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設小金庫如何處理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和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為了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切實將重點檢查階段查出的「小金庫」問題的懲處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中央政策的嚴肅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單位「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意見》,供各檢查組在代擬處理處罰決定書時執行,並供各省(區、市)參考。
一、「小金庫」的概念和認定
根據《意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庫」的定義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與以往「小金庫」概念相比,這次治理工作「小金庫」的界定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強調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二是「小金庫」不僅僅局限在資金,強調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資產; 三是就認定而言不強調設立「小金庫」的手段和方法。
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關鍵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這是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的唯一標准。所謂「單位賬簿」就是指本單位的會計賬簿。
《會計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法》還對會計核算單位設置會計賬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須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不允許不設置會計賬簿。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或者由財政部審核批準的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會計規章、准則、制度、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第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依法設置,不允許相互替代。
第三,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設會計賬簿或賬外賬。
第四,必須保證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真實、完整。會計賬簿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證明該經濟業務是合法的並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薄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各會計核算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生成也必須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小金庫」不是法律用語。因此,在研究起草處理處罰決定書時,還是要根據《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引述「賬外資金」、「賬外資產」、「賬外賬」等法定用語,確保處理處罰決定書具體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一致性、規范性。
同時還要注意的是,在往來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圍、超標准發放獎金、津貼,公款旅遊、請客、送禮等,只要是在符合規定的賬簿內登記、核算,就不能認定為「小金庫」,按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處理、處罰。
二、處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紀,寬嚴相濟原則。
堅持依法依紀、寬嚴相濟的原則是《意見》和《實施辦法》的明確要求,也是此次專項治理處理處罰工作必須堅持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區分從寬或從嚴的政策,必須堅持以查實的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及政策為准繩,決不能因人而異、因地而異,也決不能片面強求從寬、從嚴或從重,既體現政策的嚴肅性,又體現政策的統一性。
(二)統一審理,分別處理原則。
此次「小金庫」重點檢查工作檢查新情況、新問題較多,為統一政策,統一尺度,在各檢查組研究起草處理處罰決定的基礎上,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初步會審,再按照檢查組的隸屬關系及各自的程序、方法、步驟分別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三)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各檢查組在起草處理處罰決定書時,既要嚴格把握政策,以法律、法規、制度為准繩,又要區別違法違紀的手段、情節、性質、金額等多種因素,將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研究並作出恰當的處理處罰意見。
(四)處理事與處理人相結合原則。
對「小金庫」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既要重視對財政違法問題的處理處罰,該調賬的調賬,該收繳的收繳,該沒收的沒收,該罰款的罰款;更要重視對相關的責任人員,包括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的黨紀、政紀和組織責任追究,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還要充分運用行政處罰的其他手段,對單位該通報的通報、對會計人員該吊銷會計證的吊銷會計證。
三、處理處罰從寬、從嚴、從重的相關規定
(一)從寬處理相關規定。
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
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有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從嚴處理相關規定。
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處罰,同時,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設立 「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以及即將下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三)從重處理相關規定。
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1.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2.屢查屢犯的;
3.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4.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5.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6.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7.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准、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8.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佔、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9.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2.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3.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5.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6.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四、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
(一)「小金庫」問題定性依據。
「小金庫」問題定性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務、預算、資產、稅收、規范津補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依據。
「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的規定。
此外,還包括預算、財務、稅收、資產、現金、商業保險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五、處理處罰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
對檢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的總體要求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對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交財政專戶的上交財政專戶;對「小金庫」資金發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該退還的退還;對設立使用「小金庫」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該罰款的罰款;「小金庫」凡涉及稅務問題,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小金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公告其行為及處理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處理處罰根據「小金庫」資金來源和「小金庫」支出情節、性質、金額綜合考慮,並參考以下意見:
(一)「小金庫」來源。
1.私存私放設立「小金庫」。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責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1)符合規定的收費、罰款,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予以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繳國庫。
(2)違反規定收費、罰款以及攤派,原則上按原渠道退還給當事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3.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1)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黨政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2)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4.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1)以未實際發生的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虛列支出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超范圍、超標准列支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掛賬消費或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單位相關經營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6.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列支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7.以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1)購買假發票等票據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 「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
(2)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取得發票等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以假發票超范圍、超標准列支與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金額不完全相符,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
(4)以假發票列支與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金額相符的,責令改正,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8.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1)除《工會法》規定的資金來源外,其他公有資金轉入工會賬戶的可以認定為「小金庫」,但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規定程序的補助除外。
對在規范津補貼之外,利用工會經費直接向職工個人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如休假休養消費券、體育用品等),或以報銷職工個人費用的形式變相發放津貼補貼的,原則上予以追回,收繳國庫。
(2)上級單位撥款到下級單位,列支上級費用的,限期追回轉移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支上級津貼補貼的,追回有關款項。
9.賬外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股權債權、對外投資)。
(1)賬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責令限期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利用職權以應收不收或放鬆監管為交易手段,讓相關單位購買計算機、車輛等大宗物品等行為,責令改正,限期處置,收繳國庫。
(2)賬外股權和債權(包括對個人借款和貸款)。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有關款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3)賬外有價證券。責令改正,限期處置,追回有關款項,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二)「小金庫」支出。
「小金庫」支出的處理處罰,應綜合考慮:一是 「小金庫」支出與「小金庫」來源緊密相聯,處理處罰時原則上以「小金庫」來源適用的法律法規為主;二是「小金庫」支出的去向、性質、情節,是研究確定處理處罰「從嚴」或「加重」政策的重要依據;三是「小金庫」來源、支出處理處罰適用法律法規依據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為標准進行處理處罰,但不得重復處理處罰。
1.彌補經費。
(1)解決正常經費不足的,原則上不再追回,責令規范經費渠道,將全部經費支出納入單位賬簿。
(2)提高標准、擴大范圍支出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
2.購建資產。
(1)購建資產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規定需要報批的,重新履行報批手續,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2)超過規定標准,購買房產、汽車、高檔傢具、高檔辦公用品,高檔裝修辦公用房等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
(3)購建資產供個人使用的,限期處置賬外資產,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3.發放獎金、津貼補貼、福利等支出。
對利用「小金庫」資金發放的津貼補貼,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發放的實物及購物卡等,追回己經發放的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接待宴請、公款旅遊支出。
接待宴請支出,視情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用於集體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用於個人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
5.禮品禮金支出。
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數額較大的,追回資金;對己購買尚未發放的禮品,責令限期處置,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6.私分。
責令改正,追回資金,收繳國庫。
六、關於移送問題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都要移送有關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組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要按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和即將下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特別是涉及公款私存、資金用途不明、私分、貪污、挪用、行賄受賄、公款旅遊、揮霍浪費,以及報銷應由個人負擔費用的,必須移送。
需要追究組織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協調組織部門處理。
(二)移送司法機關。
對於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包括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以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節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共12種;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共33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應向公安機關移送。
(三)移送財政部門。
審計檢查組檢查發現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情節嚴重需要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移送財政部門處理。
(四)移送相關職能部門。
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其他問題,如預算、稅收、金融、土地等,線索清晰但未能調查清楚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五)移送程序。
各檢查組在下達「小金庫」處理處罰決定的同時,對需要移送的應提出移送意見。移送時要做到事實清楚、材料齊全、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情況特殊的,經辦公室報領導小組領導批准,也可在檢查過程或處理處罰過程中提前移送。
各檢查組將需要移送案件的工作底稿、檢查報告、處理處罰決定(代擬)和移送意見等材料報辦公室,辦公室研究提出移送意見後,報領導小組領導同志批示後再移送。
各檢查組根據領導小組領導同志的意見,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移送。對一些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可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組織力量直接調查處理。
辦公室應及時將檢查組移送的案件內容、移送時間、接受部門等情況備案。
檢查組應及時向移送單位了解移送案件調查處理的進展和結果,重大情況及時報辦公室,辦公室及時記錄備案。
❷ 單位私設小金庫18萬多,責任人被紀委處分,檢察院還能處理嗎
單位私設小金庫18萬多元,責任人被紀委處分,一般不涉嫌犯罪檢察院不介入。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小金庫」問題定性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務、預算、資產、稅收、規范津補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處理處罰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對檢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的總體要求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對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交財政專戶的上交財政專戶;對「小金庫」資金發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該退還的退還;對設立使用「小金庫」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該罰款的罰款;「小金庫」凡涉及稅務問題,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小金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公告其行為及處理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❸ 私設小金庫犯罪嗎
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包括私設小金庫、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多行開戶、隱瞞收入。
偷稅罪的法律依據: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
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3)金融機構私設小金庫案例擴展閱讀:
偷稅罪的其他表現形式:
假借發票、偷漏稅款。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稅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稅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典型行為有:
第一,「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開出一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一聯交給顧客,一聯留下作為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
行為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稅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稅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毀或隱匿,危害更為嚴重;
第二,人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
第三,代開發票,這種作法此刻十分嚴重。有些無照經營者,業務上需要使用發票,以吸收顧客,但又不能通過正當途徑得到發票,於是就打通關節,找其它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這樣既可促進自己的銷售,又可使「幫忙」者得到「手續費」等實惠,最後雙方得利,國家受損;
第四,使用外地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的統一發票。一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逃避稅收,故意使用外地發票。這樣對購買方來說影響不大,一樣可作記賬憑證,但對銷售
方來說卻無從查其存根,從而給偷逃稅款打開方便之門;
第五,不開發票。有些購買者購物己用,有無發票無所謂,而銷售者則利用此機售出物品而不開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發票價格優惠」手法,引誘顧客不要發票;
第六,買賣假發票。此刻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偽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發票,上有偽造的稅務監制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5、銷毀、隱匿賬簿,瞞天過海。對於一些個體經營者或小型私營業主而言,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且又無過多的經濟往來,因而有無賬簿關系不大,只要自己心裡明白就行了。
即使設置賬簿的,也不正規。為了使稅務人員無法了解其經營情況,以失火、被盜、遺失、鼠咬等借口銷毀或隱匿賬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可任意申報其營業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以一些虛假手段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一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沖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賬戶;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7、虛假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
❹ 審計局查出某行政單位私設小金庫,如何處理
對檢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的總體要求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對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交財政專戶的上交財政專戶;對「小金庫」資金發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
❺ 審計局查出行政單位私設小金庫如何處理
對檢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的總體要求是:
1、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
2、對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交財政專戶的上交財政專戶;對「小金庫」資金發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錫榮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提出了集體腐敗的概念,並表示可考慮首先把私立小金庫列入刑法犯罪中。
中國未來將逐步深化財稅、金融、國有資本運營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在源頭上防止並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在此基礎上,也將不斷加大對「小金庫」的日常治理力度。治理 「小金庫」對深化收入分配製度、財稅體制等改革、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都有重大意義,該專項治理進展情況及實際效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全國「小金庫」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2009年4月24日在京召開,要求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鼓勵知情人士舉報。
(5)金融機構私設小金庫案例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明確2009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此次治理工作將持續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
根據《實施辦法》,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為動員部署階段,到6月底前為自查自糾階段,從7月初至10月底為重點檢查階段,11月底前為整改落實階段。
《實施辦法》提出,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路舉報作用。
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此次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小金庫
❻ 某局長私設小金庫案件屬於什麼性質有什麼危害原因是什麼
私設是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把私設的錢用於單位送禮,旅遊等屬於違反廉潔自律。
❼ 公司私設小金庫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現在財政政策是收支兩條線,即收款要統一入財政賬號,支出由財政部門撥款。如果單位收了錢,沒有上交國庫,而是截留在本單位里,供本單位使用。就是私設小金庫。這個單位的領導是要受到黨紀處分的,且根據刑法,這個領導有可能涉嫌犯了貪污罪或者瀆職罪的,具體要看他有沒有在這個小金庫里受益。
❽ 私設小金庫違法么
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包括私設小金庫、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多行開戶、隱瞞收入。
偷稅罪的法律依據: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
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8)金融機構私設小金庫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私設「小金庫」供個人揮霍
利用職務之便私設11個「小金庫」,將本應上繳財政的資金中飽私囊。9月5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對尹彥波、孟凡久提起公訴。
2013年8月,大慶市審計局在審計該市國土資源局大同分局財務賬目時發現3張共計40餘萬元的假發票,遂將該情況上報該市紀檢委。紀檢委對涉嫌此經濟問題的孟凡久、尹彥波立案調查,尹彥波隨即潛逃。
2013年9月,在大慶市紀檢委將尹彥波、孟凡久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過來後,龍鳳區檢察院依法對二人以涉嫌貪污罪立案偵查,並對尹彥波開展網上追逃。同年9月25日,大慶市檢察院對孟凡久決定逮捕。10月14日,尹彥波在黑龍江省肇東市被抓獲歸案。
2009年至2013年,尹彥波夥同該分局局長孟凡久私設6個「小金庫」,將本應上繳財政的土地年租金、征地管理費和土地測量費截留在「小金庫」賬戶中,累計截留資金905萬余元。
二人將其中的521萬余元私分,孟凡久分得327萬元,尹彥波分得194萬余元。此外,尹彥波個人還將賬戶中的287萬余元資金私自佔有。所得資金均被二人用於買車買房和保險理財等個人花銷上。
❾ 私設小金庫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印發〈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的通知》等。
(9)金融機構私設小金庫案例擴展閱讀:
執紀實踐中,處理私設「小金庫」問題,應當區分情況,准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
一是私設「小金庫」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濫用職權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等犯罪,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將有關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二是私設「小金庫」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金額較小、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達到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准;
雖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三是私設「小金庫」涉嫌違反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就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如果執紀審查中發現黨組織和黨員,有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紀法銜接條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雖不涉及犯罪,但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私設「小金庫」的行為
如何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❿ 民營企業私設小金庫未繳稅觸犯了什麼法律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都要移送有關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組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要按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和即將下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特別是涉及公款私存、資金用途不明、私分、貪污、挪用、行賄受賄、公款旅遊、揮霍浪費,以及報銷應由個人負擔費用的,必須移送。
需要追究組織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協調組織部門處理。
(二)移送司法機關。
對於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包括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以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節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共12種;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共33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應向公安機關移送。
(三)移送財政部門。
審計檢查組檢查發現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情節嚴重需要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移送財政部門處理。
(四)移送相關職能部門。
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其他問題,如預算、稅收、金融、土地等,線索清晰但未能調查清楚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