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 (二)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注意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 三、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 ??「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三)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吸收了客戶資金之後卻不按照規定如實入賬的,要認定構成犯罪,此時必須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這樣的行為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同時該工作人員主觀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如若不然就不能按照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來定罪處罰。 ?? 延伸閱讀: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犯罪主體是誰?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怎麼判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②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1)個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如何認定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一)罪與非罪
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二)區分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前者使用的是帳外客戶資金,而後者使用的是帳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後者則沒有牟利目的要求。
(三)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三、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如何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個人和單位其實都是有可能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但在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對單位的處罰往往都是雙罰制,也就是說既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同時也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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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一些刑法方面的問題 請專家指教
回答你第一個,第二個要去查法條了.脅從犯意如其名就是被脅迫犯罪的人,雖然其身體及意志受強制,但其行為仍然能受其意志控制,所以脅從犯具有犯罪故意,屬於共同犯罪.
④ 這屬於挪用資金罪嗎
當然算挪用資金,不會來管你主觀上什麼因素!
可建議小A和公司商量,
一在一定時間段內還上欠款,並立上保證書!
二現在實在還不上,可在以後各月工資中扣除,扣除比例協商
如果財務堅持,最好還是把欠款補上,這事公司不處理小A就已經對他很客氣了!
⑤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l.21 法[2001〕8號)
(二)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3.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行為的認定和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客戶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以牟利為目的,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本單位或者個人牟利,不具有這種目的,不構成該罪。這里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於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秘密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帳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帳目以外設立的帳目,不影響該罪成立。審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件,要注意將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帳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將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行了《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對偽造貨幣,走私、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的定罪處刑標准以及相關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准掌握:
關於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對於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和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准。
⑥ 挪用公款和洗錢的區別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通過一系列金融帳戶轉移非法資金,以便掩蓋資金的來源、擁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資金的最終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錢財一般都可能與恐怖主義、毒品交易或是集團犯罪有關。
⑦ 這樣構成挪用公款嗎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2、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挪用歸個人使用。3、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也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是指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走私、賭博等。(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進行經商辦企業、存入銀行,集資、投資股市、購買國債、放貸等經營性活動。(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歸個人使用」,是指用於個人消費,而不是用於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活動。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雖然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刑法》有關挪用公款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立案標准: 《立案標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⑧ 挪用公款不歸還
在行為人挪用公款時,只要查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證明其故意不歸還,並隱瞞挪用公款去向的,就當認定為貪污並以貪污罪論處。如行為人挪用公款時並無佔有目的,則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當行為人具有以下情形時,以貪污罪論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挪用公款後採取虛假發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
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佔有,使所佔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
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並隱瞞挪用公款去向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以下行為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8)挪用已經計入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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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中共黨員,某縣級市鄉鎮財政所所長。2013年初,游某提取5000元公款歸個人使用,2個月後歸還。2013年至2014年,游某先後提取6筆公款共計人民幣9.5萬元,用於個人支出。
2015年3月,游某借調外地,離職前通過虛列支出等方式平賬,使所挪用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並在工作交接時隱瞞公款去向,一直沒有歸還,其中一筆1.5萬元支出的會計憑證有明顯偽造痕跡。
2018年1月,借調在外的游某得知市委巡察組將進駐該鎮巡察的消息,擔心東窗事發,2月8日主動到該鎮紀委投案,交代了其挪用公款共9.5萬元的情況,並退回了涉案款項。之後,該市紀委監委對其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認定,鑒於游某挪用公款行為屬於轉化為貪污的情形,其涉案金額應當累計計算。同時,對於其具有自動投案,積極退贓等情節,應當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十六條、監察法第四十五條和第三十一條等規定,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對其涉嫌貪污犯罪問題,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具有從寬處罰情形,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