使監管法規陷入被動的境地。
3.建立內部風險模型
外部監管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相結合,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關系由對抗型向協作型的轉變,是銀行監管的一大趨勢。內部風險模型的建立不僅是銀行自身經營的必要,也是確保監管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與國際銀行業相比十分落後,內部風險模型幾乎處於空白階段。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引導並配合商業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模型。
4.注重金融創新因素
金融創新既可能化解並降低銀行經營中的風險,也可能使銀行暴露出巨大的風險,甚至將其推入破產的困境。對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衡量與測定已經成為國際銀行監管的重要課題。目前我國銀行業有關的金融創新業務處於初級階段,數量和品種有限,但是不應低估其業務推廣的速度。應及早著手進行相關監管法規的制定。
5.強化市場約束作用
監管當局對銀行的監管只是監管體系的一部分,作為視信用為生命的商業銀行,必然十分重視其市場評價。市場約束是一服強大的監督力量。新框架首次納入市場約束,反映了對市場約束力量的重視。轉軌時期我國金融市場對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不強,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了保證市場約束力量69充分發揮,應強化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皮的管理,對違反者的嚴厲懲治,應制定更為具體可行的方法,使銀行處於嚴密的監管網路。
本文關鍵:巴塞爾協議的新框架與我國銀行監管
三、操作風險國際案例比較
案例一:巴林銀行。1995年2月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宣布了一條消息:巴林銀行不得繼續從事交易活動並將申請資產清理。10天後,以1英鎊的象徵性價格被荷蘭國際集團收購。巴林銀行總損失為13億美元;資本損失100%;從違規到災難發生的時間為三年;違規內容是未經授權及隱匿的期權和期貨交易、隱匿虧損;違規者為新加坡附屬機構交易員;操作風險發生的原因在組織因素上,治理、管理、文化多元、溝通失敗;在政策因素上,違反政策、不合規、職責不清;在人員因素上,雇員不當、僱主判斷失誤。
具體分析巴林銀行倒閉的原因,首先,巴林銀行沒有將交易與清算業務分開,允許里森既作為首席交易員,又負責其交易的清算工作。在大多數銀行,這兩項業務是分立的。因為讓一個交易員清算自己的交易會使其很容易隱瞞交易風險或虧掉的金錢。這是一種制度上的缺陷。其次,巴林銀行的內部審計極其鬆散,在損失達到5,000萬英鎊時,巴林銀行總部曾派人調查里森的賬目,資產負債表也明顯記錄了這些虧損,但巴林銀行高層對資產負債表反映出的問題視而不見,輕信了里森的謊言。里森假造花旗銀行有5,000萬英鎊存款,也沒有人去核實一下花旗銀行的賬目。監管不力不僅導致了巴林銀行的倒閉,也使其3名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法律懲處。
,《巴塞爾協議》的內容及精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著我國的金融監管。在這方面,作為「改革開放窗口」的特區走在了最前面。1993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銀行頒布了《深圳特區銀行業資產風險監管暫行規定》,對設在深圳市的金融機構實行資產風險管理。因其與協議的基本精神一致,這一規定又被譽為我國銀行業的「巴塞爾協議」。到了1994年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同時發布《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監控指標》和《關於資本成份和資產風險權數的暫行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借鑒實施協議的標准。此外,協議的精神還體現在我國《商業銀行法》第39條的規定中。
當然,對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國的有關規定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一,資本項目組成規定得過於簡單,現行規定的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而附屬資本僅指貸款呆帳准備。第二,在確定資本構成的具體條件時,沒有考慮到國有銀行之外的股份制銀行的實際需要,也沒有為銀行將來業務拓展後可能出現的新情況留下餘地,甚至有些規定已因新法律的施行而失去了意義。第三,僅規定了對銀行表內資產的測算,對表外項目缺乏應有的考慮,難以達到現代金融監管的要求,也未能完整地體現《巴塞爾協議》的精神。第四,貫徹協議標準的具體措施似顯薄弱,更沒能象美國那樣在協議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提供更完善的安全保障。第五,個別規定,比如深圳市的規定,帶有某些地區歧視的色彩。在確定風險權數時,對本地和外地企業採取了差別待遇,為向後者提供的貸款融資規定了較高的權數,這一方面限制了其本地銀行資產的向外擴張,另一方面也明顯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這種在地區之間設置資金壁壘的做法應當盡量避免。此外,現實中還有相當多銀行的資本達不到協議或規定要求的水平,國家對此也相當重視,去年就曾專門採取降低存款准備金要求、發行國債轉增資本的措施,以提高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Ⅶ 如何對我國政策性銀行有效監管的實施
這個問題屬於比較適合深入探討的,三言兩語說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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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求「對我國政策性銀行有效監管」方面的資料
隨著中國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我國於1994年相繼組建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經過15年的發展,政策性銀行在配合國家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兌現WTO金融領域全面放開和受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我國政策性銀行風險將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而所帶來的監管也將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對如何有效監管政策性銀行的探討顯得尤其重要。本文運用歷史分析的方法剖析了我國政策性銀行監管存在漏洞的原因,並在此基礎上借鑒國外有效監管的成功經驗,提出盡快更新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手段,健全政策性銀行監管體系,培育健康的政策性銀行監管環境,建立有效的政策性銀行監管協調機制等對策建議。
Ⅸ 簡述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
按我國金融機構的地位和功能進行劃分,主要體系如下:
1、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加強外匯管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2、金融監管機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
3、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於1979年3月13日,當時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1993年4月,根據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
4、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5、政策性金融機構。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業務的開展受國家經濟政策的約束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
6、商業性金融機構。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證券機構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如融資者、投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險機構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9)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管的重點擴展閱讀
產生和發展
最早的金融機構是銀行,它起源於古代的銀錢業和貨幣兌換業,貨幣兌換業規則是現代銀行業的先驅。古代銀錢業及貨幣兌換交易大多發生在寺廟周圍,及在中世紀西歐數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從商人陣營中逐漸分離出來的貨幣兌換商,最初只為各國的朝拜者和國際貿易兌換貨幣,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的持續擴大和發展,為避免自己保管貨幣和長途攜帶貨幣的不便和風險,部分異地貿易商和國際貿易商便將貨幣交由擁有良好保管設施的貨幣兌換商保管,並委託後者辦理異地支付、結算業務。
現代意義上的銀行起源於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當時,地中海沿岸各國和地區經濟發展較快,貿易也異常活躍,處於地中海中心的義大利成為當時世界的貿易和金融中心,產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銀行。此後,隨著世界商業貿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蘭的阿姆斯特丹,銀行業擴展至西北歐其他國家。
社會的日趨細密,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機構的產生和發展。各類專業銀行,如投資銀行、不動產抵押銀行、進出口銀行等逐步出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公司、典當行等專業化金融機構,也漸次出現並在各自領域發揮重要作用。
Ⅹ 我國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
4、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主要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5、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華外資金融機構即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有如下兩類:
一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代表處。在華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的工作范圍是:進行工作洽談、聯絡、咨詢、服務等非贏利性活動,不得開展任何之際贏利的業務。在華設立代表處,是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必須走的一個步驟。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背景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
二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這包括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