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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

發布時間:2021-06-25 09:24:17

⑴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廢止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2009年以來,財政部門積極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支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總體效果良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為鞏固和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效果,我部對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現印發《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時報告我部(金融司)。
財政部
2014年3月11日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穩步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0年印發的《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0〕42號)同時廢止。
附表:1. 省(區、市)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略)
2. 縣(市、區)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略)

⑵ 三農的財政投入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財政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調整支出結構,不斷加大投入力度,為贏得「三農」發展黃金期做出了重要貢獻。2003-2012年,中央財政「三農」投入累計超過6萬億元(2012年數據為年初預算數,下同)。總量上,中央財政「三農」投入從2144億元增加到12286.6億元,翻了兩番還要多;速度上,中央財政「三農」投入年均增長21%,高於同期財政支出年均增長4.5個百分點;比重上,中央財政「三農」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從13.7%提高到19.2%,達到將近五分之一。從千億到萬億,數量級跨越的背後,是中央財政「三農」投入穩定增長保障機制的逐步形成完善。
穩定增加涉農補貼規模
從2002年安排1億元設立良種補貼開始,中央財政涉農補貼種類不斷增加,范圍逐漸擴大,標准日益提高,到2012年已經形成了包含四項直接補貼、造林補貼、家電下鄉補貼等在內較為完整的補貼政策體系,補貼規模達到2000多億元,大大改變了國家與農民直接的利益分配關系。
一是實施四項直接補貼。農作物良種補貼從最初大豆1個品種擴大到水稻、玉米、小麥等10個品種,基本實現主要產區全覆蓋。農機購置補貼單機補貼限額多次大幅提高,種類擴大到12大類46小類180個品目,共補貼各類農機具約564萬台(套),受益農戶約439萬戶。實施糧食直補政策,首次建立國家對數億農民的直接補貼渠道。不斷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有效彌補農資價格上漲造成的種糧成本增支。
二是實施農林生態保護和畜牧良種補貼。建立健全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逐步覆蓋到國家確定的牧區半牧區縣(市、旗)。探索實行符合國情的造林補貼政策,補貼范圍擴大到全國所有省份。陸續出台生豬、奶牛、肉牛、綿羊等良種補貼政策,全國共有300多萬農戶直接受益。
三是建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險種增加到玉米、水稻、小麥等15個,各級財政保費補貼比例平均達到80%左右,累計帶動農業保險累計實現保費約600億元,為5.8億戶次投保農戶提供風險保障1.78萬億元。
四是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對經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標准,統一扶持20年。截至2011年底,全國納入大中型水庫後期扶政策范圍的移民共計2394萬人。
五是實施消費補貼。以直補方式對農民購買家電給予銷售價格13%補貼,累計銷售家電下鄉產品逾2.5億件,實現銷售額6000多億元。
著力加大現代農業投入力度
為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中央財政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著力加強農業基礎設施「硬體」,提升農業科技水平「軟體」,改善農林生態「環境」,為探索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十年間,中央財政用於這一方面的投入始終保持快速增長態勢。
一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支持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先後實施三批共1250個小農水重點縣建設,基本覆蓋了農業大縣和產糧大縣。啟動2209條重點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累計治理河長1.25萬公里。安排小型病險水庫完成除險加固任務5.27萬座,佔到現有小型水庫一半以上。支持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整治、復墾,加快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開展中低產田改造、高標准農田建設,加強重點商品糧棉油基地建設,促進糧食等優勢特色農業主導產業發展。
二是促進農業科技進步。積極支持農業領域科研工作,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加快農業技術推廣,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進糧棉油高產創建示範,啟動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實施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初步建立起了符合農業科研活動規律、農業科技工作特點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的財政農業科技投入體系。
三是調動主要農副產品生產大縣積極性。出台產糧大縣獎勵政策,逐步創新推出產油大縣、超級產糧大縣和超級產糧大省獎勵政策,有效緩解產糧(油)大縣的財政困難。設立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累計支持生豬調出大縣1799個。
四是大力支持農林生態保護和建設。分期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累計減少森林資源消耗10.39億立方米。全面啟動退耕還林工程。正式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結束了森林生態效益無償使用的歷史。嚴格規范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支持實施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工程,完成治理面積7.63萬平方公里。
五是支持農業抗災減災救災。陸續出台糧食主產區抗旱澆水、冬小麥「一噴三防」等措施,支持防汛抗旱搶險、應急度汛及水毀水利設施修復,開展重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基層動物防疫,推動氣象直接服務「三農」,實施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落實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政策,多次提高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標准。
大幅度增加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支出
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十年間,中央財政通過大規模、超常規的投入,逐步將農村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納入公共財政支出范圍,構建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安全保障網路。到2012年,中央財政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已經將近佔到「三農」支出的半壁江山。
一是優先促進農村教育均衡發展。從2006年春季學期起,逐步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全國約1.3億學生全部享受免學雜費和免費教科書政策,中西部地區約1228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獲得資助。陸續啟動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等,支持改善農村教育條件。
二是促進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在試點五年內,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現全面覆蓋,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由2003年20元/人·年提高到2012年240元/人·年。截至2011年底,參合人數達到8.32億人,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70%左右,門診統籌普遍推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後,困難農民的醫療費用負擔進一步減輕。
三是推動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過3年試點,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制度全覆蓋,1億多城鄉老人按月領取國家發放的基礎養老金。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斷提高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准和月人均補助水平。
四是大力促進農村文化計生事業發展。支持實施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廣播電視「村村通」、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農民體育健身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推進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滿足廣大農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支持實施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等,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
五是統籌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和基礎設施改善。積極完善財政綜合扶貧政策體系,加大對貧困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引導專項轉移支付向貧困地區、貧困人口傾斜,保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穩定增長。將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覆蓋到中西部地區所有縣和部分東部地區陸地邊境縣,超過2/3省份開展了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支持全國新改建農村公路272萬公里,逐年提高強農惠農富農項目在中央基建投資中所佔比重。
勇於承擔改革必要成本
為增添「三農」發展活力,推動體制機制改革順利進行,中央財政積極安排相關支出,勇於承擔取消農業稅收制度、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等所帶來的必要成本,構建了促進農業農村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一是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鋪開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從2006年起,提前3年時間全面取消農業稅,終結了延續2600年歷史的「皇糧國稅」。二是推進縣鄉機構改革。到2011年底,全國33631個鄉鎮已完成或正在進行機構改革,占總數的98%,初步建立了符合農村實際和鄉鎮工作特點,精幹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三是建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機制。以農民民主議事為前提,以農民自願籌資籌勞為基礎,通過民辦公助的方式,對符合規定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給予適當獎補,累計建成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98.5萬個,惠及億萬農民。四是支持農村金融改革。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農村信用社保值儲蓄補貼等政策,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推進涉農金融機構改革發展。五是支持涉農體制改革。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全面推開,將家庭承包經營從耕地擴大到林地,豐富和完善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此外,還積極支持農業科技推廣體制、農林水氣事業管理體制等改革,推動建立促進農林水氣事業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
在不斷加大直接投入的同時,中央財政還綜合運用稅收優惠、貸款貼息等財稅杠桿,積極開發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大力引導和激勵企業、民間團體、金融機構和農民群眾等增加投入,充分利用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貸款,初步形成了支持「三農」發展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從千億到萬億,是起點而不是終點,是開始而不是結束,是出發而不是到達。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中央財政將積極貫徹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不斷加大投入力度,繼續沿著科學發展的道路續寫「三農」發展新的輝煌。

⑶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⑷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支持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穩步擴大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中央財政按照貸款平均余額一定比例給予的定向費用補貼。
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是指根據銀監會統計和認定所確定的西部偏遠地區鄉(鎮),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本辦法所稱貸款平均余額,是指金融機構(網點)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准。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扶持,是指財政部建立定向費用補貼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力度,實現持續發展。
商業運作,是指金融機構按商業經營規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風險可控,是指金融機構在加大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改善經營指標,控制相關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補貼資金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地方補貼資金,加大補貼政策力度,更好地促進農村金融發展。 第五條中央財政對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的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
第六條中央財政對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補貼。
第七條補貼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⑸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⑹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⑺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是不征稅收入嗎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2011-09-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內和國企業容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必須同時滿足上面三個條件,才作為不征稅收入

⑻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補貼資金預算管理

第八條財政部根據全國金融機構當年貸款平均余額預測和規定的補貼標准,安排專項補貼資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財政預算。
第九條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補貼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撥付。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補貼資金後,及時編制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於財政部撥付補貼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財政部規定的補貼比例,計算貸款平均余額和相應的補貼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在縣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金融機構法人為單位申請;其他金融機構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申請。
第十三條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金融機構應當於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貸款發放額、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申請補貼資金金額、村鎮銀行年末存貸比等數據,並對自身是否達到銀監會監管要求等情況進行說明。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貸款情況表,包括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情況,作為今後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
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本機構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各網點的當年貸款發放額、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申請補貼資金金額等數據,並附銀行業監管部門對該機構在當地設立網點的批復。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包括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本縣貸款發放和補貼資金情況表(見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貸款發放和補貼情況表(見表1及表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補貼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補貼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補貼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認真如實統計和上報本機構貸款發放和余額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金融機構的補貼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補貼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補貼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補貼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專員辦對轄區內金融機構貸款和各項監管指標完成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專員辦應當加強對補貼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監督檢查,規范審核撥付程序,保證補貼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財政部不定期對補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作為調整政策的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補貼資金,取消金融機構獲得補貼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不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補貼資金,或者挪用補貼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補貼資金管理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
表2:_______縣(市)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

⑼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覆蓋率,我部2010年擴大了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現印發《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⑽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可以分紅嗎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2011-09-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必須同時滿足上面三個條件,才作為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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